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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错列被告主体答辩状7篇

时间:2022-11-11 13:20:03 来源:网友投稿

原告错列被告主体答辩状7篇原告错列被告主体答辩状 民事答辩状 答辩人: 乔凤兰,女,1955年6月12日出生,住所地广州市海珠区海幢街南华小区24号101房,公民身份号码4401051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原告错列被告主体答辩状7篇,供大家参考。

原告错列被告主体答辩状7篇

篇一:原告错列被告主体答辩状

答辩状 答辩人:

 乔凤兰, 女, 1955 年 6 月 12 日出生, 住所地广州市海珠区海幢街南华小区 24 号 101 房, 公民身份号码 44010519550612542X。

 委托人:

 常佳佳, 广东七人行律师事务所律师 陈

 丹, 广东七人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答辩人:

 肖敏, 女, 1978 年 5 月 24 日出生, 汉族, 住所地广州市海珠区新港中路 355 号大院 50 号 306 房, 公民身份号码 44010519780524542X。

 因被答辩人提起赔偿医疗费, 交通费, 精神损失费一案, 现依据事实和法律答辩如下, 请求人民法院驳回被答辩人的诉讼请求。

 一、 被答辩人提出“被告乔女士的行为已经构成侵权, 应当承担无过错侵权责任” 是无法律依据的。

 首先, 关于无过错原则, 根据《侵权责任法》 规定:

 第七条, 行为人损害他人民事权益, 不论行为人有无过错, 法律规定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的, 依照其规定。但是法律明文规定了无过错原则的适用范围。《侵权责任法》 第七十八条规定的是饲养的动物致人损害的责任。

 答辩人只是出于爱心喂养流浪猫, 答辩人的喂养行为并不属于《侵权责任法》 所规定的饲养行为。

 其次, “饲养人” 要达到和动物的所有人地位相当, 才能称为动物的饲养人。

 所谓“动物的所有人”, 即对动物享有占有、 使用、 收益、 处分权的人。

 动物的管理人是指实际控制和管束动物的人。

 最后从本案的事实和证据来看, 只能证明答辩人是偶尔喂养“流浪猫” ,没有持续、 长期喂养的证据, 就是有流浪猫进入答辩人家里的事实, 也不能证明答辩人就是流浪猫的管理人, 所以本案不适用无过错归责原则。

 二、 被答辩人提出“被告乔女士长期对流浪猫进行饲养, 花仔猫与被告乔女士之间形成了 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 的无事实依据。

 根据本案证人刘彩娇证言, 答辩人对动物很有爱心。

 答辩人居住的小区有一片开阔绿地, 是流浪猫的聚集地。

 该证言可以证明流浪猫聚集在该小区并非是答辩人的喂养行为引起的, 而是该小区的地理环境造成的。

 答辩人只是偶尔拿些食物去喂养流浪猫, 而并非被答辩人所说的一个长期的行为。

 根据该证言, 答辩人家里并未养猫, 可以证明, 该流浪猫并未住在答辩人的家里。

 因此, 被答辩人提出的“被告乔女士长期对流浪猫进行饲养, 花仔猫与被告乔女士之间形成了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 是无事实依据的 三、 被答辩人提出“案发时乔女士能叫出小猫的名字意欲让其停止侵害, 小猫也领悟主人的意思而跑开, 因此综合全案事实和证据, 该猫已经被被告乔女士所占

 有或控制, 也就是说该猫属于被饲养的动物。” 无事实依据。

 根据答辩人的陈述以及小区的监控, 答辩人看到猫狗打架, 以及被答辩人用脚踢猫, 答辩人发现那只猫是其曾经喂养过的流浪猫, 便赶紧大声把猫叫开, 猫就跑了。

 首先, 根据当时的情况, 答辩人是为了被答辩人的人身安全, 出于本能大声叫“花仔”, 并非被答辩人所说的对猫的占有与控制。

 其次, 对于被答辩人提出的答辩人能叫出小猫的名字, 那只是答辩人根据猫的外形特征随意取的名字。

 再次, 被答辩人提出的“小猫领悟主人的意思而跑开” 完全是被答辩人的主观臆断, 无任何事实依据。

 小猫跑开的原因可以有多种, 比如, 突然觉得自己势单力薄无法与被答辩人的大型犬搏斗, 决定撤退; 又或者小猫听到答辩人的叫喊声, 以为是对方又多了帮手, 于是跑了。

 因此被答辩人提出的该猫被答辩人所控制或占有, 无事实依据。

 四、 被答辩人提出“请求赔偿精神损失费 1000 元” 的依据是不成立的。

 据被答辩人陈述, 因被猫抓伤后心理极度恐惧, 害怕会得狂犬病, 整日心神不宁, 郁郁寡欢, 而且狂犬病存在潜伏期, 且答辩人饲养的又是流浪猫, 更容易得狂犬病, 这些都加剧了被答辩人的恐慌和不安, 造成严重精神损害, 故请求赔偿精神损失费 1000 元。

 首先, 该陈述存在前后矛盾, 被答辩人认为该猫是流浪猫, 那么何来“饲养” 一说, 既然不存在饲养关系, 那么, 答辩人也就不适用无过错原则, 不应承担任何责任。

 其次, 本案是被答辩人被猫抓伤, 与犬无关, 何来“狂犬病” 一说, 而且根据被答辩人所提供的病例, 被答辩人于当日及时打了狂犬疫苗, 被告人担心自己会得狂犬病是无事实依据的, 只是被答辩人的主观臆断, 无科学依据。

 再次, 本案中的犬是被答辩人自己的, 而且, 事发当时, 该犬并未拴狗链, 对于猫狗打架, 被答辩人被猫抓伤, 被答辩人是存在过错的。

 综上述, 被答辩人提出的而精神损失赔偿是没有依据的。

 五、 答辩人作为被告的诉讼主体不适格。

 在本案被确定为饲养动物侵权纠纷的情况下, 答辩人并非该猫的管理人或饲养人, 且其偶尔投喂猫的行为是出于爱心, 是合法行为, 应该受到鼓励, 不应当承担责任, 故被答辩人应当另寻适格的被告人。

 六、 被答辩人的损害是因其过错造成的。

 从小区提取的监控录像, 可以看到, 被答辩人未对其饲养的狗拴狗链, 违反《广州市犬类饲养条例》 的规定; 且故意用脚踢猫, 因而导致其被天性温顺怕人的猫抓伤。

 依据《侵权责任法》 第七十八条规定, 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但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 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

 被答辩人的损害是因其故意造成的, 故动物饲养人或管理人不应承担责任, 且答辩人也非该动物的管理人或饲养人。

 综上所述, 被答辩人的诉讼请求毫无法律依据和事实依据, 答辩人不存在任何侵权行为, 故无需对被答辩人的损害承担任何责任。

 恳请人民法院驳回被答辩人的所有诉讼请求, 维护答辩人的合法权益。

 此致 广州市广商区人民法院

 答辩人:

 乔凤兰 代书人:

 常佳佳, 广州七人行律师事务所

  陈

 丹, 广州七人行律师事务所 二零一四年五月二十八日 附:

 1. 本状副本 2 份;

 2. 证据目录及证据材料复印件 2 份。

 (被申请人提交)

 组 别 序 号 证据名称 证明对象 页 码 第一组 1 乔凤兰陈述 证明乔凤兰并非流浪猫的主人, 对该流浪猫不P5 P5 2 证人刘彩娇证言

 3 社区居委会调解员刘秋勇证词 负饲养和管理责任。

 P6 第二组 1 乔凤兰陈述 证明肖 敏(受害人)

 对其所受伤害负有重大过失责任。

 P5 P6 2 小区监控录像 提交人:

 乔凤兰(签名)

篇二:原告错列被告主体答辩状

答辩状范文

 答辩人:SJX,男,37 岁,汉族,身份证号:32091XXXXXXXX,住盐城市 XXXXX 室,电话:XXXX。

 答辩人:CRJ,男,35 岁,汉族,身份证号:3209¥¥¥¥¥,住盐城市¥¥¥¥,电话:¥¥¥¥。

 被答辩人:ZSH,女,40 岁,汉族,身份证号:3209*****,住盐都区*****,电话:******。

 现就“(xx)都潘民初字第 620 号”ZSH 诉二答辩人人身损害一案答辩如下:

 xx 年 3 月 26 日上午,盐城市 TC 五金制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TC 公司”)雇请第一答辩人(原告《民事诉状》中的第一被告)SJX 帮助该公司装卸、锌合金锭。

 SJX 因自己的叉车皆在工作状态,无法抽调,于是介绍 ZWJ 派叉车去 TC 公司。ZWJ 随即指派第二答辩人(原告《民事诉状》中的第二被告)CRJ 按 TC 公司要求去该公司仓库进行装卸、作业。

  由上,可以得知:第二答辩人 CRJ 是 ZWJ 的雇员(或工作人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 34 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xx]20 号)第 9 条等相关规定,“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致人损害的,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人损害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责任。雇主承担连带责任的,可以向雇员追偿。”根据被答辩人的《民事诉状》所述:“在被告 CRJ 用叉车将锌合金料铲起又放下时,被答辩人便上去用手推锌合金料的底部,未及松手,放下的锌合金料将被答辩人的右手压伤”,请注意,此处被答辩人自己陈述的前提是“在被告 CRJ 用叉车将锌合金料铲起又放下时”,是被答辩人自己“未及松手”,亦即被答辩人自己存在严重过错——疏忽大意、反应不够灵敏所致,CRJ 并无“严重过失”,更非“故意”,因此,无论是作为“雇员”,还是作为“工作人员”,CRJ 在此事故中都无任何民事赔偿责任。

 既然雇员 crj 无任何民事赔偿责任,那么,作为雇主的 zwj 也顺理成章地无任何民事赔偿责任。因为既然第二答辩人无“严重过失”及“故意”,那么,作为第二被告的雇主 zwj 更不存在“严重过失”或者“故意”!( )故,zwj 依法也就不应承担任何民事赔偿责任。

  不管怎么说,无论 CRJ、ZWJ 有无过错、是否承担民事赔偿责任,他们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对自己的民事行为负责,而不应由其他人代为承担有关民事责任。至于第一答辩人 SJX,在本案中,仅仅是一名业务介绍人,属于居中介绍的性质,而且是、义务为 TC 公司帮忙的,没有收取任何费用。因此,在本案中,被答辩人在诉状中将第一答辩人列为被告,应为不适格。

 即使如被答辩人的《民事诉状》所述,第一答辩人是 TC 公司临时雇请帮忙装卸、,因此,在此事件中,TC 公司与 SJX 之间亦同样是雇主与雇员的雇佣关系。因此,仍然依据上述所引两条法律法规规定,第二答辩人无“严重过失”及“故意”,那么,作为第一被告的SJX 更不存在“严重过失”或者“故意”!故,在此事件中,作为 TC公司临时雇请的雇员第一答辩人 SJX 依法也就不应承担任何民事赔偿责任。退一万步说,假如需要第一答辩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那么,仍然依据上述所引两条法律法规规定,此民事赔偿责任仍然应由第一答辩人的雇主 TC 公司最终承担!

 因此,二答辩人认为:被答辩人就此生产事故所造成的人身损害向二答辩人主张民事赔偿是于法无据的,所提交《民事诉状》将之二答辩人列为被告,是为诉讼目标当事人指向错误,主体不适格。因此,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将此该起诉驳回!

  被答辩人就此生产事故要求人身赔偿,即使认为二答辩人有过错需要赔偿,那么最终的赔偿责任也就应由最终雇主 TC 公司承担。

 鉴于被答辩人确因在工作中遭受生产事故致伤,而在该事故中,二答辩人又和被答辩人一样不可避免地与 TC 公司发生牵连、联系,而被答辩人因在工作中遭受生产事故致伤依法应认定为工伤。依据是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第 14 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侵害的;„„”直接民事赔偿责任主体应该是该用人单位——TC 公司(至于另行申请工伤保险金给付则是另一层法律关系)。

 即使被答辩人不是 TC 公司的正式工作人员,那至少亦应是其雇员,那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 11 条,“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那么,TC 公司仍然应当承担此起生产事故所致的民事赔偿责任。

 因此,我们请求人民法院要求被答辩人或者依职权将 TC 公司追加为被告,或者将 TC 公司列为利害关系第三人,以利此起由生产事故引起的被答辩人的人身损害赔偿问题顺利、彻底解决。

  最后,二答辩人再次郑重提请法庭注意的是:第一,被答辩人是在工作过程中因生产事故致伤依法应属于工伤,而被答辩人的因工伤所引起的赔偿责任与二答辩人无关;第二,二答辩人不存在任何“严重过失”及“故意”;第三,被答辩人在此事故中本身也存在过失。

 总之,二答辩人在被答辩人本次生产事故中不应承担任何民事赔偿责任,请求人民法院依法驳回起诉;同时,本着人道主义精神,二答辩人及 ZWJ 愿意分别补偿被答辩人人民币三百元(如果被答辩人在一审判决之前不撤回对二答辩人的起诉或者不服一审如果驳回其原起诉请求的判决,二答辩人有权随时撤销此补偿意向);同时,为利本案的彻底解决,我们请求人民法院就被答辩人所提诉求一并增列TC 公司为诉讼当事人(被告或者利害关系第三人),并另行依法作出判决为盼。此致

 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

 答辩人:SJXCRJ

 代理人:宗潜

 xx 年 11 月 5 日

  一、关于 CRJ 无责的答辩:

 第一,CRJ 已经下车做了示范动作。ZSH 未按照所示范的动作进行操作才导致自己的人身发生损害。因此,CRJ 不应对此损害负责,受害者本人应对自己不按示范动作的要求操作的过错承担不利后果。

 第二,ZSH 在 TC 公司做仓库保管员,应该认识到叉车堆物时的风险,应有主动规避风险的谨慎操作意识和相应应急措施,但她没有认识到,或者没有采取相应规避措施(——即使没有 CRJ 的示范,ZSH自己也应该认识到并采取相应的规避措施!),她应对自己的过失承担责任。

 第三,ZSH 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她应该能够判断自己有无能力完成该项简单的辅助工作。如果她自己认为没有能力完成该项工作,那么,她完全可以拒绝进行此项工作!但她没有拒绝,就证明她认为自己有能力正确、安全、顺利地完成此项工作。结果,她没有做到安全操作而伤害了自己。她应该为自己的判断不准确承担相应的不利后果。

 总之,被答辩人在此次生产事故中,没有按照示范操作要求去做,没有准确判断自己的操作能力,并且缺少主动规避风险的谨慎意识和相应应急措施,以致造成自己在工作中的人身伤害。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 131 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 26 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 2 条等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规定, “受害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故意、过失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赔偿义务人的赔偿责任。”

 还有,根据法律规定,人身损害赔偿的民事责任实行的是过错责任赔偿原则。本诉第二答辩人 CRJ 在工作中,事前有示范,事中正常操作,不存在过错,因此,依法不应该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二、关于被答辩人的选择性赔偿建议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本案被答辩人有权选择工伤赔偿或者人身损害赔偿。二者只能选择其一,否则将有不当得利。

 本着对受害人负责的态度,我们想提请原告 ZSH——你自己慎重考虑,——选择工伤赔偿,你将获得无过错责任赔偿和全额赔偿;而选择人身损害赔偿,你将获得过错责任赔偿,如果你所认为的“侵权人”没有过错,你极有可能得不到赔偿,或者仅能得到较少的补偿;即使你所认为的“侵权人”有过错,但是,这个过错与你的受到伤害不存在直接的、必然的因果关系,那么,你仍然不能得到赔偿;如果

 你所认为的“侵权人”有过错并且该过错与你的受害有一定的因果关系,那么,侵权人也只能按他的过错在这次人身损害结果中所起的作用的大小按比例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份额。换句话说,侵权人不可能是全责,如果坚持人身损害赔偿,你不可能得到全额赔偿。

 因此,为原告 ZSH 的赔偿权益最大化,也从有利于原告的角度,我建议 ZSH 重新考虑选择工伤赔偿,而且工伤赔偿没有太多争议。

 说得不好听一点,我有理由怀疑原告的代理人其实是 TC 公司的代理人,并不是原告真正的代理人,因为他并没有真正为原告的利益最大化着想!

 三、关于叉车操作资质证件问题

 第一,第二答辩人 CRJ 有叉车操作证;第二,第二答辩人 CRJ长期从事叉车操作工作。第三,在现实社会中,没有哪一位雇主傻到雇佣没有相应知识和技能的人工作。因此,CRJ 的叉车操作资质或者技能问题不应得到怀疑。

 退一万步说,即使第二答辩人没有操作证,也与本民事赔偿纠纷案件无关,而属于其它法律法系,受其它法律法规调整。

  在此,我们请法庭允许我举两个简单的例子进行说明。

 第一,某甲没有持枪证,某日,他去人迹罕至的森林违章捕猎。当他瞄准一棵茂密的大树上的鸟儿进行射击后,鸟儿没打到,茂密的树枝中一个人某乙应声掉下,结果,某乙死亡。在此案件中,按照常理,茂密的树枝上应该有鸟儿,这没错,但不应该有人,或者说按照常理某甲不可能预见那茂密的树枝中会有人。因此,该起某乙因枪击死亡案件,对于某甲来说,纯粹属于一起意外事件。既然是意外事件,某甲不存在认识过错,那么,依法他不应该承担对于某乙的民事赔偿责任。但是,某甲因无持枪证并且违法偷捕珍稀动物的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规定可能会判处拘役或者 7 年以下有期徒刑,则是另外一层法律关系。

 第二,某丙有汽车驾驶技能,但他没有驾驶证。某日,他驾驶一汽车在某一级公路正常行驶。某丁因逃避仇人追杀,从某一乡间小路驾驶摩托车发疯地冲向大路。某丙发现后紧急刹车并进行规避,但为时已晚,某丁被撞当场死亡。在此交通事故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相关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死者某丁应负该起事故的全部责任。某丙不负责任,但应承担交强险内的无责任限额内的赔偿责任,当然,一般情况下,此赔偿责任将转由承保事故车交强险的保险公司承担,而其实某丙本人并不需要进行赔偿。但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

 理处罚法》的相关规定,某丙无证驾驶,将会被行政治安拘留 15 天甚至 20 天。但某丙因无证驾驶而承担相应的行政责任,与某丙其实最终并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并不是同一种法律关系。

 及至本案,至于 CRJ 有无叉车操作证,与本起生产事故没有因果关系,不属于民法领域调整的范围。

 四、关于受害人的赔偿标准

 1、医疗费,要参照工伤赔偿标准中的医治该起人身损害必要的医药费,同时是属于工伤药品报销名录表中的药品,或者以全部医疗费的 70%计算。

 2、误工费,需要其提供受伤前三个月的工资表,以其日平均工资×鉴定误工天数。如超过 2000 元/月,需要提供纳税证明。

 3、住院伙食补助,18 元/天×实际住院天数。

 4、护理费,40 元/天×鉴定护理天数。

 5、营养费,9 元/天×鉴定营养天数。

  6、交通费,不能超过 200 元,因为在大市区。

 7、残疾者生活补助费,22944 元/年×2 年×责任赔偿系数(比例,百分比)。

 8、精神抚慰金,50000 元×10%(十级伤残)×责任赔偿系数(比例,如是同等责任以下,则无此项)。

  内容仅供参考

篇三:原告错列被告主体答辩状

主体不适格答辩状

  答辩状是法律赋予处于被告地位的案件当事人的一种权利,其有处置答辩权的自由,可以答辩,也可以沉默。以下是关于被告主体不适格答辩状,欢迎阅读!

 被告主体不适格答辩状

 答辩人名称:××有限公司

 地址:××××××号

 法定代表人姓名:×× 职务:××

 答辩人因××运输有限公司诉××有限公司及其××分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根据本案事实和相关法律规定,依法提出答辩意见如下:

 一、××有限公司××分公司不应列为本案的被告。

 根据我国《公司法》第十四条规定,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公司承担。

 ××有限公司××分公司不具备法人资格,不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其民事责任由××有限公司承担。

 因此,××有限公司××分公司作为被告主体不适格,不应列为本案的被告。

 二、答辩人所欠原告租金为 22740 元,原告主张被告支付租金 61040 元,与事实不符。

 原告与××有限公司××分公司签订的租赁合同第三条结算方式约定,经××有限公司××运输有限公司双方商

 定每立方按二十元人民币计算。

 原告为××方共输送砼 2887 方,合计人民币 57740 元。

 ××有限公司××分公司已于 2006 年 12 月 10 日支付给××运输有限公司 3 万元租赁费。

 2006 年 12 月 8 日原告驾驶员驾驶混凝土输送泵车时,发生交通事故,造成对方一死一伤,事后经有关部门认定驾驶员负全部责任。

 根据原告与××有限公司××分公司签订的租赁合同第二条××方权利与义务的约定,因××方造成损失,由××方负责。

 因此,此次交通事故造成被害人 XXX 的损失应由原告××运输有限公司负责。

 ××有限公司××分公司于 2006 年 12 月 14 日替原告支付给被害人 XXX5000 元补偿费,此费用应由原告负责。

 因此,扣除之前所付的运输费和补偿费,事实上答辩人所欠原告租金为22740元(57740元-30000元-5000元=22740元),请求法院依据事实对原告要求答辩人支付租金的请求予以改判。

 三、原告要求答辩人承担滞纳金 305200 元,明显过高,有失公平原则。

 根据相关规定,逾期付款违约金应当依照付款金额每日万分之二点一计算。

  答辩人付款金额仅为 22740 元,而原告却请求答辩人承担违约金达 305200 元,明显过高,显失公平,违背诚实信用原则。

 我国《合同法》第 114 条规定,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

 刚出台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九条规定,当事人主张约定的违约金过高请求予以适当减少的,

 人民法院应当以实际损失为基础,兼顾合同的履行情况、当事人的过错程度以及预期利益等综合因素,根据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予以衡量,并作出裁决。

 依照付款金额每日万分之二点一计算,答辩人承担违约金数额为 3778 元,答辩人请求法院根据法律规定及公平合理原则,对原告滞纳金的请求予以改判。

 综上所述,原告的诉讼请求违背事实真相,不符合法律规定,恳请法庭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依法审理,公正裁决,以维护答辩人的合法权益,维护正常的经济秩序。

 此致

 ××区人民法院

 答辩人:××有限公司

 二○××年××月××日

  被告主体不适格答辩状

 起诉的前提是原、被告应符合法律规定的要求,但在民事审判实践中,往往会出现被告主体不适格,即原告告错对象的情况。

 对于这类案件应如何处理,现行民事诉讼法对此未作明确规定,实践中的做法也不尽统一。

 通常有三种情形:

 1、动员原告撤诉,之后再另行起诉;2、法院直接裁定驳回原告的起诉;3、法院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对于第一种情形,笔者认为,撤诉是当事人对诉讼权利的处分,法院不能主动干预。

 法院如采取这一方法,一是违背了当事人撤诉自愿的原则;二是与法院民事审判的“两便” 原则(便于当事人进行诉讼,便于法院进行审理)不相符合;三是不利于对当事人诉讼权利的保护。

 当被告主体不适格时,不能因为法律没有规定原告可以申请变更被告,就一定要让原告撤诉。

 因为法律不可能对司法实践中出现的各种情况都作出规定,在法律无明文规定时,只有根据立法本意来处理。

 对于第二种情形,笔者认为,民事裁定是法院对有关诉讼程序问题所作的判定。

 原告起诉、被告应诉是当事人行使诉权的形式,而诉权

 又有程序意义上的诉权和实体意义上的诉权之分。

 对程序意义上诉权的确认,属于程序问题,应用裁定;对实体意义上诉权的确认,属于实体问题,应用判决。

 被告不适格并不是不符合起诉条件,起诉必须符合四个法定条件,其中之一是“有明确的被告”,而不是“正确的被告”。

 被告不适格是对象不正确,而不是不明确。

 所以,原告起诉时其他条件符合而被告不适格,不能认为其不符合起诉条件,不能以此为由裁定驳回原告起诉。

 笔者赞同第三种情形,即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因为通过审查,原告符合民诉法第一百零八条规定的起诉条件,且不属于民诉法第一百一十一条规定的情形,则可认定原告已具备行使程序意义上诉权的条件,

 接下来,便是通过审理,查明其是否具有实体意义上的诉权。

 实体意义上的诉权,一般应围绕当事人之间是否存在民事法律关系,当事人的权益是否受到不法侵害,是否存在争议,义务人是否已履行义务等方面进行调查。

 如果查明当事人之间不存在民事法律关系,或其权益并未受到侵害,或民事法律关系并未发生争议,则可认定原告并无实体意义上的诉权。

 虽然具备行使程序意义上诉权的条件,但其在实体上必

 然要承担败诉的责任,应以判决的形式对原告实体上的请求作出判定,即判决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但笔者另认为,即使原告起诉的被告不适格,为方便当事人诉讼,减少当事人诉累,避免被告不必要的损失,体现司法为民和诉讼经济原则,

 可由法院主动依职权释明,劝导原告更换被告或动员原告申请撤诉。

 如原告坚持不同意更换被告,也不申请撤诉的,按相关实体法或按证据不足进行认定,判决驳回诉讼请求。

 被告主体不适格答辩状

 答辩人(被告)陈大虎,男,汉族,1962 年 4 月 8 日出生,身份证号码 320919196907126906,住东台市六巷 12 号。

 答辩人就中国银行东台支行诉本人借款纠纷一案的相关内容,答辩如下:

 一、原告中国银行东台支行尚未履行其所谓的信用卡专向分期付款合同。

 xxxx 年 4 月 2 日,原被告签订了信用卡专向分期付款合同,原告虽然提供了一份 “零售贷款借款借据”的证据,但这份证据只能证明原告打算贷款给被告,并不能证明被告已经收到该笔款项。

 如果原告真的贷款给被告,那原告的汇款凭证何在?

 二、原告所提供的大部分证据相互矛盾、存在造假,不

 是被告真实的意思表示。

 被告因需贷款,原告利用被告在贷款专业知识方面的欠缺,在对相关的程序略加解释后,便告知原告先在空白合同上签字,后一切交由原告办理。

 被告为顺利拿到贷款,无奈只好答应原告的无理要求。

 甚至到目前为止,被告仍未拿到相关合同的原件。

 而原告诉被告提供的大部分证据相互矛盾、存在造假,不是被告真实的意思表示:

 1、编号为 xxxx 年 KQC 字 080 号 2011 年 4 月 2 日签订的《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专向分期付款合同》(以下简称信用卡合同):

 合同第二条约定“专向分期付款额度用途为甲方支付其购买凯迪拉克 SRX 商品的款项”,事实上,被告的凯迪拉克轿车远在本合同签订之前就已经购买,根本就不存在贷款买凯迪拉克轿车之说。

 2、编号为 xxxx 年昭明字 58 号《保证金质押担保确认函》:该确认函确认的是江苏昭明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昭明公司)为编号为 2010 年 QC 字 110 号

 《个人手自用车消费贷款合同》担保,而不是为信用卡合同提供担保。

 还有该确认函的落款时间是 2010 年 12 月 23 日,说明昭明公司的担保合同早于或等于这个时间,更早于信用卡合

 同 2011 年 4 月 2 日的签订日期。

 试问,哪有担保合同早于主合同成立的?

 3、编号为昭明投资担保字第 58 号的《个人汽车消费贷款担保意向书》:该意向书也证实了昭明公司担保成立早于信用卡合同。

 4、NO.0660171《零售贷款借款借据》:首先,该收据载明“贷款合同编号 2010 年 QC 字 110 号”,这说明该收据是《个人手自用车消费贷款合同》的收据,

 不是信用卡合同的收据,而这个收据的内容又与信用卡合同一致,这明显矛盾;其次,该借据与原告第一次起诉被告所提供的证据材料

 NO.0660171《零售贷款借款借据》不一致,原告第一次诉讼提供的该借据上日期没有填写。

 这表明,该借据上的实际日期是 2013 年 1 月份后填写的,与现载明的 2011 年 4 月 7 日不一致,原告明显造假。

 5、编号为 xxxx 年 KQC080 号《中国银行股份公司个人贷款保证合同》:第一条载明该担保合同的主合同是编号为2011 年 KQC 字 080 的《个人消费类汽车贷款合同》,

 而事实上,并不存在编号为 2011 年 KQC 字 080 的《个人消费类汽车贷款合同》,只有编号为 2011 年 KQC 字 080 的信用卡合同。

 以上事实足以证明原告诉被告而提供的大部分证据相

 互矛盾、存在造假,不是被告真实的意思表示。

 三、即便原告履行了信用卡合同,也未完全履行完毕,原告违约在先,被告拥有先履行抗辩权。

 据被告从东台王静汽车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王静公司)相关负责人的得到的信息,王静公司只收到了中国银行 27万元的汇款,

 与信用卡合同以及原告在民事诉状中所述“原告按约将 34 万元借款划入被告指定的账户”明显不符。

 被告未将足额贷款,汇入被告指定账户,违反了其所谓的信用卡合同的约定,被告拥有先履行抗辩权,有权不再履行后续的义务。

 四、贷款的手续费明显过高,且该手续费应是贷款利息

 的变相说法。

 在原告伪造的所谓的信用卡合同,里面载明的手续费明显过高,34 万元的贷款,竟有 42500 元的手续费,试问原告,这么高的手续费依据何在?根据原被告当初的约定,

 贷款 34 万的利息为 42500 元,原告之所以将利息说成是手续费,完全是为了规避法律。

 除了 42500 元的手续费,原告贷款给被告竟不再收取任何贷款利息,如果这 42500 万不是贷款利息的话,就明显有悖常理。

 显而易见,这 42500 元就是贷款利息或者说包含贷款利

 息,已经被原告在贷款本金中扣除了。

 根据《合同法》第 200 条的规定,“借款的利息不得预先在本金中扣除。

 利息预先在本金中扣除的,应当按照实际借款数额返还借款并计算利息。

 ”按照此规定,在原告没有足额履行给付贷款义务的情况下,被告只需要返还原告所给付的贷款并支付利息即可。

 综上,原告的本次诉讼是原告自编自导的一场闹剧,请人民法院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此致

 东台市人民法院

 答辩人陈大虎 二〇XX 年五月十日

篇四:原告错列被告主体答辩状

章 诉讼文书写作第十章 诉讼文书写作

 教学目的与要求 :

 了解常用诉讼文书的概念、 种类、 格式等知识。

 能够写作行款严格、 语言庄重、 功能明确的诉讼文书。

 本章目录第一节 司法文书概述第二节 起诉状第三节 上诉状第四节 答辩状

 一、 司法文书的概念、 种类和特点(一)

 司法文书的概念广义的司法文书是指公安机关、 国家安全机关、检察机关、 法院、 监狱等司法机关, 律师组织、 公证检察机关、 法院、 监狱等司法机关, 律师组织、 公证机关、 仲裁机关、 当事人及诉讼参与人依法制作的处理各类诉讼案件及非诉讼事件的具有法律效力或法律意义的文书的总称。

 狭义的司法文书仅指司法机关在办理各类诉讼案件中依法制作的各类文书, 具有国家公文的性质, 是严格意义上的司法文书。第一节司法文书概述

 (二)

 司法文书的种类若按制作主体进行分类, 司法文书可分为公安机关的预审文书, 检察机关的刑事检察文书,法院的裁判文书, 公证文书, 仲裁文书, 当事人和诉讼参与人(证人、 鉴定人等)

 提供的文书等; 若按文种进行分类, 司法文书分为裁判文书类、 报告类、 笔录类、 书函类、 书状类文书等; 若按文书形式进行分类, 可分为叙述式文书、 填空式文书、 表格式文书、 笔录式文书等。

 本章主要讲述日常生活中运用较广的诉状类文书。

 (三)

 司法文书的特点1. 制作的合法性2. 形式的程式性3. 功能的有效性

 二、 司法文书的制作要求(一)

 材料选取做到真实、 准确、 富有针对性(二)

 文书格式要符合法定规范(三)

 语言必须准确、 精练、 平实返回

 一、 起诉状概述(一)

 起诉状的概念起诉状是指诉讼过程中公民、 法人或其他组织向法院提起诉讼的法律文书。

 它是法律文书中应用得最广泛的一类文书。第二节 起诉状在诉讼过程中, 原告诉讼时应向人民法院提交诉状, 并具有正本和副本, 其中正本一份, 副本份数根据被告人数确定, 有一个被告就有一个副本。

 根据诉讼法的规定, 自 己书写诉状确有困难而又没有请人代书的, 当事人可以口头诉讼, 并由人民法院制作笔录。(二)

 起诉状的种类起诉状分为民事起诉状、 行政起诉状及刑事自诉状。(三)

 起诉状的格式起诉状分为首部、 正文和尾部。

 首部包括标题和当事人基本情况; 正文包括诉讼请求、 事实和

 理由、 证据和证据来源; 尾部为落款、 附项、 日期等内容。二、 民事起诉状(一)

 民事起诉状的概念民事起诉状是原告或其他诉讼代理人对与原告有直接利害关系的民事权利和义务方面的争执或其他民事纠接利害关系的民事权利和义务方面的争执或其他民事纠纷, 向应当作为第一审受理本案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法律文书。(二)

 起诉的基本条件1. 必须有民事权益或者其他民事纠纷才能写

 写诉状。

 这些纠纷应属于民法、 经济法、 婚姻法的调整范围。2. 必须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人提起的;3. 必须是向应当作为第一审受理本案的人民法院提起的;4. 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三)

 结构及写作1. 首部(1)

 标题。

 直接写明文种“民事起诉状” 。

 (2)

 当事人基本情况。

 当事人包括原告、 被告和他们的代理人。

 原告和被告若是自 然人, 应写清楚其姓名、性别、 年龄、 工作单位、 住址; 若原告或被告之间有亲属关系, 还应具体写明他们之间的亲属关系。

 若当事人是法人或其他组织, 在“原告” 这个称谓下面,应写明单位的名称和所在地, 并写清该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姓名职务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姓名、 职务、 电话; 企业性质、 工商登记核准号; 经营范围和方式; 开户银行、 账号。若该单位委托业务经办人或律师代理进行诉讼的, 要写“委托代理人” 及其姓名、 单位、 职务等。

 各原告代理人要分别在各原告的后面另起一行书写。

 原告或被告如果不只一个, 可按享受权利大小顺序依次排列。电话企业性质工

 2. 正文正文包括诉讼请求、 事实和理由、 证据和证据来源。(1)

 诉讼请求。

 诉讼请求是原告向法庭提起诉讼的目的, 也称作案由。

 诉讼请求写作时要注意“四要四不要”要明确不要含糊要” :

 一要明确, 不要含糊; 二要具体, 不要笼统;三要合理合法, 不要提无理要求; 四要相对固定, 不要任意变换。

 各自独立的请求事项要分项列出, 最后一项通常为诉讼费用的负担要求。二要具体不要笼统

 (2)

 事实与理由。

 这部分是诉状的核心内容所在,要围绕诉讼目 的, 摆事实讲道理, 全面反映客观真实的情况。叙事要完整。叙事要真实叙事要真实。理由要明确。(3)

 证据和证据来源。

 这一部分常采用清单式列举方法,即只需要依一定顺序列举出证据和证据来源、 证人姓名和住址, 而不需要写出证据的具体内容, 也不需要对证据进行分析。

 3. 尾部尾部应写明受诉法院名称、 附项、 起诉人姓名或名称、 起诉状制作日期。

 其中的附项部分要注明副本的份数, 如起诉时提交证据的, 还要依次注明证据的名称和数量。

 三、 行政起诉状(一)

 行政起诉状的概念行政起诉状是公民、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服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 按照《行政诉讼法》 的规定向一审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法律文书讼法》 的规定向审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法律文书。(二)

 起诉的基本条件1. 原告是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2. 有明确的被告;

 3. 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根据;4. 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三)

 结构及写作11. 首部首部首部包括标题和当事人基本情况。(1)

 标题。

 直接书写文种名称“行政起诉状” 。(2)

 当事人基本情况。

 写法与民事起诉状基本相同。

 2. 正文包括诉讼请求、 事实和理由两项, 格式上与民事起诉状正文相同, 但应注意依照行政诉讼的特点来写。比如, 根据《行政诉讼法》 的规定, 行政起诉状中陈述事实和阐明理由应以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为重点等。重点等。诉讼请求应针对不服被告具体行政行为的情况, 分别提出不同的诉讼请求。事实与理由一项应写明被诉行政机关侵害原告合法权益的起因、 经过和结果并陈述提起行政诉讼的理由。

 理由可以从被告的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事实

 不准确, 适用法律、 法规不当, 违犯法定程序, 超越职权, 滥用职权, 处罚过重等角度来陈述。3. 尾部写明致送的法院名称、 附项、 起诉人姓名或单位名称、起诉状制作日期其中附项部分要注明副本的份数起诉状制作日期。

 其中, 附项部分要注明副本的份数,如起诉时提交证据的, 还要依次注明证据的名称和数量。返回

 第三节上诉状一、 上诉状的概念上诉状是民事案件、 刑事案件或行政案件中有权提出上诉的当事人, 或其法定代理人, 不服地方一审人民法院的审判或裁定, 在法定上诉期限内, 依照法定程序, 向原审法院的上级法院上诉请求撤销院的上一级法院上诉, 请求撤销、 变更原裁判或者重新审判所提交的诉讼文书。变更原裁判或者重新审二、 上诉的基本条件1. 必须是有权提起上诉的人才能书写上诉状, 包括诉讼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 经特别授权的委托代理人, 也可以用被代理人的名义上诉。

 2. 必须是当事人不服原审法院的判决或裁定而有上诉请求的。

 我国法律规定, 案件审理实行二审终审制。当事人对第一审判决和裁定不服, 有权提出上诉, 任何人不得以任何借口剥夺其上诉权。3. 必须在上诉期限内提起上诉, 其上诉状才有法律效力。

 民事案件当事人不服第一审判决的上诉期限为15日(如果当事人不在我国领域内居住, 上诉期限为60日)

 。

 不服第一审裁定的上诉期限为10日。

 二、 结构及写法(一)

 首部首部包括标题和当事人基本情况。1. 标题应具体写明上诉案件性质, 如“民事上诉状”应具体写明上诉案件性质, 如事上诉状” 或“行政上诉状” 。“刑民事上诉状、刑2. 当事人基本情况。

 上诉人和被上诉人基本情况要写明姓名、 性别、 出生年月 日 、 民族、 籍贯、 职业或工作单位和职务、 住址等。

 当事人是法人、 其他组织或行政机关的, 还应写出名称、 地址、 法定代表人等情况。

 (二)

 正文包括案由、 上诉请求和上诉理由。1. 上诉案由2. 上诉请求33. 上诉理由上诉理由应以上诉请求为中心, 针对原判决或裁定在认定事实、适用法律、 诉讼程序等方面的错误或不当之处, 运用事实和法律加以论证, 从而说明上诉请求应当得到支持。对上诉理由的陈述应做到有的放矢, 层次分明, 逻辑性强。

 如果有新的证据, 在上诉理由中应予以说明。

 (三)

 尾部写明致送法院、 附项、 签署上诉人的姓名或法人、 其他组织的全称, 并加盖单位公章。

 注明年月日。

 上诉状副本份数按被上诉人的人数提交。返回

 第四节答辩状一、 答辩状的概念答辩状是被告针对原告的起诉或被上诉人针对上诉人的上诉, 就其中的事实、 请求或理由作出回答和辩驳的书状。诉, 就其中的事实、 请求或理由作出回答和辩驳的书状《民事诉讼法》 规定, 被告收到人民法院送达的起诉状副本后15天内应该提交答辩状, 人民法院收到答辩状后, 应当在5日内将答辩状副本送达原告; 被上诉人收到原审人

 民法院送达的上诉状副本后15日内应当提出答辩状。

 《行政诉讼法》 规定, 被告应在收到起诉状副本之日起10日内向人起诉状副本之日起民法院提出答辩状。

 《民事诉讼法》 和《行政诉日内向人

 讼法》 均规定, 当事人不提交答辩状, 不影响人民法院对案件的审理。二、 答辩状的作用(一)

 有利于人民法院全面地审理案件(二)

 有利于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三、 种类根据审判程序可分为一审答辩状和二审答辩状, 根据法律适用范围可分为民事答辩状和行政答辩状。

 四、 结构及写法(一)

 首部首部包括标题和答辩人基本情况。1. 标题分别写“民事答辩状” 或“行政答辩状” , 不分一审还是二审。2. 答辩人基本情况答辩人是公民的, 写姓名、 性别、 出生年月 日 、 民族、籍贯、 职业或工作单位和职务、 住址等; 答辩人是法人或其他组织的, 写名称、 所在

 地址, 然后写法定代表人(或代表人)

 姓名、 职务、电话, 再写企业性质、 工商登记核准号、 经营范围和方式、 开户银行、 账号。(二)

 正文正文部分有三项内容:

 答辩缘由、 答辩理由和诉讼请求求。1. 答辩缘由用“答辩人因× × × × 一案, 提出答辩如下” 作为过渡, 与以下理由部分相衔接。2. 答辩理由

 这是答辩状的主体部分。

 写作时应注意, 一审答辩状和二审答辩状写作目的和方法略有不同。一审答辩状的目的是对原告的起诉进行反驳。

 答辩时可根据不同的案情采取不同的写作方法:

 ①若起诉事实不实,可重点采用叙述方法详述真实情况, 对原告诉状所讲事实是承认或者部分否认或者全部否认, 为什么, 应实事求是是承认或者部分否认或者全部否认, 为什么, 应实事求是

 讲明情况。

 论证事实时, 对原告事实不能成立的反证要确实、 充分,证据有据有力。

 ②若起诉超过法定诉讼有效期限, 可侧重分析原告起诉超过诉讼有效期限, 已经丧失实诉超过诉讼有效期限, 已经丧失实体诉权的理由。

 ③若诉原告资格不合格, 则应重点分析原告的资格问题。

 写答辩理由时, 对原告诉状中的真实材料、 正确理由、 合法合理的

 请求, 应予以概括肯定, 不能强词夺理, 进行诡辩。对于行政答辩状, 要注意侧重行政行为依据的事实, 然后写清楚行政行为的实施所依据的法律规定或政策文件。二审答辩状的目 的是要求二审法院维持一审裁判, 驳回上诉。

 写作方法主要采用反驳, 即根据一审法院查明案件事实和审理情况, 对上诉理由逐条驳斥, 证明一审裁判的正确性。

 3. 诉讼请求在提出事实、 法律方面的答辩后引出自 己的答辩主张,即对原告诉状中的请求是全部或是部分不接受, 对本案的处理意见依法提出自己的主张。(三)

 尾部(三)

 尾部写明受诉法院名称、 附项、 答辩人姓名或名称、 答辩状制作日 期。

 其中, 附项部分要注明副本的份数, 如答辩时提交证据的, 还要依次注明证据的名称和数量。返回

 答状辩被答辩人:

 姓名、 性别、 出生年月、 民族、 文化程度、 工作单位、 职业、 住址。

 ( 被答辩人如为单位, 应写明单位名称、法 定代表人姓名及职务、 单位地址)答辩人因XXXX( 写明案由, 即纠纷的性质)

 一案, 进行答辩如下:请求事项:

 ( 写明答辩所要达到的目的)事实和理由:

 ( 写明答辩的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 应针对原告上诉人申诉人即被答辩人提出起诉原告、 上诉人、 申诉人, 即被答辩人提出起诉、 上诉、 申诉所依据 的事实、 法律和所提出的主张陈述其不能成立的理由)此致XXXX人民法院答辩人:

 ( 签名或盖章)XXXX年XX月XX日附:

 本答辩状副本X份( 按被答辩人人数确定份数)

 。( 注:

 民事、 行政、 刑事自诉各类案件答辩状的格式基本相同)上诉申诉所

 民事起诉状原 告:

 李× × , 男 , 40岁 , 汉族, 江苏省苏州 市人,本市× ×电机厂工人, 住×× 路× 号。被告:

 张× × , 男 , 45岁 , 汉族, 浙江省嘉善县人,本市××服装厂工人, 住址同上。诉讼请求:诉讼请求:1. 请求法院判令被告迁出 原告租赁的房间, 将房间返还给原告继续使用。2. 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

 今年一月 十五日 , 我与 被告订立了 为期三年的租赁合同( 从一九八二年一月 至一九八五年一月 )

 , 租用 了 被告人所有的座落于本市×× 路× 号房间两间,一间面积为12平方米, 另 一间面积为9平方米, 暂付了 一年的租金。

 今年国庆节, 我同爱人一起去原籍探亲时, 将两间住房的钥匙交给被告张× × , 托张代为照看房间, 并表示如张家临时有客可在里面暂代为照看房间, 并表示如张家临时有客可在里面暂住几天。

 我们十月 ...

篇五:原告错列被告主体答辩状

诉讼答辩状范文 【篇一:民事诉讼答辩状范文】

 答辩人:赵 XX,男,白族,1980 年 02 月 14 日生,云南省大理州剑川县人,住云南省大理州 XX 村。身份证号53293XXXXXXXX,联系电话 XXXXXX。

 被答辩人:李 XX,男,白族,49 岁,住云南省大理州XX 村 34 号,系死者李 XX 之父。

 被答辩人:刘 XX,男,36 岁,农民,白族,住云南省大理州 XX 村 27 号。

 答辩人就被答辩人李 XX 提起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答辩如下:

 请求事项:

 1、请求驳回原告的全部 诉 诉讼请求; 2、本案诉讼费用由原告承担。

 事实和理 由 由:

 一、答辩人赵 XX 不应该对李 XX 的死亡承担任何 法 法律责任,所支付的元为补偿款而非赔偿款。

 1、被答 辩 辩人李 XX 以“事发当天答辩人邀约死者到街上吃饭”为 由 由,要求答辩人承担赔偿责任,没有任何法律依据。答辩 人 人邀约死者到街上吃饭和李 XX 的死亡之间没有直接的因 果 果关系,吃饭并不会必然导致李 XX 的死亡。

 2、20 1 16 年 04 月 05 日晚上,李 XX 驾驶摩托车自己摔倒

 致 伤 伤后因抢救无效死亡,其死亡原因完全是因为自己酒后擅 自自驾驶摩托车,加之车速过快导致的,和答辩人没有任何 法 法律上的因果关系。

 3、本案原被告三方就李 XX 的死 亡 亡达成的协议性质属于补偿协议,而不是赔偿协议。

 2 0 016 年 04 月 05 日晚上,李 XX 驾驶摩托车自己摔倒 致 致伤后,赵 XX、刘 XX 从朋友角度出发,积极打电话通 知 知其家人,并积极参与了李 XX 从镇卫生所、县医院、州 医 医院的系列抢救工作。李 XX 死亡后,在溪南村委会工作 人 人员的主持下,赵 XX 和刘 XX 从人道主义的角度出发, 于 于 2016 年 04 月08 日与被答辩人李 XX 就李 XX 死 亡 亡问题签订了“协议书”。根据该协议书第 1 条约定:“ 赵 赵 XX、刘 XX 二人自愿一次性弥补李 XX 家属壹万贰仟 元 元(元),每人承担元”,该协议书明确地载明该元是“ 弥 弥补”款,即补偿款,而不是赔偿款。说明在签署该协议 时 时,各方当事人认可这是一份补偿协议,而不是赔偿协议 。

 。

 二、答辩人李 XX 不顾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并已经履行 的 的协议约定,再次将此事诉至人民法院,是一种出尔反尔 、 、背信弃义的行为。

 根据三方 2016 年 04 月 08 日 签 签订的协议书第 2 条约定:“李 XX 家属无异议,付清弥 补 补资金后,当事三方和睦相处、互相关照,三方签字后, 三 三方不得以任何借口纠缠此事”;

 据此约定,赵 XX 和刘 X XX 进行一次性补偿后,三方不得以任何借口纠缠此事。

 赵 赵 XX 和刘 XX 已经按照协议履行了补偿款支付义务,意 味 味着三方因李 XX 死亡而产生的民事权利义务关系已经终 止 止。

 三、原被告三方签订的补偿“协议书”使原有的法 律 律关系变成了合同关系。

 原被告三方于 2016 年 04 月 月 08 日达成的补偿协议书,双方的意思表示真实、内容 合 合法、赔偿金额合理,符合民事法律行为的要件,具有法 律 律效力,应认定为合法有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 同 同法》第八条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 律 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 自 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 本 本案当事人三方自愿达成补偿协议,并已实际履行,该补 偿 偿协议并不违反我国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对双 方 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当事人应当依照补偿协议的约定履 行 行相应责任。当事人三方就赵劲成死亡自行达成补偿协议 , ,应视为三方以协议排除了法律规定的侵权损害赔偿责任 的 的适用,三方因自愿协商而达成协议这样一个法律事实, 使 使原有的赔偿法律关系变成了合同关系。因此,本案中三 方 方签订的一次性补偿协议,符合民事法律行为的要件,具 有 有法律效力。三方基于合同关系形成的合同之债,不是侵 权 权之债,应由合同法予以调整。

 四、当事人赵 XX 和刘 X XX 已经全面、完整地履行了该协议书,意味着原被告三 方 方因李 XX 死亡而产生的权利义务关系已经终止。

 协议 签 签订后,如果义务人不履行义务则承担违约责任,如果义 务 务人已将补偿协议履行完毕,那么合同之债权债务关系就 随 随之消灭。本案三方签订的补偿协议对原被告三方均具有 约 约束力,被告既然已经依协议支付相应补偿款,就无需再 承承担任何责任。

 综上所述,答辩人认为:本答辩人对李 X XX 的死亡没有任何过错和责任,不应该对李 XX 的死亡 承 承担任何法律责任;本答辩人在李 XX 死亡后,考虑朋友 关 关系,从人道主义的角度出发,与其他两方当事人就李 X X X 的死亡补偿问题达成了补偿协议书,该协议书各方意思 表 表示真实、内容合法、赔偿金额合理,符合民事法律行为 的 的要件,具有法律效力,应认定为合法有效;答辩人已经 全 全面、完整地履行了协议约定的补偿义务,当事人三方因 李 李 XX 的死亡而产生的民事权利义务关系已经终止,但被 答 答辩人出尔反尔、背信弃义,在达成补偿协议并获得履行 后 后诉至法院,其诉讼请求违反了我国民法的诚实信用原则 , ,也违反了我国《合同法》第八条的规定,没有任何法律 依 依据,起诉显系滥用诉权,请求人民法院依法予以驳回。

 此呈 XX 县人民法院 答辩人:赵 XX 2016 年 0 09 月 20 日 【篇二:民事诉讼答辩状范文】

 答辩人 :

 :

 XX 人民医院 住址:XX 市 XX 路七号 因 XXX 要 要求 XXX 人民医院人身损害赔偿一案,现提出答辩意见 如 如下:

 1.答辩人与 XXX 之间不存在直接的合同关系 , ,答辩人1998 年 6 月 10 日与 XX 第二建筑安装工程 公 公司订立了一份口头合同,由 XX 第二建筑安装工程公司 负 负责把答辩人的一个高压电表柜拆除,XXX 是受 XX 第 二 二建筑安装工程公司的委托来拆除高压电表柜的,与答辩 人 人之间不存在直接合同关系。

 的伤害赔偿应由 XX 二建 筑 筑安装工程公司负责,其一,根据我国法律和有关司法解 释 释规定,XX 第二建筑安装工程公司对其职工在履行合同 的 的范围内所受到伤害应负责任,XXX的伤害并不是由于 合 合同客体以外的事物造成的。其三,受 XX第二建筑安装 工 工程公司委托的 XXX 在拆除高压电表柜的过程中,存在 着 着严重违反操作程序的行为,未尽一个电工应尽的注意。

  3.答辩人对 XXX 伤害赔偿不应承担责任。根据我国 《 《民法通则》的规定,从事高度危险作业的人致他人损害 的 的,应负赔偿责任。而本案中答辩人与 XX 第二建筑安装 工 工程公司订有合同,高度危险来源已通过合同合法地转移 给 给 XX 第二建筑安装工程公司。XX 第二建筑安装工程公 司 司成为该危险作业物的主体,XX 在操作过程中受到伤害 , ,这是 XX 第二建筑安装工程公司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合 同 同客体造成自己员工的伤害行为,与答辩人无关。

 综上 所 所述,XXX 人民医院为不适合被告,请贵院依法驳回原 告 告起诉。

 此致 XX 市中级人民法院 答辩人:XXX 人 人民医院 一九九 X 年四月二日 【篇三:民事答辩状】

  答辩人认为被答辩人诉答辩人离婚理由纯属莫须有。答 辩辩人不同意被答辩人离婚要求。理由有三:

 一、被答辩 人 人诉称答辩人不务正业,对家务事不管不问,经常在外赌 博 博,致使被答辩人生活困难,连买衣服都得回娘家要钱等 情 情况,确系捏造。事实是——

 二、被答辩人诉称近三四 年 年来,答辩人对被答辩人张口就骂,举手就打, 经常夜 不 不归宿,——,更是不符合事实的。答辩人从未——,只 不 不过是为其离婚创造条件而已。

 三、应当指出的是,被 答 答辩人生活作风不正派。曾于 XX年跟 XXX 乱两性关系 , ,答辩人发现后,由于被答辩人和 XXX苦苦哀求,并表 示 示悔改,答辩人才勉强把事情压下去。事情过后,被答辩 人 人迄今并未有悔改表玑,但答辩人考虑到两个女儿幼小, 愿 愿等待答辩人悔改过来,重归于好。故答辩人请法院对合 法 法婚姻予以保护,对被答辩人的不法行为给予教育,对其 无 无理要求给予驳回,作出公正判决。

 此致 XX 市 XX 区 区人民法院 答辩人:王 XX 20XX 年 XX 月 XX 日 【篇四:民事答辩状】

 答辩人田 x 恒,男,62 岁,汉 族 族,xx 省 xx 县人,xx 市xx 建筑公司工人,住市政 建 建设管理局花园路 xx 号。

 因田 x 信、田 x 兰诉田>1 、 、原告在诉状中称“被告未经父母同意搬出居住,至今 3 0 0 多年不尽赡养义务”,不符合事实 我与原告田 x 信、 田 田 x 兰虽系同胞兄弟姊妹关系,但由

 于伯父田 xx 无儿, x xxxx 年农历四月初三,经生父母与伯父田 xx 协议, 我 我被过继给田 xx 为养子,并立有过继单。从那时起,我 即 即与养父田 xx 一起生活。xxxx 年我到 xx 市 xx 建 筑 筑公司 x 队干瓦工,才与养父分住两地,但每月给养父寄 款 款,直到 xxxx 年养父去世为止。养父田 xx 虽有女儿 , ,但早已结婚在外地居住。我对养父养老送终的情况,养 父 父的生女可以证明。我被送养的事实原告是清楚的,生父 母 母也从来没有否定我已被送养,也从来未曾要求我尽赡养 义 义务。现原告提出要我尽赡养生父母的义务缺乏事实依据 与 与法律依据。

 至于说 xxxx 年我回 xx 市居住的原因 , ,那是因为我的工作单位在 xx 市。刚回 xx 市时,因单 位 位临时解决不了我的住房问题,才暂居住在生父母家里, 并 并不像原告起诉状中所称是“由于生活困难”才搬回 xx 市 市“与生父母兄弟姊妹一起生活”。xxxx 年生活并不 困 困难,我养父母家庭的生活更不困难,这有证人证明。原 告 告企图用“生活困难”搬回 xx 市,来否定既成的收养关 系 系,没有事实依据。

 2、原告在诉状中称:xxxx 年 , ,被告田 x 恒出卖了南河街 13 号个人住房,又到父母的 院 院子里建房,今年 4 月 17 日,将所建房屋卖掉得款 15 6 6000 元,被告独吞。要求人民法院将 156000 元 追 追回,除了父母拿出一部分外,其余的钱由兄弟姊妹共同 所 所有。

 事实是这样的:xxxx 年我从工作单位和工友 处 处借钱买下

 xx 街 xx 号房屋,从生父母家搬出后,就一 直 直住在那里。因为邻居不断侵占生父母家的空闲宅基地, 不 不得已,1981 年生父母找我协商,要求我在空闲宅基 地 地上盖房子。同年建房时,除了使用出卖 xx 街 xx 号的 房 房款外,工作单位还给了我部分砖块和石灰。当然,兄弟 姊 姊妹也帮了几个工,这我不否认。今年 4 月 17 日,市政 建 建设管理局因拓宽公路,需要拆迁我住的房屋,将我的房 屋 屋作价 15600。元作为补偿,这完全是我个人的财产 , ,房产证上的所有权人清清楚楚地写着我的名字。原告在 诉 诉状中说这是全家人的共同财产,是毫无道理的。当然, 在 在我盖房时,原告也帮过王,其工钱要求归还,合情合理 , ,我同意算清。

 综上所述,答辩人认为,我国《收养法 》 》第二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养子女与生父母及其他近亲属 间 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因收养关系的成立而消除。既然我与 伯 伯父田 xx 之间形成合法的收养关系,那么我和生父母之 间 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已经不存在了,对于生父母也就没有了 法 法律上的赌养义务。但今后我个人仍愿在物质上帮助生父 母 母,使老人幸福地度过晚年。但这只是我个人的心愿,并 不 不是应尽的义务。市政建设管理局因拆迁补偿给我的 15 6 6000 元,是我个人的合法财产,他人无权争要鉴于上 述 述事实,我恳请法庭依据事实和法律公正决断,驳回原告 的 的诉讼请求,维护我的合法权益。

 此致

 xx 市 xx 区 人 人民法院 附:1、本答辩状副本 2 份。

 2、生父田 x 波 波、生母李 xx 证言,证实答辩人被收养的事实。生父母 住 住本市 xxx 区 xx 村 xx 号。

 3、XX 街 XX 号房产 证 证复印件一份。

 答辩人田 X 恒 xxxx 年 x 月 xx 日

篇六:原告错列被告主体答辩状

答辩状范文 各位读友大家好,此文档由网络收集而来,欢迎您下载,谢谢 答辩状张国栋再审

 ?

 状 辩 答ﻭ答辩人:张国栋,男,汉族,1972年8月1日生,住漯河市郾城区孟庙镇五里岗村 2组 39 号。

 被答辩人:漯河市龙和汽车运输有限公司。

 ?辩答被与人辩答ﻭ人侵权赔偿纠纷再审一案,针对被答辩人诉求及理由答辩如下:

  清实事权侵的人辩答对人辩答被、一ﻪ楚。

  押扣人辩答被,明查经已中审二、一ﻪ答辩人车辆的事实,被答辩人也明确表示是在一审庭审后将车辆归还答辩人。该事实说明被答辩人扣押答辩人车辆三个多月,致使答辩人大型营运货车不能正常运营,造成极大损失的侵权事实是毋庸置疑的。

 被答辩人所说的抵押不能成立,首先被答辩人所说的保证书并非抵押合同,无论从形式和内容上看均不符合抵押的要件.其次,根据法律规定,

 抵押需办理登记并不转移占有。该车辆为贷款购买的营运车辆,扣押车厢每天损失数千元,从实际上也不可能用于转移占有的抵押.即便被答辩人办理抵押登记不扣押占有车辆,本案损失也不会发生.同时一审查明被答辩人在扣留车辆后,答辩人多次持证明车辆所有权的相关手续向被答辩人索要车辆,均无果才诉至法院的,更证明了并非交付抵押的事实。第三,当事人孟晓军书写的保证无任何效力。孟晓军并非车辆所有人,不可能有证明其拥有所有权的任何证据,被答辩人也未提供其能够证明车辆为孟小军所有的任何证据就扣押车辆,显然违法。

 ﻪﻭ二、被答辩人对车辆归答辩人所有,扣车侵犯答辩人权利的行为是明知的,造成损失及损失进一步扩大的责任完全在被答辩人,被答辩人应当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据证音录的供提人辩答中审原ﻭ证明,在被答辩人扣押答辩人车辆后答辩人多次找到被答辩人,并提供了车辆所有权的证明,但被答辩

 ,明证以可此由.辆车还归绝拒均人ﻪ第三人孟晓军与被答辩人所扣车辆无关被答辩人是明知的,扣押车辆的目的是逼迫答辩人再去逼迫第三人,使第三人在被逼迫下再为其找其他人,被答辩人对其错误扣押的行为心知肚明且是故意为之。该事实已经被答辩人一审出庭的王金鑫经理明确。

 车辆被扣押的当天,答辩人接到了修理厂老板的告知电话就立即与被答辩人联系索要车辆,但遭到拒绝;答辩人又持有挂靠合同,挂靠单位证明、购车证明等相关证明所有权的手续要求被答辩人归还车辆,被答辩人拒绝后又通过 110 报警处理,被答辩人仍然拒绝,才造成了损失进一步扩大的后果。如果被答辩人在答辩人索要车辆时停止违法行为归还车辆,通过法律途径解决问题,根本不可能造成损失的发生,更不可能造成损失的进一步扩大.因此,被答辩人在明知扣押车辆为答辩人所有,扣押会造成答辩人严重损失的情况下仍然违法扣押车辆,给答辩人造成的损失,被答辩

 人应当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被、三ﻪﻭ答辩人是答辩人的直接侵权人,答辩人要求被答辩人承担全部损失合法、合理。

 损偿赔并还返有占为由案的案本ﻪﻭ失,而占有答辩人车辆并造成答辩人损失的是被答辩人,根据《侵权责任法》第十条的规定,答辩人向直接侵权的被答辩人索要车辆和损失赔偿合法合理。至于被答辩人认为其他人对其造成影响,是被答辩人与第三人或者其他人之间的关系,与答辩人无关。因此,请法院查明事实,依法驳回被答辩人申请,支出答辩人申请。

 答辩人:张国栋6102

 年ﻪﻭ3 月16 日再审答辩状

 ? 答 审 再ﻭ辩 状

  X 年 XX91,族汉,男,某丁:人辩答ﻪ月X日生,四川省自贡县人,个体工商户。

 ? :码号证份身ﻭ ?源海市明昆:址住ﻭ庄XX 号

 等某丁诉某张、某李就现ﻪﻭ人人身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再审申请作以下答辩:

 一、无任何证据证明丁某等人与李某发生了拉扯.

 从

 公安机关的询问笔录看,只有李某和其子张某的口述,上述二人属于直系血亲,并且是争吵事件的参与人,无任何可信性,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依据.

 二、新生儿与半个月前的争吵并无任何关系. 、1

 生新是吵争的前月个半明证据证ﻪ儿死亡的原因或诱因。6102、2

 ?ﻭ年X月X日发生争吵,X 月 X 日新生儿死亡,期间到底发生了何事不得而知。

 、3

 的亡死儿生新量大是入吸肺水羊ﻪ真正杀手,新生儿羊水肺吸入的原因多种,新生儿不可能因母亲与人争吵情绪激动,吸入羊水长达5天,出世后为母不平抑郁而终。

 、4

 昆、号 XX 第字定鉴法心中鉴ﻪ明法医院司法 1

 字鉴法心中定鉴ﻪﻭ第 XX号,鉴定结论违反最基本的医学常识,鉴定结论荒唐,请求法院指定权威中心重新鉴定。

 三、一、二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请求高院依法提审.

 ? 致此ﻭ

  院法民人级高省南云ﻪ

  2

 审再件案事民日月年

 :人辩答ﻪ答辩状

 状辩答审再件案事民ﻪ

  :员判审、长判审的敬尊ﻪ ?:先首ﻭ感谢瓜州县人民法院能够,对原告诉我的当事人雇员人身伤害赔偿案提起再审。

  安院法民人县西安原对,人事当的我ﻪ民一初字第 28 号民事判决不服,先后向安西县人民法院和安西县人民检察院提起申诉,得到了两院的重视和支持给了我们一个重新申辩和举证的机会,现在我就原告起诉书中,将原被告双方依法成立的承揽加工关系主张为雇佣关系的不实诤讼,做如下答辩:

 ?院法民人高最ﻭ《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规定,“承揽人在完成工作过程中对第三人造成损害或者造成自身损害的,定作人不承担赔偿责任”。因此正确判定雇佣关系和承揽加工关系就成了本案的关键性问题。

 要辩明这个问题,首先应当明确承揽和雇佣的法理定义,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

 251 条给承揽合同的定义是“承揽合同是承揽人按照定作人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给付报酬的合同,承揽包括加工、定作、修理、复制、测试、检验等”。在法学理论上“雇佣关系是指受雇人在雇佣人指示,监督下为雇佣人提供劳务,由雇佣人支付报酬的

  立成否是系关佣雇别甄,”系关动劳ﻪ的主要标准是法理上的“控制理论”它是以雇员对顾主产生的人身依附关系为基础,体现为雇员为雇主的利益在雇主的控制或监督、指示下履行某种行为,控制即管理,本案中原告为被告加工产品的过程是以自己的技术、设备和劳力按照被告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被告给付报酬的过程,承揽加工关系的主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同时被告人在原告加工产品期间,只提供原料,强调注意安全生产,验收产品,支付报酬,即没有给原告设定工作时间,下达工作任务,也没有控制、监督和干涉原告人的来去自由,双方均处在平等的法

 律地位,原告完全具有独立性,承揽关系的要件具备,怎么能认定为雇佣关系呢?

 ?性共的系关揽承与佣雇就,次其ﻭ与特性许多文献资料都有详尽的阐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国人民大学民商法博士刘淑华、中国政法大学教授冯晓青、还有被称为中国一流的法律咨询平台的北京市证泰律师事务所资深律师及一些司法实践专著,都对此做了近呼相同的深入细质的注解.一是雇佣合同是以直接提供劳务为目的,承揽合同则是以完成工作成果为目的,提供劳务仅仅是完成工作成果的手段.重在有形成果的体现,本案中原告人以交付成品棺材为工作目的为定做人提供有形成果,并以此取得报酬,原告付出的劳动是为了完

  是不即的付交告原此因,果成作工成ﻪ该成果的某个组成部分,又不是单纯的给老板打工赚钱,更不是诸如看大门、当保姆之类的无具体劳务形态的雇佣关系,由此可见本案具有非常明确的承揽

 特征。二是:雇员的劳务具有从属性,表现为雇员在劳动时应当服人雇主的安排、指挥;而承揽关系中定作人和承揽人地位平等,承揽人对于其经营范围内的工作安排有完全的自主权,定做人无权干涉,本案中被告人正是基于双方是承揽关系、地位平等,才没有对原告人在承揽本店生意的同时还在外面承揽别人的生意自己挣钱的行为进行干涉。几年来原告分别在县城、环城、三道沟、南岔、踏实等地自行承揽加工棺材,仅知道姓名的就有李万德、王生龙、路立胜、聂跃军、王雄、王培义等6人之多做棺材 10多付,而从未向被告人交过一分钱,同时原告还借工作场所之便以承揽人和牵头人的身份先后分别与王兴义、王发明、张明祥、王发权、王发元、谢国兵、罗梁等 10 多人为死者打地穴、穿衣服、整容等都是时间自己支配、报酬自己全得与被告豪无关系,所有这些均有人证和书证可当庭质证。如果这样的关系还算是雇佣关系,那么雇主岂不是白痴,让雇员

 变成了雇主。三是雇员的劳务具有专属性,雇员一旦被雇主选定非经雇主同意不能有第三人代服劳务,而承揽关系中承揽人可以将承揽的工作、部分交给第三人来- 完成,本案中原告人不但将自己在外面承揽的活放在被告的店内加工,

 ﻪﻭ自己挣钱。而且将被告定做的产品交由第三人陈世俊等人代为加工,原告按天发给人家 20 元的劳务报酬,自己从中剥利.这些事实均有人证、书证,我认为原告与陈世俊的这种关系才是真正意义上的雇佣关系。四是雇佣关系中就报酬的给付一般为继续性契约,而承揽则是以一次性给付为原则。几年来被告根据产品销量和库容能力间断性、不定期将原材料先后交由包括原告在内的 8 名民间工匠加工产品,每次加工时双方约定加工数量、质量要求、设备使用、加工报酬、安全责任等相关事宜,实行按件计酬,在每批加工完成交付成果后一次性付清报酬,双方的承揽关系即告终结。如此周而复始。而不是按工作期限约定报酬,

 也没有固定的工资标准和奖罚制度,更没有长期性和永久性的契约,这一点也足以说明承揽关系的存在。

 鉴此:不论从法学理论看还是从司法解释说,针对本案案情进行剖析我们不难看出,本案中原被告双方的行为事实与雇佣关系所必备的法律要件相差甚远,而与承揽关系所必备的法律要件相互应证自然吻合,我认为本案原被告双方的法律关系只有是承揽关系,也只能是承揽关系。

 ?赘外另ﻭ述二点:

 一是被告人在每个阶段加工开始前,都要向包括原告在内的工匠再三讲明安全注意事项,有时还另外鉴定一份书面安全责任书因为安全一旦出了问题就不仅仅是承揽人受害,

 可很ﻪﻭ能要殃及被告的生命财产安全,本案中被告人和原告鉴定了安全责任书并告知让其加入工伤保险,但原告均以各种托词,不予理会,因为双方属于承揽关系,被告只有告知责任,没有强制责任,终究原告还是自食其果。

 的案本就是二ﻪﻭ定性问题我们通过网络向北京市证泰律

 师事务所资深律师进行了咨询,通过对案情的详细描述,他们的结论也是肯定的,即原被告之间应该是承揽加工关系。答辩状范文:行政答辩状说明

 法律文书作为法律事务的文字载体,在当今社会愈来愈受到重视,其中关系到诉讼的法律文书尤其如此。书村网XX 为大家总结了答辩状范文:行政答辩状说明,希望大家喜欢。

  称名书文写,题标即

 部首、一ﻪ“行政答辩状”。

 .文正、二ﻪﻭ1

 ?ﻭ当事人栏:

  位单的人辩答写列接直,下之题标在ﻪ全称和住所。接下去另起一行列写该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电话。然后,再另起一行逐一列出委托代理人及其姓名、职务.

 2.案由部分,主要写明对原告某某因何项具体行政行为起诉进行答辩;对何时收到起诉状副本,可写可不写。具体写法例如:“答辩人对原告 (公民的姓名,或者法人、其他

 组织名称)提起 (案由,即具体行政行为名

 称)诉讼一案,答辩如下: “或者写:“答辩人于 年 月 日收到你院转来原告 提起 之诉一案的起诉状副本,现提出如下答辩:"

 3。答辩部分。答辩的论点和论据是答辩状的主体部分,大体包括以下一些内容:)1(

 行进分部实事情案就ﻪﻭ答辩

 对原告在起诉状中所叙述的案件事实经过与实际情况不符的地方,首先必须明确提出,予以纠正,以正视听。如果起诉状中所说的事实存在,也应当明确表示,说明事实没有出入。)2(

 ?具就ﻭ体行政行为的正确性进行答辩

 行ﻪﻭ政诉讼法第三十二条规定:“被告对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应当提供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根据这条规定,可以按照案情的不同情况,分别采取以下几种答辩方法:

 ①认为自己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完全正确的,则明确指出原告起诉无理。必须针对原告起诉的论点,提出确实充分的证据证明案情事实,列举有关的法律、法规,并适当摘引其相应的条款,

 进行辩驳,说明自己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所适用的实体法和程序法都是正确的。

 ?改明阐须还,关机议复是果如告被ﻭ变原具体行政行为的理由、根据及其对原告是否有利。

 ②认为自己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有欠缺的,先就具体行政行为的正确部分,根据事实、证据以及法律和法规进行答辩,然后再实事求是地说明具体行政行为也存在某些不妥之处,并提出改正意见。

 ③

 的出作己自到识认者或现发经已ﻪ具体行政行为确属不当的,在答辩状中不再进行答辩,可以直接承认原告起诉的理由和请求正确,表示愿意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这样,受诉人民法院将对该项行政诉讼暂停进行,等待原告在被告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后提出撤诉.届时,原告即使不提出撤诉,也将根据被告重新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变更诉讼请求。

 (3)就法定程序方面进行答辩答辩状范文:行政答辩状说明是不是很有意义呢?愿您能写出适合自己的应用文档,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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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七:原告错列被告主体答辩状

:

 ___________________

  民事应诉答辩状范本

  日期:____年____月____日

 答辩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被答辩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答 辩 人 就 被 答 辩 人 提 起 ____________ 纠 纷 一 案 答 辩 如 下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请求事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1、请求驳回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2、本案诉讼费用由原告承担。

 事实和理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答辩人_________不应该对_______的________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被答辩人以__________为由,要求答辩人承担赔偿责任,没有任何法律依据。

 答辩人_________和_______的_____之间没有直接的因果关系,______并不会必然导致__________。

 综上所述,答辩人认为,被答辩人的起诉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请求法院依法驳回其诉讼请求

 此致

 ________人民法院

 答辩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年_____月______日

 附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答辩书副本______份。

 证据材料_______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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