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廉政档案管理办法(试行)

时间:2022-03-19 08:03:25 来源:网友投稿
  廉政档案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有效规范**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廉政档案管理,进一步加强对领导班子和领导人员的管理和监督,促进领导人员廉洁从业,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中共中央2014年1月印发)、《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中办发〔2009〕26号)和《关于印发<**集团廉政档案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神华党组〔2015〕106号),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规范了公司廉政档案工作的重要环节,明确了廉政档案的组织与职责、内容与收集、审核与归档、查阅与转递,以及档案使用等有关内容。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领导人员是指公司本部部门负责人(正、副经理)、各所属单位领导班子成员。本办法所称廉政档案是指对领导班子、领导人员在加强管理和监督过程中形成的,能够反映领导班子、领导人员党风廉政建设情况、遵守党纪政纪及廉洁自律状况的各种文字、图表等不同形式的历史记录。

  第四条廉政档案要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严格按照干部管理权限逐级建立。领导人员要本着实事求是,认真负责的态度,如实填写和提供廉政档案需填报的内容,不得虚报或瞒报。

  第五条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本部及各子公司。

  第二章组织与职责

  第六条公司纪检监察部是廉政档案归口管理部门,应指定廉政档案的专门管理人员,建立相应的管理制度。廉政档案管理人员必须是中国共产党正式党员。

  第七条公司纪检监察部负责指导并监督各所属单位廉政档案的管理工作。

  第八条公司纪检监察部负责管理以下人员的廉政档案:

  (一)公司本部部门负责人(正、副经理);

  (二)各所属单位领导班子成员及任前须报公司备案的领导人员。

  第九条廉政档案管理部门的职责。

  (一)保管领导人员廉政档案;

  (二)收集、鉴别和整理领导人员廉政档案材料;

  (三)建立廉政档案名册,办理廉政档案的查阅、接收和转递手续;

  (四)廉政档案管理人员岗位变动时,应及时对所管档案进行清点,并履行交接手续;

  (五)做好廉政档案的安全、保密、保护工作。

  第十条其他形成廉政档案部门的职责。

  (一)形成廉政档案材料的有关单位(部门),应在形成正式材料后的一个月内,按要求将材料送交公司纪检监察部归档。

  (二)对在集团公司保管的廉政档案,各形成单位/部门应将所形成的归档材料及时报送公司纪检监察部,由公司纪检监察部报送集团公司归档。

  第三章廉政档案内容与收集

  第十一条廉政档案是反映和评价领导人员政治素质、道德品质、廉洁从业等情况的重要参考依据。廉政档案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信访、举报反映问题的核查结论,违规违纪问题的处理结论及其他相关奖惩情况。由纪检监察部填写;

  (二)按规定填报个人廉政档案信息情况。如领导人员基本情况、领导人员礼品(金)上缴/拒收情况等。由本人如实填报;

  (三)年度述职述廉中有关个人民主评议情况;违反人力资源工作纪律和规定情况。由人力资源部门提供;

  (四)违反《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受到惩处情况。由纪检监察部填写;

  (五)自觉接受监督的情况;

  (六)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落实情况,由纪检监察部填写;

  (七)其他需要记入廉政档案的情况。

  第十二条对廉政档案实行动态管理,内容要根据以上发生情况的变化及时进行报送、更新、补充。

  第四章廉政档案审核与归档

  第十三条按照“谁提交、谁负责”的原则,纪检、人事、审计等部门对各自提供的廉政档案内容进行审核、负责。本人填写的廉政档案材料经审核发现与事实不符或不清楚的,要求领导人员本人及相关负责部门对相关内容做出书面说明,并视情况进行调查,书面说明及调查情况一并进入领导人员廉政档案。

  第十四条公司纪检监察部负责廉政档案的收集、整理,并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及程序上报或存档。

  第五章廉政档案整理与保管

  第十五条廉政档案以书面立卷与计算机录入同步建立,由专人负责录入、管理。

  第十六条廉政档案要求一人一卷,做到分类准确、编排有序、目录详细、格式统一。

  第十七条根据安全、保密、便于查找的原则要求,对廉政档案应严密、科学保管。

  (一)配备专门的廉政档案库房或档案柜,库房或档案柜应具备防火、防盗、防潮等安全防护条件,并经常进行检查;

  (二)廉政档案保管必须建立登记制度,并定期进行核对,发现问题及时解决;

  (三)档案柜的钥匙不得随身携带,档案柜平时要锁好并保管好钥匙;

  (四)严禁任何个人私自保存、复制和销毁廉政档案。

  第十八条各单位廉政档案原则上每年进行一次集中整理,并对廉政档案的管理工作进行总结,不断规范廉政档案的管理,充分发挥廉政档案的作用。

  第六章廉政档案查阅与转递

  第十九条廉政档案只可查阅,不得外借。查阅地点只限于在公司纪检监察部。

  第二十条上级党委和纪检监察组织机构有权根据相关文件要求查阅下级领导人员的廉政档案;其他组织机构查询和使用廉政档案,须办理审批、登记手续,填写《查询审批表》(见附件1),经公司纪委负责人批准后方可查询。查阅廉政档案时应严格遵守保密制度和阅档规定,严禁涂改、圈划、抽取、撤换档案材料。对廉政档案使用中的违纪违法行为,要严肃查处。

  第二十一条廉政档案管理人员必须建立档案查阅(查询)台账,详细记录相关信息以备查验。

  第二十二条在**集团系统内的领导人员的人事管理权限发生变更时,随人事管理关系同时办理转递手续,将其廉政档案转递给新的主管单位相应的廉政档案管理部门,转递廉政档案应遵守下列规定:

  (一)廉政档案应通过机要转递或派专人送取,不准邮寄或交本人自带;

  (二)对转出的廉政档案必须认真核对。转出的档案必须齐全完整,不得扣留或分批转出;

  (三)转出、接收档案必须严格履行登记手续。转出档案必须详细填写《廉政档案转递通知/回执单》(见附件2),与档案一道密封,加贴密封条并加盖密封章;

  (四)接收单位要认真核对档案材料数量,确认无误后,将转入的档案详细登记,在转递通知单回执上盖章,将回执及时退回转出单位,转出单位应在一个月内将档案回执收回。

  第七章廉政档案使用

  第二十三条在以下情况时,领导人员廉政档案作为重要参考依据:

  (一)对领导人员进行考察、推荐、提拔、任用、调动交流;

  (二)对领导人员实施提醒谈话、诫勉谈话及采取组织措施;

  (三)对领导人员进行年度考核、业绩评定、评优评先、表彰奖励。

  第二十四条相关主责部门需要公司纪检监察部提供领导人员廉政档案情况证明时,须事先提出书面申请,由公司纪检监察部根据其廉政档案记录情况出具书面意见(见附件3)。

  第八章附则

  第二十五条所属各单位可根据本规定,结合实际情况,制定实施办法和细则。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由公司纪委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

  1.企业管理人员廉洁从业登记表及填表说明

  2.廉政档案查询审批表

  3.廉政档案转递通知/回执单

  4.廉洁自律情况的说明(模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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