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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面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

时间:2022-09-21 16:30:02 来源:网友投稿

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全面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供大家参考。

全面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

 

 全面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

  以胡锦涛同志为总书记的党中央, 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 在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时候,在改革与发展的关键时刻, 在社会矛盾凸现的情势之下, 提出了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大战略思想, 把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与以人为本、 全面、 协调可持续发展的科学发展观有机地统一起来; 力图通过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 为社会主义经济建设、 政治建设、 文化建设、 社会建设、 人与自然协调发展提供重要的社会条件, 构筑坚实的社会基础。

 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 是我们党抓住和用好重要机遇期, 全面实现建设小康社会宏伟目标的必然要求; 是我们把握复杂多变的国际形势, 有力应对来自国际环境的各种挑战的必然要求; 是巩固党执政的社会基础, 实现党执政的历史任务的必然要求。

 它体现了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 反映了人类社会历史发展规律、 社会主义建设规律和党的执政规律, 代表了时代的要求, 是对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 思想的丰富和发展, 是对科学社会主义的丰富和发展。

 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 关系到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 关系到巩固党执政的社会基础、 实现党执政的历史任务, 关系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全局, 关系到党的事业的兴旺发达和国家的长治久安。

 我们要从这样的战略高度, 深刻认识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大意义, 并自觉承担起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的历史使命。

 依法治国是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

 胡锦涛同志在《在省部级主要领导干部提高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能力专题研讨班上的讲话》 中明确指出: “我们所要建设的社会主义和谐社会, 应该是民主法治、 公平正义、 诚信友爱、 充满活力、 安定有序、 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社会。

 ” “构建和谐社会必须切实落实依法治国的基本方略。

 ” “必须健全社会主义法制, 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 充分发挥法治在促进、 实现、 保障社会和谐方面的重要作用。

 ” 这表明依法治国不仅是和谐社会的重要标志, 而且是规范、 促进、 保障、 实

 现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手段。

 因此, 积极推进依法治国的进程, 全面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是我们, 特别是法律工作者义不容辞的责任。

 一、 进一步提高推进依法治国进程的自觉性, 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提供法治保障。党的十五大明确提出了依法治国的基本方略。

 “依法治国, 就是广大人民群众在党的领导下, 依照宪法和法律规定, 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 管理经济文化事业, 管理社会事务, 保证国家各项工作都依法进行, 逐步实现社会主义民主的制度化、 法律化, 使这种制度和法律不因领导人的改变而改变, 不因领导人看法和注意力的改变而改变。

 ” 1999 年3 月 14 日, 全国人大通过宪法修正案, 正式把“依法治国, 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 写进了宪法, 从根本大法的高度确立了依法治国的治国方略和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重要目标。

 这是中国在宪政体制上彻底否定人治, 坚定不移地走上法治道路的划时代的进步。

 几年来, 我国的政治、 经济、 文化、 社会生活基本上纳入了法治的轨道, 我国社会主义法治进程获得了举世瞩目的成就, 取得了长足的进步。

 但是, 实行社会主义法治从一定意义上讲是一项革新, 是一场革命, 它必然会遇到这样和那样的阻碍, 受到诸如权力滥用、 利益驱动、习惯势力、 人治思想残余等因素的干扰, 所以, 社会主义法治实现的水平与党和人民所期冀的还有相当的距离。

 因此, 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就必须进一步提高推进依法治国进程的自觉性。

 1. 要增强法治观念。

 其一, 必须明确法律具有至高无上的权威, 任何人都必须无条件遵从, 因为遵从它就是遵从人民的意志、 党的意志、 国家的意志。

 其二, 必须明确法大于权, 任何人都不可以以权代法, 以权压法, 以权乱法, 因为任何权力都是宪法和法律所赋予的, 任何权力都受到宪法和法律的约束。

 其三, 必须明确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任何人没有凌驾于法律之上、 超乎法律之外的特权, 都必须受制于法。

 2. 要提升对依法治国意义的认识。依法治国是党领导人民的治国方略, 它把国家的政治生活、 经济生活、 文化生活、 社会生活纳入法治轨道, 使之按照反映人民意志、 党的主张和社会发展规律的宪法和法律运行,

 直接关系到党、 国家、 人民的前途命运。

 依法治国, 则党兴、 国强、 民富, 反之, 则党败、国衰、 人民陷入灾难。

 3. 要加强依法治国的组织领导。

 依法治国是一项伟大复杂的系统工程, 它涉及立法权、 行政权和司法权的配置、 规制和行使, 关系到政治、 经济、 文化、 社会生活的规范与运行。

 实践表明, 实行依法治国的阻力有时来源于党和政府有关部门的官员。因此, 我们应当将普法办、 综合治理办公室等机构归并统一, 在中央建立依法治国战略发展领导小组, 由它来制定规划、 组织实施、 积极推进依法治国的有序发展, 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构建提供有效的法治保障。

 二、 建设政治文明, 发展社会主义民主, 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营造良好的政治环境。

 依法治国是在党领导下的人民群众的依法治国。

 人民是依法治国的主体, 依法治国必须以人民民主为基础。

 只有这样, 才能使依法治国成为民主的依法治国, 社会主义法治成为人民之治、 民主之治。

 人民当家作主是依法治国和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根本, 是推进依法治国的力量源泉。

 同时, 依法治国也是发展社会主义民主的保障。

 社会主义民主的本质是人民当家作主。

 我国宪法规定, 一切权力属于人民, 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构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

 人民依照法律规定, 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 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文化事业, 管理社会事务。

 首先, 我们应该按照宪法的规定进一步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 充分实现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作为最高权力机构的职责, 充分落实人民代表大会的立法权、 人事任免权、 重大事项决定权和监督权。

 其次, 我们应该不断地丰富民主形式,扩大人民有序的政治参与, 切实保障人民依法行使民主选举、 民主决策、 民主管理、 民主监督。

 再次, 我们应该拓宽传达社情民意的渠道, 完善深入了解民情、 充分反映民意、 广泛集中民智、 切实珍惜民力的决策机制。

 最后, 我们应该进一步发展基层民主, 保证基层群众依法行使选举权、 知情权、 参与权、 监督权等民主权利, 努力实现广大群众的自我管理、自我服务、 自我教育、 自我监督。

 同时, 我们决不允许离开法治的“大民主” 和“街头政

 治” 存在。

 总之, 我们应积极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 发展社会主义民主, 形成政通人和的政治局面, 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提供政治保障。

 三、 强化经济法治, 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持续、 快速、 协调、 健康发展, 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提供物质基础。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是法治经济。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本质要求法治的规范、 促进和保障。

 尽管我们已经初步建立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治, 但仍尚不健全, 我们有必要针对当前经济中出现的新情况和存在的突出问题, 进一步强化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治。

 1. 要切实贯彻科学发展观, 进一步完善投资、 竞争、 税收、 农业、 环境等法律, 加强对市场经济的宏观调控。

 2. 要进一步完善民商法, 规范市场主体经济行为, 扩大市场主体自治空间, 保护市场主体合法权利, 充分调动一切市场主体开发技术、 诚信经营、创造财富的积极性, 不断提高社会经济的活力和综合竞争力。

 3. 要进一步健全规范矿产资源开发、 土地征收和出让、 国有企业改组和转让、 资本市场的投资和交易等领域的法律,坚决杜绝贪污腐败、 权钱交易、 侵占国有资产、 掠夺社会财富现象的发生。

 4. 要进一步完善规范“三农” 问题的法律, 制止对农民的变相剥夺; 加大对农村的财政支持, 使农民享有平等的权利、 切实的物权和创业自由, 维护农民权益, 提高农民生活水平, 促进农村剩余劳动力向其他产业有序转移; 发展农业, 加快农业、 农村现代化步伐, 推进国家的工业化进程。5. 要进一步完善涉外经济法律, 提高对外开放水平, 维护国家经济安全。

 6. 要加强经济执法,坚决制止利益驱动下的违法政府行为, 加强对合法经济行为的司法保障。

 总之, 我们要加强经济法治, 促进我国市场经济持续、 快速、 协调、 健康发展, 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提供必要的物质基础。

 四、 加强文化法治, 促进先进文化的建设, 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提供精神支持。

 我们要切实加强社会主义先进文化的建设, 不断增强人们的精神力量, 丰富人们的精神世界。而要发展先进文化, 推动精神文明建设, 我们就必须依法治国, 实行法治。

 因为崇高道德的

 树立、 先进科学技术的发展、 全民教育的振兴、 催人奋进的文学艺术的繁荣和活跃的文化市场的管理, 都要求我们实行社会主义法治, 为它制定行为规则, 提供法律支持和保障。

 依法治国的法中包括不少由道德规范而提升为法律规范的。

 同时, 依法治国还必须以道德为依托。

 我们要建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 与社会主义法律相协调, 与中华民族传统美德相承接的社会主义道德体系, 使依法治国有深厚基础; 要通过认真推行依法治国进程, 促进先进文化的发展, 把依法治国与弘扬精神文明和以德育人结合起来, 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提供有力的精神支持。

 五、 加强社会法治, 维护社会公平和正义, 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营造安全稳定的社会环境。

 经济、 社会、 文化权利是人权的重要组成部分。

 实现社会公平和正义是社会主义追求的核心价值。

 维护社会公平和正义, 保护公民的经济、 社会、 文化权利, 涉及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 是我们党坚持立党为公、 执政为民的必然要求, 是人民政权和社会主义制度的本质要求。

 厉行社会法治, 维护公民的经济、 社会、 文化权利, 实现社会公平和正义是我们党和国家的责任。

 我们必须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 综合各种手段, 依法逐步建立以权利平等、 机会公平、 规则公平、 分配公平为主要特征的劳动就业、 获取劳动报酬、 社会保障等制度, 使全体人民共同分享改革发展的成果; 在发展改革中逐步解决收入差别、 地域差别,使社会整体朝着共同富裕的方向稳步前进。

 政府应当重视在劳动就业、 养老、 医疗、 失业救济、 教育、 社会公益事业等领域所应承担的责任, 增加财政资源投入, 不把不宜采取商业运作模式的事业推向市场, 避免加重人民群众生活负担。

 因为这样做将是十分危险的, 它会使政府失去民心, 削弱党的执政基础。

 我们一定要在经济发展基础上, 改革投资制度, 建立公共财政, 调整国民收入分配格局, 关注民生, 逐步缩小贫富差距和地区差别, 逐步建设一个体现全体人民共同福祉的公平社会。

 我们要进一步完善劳动法、 教育法、 社会保障法、

 财政法、 税法, 以及与社会公益事业相关的立法, 切实保障公民的经济、 社会、 文化权利,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提供安宁、 祥和、 稳定的社会基础。

 六、 厉行法治, 健全社会主义法制, 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提供制度保障。

 健全的法制是依法治国的基础和前提。

 法制最具稳定性、 连续性、 科学性、 权威性, 是最靠得住的、最根本性的制度。

 现代法制, 无论是公法还是私法, 无论是政治方面的法律还是经济方面的法律, 其主要功能不仅在于通常所说的规范化和制度化的效用, 更重要的在于它通过设定各相关主体之间的权利和义务, 从深层次上协调自由与秩序、 权威与服从、 公平与效率、政府与公民、 中央与地方、 地方与地方、 社会利益与个人利益、 他人利益与自身利益等方面的关系, 从而为那些凭借经济的、 行政的和道德的手段所难以解决的利益冲突和社会矛盾提供一种合理、 有效和安全的解决途径。

 因此, 我们要健全法制, 建立完备的法律体系,建立有效的依法行政制度, 建立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和依法独立行使检察权的司法制度,以及建立社会治安防控制度。

 因此, 依法治国, 健全社会主义法制, 是社会稳定、 经济繁荣、政治昌明、 人民安居乐业、 国家长治久安的关键所在。

 只有这样, 我们才能保证权力授予有制、 行使有规、 监督有效; 国家重大事项依照法定程序决定, 国家生活令行禁止, 不安定因素及时化解; 国际国内敌对势力的渗透、 颠覆、 分裂活动及时被挫败, 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提供制度保障。

 七、 依法执政, 加强改善党的领导, 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根本保障。

 推进依法治国进程, 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 是一项伟大的战略任务。

 它关系到党的前途、 国家的命运、人民的福祉。

 只有加强和改善党的领导, 依法执政, 才能顺利完成这一任务。

 1. 要依法执政。党的领导主要是政治、 思想、 组织领导, 党要通过把自己的主张、 路线、 方针、 政策变成体现国家意志的法律, 来实现对国家事务的领导, 并从法律制度上保证党的路线方针长期稳定和切实贯彻实施。

 2. 要改善执政方式。

 我们党是执政党, 党的组织和国家是不同的。

 党的执政地位的合法性是由党的先进性、 宪法的授权和人民历史选择所决定的。

 党要依法在国家机关内部执政。

 我们应该把党的领导人通过法定程序派到人大、 政协、 政府、 司法机关担任领导, 通过他们所领导的国家机关, 使党的政策、 路线、 方针得到贯彻, 始终保持统揽全局、 协调各方的核心作用, 把党的领导、 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统一起来。

 3. 党必须在宪法和法律范围内活动。

 党领导人民制定了宪法和法律, 也应当遵守宪法和法律。4. 党应当更好地接受人民的监督和法律的监督。

 文章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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