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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费使用管理规定20219篇

时间:2022-10-31 12:20:02 来源:网友投稿

党费使用管理规定20219篇党费使用管理规定2021 12021年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 各党总支、直属党支部: 按照省委组织部、市委组织部要求,结合我单位实际,为进一步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党费使用管理规定20219篇,供大家参考。

党费使用管理规定20219篇

篇一:党费使用管理规定2021

2021 年 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

  各党总支、直属党支部:

 按照省委组织部、市委组织部要求,结合我单位实际,为进一步做好我单位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工作,提高党费工作规范化、制度化水平,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

 认真贯彻全面从严治党,严格落实上级文件要求,在前期开展党费收缴专项核查的基础上,进一步深入查找和解决党费收缴中存在的突出问题,以及各基层组织在党建经费使用和管理方面存在的问题,健全和完善专人管、足额收、及时缴、定期查的党费工作机制,严格执行党建经费使用、管理情况定期自查和通报制度,使广大党员增强组织观念、履行党员义务、按时足额缴纳党费,使基层党组织增强依规管党治党意识,把全面从严治党落实到每个党支部、每名党员。

 二、整治内容 1.党费收缴方面。重点整治基层党委、党总支不按时、足额向党委组织部上交党费,尤其是党费收缴、上交不设专人管理,或虽设专人管理但经常出现他人代为管理或代为履行上交手续等情况,不按照相关规定按月上交,出现欠交、补交、预交、数月连交等情况。重点整治党支部不按时、不足额向基层党总支上交党费。

 重点整治党员不按时交纳党

 费,甚至长时间不交纳党费;党员不按标准交纳党费,工资收入发生变化后不及时调整计算基数;党员无故由他人代交党费,党组织垫交或扣缴党费。

 2.党建使用和管理方面。重点整治使用党费购买办公用品、垫支其他费用等超出规定范围使用党费;使用、下拨党费不经集体研究而个人说了算,随意开支党费;对上级党组织下拨的党费不专款专用,挪用、占用党费问题。

 3.党费管理方面。重点整治没有单独设立党费账户,党费与其他费用混在一起管理;党费具体财务工作没有由财务机构代办,未实行会计出纳分设;没有专门设立党费账簿或账簿不规范,党费收支凭证不齐全、不能如实反映党费用途,党费账目混乱不清;党组织对党费工作不重视,党费管理制度不健全或有制度不执行等问题。

 三、方法步骤

 (一)学习文件,进行自查

 时间:2021 年 10 月 14 日——10 月 18 日

 1.各基层组织要深刻领会关于党费收缴、党建经费使用和管理的有关规定,切实提高认识,严格工作标准。

 2.各基层党组织结合本单位、本部门实际,对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工作进行全方位的自查自纠,对自身存在的问题,列出整改清单,及时纠正。

 3.各基层组织要根据自查情况,形成自查报告。

 (二)专项检查,梳理问题

 时间:2021 年 10 月 18 日——10 月 25 日

 党委组织部将对各基层党委、党总支的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情况,结合上述整治内容进行检查。

 (三)整改提高,建章立制

 时间:2021 年 10 月 25 日——11 月 30 日

 1.各基层党组织要制定整改台账,明确责任人和解决时限,逐一销号过关,切实抓好整改。

 2.各基层党组织要提出切实可行的预防措施,建立长效机制,防止问题反弹。

 3.建立定期自查制度,每年至少开展一次全面自查,将该项内容纳入党务公开范围,及时向全体党员通报,同时作为抓基层党建述职评议考核的重要内容。

 四、组织领导

 (一)各基层组织及所属党支部要切实担负起领导责任,认真安排部署,抓好组织实施。

 (二)对专项整治中遇到的政策性问题要及时研究解决,对把握不准的问题及时请示,重大问题要及时上报。专项整治工作原则上不作宣传报道,要加强舆情监控,防止负面炒作。

 (三)对在规定时限内未及时完成整改任务的单位,责令其说明情况,并写出专题汇报材料,情况严重的对相关人员予以组织处理。

 2021 年 10 月 14 日

篇二:党费使用管理规定2021

缴纳标准 2021 三篇

  党费是党员向党组织交纳的用于党的事业和党的活动的经费。交纳党费是党员对党组织应尽的义务,是党员关心党的事业的一种表现。我今天为大家精心准备了党费缴纳标准 2021 三篇,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党费缴纳标准 2021 一篇

  交纳党费是党员应尽的义务。党费的收缴、管理和使用,是党的基层组织建设和党员队伍建设中的一项重要工作,也是加强党员教育管理的一项重要内容。按照党章和党费工作有关规定及近年来中组部有关要求,现将相关党费缴纳的要求和计算标准等情况,如下告知:

 1、党员应主动按月交纳党费,各基层党组织应在每年第一季度核定党员本年度的月交纳党费数额,年内一般不做变动。

 2、党员每月交纳党费数额的基数按照上年度的月平均工资收入计算,工资收入包括岗位工资、薪级工资、岗位津贴和月工作量津贴,不包括个人所得税、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

 育保险和住房公积金等五金一税的个人缴纳部分。奖励性绩效工资不列入党费计算基数。

 3、党费交纳的比例为:月平均工资收入(减去五金一税后)在3000 元及以下的,按 0.5%交纳;3000 元至 5000 元(含 5000 元)的,按 1%交纳;5000 元至 10000 元(含 10000 元)的,按 1.5%交纳;10000元以上的,按 2%交纳。

 4、党费计算公式:{(岗位工资+薪级工资+岗位津贴+月工作量津贴)-(五金一税个人缴纳部分)}*交纳比例系数

 党费缴纳标准 2021 二篇

 1、党员按月向组织缴纳党费,党(总)支部要指定专人负责,建立严格的手续和制度,登记造册,定期收缴,党费管理人员变动时,严格按国照党费管理的有关规定和财务制度办好交接手续。

 2、交纳党费的比例为:凡有工资收入的党员,每月以比较固定的经常性工资收入总额为基数,按以下比例缴纳党费,(1)每月工资收入在 400 元(含 400 元)以下者,交纳月工资收入的 0.5%;(2)每月工资收入在 400 元以上 600 元以下者(含 600 元),交纳月工资收入的 1%;(3)每月工资收入在 600 元以上 800 元以下者(含 800 元),交纳月工资收

 入的 1.5%;(4)(5)每月工资收入在 1500 元以上者(税后),交纳月工资收入的 3%。

 3、在乡镇企业工作或者外出务工的农民党员,村干部和民办教师(代课教师)中的党员,凡有固定收入的(工资或补贴),按照每月固定收入,参照上述规定比例交纳党费。其他农民党员每月交纳党费 2角。

 4、从事个体经营的党员,每月按上季度月平均纯收入,参照上述规定比例交纳党费。

 5、离退休干部、职工中的党员,以国家规定的离退休费为交纳党费计算基数,领取养老保险金的党员,以养老保险金为基数,参照上述规定比例交纳党费。

 6、下岗待业的党员、依靠抚恤和救济为生的党员、领取当地最低生活保障金的党员,每月交纳党费 2 角。

 7、没有经济收入或交纳党费有困难的党员,由本人提出申请,经党支部委员会同意,可以少交或免交。

 8、预备党员从支部大会通过其为预备党员之日起交纳党费。

  9、党员向其正式组织关系所在党组织交纳党费,持《党员证》外出的党员,外出期间持证向外出所在地党组织交纳党费。

 10、党员自愿一次交纳 1000 元以上的党费全部上缴中央,具体办法是:由所在基层党委代收,并提供该党员的简要情况,通过省(自治区、直辖市)委组织部,中央直属机关、中央国家机关工委组织、铁道部、民航总局政治部组织部。军委总政治部组织部转交中央组织部,中央组织部给本人出具收据。

 11、遇以特殊情况,经党支部委员会同意,党员可以委托亲属或者其他党员代为交纳或者补交党费。但补交党费的时间不得超过 3 个月。

 12、对不按照规定交纳党费的党员,其所在党组织应及时对其进行批评教育。对无正当理由连续 6 个月不交纳党费的,按自行脱党处理。

 党费缴纳标准 2021 三篇

 2021 年党费缴纳标准是多少?

 1、每月工资收入(税后)在 3000 元以下(含 3000 元)者,交纳月工资收入的 0.5%;3000 元以上至 5000 元(含 5000 元)者,交纳 1%;5000 元以上至 10000 元(含 10000 元)者,交纳 1.5%;10000 元以上者,交纳 2%。

 2、实行年薪制人员中的党员,每月以当月实际领取的薪酬收入为计算基数,参照前一款规定交纳党费。

 3、交纳党费有困难的党员,由本人申请,经党组织委员会同意,报上一级党委批准后,可以少交或不交。

 党费缴纳的比例是多少?

 新标准中党员交纳党费的比例为:每月工资收入(税后)在 3000 元以下(含 3000 元)者,交纳月工资收入的 0.5%;3000 元以上至 5000 元(含5000 元)者,交纳 1%;5000 元以上至 10000 元(含 10000 元)者,交纳1.5%;10000 元以上者,交纳 2%。离退休干部、职工中的党员,每月以实际领取的离退休费总额或养老金总额为计算基数,5000 元以下(含 5000 元)的按 0.5%交纳党费,5000 元以上的按 1%交纳党费。

 同时,农民党员每月交纳党费 0.2-1 元。学生党员、下岗失业的党员、依靠抚恤或救济生活的党员、领取当地最低生活保障金的党员,每月交纳党费 0.2 元。新标准于 2008 年 4 月 1 日起施行。

 费缴纳的要求有哪些?

 1、自觉。党员交纳党费必须做到自觉、主动、积极,同时,应由本人亲自交给党支部或党小组,一般不宜由别人代交。如遇特殊情况,经党支部委员会同意,可以委托其他党员或者亲属代为交纳。党组织不准采用从工资中扣除的形式代替党员交纳党费,更不能采取其他行政手段强迫党员交纳党费。

 2、按时。党员交纳党费要按照党章的要求和党组织的规定,按时交纳,不能无故拖交。如遇特殊情况,经党支部委员会同意,可以补交党费,但补交党费的时间不得超过 3 个月。对无正当理由连续 6个月不交纳党费的,按自行脱党处理。

 3、足额。党员交纳党费必须根据个人的实际收入,按照规定的比例和标准交纳,不准隐瞒收入或减小交纳基数少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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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三:党费使用管理规定2021

是党员向党组织交纳的用于党的事业和党的活动的经费。交纳党费是党员对党组织应尽的义务,是党员关心党的事业的一种表现。以下是整理的党费缴纳标准 2021,欢迎阅读!

 1.党费缴纳标准 2021

 交纳党费是党员应尽的义务。党费的收缴、管理和使用,是党的基层组织建设和党员队伍建设中的一项重要工作,也是加强党员教育管理的一项重要内容。按照党章和党费工作有关规定及近年来中组部有关要求,现将相关党费缴纳的要求和计算标准等情况,如下告知:

  1、党员应主动按月交纳党费,各基层党组织应在每年第一季度核定党员本年度的月交纳党费数额,年内一般不做变动。

  2、党员每月交纳党费数额的基数按照上年度的月平均工资收入计算,工资收入包括岗位工资、薪级工资、岗位津贴和月工作量津贴,不包括个人所得税、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和住房公积金等五金一税的个人缴纳部分。奖励性绩效工资不列入党费计算基数。

  3、党费交纳的比例为:月平均工资收入(减去五金一税后)在 3000 元及以下的,按 0.5%交纳;3000 元至 5000 元(含 5000 元)的,按 1%交纳;5000 元至 10000 元(含 10000 元)的,按 1.5%交纳;10000 元以上的,按 2%交纳。

  4、党费计算公式:{(岗位工资+薪级工资+岗位津贴+月工作量津贴)-(五金一税个人缴纳部分)}*交纳比例系数。

 2.党费缴纳标准 2021

 1、党员按月向组织缴纳党费,党(总)支部要指定专人负责,建立严格的手续和制度,登记造册,定期收缴,党费管理人员变动时,严格按国照党费管理的有关规定和财务制度办好交接手续。

  2、交纳党费的比例为:凡有工资收入的党员,每月以比较固定的经常性工资收入总额为基数,按以下比例缴纳党费,(1)每月工资收入在 400 元(含 400 元)以下者,交纳月工资收入的 0。5%;(2)每月工资收入在 400 元以上 600 元以下者(含 600 元),交纳月工资收入的 1%;(3)每月工资收入在 600 元以上 800 元以下者(含 800 元),交纳月工资收入的 1.5%;(4)每月工资收入在 1500 元以上者(税后),交纳月工资收入的 3%。

  3、在乡镇企业工作或者外出务工的农民党员,村干部和民办教师(代课教师)中的党员,凡有固定收入的(工资或补贴),按照每月固定收入,参照上述规定比例交纳党费。其他农民党员每月交纳党费 2 角。

  4、从事个体经营的党员,每月按上季度月平均纯收入,参照上述规定比例交纳党费。

  5、离退休干部、职工中的党员,以国家规定的离退休费为交纳党费计算基数,领取养老保险金的党员,以养老保险金为基数,参照上述规定比例交纳党费。

  6、下岗待业的党员、依靠抚恤和救济为生的党员、领取当地最低生活保障金的党员,每月交纳党费 2 角。

  7、没有经济收入或交纳党费有困难的党员,由本人提出申请,经党支部委员会同意,可以少交或免交。

  8、预备党员从支部大会通过其为预备党员之日起交纳党费。

  9、党员向其正式组织关系所在党组织交纳党费,持《党员证》外出的党员,外出期间持证向外出所在地党组织交纳党费。

  10、党员自愿一次交纳 1000 元以上的党费全部上缴中央,具体办法是:由所在基层党委代收,并提供该党员的简要情况,通过省(自治区、直辖市)委组织部,中央直属机关、中央国家机关工委组织、铁道部、民航总局政治部组织部。军委总政治部组织部转交中央组织部,中央组织部给本人出具收据。

  11、遇以特殊情况,经党支部委员会同意,党员可以委托亲属或者其他党员代为交纳或者

 补交党费。但补交党费的时间不得超过 3 个月。

  12、对不按照规定交纳党费的党员,其所在党组织应及时对其进行批评教育。对无正当理由连续 6 个月不交纳党费的,按自行脱党处理。

 3.党费缴纳标准 2021

 2021 年党费缴纳标准是多少?

  1、每月工资收入(税后)在 3000 元以下(含 3000 元)者,交纳月工资收入的 0.5%;3000 元以上至 5000 元(含 5000 元)者,交纳 1%;5000 元以上至 10000 元(含 10000 元)者,交纳 1.5%;10000元以上者,交纳 2%。

  2、实行年薪制人员中的党员,每月以当月实际领取的薪酬收入为计算基数,参照前一款规定交纳党费。

  3、交纳党费有困难的党员,由本人申请,经党组织委员会同意,报上一级党委批准后,可以少交或不交。

  党费缴纳的比例是多少?

  新标准中党员交纳党费的比例为:每月工资收入(税后)在 3000 元以下(含 3000 元)者,交纳月工资收入的 0.5%;3000 元以上至 5000 元(含 5000 元)者,交纳 1%;5000 元以上至 10000 元(含10000 元)者,交纳 1.5%;10000 元以上者,交纳 2%。离退休干部、职工中的党员,每月以实际领取的离退休费总额或养老金总额为计算基数,5000 元以下(含 5000 元)的按 0.5%交纳党费,5000 元以上的按 1%交纳党费。

  同时,农民党员每月交纳党费 0.2-1 元。学生党员、下岗失业的党员、依靠抚恤或救济生活的党员、领取当地最低生活保障金的党员,每月交纳党费 0.2 元。新标准于 2008 年 4 月 1 日起施行。

  费缴纳的要求有哪些?

  1、自觉。党员交纳党费必须做到自觉、主动、积极,同时,应由本人亲自交给党支部或党小组,一般不宜由别人代交。如遇特殊情况,经党支部委员会同意,可以委托其他党员或者亲属代为交纳。党组织不准采用从工资中扣除的形式代替党员交纳党费,更不能采取其他行政手段强迫党员交纳党费。

  2、按时。党员交纳党费要按照党章的要求和党组织的规定,按时交纳,不能无故拖交。如遇特殊情况,经党支部委员会同意,可以补交党费,但补交党费的时间不得超过 3 个月。对无正当理由连续 6 个月不交纳党费的,按自行脱党处理。

  3、足额。党员交纳党费必须根据个人的实际收入,按照规定的比例和标准交纳,不准隐瞒收入或减小交纳基数少交。

篇四:党费使用管理规定2021

21 年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情况报告

 根据通知要求,现将 2021 年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情况报告如下:

 一、2021 年党费情况

  (一)党费收缴情况。党员党费缴纳严格按照中共中央组织部《关于中国共产党党费收缴、管理和使用的规定》的工资基数和比例计算和收缴,同时,每季度按时向 XX 组织部汇缴收取党费全额的80%。2021年,党费累积收入XX元,其中:党员缴纳党费 XX 元(上缴 XX 元,留成 XX 元),XX 拨款 XX 元,2020 年实存党费 XX 元。

 (二)党费使用情况。严格履行党费使用审批手续,坚持勤俭节约原则,合理使用党费。2021 年,党费累计支出

  XXX 元,主要用于 XXX 等方面,其中:XXX,现结存党费XXX 元。

 (三)党费管理情况。党费工作业务管理和财务管理分开,相关账户由专人负责、专账管理,相关账簿均符合财务管理要求,每笔账目审批手续齐全,账面金额与报表金额、账面存款与银行存款相符。

 二、2022 年工作计划 (一)进一步加强党费工作人员教育管理。常态化组织开展党费业务、财务管理培训工作,组织各级党组织人员开展业务培训班,对党费使用范围、项目及额度、管理制度、

 工作要求、账户科目进行培训,提高党费财务管理水平。做好党费收缴管理使用工作人员的日常管理监督、离任交接等,严禁基层党组织囤积或截留党费。

 (二)进一步做好党费收缴工作。持续增强党员自觉按时交纳党费意识。各党支部将自觉主动按时交纳党费列为“三会一课”的学习教育内容,常态化强化党员党性意识。各基层党组织每年初对党员党费交纳计算基数进行核算,确保党员规范自觉规范交纳党费。要求各基层党组织把党费收缴使用管理情况作为党务公开的一项重要内容,认真做好党费收支情况公示工作。定期公布党费收缴和使用情况,提高党员交纳党费的积极性,及早发现、消除党费收缴和使用工作中出现的差错和问题。

  (三)进一步做好党费使用工作。建立健全党费使用审批制度,严格履行党费使用审批手续,坚持勤俭节约原则,合理使用党费。每年年初做好党费使用计划,提交 XX 会议研究。进一步完善党费监管制度,将党费工作的业务管理和财务管理分开,形成党费工作监督制约机制。明确党费使用审批权限,党费开支的所有票证和单据,要按照审批权限经有关领导同志和经手人签字,证明具体用途方可入账。对不符合党费使用范围的,不得在党费中开支。加大对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以及印章管理等方面的检查和监督,做到党费管理制度化、规范化,确保党费收缴、管理规范,使用安全。

 (四)进一步做好党费管理工作。按规定单独设立党费

 账户。严格按照《中共中央组织部关于中国共产党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的规定》(中组发〔2008〕3 号)、《中共中央组织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党费工作的通知》(组电明字〔2017〕5 号)等有关要求,进一步强化督促指导,进一步明确各党支部书记和党费管理人员责任,做到专人负责、统一管理,切实加强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工作。

篇五:党费使用管理规定2021

印发东南大学附属中大医院江北院区 党建活动经费 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党支部:

 为进一步加强基层党组织建设,规范党建活动经费管理,按照《中央和国家机关基层党组织党建活动经费管理办法》财行【2017】324 号文以及江北新区相关文件精神,结合院区实际,制定了《东南大学附属中大医院江北院区关于党建活动经费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东南大学附属中大医院江北院区党建活动经费管理办法 中共东南大学附属中大医院江北院区委员会 2021 年 9 月 3 日

 东南大学附属中大医院江北院区党建活动经费管理办法

 为了加强对党员的教育、管理,增强基层党组织的凝聚力、战斗力,进一步规范基层党组织党建活动经费的使用,使党建活动经费的使用做到专款专用、规范有序、合理支出,根据有关规定和院区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一条 党建活动经费的来源 党建活动经费由院区行政经费列支,各党支部的党建活动经费按各党支部党员计入党费部分工资年度总额的 10%配置,不足部分,可根据工作实际需要适当增加。

 第二条 党建活动经费的使用范围 (一)开展党内学习教育。召开党内会议,开展“三会一课”、主题党日、学习调研,培训党员、入党积极分子和党务工作者,订阅或购买用于开展党员教育的报刊、资料、音像制品和电教设备,进行党内宣传、摄制党员电教片; (二)组织开展党员先锋岗、党员责任区、党员突击队、党员志愿服务等主题实践活动而产生的活动用品和工作用品等各类费用; (三)表彰奖励先进基层党组织、优秀共产党员和优秀党务工作者; (四)党组织换届、流动党员管理、组织关系接转、党旗党徽配备、党建工作调查研究等产生的会议费用、印刷费用、服务费等各类费用; (五)走访、慰问、补助生活困难党员和老党员; (六)租赁和修缮、维护党组织活动场所,新建、购买活动设施。研发和维护党建工作信息化平台; (七)党建品牌的打造; (八)其他与党的建设直接相关的工作。

 第三条 党建活动经费支出具体项目

 使用党建活动经费组织开展各类党建活动,可支出以下项目:租车费、城市间交通费、伙食费、住宿费、场地费、讲课费、资料费、门票费、讲解费和其他费用。

 (一)租车费是指开展党建活动需集体出行发生的租车费用。

 (二)城市间交通费是指到常驻地以外开展党建活动发生的城市间交通支出。

 (三)伙食费是指开展党建活动期间发生的用餐费用。

 (四)住宿费是指开展党建活动期间发生的租住房间的费用。

 (五)场地费是指用于党建活动的会议室、活动场地租金。

 (六)讲课费是指请师资为党员授课所支付的费用。

 (七)资料费是指为党员学习教育集中购买和印制培训的资料费用。

 (八)门票费是指党员学习、参观活动集中购买的门票费用。

 (九)讲解费是指聘请专业人员为党员学习、参观进行讲解的费用。

 第四条 党建活动经费支出标准 使用党建活动经费组织开展党建活动按支出项目,分别执行下列标准:

 (一)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参照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差旅费有关规定、按标准执行;个人不得领取交通补助。

 (二)伙食费,参照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差旅费有关规定,在差旅费伙食补助费标准内据实报销,个人不得领取伙食补助。

 (三)讲课费,参照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培训费有关标准执行。

 (四)租车费,参照政府采购车辆租赁有关规定、按标准执行。

 (五)场地费,每半天人均不得超过 50 元。

 (六)资料费、门票费、讲解费和其他有关费用经批准后据实报销。

 第五条 开展党建活动,要突出增强党员的政治意识、大局意识、核心意识、看齐意识。同时注重与中心工作结合。注重质量效果,防止形式主

 义。

 第六条 开展党建活动,要丰富载体,强化政治性、体现庄重感,让活动有“党味”,使党员从中得到锻炼、受到熏陶,增强对党组织的归属感,提升党组织凝聚力、影响力。

 第七条 开展党建活动,要因地制宜,充分利用本地条件;各支部到常驻地以外开展党建活动原则上每 2 年不超过 1 次;要严格控制租用场地举办活动,确需租用的,要选择安全、经济、便捷的场地。

 第八条 开展党建活动,要根据实际情况集体出行。集体出行确需租用车辆的,应当视人数多少租用大巴车或中巴车,不得租用轿车(5 座及以下)。到常驻地以外开展党建活动,一般不得乘坐飞机。

 第九条 开展党建活动,要严格遵守中央八项规定情神,严格执行廉洁自律各项规定。经费严禁用于以下用途:

 (一)借党建活动名义安排公款旅游; (二)到党中央、国务院明令禁止的风景名胜区开展党建活动; (三)借党建活动名义组织会餐或安排宴请; (四)组织高消费娱乐健身活动; (五)购置电脑、复印机、打印机、传真机等固定资产以及开支与党建活动无关的其他费用; (六)套取资金设立“小金库”; (七)发放任何形式的个人补助; (八)转嫁和挪用党建活动费用。

 第十条 党委、各党支部编制年度党建活动计划预算,应当充分听取党员意见,并经党委会或支部委员会讨论。

 第十一条 各党支部使用党建活动经费,应当按年度编制党建活动计划预算(包括活动内容、形式、时间、地点、人数、所需经费及列支渠道等),

 报党委审核,党委要严格控制到常驻地以外开展的党建活动规模、时间和数量,严格按照“三重一大”规定要求,上报上级党工委审批。

 第十二条 党建活动经费的申报、报销流程。

 (一)各党支部应当于每年 3 月 31 日前将年度党建活动计划报党委备案。活动经费必须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当年经费在当年使用,不转入下一年度。

 (二)各党支部在开展活动前要填写《中大医院江北院区党建活动申报表》(附表 1),报院区党委审批,同意后方可实施。按使用范围和预算额度统筹使用,做到经费不超。

 (三)各党支部在活动结束后应填写《中大医院江北院区党建活动经费支出审批表》(附表 2),连同活动总结一并上报党委办理审批手续。财务部凭审批表及正规发票报销相关费用。

 (四)各党支部书记是党建活动经费管理的第一责任人,要指派专人负责,认真记录开展党建活动经费支出的明细。党建活动经费的使用情况,每年年终都应在不同范围内进行公开。同时经费的使用情况也将作为各党支部年度考核内容。

  第十三条 纪检部门应对党建活动经费管理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一)党建活动计划的编报是否符合规定;

  (二)临时增加党建活动是否报上一级党组织批准;

  (三)党建活动经费开支范围和开支标准是否符合规定;

  (四)党建活动经费报销和支付是否符合规定;

  (五)是否存在奢侈浪费现象;

  (六)是否存在其他违反本办法的行为。

 第十四条 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附表 1《中大医院江北院区支部党建活动申报表》

 附表 2《中大医院江北院区支部党建活动经费使用审批表》 中共东南大学附属中大医院江北院区委员会 二〇二一年九月八日

 中大医院江北院区 支部 党建活动申报表

 党 支部 名称:

  活动名称

 活动时间

 活动地点

 参与对象及人数

 活动内容及形式

 经费预算清单 请具体列出支出项目名称及预估金额

  支部书记签名:

  年

 月

 日 院区党委意见

  盖章

 年

 月

 日

 中大医院江北院区党建经费使用审批表

 党 支部 名称:

  实际用途 □党员活动(经批准的活动申报表、活动方案、名单等)

 □会议或调研(附工作方案、行程、名单等)

 □其他工作支出(须附明细)

 支出明细 (与发票相对应)

 总经额 小写:

 大写:

 经办人:

 支部书记:

 审批 党委盖章

 年

  月

  日

篇六:党费使用管理规定2021

使用和管理制度 为做好党费工作,是党组织的一项经常性任务,也是加强党*员教育管理的一项重要内容,对党支部党费的下拨、使用和管理作出如下说明和要求:

 一、党费的使用

 下拨党费为支部活动经费。下拨党费的使用要综合党*员的意见建议,主要用于以下几个方面:(1)教育培训党*员和入党积极分子所产生的住宿费、伙食费、交通费、师资费、场地费、资料费、门票费、讲解费等。(2)开展“三会一课”、“两学一做”、主题教育活动以及党支部集中学习教育所产生的会议费等。(3)党内表彰所需费用。(4)编印党*员教育学习教材和购买党徽党旗等费用。(5)订阅或购买用于开展党*员教育的报刊、资料、音像制品和设备等费用。(6)补助生活困难党*员、遭受严重自然灾害党*员和慰问生病党*员的相关费用。

 二、党费的管理 党费的使用、管理和审批要严格按照制度执行。坚持集体讨论决定,不得个人和少数人说了算。

 1.各党支部由党支部书记或组织委员负责党费的收缴工作,每月的第一个工作日收缴党费,每半年集中上交党*委,由党*委按文件规定上缴组织部。

 2.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的情况是党务公开的一项重要内容。各党支部每年向党*员公布一次党费收缴及使用情况。

 3.实行党费账户专项管理,按《中央和国家机关基层党组织党建活动经费管理办法》及医院财务制度管理的规定,持报销凭证,经党政办核实,党*委书记签字后到财务处报销。

篇七:党费使用管理规定2021

中国共产党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的规定汇报人:XXX

  时间:XXX.X.X

 前言 /PREFACE按照党章规定向党组织交纳党费,是共产党员必须具备的起码条件,是党员对党组织应尽的义务。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是党的基层组织建设和党员队伍建设中的一项重要工作。为了适应形势发展的要求,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党费收缴、使用、管理工作,现作如下规定。

 目录 /CONTENT党 员 收 费Talking about Accounting Planning01.党 费 使 用Talking about Accounting Planning02.党 费 管 理Talking about Accounting Planning03.

 党员收费Company Profile您的内容打在这里,或者通过复制您的文本后,在此框中选择粘贴,并选择只保留文字您的内容打在这里,或者通过复制01

  按月领取工资的党员,每月以工资总额中相对固定的、经常性的工资收入(税后)为计算基数,按规定比例交纳党费。工资总额中相对固定的、经常性的工资收入包括 机关工作人员(不含工人)的职务工资、级别工资、津贴补贴;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岗位工资、薪级工资、绩效工资、津贴补贴; 机关工人的岗位工资、技术等级(职务)工资、津贴补贴;企业人员工资收入中的固定部分(基本工资、岗位工资)和活的部分(奖金)。党员收费

 第二条 每月工资收入(税后)在3000元以下(含3000元)者,交纳月工资收入的0.5%; 3000元以上至5000元(含5000元)者,交纳1%; 5000元以上至10000元(含10000元)者,交纳1.5%; 10000元以上者,交纳2%。党员交纳党费的比例为党员收费

 实行年薪制人员中的党员,每月以当月实际领取的薪酬收入为计算基数,参照第一条、第二条规定交纳党费。第三条不按月取得收入的个体经营者等人员中的党员,每月以个人上季度月平均纯收入为计算基数,参照第一条、第二条规定交纳党费。第四条离退休干部、职工中的党员,每月以实际领取的离退休费总额或养老金总额为计算基数,5000元以下(含5000元)的按0.5%交纳党费,5000元以上的按1%交纳党费。第五条党员收费

 农民党员每月交纳党费0.2元—1元。学生党员、下岗失业的党员、依靠抚恤或救济生活的党员、领取当地最低生活保障金的党员,每月交纳党费0.2元。第六条交纳党费确有困难的党员,经党支部研究,报上一级党委批准后,可以少交或免交党费。第七条预备党员从支部大会通过其为预备党员之日起交纳党费。第八条党员一般应当向其正式组织关系所在的党支部交纳党费。持《中国共产党流动党员活动证》的党员,外出期间可以持证向流入地党组织交纳党费。第九条党员收费

 党员工资收入发生变化后,从按新工资标准领取工资的当月起,以新的工资收入为基数,按照规定比例交纳党费。第十条党员自愿多交党费不限。自愿一次多交纳 1000元以上的党费,全部上缴中央。具体办法是:第十一条 由所在基层党委代收,并提供该党员的简要情况,通过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组织部,中央直属机关工委、中央国家机关工委组织部,国务院国资委党委、中央各金融机构党委组织部,铁道部政治部、民航总局党委组织部,解放军总政治部组织部转交中央组织部。中央组织部给本人出具收据。党员收费

 党员应当增强党员意识,主动按月交纳党费。遇到特殊情况,经党支部同意,可以每季度交纳一次党费,也可以委托其亲属或者其他党员代为交纳或者补交党费。补交党费的时间一般不得超过6个月。第十二条第十三条对不按照规定交纳党费的党员,其所在党组织应及时对其进行批评教育,限期改正。对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不交纳党费的党员,按自行脱党处理。第十四条党组织应当按照规定收缴党员党费,不得垫交或扣缴党员党费,不得要求党员交纳规定以外的各种名目的“特殊党费”。党员收费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中央直属机关工委,中央国家机关工委,国务院国资委党委,中央各金融机构党委,铁道部政治部,民航总局党委和解放军总政治部,每年按全年党员实交党费总数的5%上缴中央。上缴中央的党费应当于次年4月底前汇入中央组织部党费账户,不得少缴或拖延。第十五条第十六条铁路、民航系统党的关系在地方的党委,每年按照全年党员实交党费总数的10%向所在地方党委上缴党费。中国人民银行的地市级分支机构和中央其他金融机构的省级分支机构党委,每年按本地本系统党员全年实交党费总数的5%向所在地方党委上缴党费,其他派出机构和下属单位党委不再向地方党委上缴党费。党员收费

 党费使用Company Profile您的内容打在这里,或者通过复制您的文本后,在此框中选择粘贴,并选择只保留文字您的内容打在这里,或者通过复制02

 使用党费应当坚持统筹安排、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略有结余的原则。第十七条第十八条使用党费要向农村、街道社区和其他有困难的基层党组织倾斜。培训党员; ( 一 )

 订阅或购买用于开展党员教育的报刊、资料、音像制品和设备; ( 二 )表彰先进基层党组织、优秀共产党员和优秀党务工作者;( 三 )补助生活困难的党员; ( 四 )补助遭受严重自然灾害的党员和修缮因灾受损的基层党员教育设施。( 五 )第十九条党费必须用于党的活动,主要作为党员教育经费的补充,其具体使用范围包括:党费使用

 使用和下拨党费,必须集体讨论决定,不得个人或者少数人说了算。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请求下拨党费的请示,应当向上一级党组织提出,不得越级申请。上级党组织下拨的党费,必须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请自行配图党费使用

 党费管理Company Profile您的内容打在这里,或者通过复制您的文本后,在此框中选择粘贴,并选择只保留文字您的内容打在这里,或者通过复制03

 党费由党委组织部门代党委统一管理。党费的具体管理工作由各级党委组织部门承担党员教育管理职能的内设机构承办。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党费的具体财务工作由各级党委组织部门内设的财务机构或者同级党委的财务机构代办。必须指定专人负责,实行会计、出纳分设。党费会计核算和会计档案管理,参照财政部制定的《行政单位会计制度》执行。请自行配图党费管理

 党费应当以党委或党委组织部门的名义单独设立银行账户,必须存入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交通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不得存入其它银行或者非银行金融机构。党费利息是党费收入的一部分,不得挪作他用。依法保障党费安全,不得利用党费账户从事经济活动,不得将党费用于购买国债以外的投资。第二十四条党委组织部门要加强对党费管理工作人员的培训,提高其政治素质和业务水平。党费管理工作人员,必须先培训,后上岗。党费管理工作人员变动时,要严格按照党费管理的有关规定和财务制度办好交接手续。第二十五条党费管理

 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的情况要作为党务公开的一项重要内容。党的基层委员会和各级地方委员会应当在党员大会或者党的代表大会上,向大会报告(或书面报告)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情况,接受党员或者党的代表大会代表的审议和监督。各级地方党委组织部门应当每年向同级党委和上级党委组织部门报告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情况,同时向下级党组织通报。党支部应当每年向党员公布一次党费收缴情况。第二十六条党的地方委员会和基层委员会可以留存党费。具体留存单位和留存比例,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中央直属机关工委,中央国家机关工委,国务院国资委党委,中央各金融机构党委,铁道部政治部,民航总局党委,解放军总政治部,根据实际情况和工作需要确定,留存比例应当向基层倾斜。第二十七条党费管理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组织部,中央直属机关工委、中央国家机关工委组织部,国务院国资委党委、中央各金融机构党委组织部,铁道部政治部、民航总局党委组织部,解放军总政治部组织部,每年4月底前就上年度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情况向中央组织部提交书面报告。报告内容是:上年度党费收缴、使用和结存的数额;党费开支的主要项目;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工作中的经验、做法、存在的问题及改进的意见和建议等。第二十八条各级党委组织部门每年要检查一次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的情况,总结经验,发现问题,及时纠正。第二十九条党费管理

 对违反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规定的,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及有关规定严肃查处,触犯刑律的依法处理。第三十条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中的党组织收缴、使用和管理党费的办法,由解放军总政治部参照本规定制定。第三十一条本规定自2008年4月1日起施行,过去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第三十二条本规定由中央组织部负责解释。第三十三条党费管理

 感谢聆听

篇八:党费使用管理规定2021

中共中央组织部关于中国共产党党费收缴、 使用和管理的规定》

 ------------------------------------------------------------------------------ 作者:

  日期:

 2010-10-25

  按照党章规定向党组织交纳党费, 是共产党员必须具备的起码条件, 是党员对党组织应尽的义务。

 党费收缴、 使用和管理, 是党的基层组织建设和党员队伍建设中的一项重要工作。为了适应形势发展的要求, 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党费收缴、 使用、 管理工作, 现作如下规定。

  一、 党费收缴

 第一条

 按月领取工资的党员, 每月以工资总额中相对固定的、 经常性的工资收入(税后)

 为计算基数, 按规定比例交纳党费。

  工资总额中相对固定的、 经常性的工资收入包括:

 机关工作人员(不含工人)

 的职务工资、 级别工资、 津贴补贴;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岗位工资、 薪级工资、 绩效工资、 津贴补贴;机关工人的岗位工资、 技术等级(职务)

 工资、 津贴补贴; 企业人员工资收入中的固定部分(基本工资、 岗位工资)

 和活的部分(奖金)。

  第二条

 党员交纳党费的比例为:

 每月工资收入(税后)

 在 3000 元以下(含 3000 元)者, 交纳工资收入的 0. 5%; 3000 元以上至 5000 元(含 5000 元)

 者, 交纳 1%; 5000 元以上至 10000 元(含 10000 元)

 者, 交纳 1. 5%; 10000 元以上者, 交纳 2%。

  第三条

 实行年薪制人员中的党员, 每月以当月实际领取的薪酬收入为计算基数, 参照第一条、 第二条规定交纳党费。

  第四条

 不按月取得收入的个体经营者等人员中的党员, 每月以个人上季度月平均纯收入为计算基数, 参照第一条、 第二条规定交纳党费。

  第五条

 离退休干部、 职工中的党员, 每月以实际领取的离退休费总额或养老金总额为计算基数, 5000 元以下(含 5000 元)

 的按 0. 5%交纳党费, 5000 元以上的按 1%交纳党费。

  第六条

 农民党员每月交纳党费 0. 2 元—1 元。

 学生党员、 下岗失业的党员、 依靠抚恤或救济生活的党员、 领取当地最低生活保障金的党员, 每月交纳党费 0. 2 元。

  第七条

 交纳党费确有困难的党员, 经党支部研究, 报上一级党委批准后, 可以少交或免交党费。

  第八条

 预备党员从支部大会通过其为预备党员之日起交纳党费。

  第九条

 党员一般应当向其正式组织关系所在的党支部交纳党费。

 持《中国共产党流动党员活动证》 的党员, 外出期间可以持证向流入地党组织交纳党费。

 第十条

 党员工资收入发生变化后, 从按新工资标准领取工资的当月起, 以新的工资收入为基数, 按照规定比例交纳党费。

  第十一条

 党员自愿多交党费不限。

 自愿一次多交纳 1000 元以上党费, 全部上缴中央。具体办法是:

 由所在基层党委代收, 并提供该党员的简要情况, 通过省、 自治区、 直辖市党委组织部, 中央直属机关工委、 中央国家机关工委组织部, 国务院国资委党委、 中央各金融机构党委组织部, 铁道部政治部、 民航总局党委组织部, 解放军总政治部组织部转交中央组织部。

 中央组织部给本人出具收据。

  第十二条

 党员应当增强党员意识, 主动按月交纳党费。

 遇到特殊情况, 经党支部同意,可以每季度交纳一次党费, 也可以委托其亲属或者其他党员代为交纳或者补交党费。

 补交党费的时间一般不得超过 6 个月。

  第十三条

 对不按照规定交纳党费的党员, 其所在党组织应及时对其进行批评教育, 限期改正。

 对无正当理由, 连续 6 个月不交纳党费的党员, 按自行脱党处理。

  第十四条

 党组织应当按照规定收缴党员党费, 不得垫交或扣缴党员党费, 不得要求党员交纳规定以外的各种名目的“特殊党费”。

  第十五条

 各省、 自治区、 直辖市党委, 中央直属机关工委, 中央国家机关工委, 国务院国资委党委, 中央各金融机构党委, 铁道部政治部, 民航总局党委和解放军总政治部, 每年按全年党员实交党费总数的 5%上缴中央。

 上缴中央的党费应当于次年 4 月底前汇入中央组织部党费账户, 不得少缴或拖延。

  第十六条

 铁路、 民航系统党的关系在地方的党委, 每年按照全年党员实交党费总数的10%向所在地方党委上缴党费。中国人民银行的地市级分支机构和中央其他金融机构的省级分支机构党委, 每年按本地本系统党员全年实交党费总数的 5%向所在地方党委上缴党费, 其他派出机构和下属单位党委不再向地方党委上缴党费。

  二、 党费使用

 第十七条

 使用党费应当坚持统筹安排、 量入为出、 收支平衡、 略有节余的原则。

  第十八条

 使用党费要向农村、 街道社区和其他有困难的基层党组织倾斜。

  第十九条

 党费必须用于党的活动, 主要作为党员教育经费的补充, 其具体使用范围包括:(1)

 培训党员;(2)

 订阅或购买用于开展党员教育的报刊、 资料、 音像制品和设备;(3)表彰先进基层党组织、 优秀共产党员和优秀党务工作者; (4)

 补助生活困难的党员; (5)

 补助遭受严重自然灾害的党员和修缮因灾受损的基层党员教育设施。

  第二十条

 使用和下拨党费, 必须集体讨论决定, 不得个人或者少数人说了算。

  第二十一条

 请求下拨党费的请示, 应当向上一级党组织提出, 不得越级申请。

 上级党组织下拨的党费, 必须专款专用, 不得挪作他用。

  三、 党费管理

 第二十二条

 党费由党委组织部门代党委统一管理。

 党费的具体管理工作由各级党委组织部门承担党员教育管理职能的内设机构承办。

  第二十三条

 党费的具体财务工作由各级党委组织部门内设的财务机构或者同级党委的财务机构代办。

 必须指定专人负责, 实行会计、 出纳分设。

 党费会计核算和会计档案管理,参照财政部制定的《行政单位会计制度》 执行。

  第二十四条

 党费应当以党委或党委组织部门的名义单独设立银行账户, 必须存入中国工商银行、 中国农业银行、 中国银行、 中国建设银行、 交通银行、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 不得存入其他银行或者非银行金融机构。

 党费利息是党费收入的一部分, 不得挪作他用。

 依法保障党费安全, 不得利用党费账户从事经济活动, 不得将党费用于购买国债以外的投资。

  第二十五条

 党委组织部门要加强对党费管理工作人员的培训, 提高其政治素质和业务水平。

 党费管理工作人员, 必须先培训, 后上岗。

 党费管理工作人员变动时, 要严格按照党费管理的有关规定和财务制度办好交接手续。

  第二十六条

 党费收缴、 使用和管理的情况要作为党务公开的一项重要内容。

 党的基层委员会和各级地方委员会应当在党员大会或者党的代表大会上, 向大会报告(或书面报告)党费收缴、 使用和管理情况, 接受党员或者党的代表大会代表的审议和监督。

 各级地方党委组织部门应当每年向同级党委和上级党委组织部门报告党费收缴、 使用和管理情况, 同时向下级党组织通报。

 党支部应当每年向党员公布一次党费收缴情况。

  第二十七条

 党的地方委员会和基层委员会可以留存党费。

 具体留存单位和留存比例,由各省、 自治区、 直辖市党委, 中央直属机关工委, 中央国家机关工委, 国务院国资委党委,中央各金融机构党委, 铁道部政治部, 民航总局党委, 解放军总政治部, 根据实际情况和工作需要确定, 留存比例应当向基层倾斜。

  第二十八条

 各省、 自治区、 直辖市党委组织部, 中央直属机关工委、 中央国家机关工委组织部, 国务院国资委党委、 中央各金融机构党委组织部, 铁道部政治部、 民航总局党委组织部, 解放军总政治部组织部, 每年 4 月底前就上年度党费收缴、 使用和管理情况向中央组织部提交书面报告。

 报告内容是:

 上年度党费收缴、 使用和结存的数额; 党费开支的主要项目; 党费收缴、 使用和管理工作中的经验、 做法、 存在的问题及改进的意见和建议等。

  第二十九条

 各级党委组织部门每年要检查一次党费收缴、 使用和管理的情况, 总结经验, 发现问题, 及时纠正。

  第三十条

 对违反党费收缴、 使用和管理规定的, 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及有关规定严肃查处, 触犯刑律的依法处理。

  第三十一条

 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中的党组织收缴、 使用和管理党费的办法, 由解放军总政治部参照本规定制定。

篇九:党费使用管理规定2021

21 年党费财务管理规定( ( 试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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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 年党费财务管理规定( ( 试行) )

  2021年党费财务管理规定(试行)

 不得冻结或划拨该单位党组织的党费或党费固定资产,不得用党费偿还该单位的债务。下面是我给大家带来的 2021 年党费财务管理规定(试行),希望大家喜爱。

 为规范党费财务管理,依据中心组织部《关于中国共产党党费收缴、运用和管理的规定》《xx 市党费收支和财务管理有关规定(试行)》有关规定,制定本方法。

  第一章 账务管理

  第一条 党费单独设立银行账户,必需存入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交通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不得存入其他银行或非银行金融机构。党费账户发生变更的,应于 5个工作日内报上一级党组织备案。党费账户变更或撤销前,应当按规定做好党费清算、账簿归档等工作。

  其次条 党费工作的业务管理和财务管理分开。党费的业务管理工作由中共 xx 农业农村局机关委员会承办。党费的财务管理工作由局财务审计处代办。党费财务工作不得外包,不得托付社会中介审计党费。

  第三条 党费设置账簿,会计核算参照政府会计准则制度执行,不得以流水账形式代替财务账簿。会计核算和会计档案管理做到数字精确、账目相符、内容完整、手续齐全。对在党费运用中形成的固定

 资产,应当纳入固定资产管理,登记固定资产账簿,建立固定资产台账。

  第四条 收缴的党费刚好存入党费专用账户,支出事项一般实行转账方式进行结算,削减运用现金,不得坐支现金。向市委市直机关工委上缴党费,不得以现金形式缴纳,不得以个人账户转账。

  第五条 财务管理工作指定专人负责,实行会计、出纳分设。从事党费财务工作人员,一般应具备会计工作胜任实力。党费业务和财务管理人员变动时,严格根据《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和《xx 市党费账户及相关工作资料交接管理方法(试行)》做好交接工作。

  第六条 上级党组织下拨的党费必需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指定用途的党费资金,应当按规定的用途运用,并单独核算,运用状况和进度应当刚好向下拨专项资金的党组织报告。

  第七条 党费既可以存活期存款、定期存款,也可以按与银行协议存款的方式进行存款,详细存款方式及金额由中共 xx 农业农村局机关委员会集体探讨确定。不得将党费购买国债以外的投资。党费利息是党费收入的一部分,不得挪作他用,不得超出党费运用范围。

  第八条 党组织所在单位作为经济纠纷被执行人时,不得冻结或划拨该单位党组织的党费或党费固定资产,不得用党费偿还该单位的债务。

  其次章 运用范围

  第九条 运用党费应当坚持统筹支配、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略有结余的原则。党费必需用于党的活动,主要作为党员教化经费的补

 充,其详细运用范围包括。

  1、培训党员。主要用于对党员进行政治理论、好用技术等方面的培训,以及开展党内教化活动发生的费用。

  2、订阅或购买用于开展党员教化的报刊、资料、音像制品和设备。

  3、表彰先进基层党组织、优秀党员和优秀党务工作者。包括现金嘉奖费用、购买或制作奖状、荣誉证书、奖牌、奖章、奖品的费用,表彰大会会议资料的印刷费用、会议室和交通工具的租赁费用等。表彰应以精神激励为主,不提倡过高的物质嘉奖。

  4、补助生活困难的党员。包括用于对老党员的定期生活补贴、对生活困难党员的一次性生活补助,以及对老党员、生活困难党员发放慰问物品费用。

  5、补助遭遇严峻自然灾难的党员和修缮因灾受损的基层党员教化设施。包括用于干脆发放慰问金、救灾物资给受灾党员,修缮基层党组织因灾受损的活动场所,电教设备等费用。

  第十条 在遵循党费运用五项基本用途的前提下,以下详细运用项目可以从党费中列支。

  1、教化培训党员和入党主动分子、基层党务工作者所产生的住宿费、伙食费、交通费、师资费、场地费、资料费、门票费、讲解费等。

  2、开展三会一课、创先争优、党组织换届以及党内集中学习教化所产生的会议费等。

 3、党内表彰所需费用。

  4、修缮、新建基层党组织活动场所、为活动场所配置必要设施等所产生的相关费用。

  5、编印党员教化培训教材和印制入党志愿书、党员组织关系介绍信、党员证明信、流淌党员活动证、党费证、党员档案等所产生的工本费,以及购买党徽党旗等费用。

  6、党费财务管理中发生的购买支票、转账手续费等相关费用。运用财务软件用于党费记账,经中共 xx 农业农村局机关委员会探讨,可以从党费列支。

  第三章 预算编制和支出审批

  第十一条 党费支出实行预算审批制度,预算编制内容要详细细化。

  第十二条 党费 5 万元以下的支出预算,由经办人签字,经申请单位、机关党委负责人,党务分管局领导逐级审签后执行;5 万元至 10万元的支出预算,经局主要领导签批后执行;10 万元以上的支出预算,经局党组会探讨同意后执行。

  第十三条 报销费用时,原则上须要供应规范的财务票据和凭证。特别状况下,的确无法取得票据和凭证的,如开展支部活动购买工作简餐、矿泉水,探望慰问生病住院党员购买果篮、鲜花,悼念去世党员购买花圈、挽联等不能取得财务票据和凭证的,可由经办人员出具状况说明,党组织书记对支出的真实性、合规性审核把关并签字,按程序审批后,将状况说明代作原始凭证。

 第十四条 党费开支标准遵循财政部门有关规定,如《xx 市市直机关培训管理方法》《xx 市市直机关差旅费管理方法》《xx 市市直机关会议费管理方法》 《xx 市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奢侈实施细则》等。

  第四章 监督和公开

  第十五条 各级党组织应当严格执行党费公示制度。党支部、总支每季度向党员公示《基层党支部(总支)党费交款单》,基层党委每半年向基层党组织和党员公示《基层党委党费交款单》,通过张贴或内部网等形式,接受党员监督。党组每年要向所属基层党组织和党员公示党费收支状况,并将公示内容和状况报送市委市直机关工委。

  第十六条 党组每年对自管党费及所属基层党组织党费收缴工作进行自查,次年 x 月 x 日前将党费年度工作报告报送市委市直机关工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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