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来到专业的米粒范文网平台! 心得体会 工作总结 工作计划 申请书 思想汇报 事迹材料 述职报告 教学设计
当前位置:首页 > 范文大全 > 调查报告 > 正文

2023年度棚户区改造实施情况的调查报告

时间:2022-12-10 10:25:03 来源:网友投稿

棚户区改造实施情况的调查报告 棚户区改造实施情况的调查报告关于黑龙江省肇源县城区棚户区改造实施情况的调查报告摘要:2010年肇源县结合民风、民俗、文化等特点适时启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棚户区改造实施情况的调查报告 ,供大家参考。

棚户区改造实施情况的调查报告

  棚户区改造实施情况的调查报告

  关于黑龙江省肇源县城区棚户区改造实施情况的调查报告

  摘要:2010年肇源县结合民风、民俗、文化等特点适时启动了棚户区改造工程,重点改善民生,创建宜居环境,提高城区品味,并将“莲文化、鱼文化、古文化、水文化、民族民俗文化”五大元素渗透融入到棚户区改造总体规划之中。城区共规划出了8块棚户区改造地块,其中,有两块棚户区内的居民和开发商基本达成协议,5月1日开始施工。

  关键词:肇源

  棚户区

  民生

  政策

  正文:肇源县位于黑龙江省西南部、松嫩两江左岸,长春、哈尔滨、大庆“金三角”的中心,隶属于大庆市。位于北纬45°23ˊ--45°59ˊ,东经123°47ˊ--125°45ˊ。西北与杜尔伯特蒙古族自治县、大庆市,北与肇州县,东与肇东市接壤。西南以松、嫩两江主航道为界与吉林省镇赉县、大安县、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扶余县和黑龙江省的双城县隔江相望。

  2010年肇源县结合民风、民俗、文化等特点适时启动了棚户区改造工程,重点改善民生,创建宜居环境,提高城区品味,并将“莲文化、鱼文化、古文化、水文化、民族民俗文化”五大

  一、的责任主体组织实施。棚户区改造项目由棚户区改造领导小组办公室进行管理。坚持统一领导、因地制宜、分工负责、强化配合的原则。

  2、坚持政府推进和市场化运作相结合的原则。棚户区改造要与房地产开发、经济适用房建设、廉租住房保障工作相结合。

  3、坚持依法运作、保持社会稳定的原则。在棚户区拆迁补偿过程中,严格执行国家和省有关法律法规,妥善解决好特困群体的住房问题。严格执行国家有关土地使用、资金管理、城市规划、房屋拆迁、工程建设、物业管理、最低保障等方面的规定。

  4、坚持科学规划、配套建设的原则。依据塔河城镇总体规划,按照“科学规划、合理布局、因地制宜、综合开发、配套建设”的方针,各项基础设施配套建设,功能完善。依据园林化城市建设总体要求,实行统一规划、统一拆迁、统一配套、分期实施的原则。

  5、坚持先易后难、逐步推进的原则。既要立足长远,又要面对现实,突出重点,先易后难,综合治理,稳步推进。

  6、坚持促进棚户区改造与维护社会稳定兼顾的原则。要正确处理推进棚户区改造与维护社会稳定的关系,棚户区改造既要逐步推进,又要充分考虑居民的心理和经济承受能力。在棚户区拆迁补偿安置过程中,妥善解决好低收入群体的住房问题,在政策上给予合理的照顾。

  二、改造建设标准

  1、棚户区改造的详细规划必须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容积率不超过1,日照间距系数不小于2.8,各项规划指标不能降低,必须按批准的规划方案完成改造区域内的公共基础设施建设。

  2、棚户区改造新建住房要设施齐全,达到节能型住宅要求。楼房立面造型要突出林区特色,层数为6层,层高不低于2.8米,住宅室内墙面刮大白、卫生间和厨房铺地砖、安装室内门、简易灯具、卫生间安装坐便器和洗手盆、厨房安装水池、水龙头,满足居民入住和使用功能的基本要求。小区环境要进行硬化、绿化和建设必要的服务中心,做到道路畅通,环境整洁,办事快捷。

  3、棚户区回迁居民的楼房户型面积控制标准以40、48、58、68平方米四种户型为主,其中40平方米户型占25%,48平方米户型占45%,58平方米户型占20%,68平方米(含少量75平方米)户型占10%。具体户型面积的选择,在结合居民住房实际情况,居民的收入水平以及通过入户详细调查了解棚户区居民意愿的基础上确定。

  4、改造后的住宅小区实行标准化物业管理,保证居民生活环境有明显改善,安居乐业,社区和谐健康发展。

  5、工程所用材料、施工工艺、节能标准、施工质量必须符合国家规范要求。实施棚户区改造项目的施工企业,必须具有较高的资质、资信和良好的业绩。

  三、棚户区改造相关政策

  1、土地政策。棚户区改造项目纳入经济适用住房计划,所需建设用地以划拨方式提供,其中开发为商品住宅或者其他商服项目的建设用地,应依法实行有偿使用。所得土地收益全部用于棚户区改造基础设施和配套设施建设。

  2、税费减免政策。棚户区改造项目一律免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等各项行政事业收费

  和政府性基金;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棚户区改造项目,经税务部门同意后不征土地契税;棚户区居民因拆迁而重新购买的普通住房免征契税;与棚户区建设有关的经营性收费项目减半收取,其他按地区棚户区改造相关政策执行。

  3、拆迁安置政策。棚户区房屋拆迁安置,原则上实行“就地”或“就近”安置回迁楼房,对不愿回迁的住户,实行货币拆迁,不做产权调换安置。被拆迁人选择就地或就近回迁安置的,实行结构差价及按“部分面积”结算。

  棚户区改造回迁安置实行拆一补一,原有私产房屋面积回迁部分交纳每平方米300元结构差价,超出原面积部分并在合理享受面积内按1000元/平方米结算差价;超出上靠户型面积部分按1200元/平方米结算,交足购房款享受全部产权。被拆迁人选择货币补偿的,货币补偿的金额根据被拆迁人房屋的区位、用途、建筑面积、成新等因素,以房地产市场评估价格确定。

  合理享受面积部分系安置标准与原房屋面积差额部分;超出合理扩大面积部分为按照居民意愿要求安置的户型面积超出正常安置标准部分。

  4、回迁的低保户家庭,私有产权的原面积部分拆一还一,不收结构差,合理扩大面积部分每平方米减收200元房款,如仍无能力出资购买合理扩大面积部分,则允许欠款入住,缓交房款时间定为2年,第一年交房款的60%,第二年交40%。在规定的时间内交够欠款后,再办理房屋所有权证,到期后仍无能力交纳欠款的,则按廉租房管理。

  5、对达标的节能住宅,实行取暖费减免政策,按非节能住宅取暖费标准的70%比例收取。

  四、棚户区改造的组织实施

  1、依法拆迁。根据《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和《黑龙江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实施“阳光拆迁,和谐拆迁”,统一标准,严格执行。要做到补偿安置标准公开、回迁安置方案公开、拆迁和回迁房屋面积公开、评估标准公开、搬迁顺序号公开,逐户签订书面拆迁安置协议。

  2、建设监管。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和诚实守信的原则,依据棚户区改造项目建设计划,依法组织设计、施工、监理单位的招投标工作。严格执行建设程序,确保棚户区改造工程

  规范、优质、按期进行建设。施工图及设计文件要经过审查;工程竣工后,经验收合格方可交付使用。

  3、为保障工程质量,降低建设成本,要选用符合国家与省技术标准要求或推荐的建筑材料与设备,大宗建筑材料实行政府统一采购。

  4、物业管理。棚户区改造新建回迁住宅小区实行“政府引导、属地管理、业主自助、多方筹资、逐步走向市场化”的物业管理模式。

  当业主入户率达到50%以上时,要在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指导下,在社区组织下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或成立小区管委会。可选聘专业的物业服务企业实施管理,也可实行业主自助式管理,或由林业局房产科进行物业管理。

  实施业主自助管理的小区工勤服务人员原则上以本小区家庭困难、热心公益事业、有一定专业技能的低保人员作为首选。

  棚户区改造要为小区管委会或物业服务企业无偿提供不低于60平方米的物业服务用房。

  棚户区改造新建楼房的专项维修资金在居民入住前按每平方米18元向住户一次性收

  取。

  棚户区改造工程是肇源县民生工作的重点,主要解决弱势群体的住房问题,改善居住环境。为减轻棚户区居民的临时安置困难,原则上采取先选择空地建房或先解决占压回迁楼建设位置的房屋拆迁,腾空土地后进行回迁楼建设,回迁楼竣工后不占回迁楼位置的居民直接搬迁上楼的方式。在棚户区拆迁时,要抽调政府有关部门工作人员实行拆迁包户工作,通过政策讲解、思想动员、帮助拆迁户解决临时安置、子女上学、就医等实际生活困难,使棚户区居民真正认识到棚户区改造工程是政府实施的“民心工程”,从实际行动上支持棚户区改造工程。同时,要公开补偿安置政策、公开补偿标准、回迁方案、分房程序等,使整个安置过程阳光透明。

  棚户区房屋拆迁安置,原则上实行“就地”或“就近”安置回迁楼房,对不愿回迁的住户,实行货币拆迁,不做产权调换安置。被拆迁人选择就地或就近回迁安置的,实行结构差价及按“部分面积”结算。原有私产房屋面积回迁部分交纳每平方米300元结构差价,超出原面积部分并在合理享受面积内按1000元/平方米结算差

  价;超出上靠户型面积部分按1200元/平方米结算,交足购房款享受全部产权。

  棚户区改造回迁安置时,按搬迁、交款时间先后顺序优先选择楼层楼号,具体安置标准是:

  1.原有房屋建筑面积小于25平方米的,安置房屋建筑面积标准为40平方米。

  2.原有房屋建筑面积大于25平方米(含25平方米)小于40平方米的,安置房屋建筑面积标准为48平方米。

  3.原有房屋建筑面积大于40平方米(含40平方米)小于50平方米的,安置房屋建筑面积标准为58平方米。

  4.原有房屋建筑面积大于50平方米(含50平方米)的,安置房屋建筑面积标准为68平方米。

  5.原有房屋建筑面积超出最大安置房屋户型面积部分实行货币补偿,棚户区居民回迁过程中按廉租住房保障制度安置的,安置房屋建筑面积标准为40平方米。

  特殊情况的安置补偿办法:

  1.棚户区改造范围内,拆迁房屋为公有住房的,先进行房改(按1999年塔河县(局)房改政策执行),再按私有产权房屋安置、补偿。

  2.对由于居民自身原因多年没有办理房屋过户手续造成居住人与产权人不一致的(包括继承、转让、夫妻离异等),办理过户手续后,予以回迁安置。

  3.棚户区改造范围内,对拥有多处住房的同一产权人,按产权人意愿选择一处住房做回迁安置,其余住房实行货币补偿。

  4.对共有产权房屋,回迁后仍保留其共有产权。

  5.对无籍房屋不作回迁安置,按货币补偿的有关规定执行。

  6.被拆除房屋的实际结构和产权证照标注不符,本人要求货币补偿的,由当事人申请,房产主管部门认证,按实际结构补偿安置。

  7.被拆除房屋是一次性建成的(指初始建成的房屋,不含后搭、接的房屋),产权证照标注面积和实际面积不符的,由当事人申请,经房产主管部门认证,按实际面积执行。

  8.被拆除房屋原有面积超出最大安置户型面积部分,按规定实行货币补偿,不再另行安置回迁面积。

  9.拆除商业性房屋(指经正式审批手续,有工商营业执照,房屋使用性质为商服),一律实行

  货币补偿,补偿金额以房地产市场评估价格确定,如回迁小区建设商业用房的,原经营户有优先购买权。

  10.对确实无能力承担回迁费用的困难家庭,允许以回迁楼房做抵押,在商业银行贷款交纳购房款后入住。

  11.对一户住宅居住二户以上的(以2008年9月30日前迁入户口为准),交结构差后允许分户入住,分户的户型标准不超过40平方米。

  12.无产权证件属私接住宅(指取暖设施齐全,有保温天棚,具备居住条件的住宅),经核实后给予适当补偿,补偿标准:砖木结构49CM厚墙体170元-200元/平方米,砖木结构37CM厚墙体150元-170元/平方米,砖木结构24CM厚墙体或大白块墙体120元-150元/平方米,板夹泥结构100元-120元/平方米。无证私接部分残值归被拆迁人所有。

推荐访问:棚户区改造进展情况汇报 棚户区改造实施情况的调查报告 棚户区 调查报告 改造

猜你喜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