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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区矫正对象书面报告模板6篇

时间:2022-11-15 13:25:02 来源:网友投稿

社区矫正对象书面报告模板6篇社区矫正对象书面报告模板 社区矫正对象登记表矫正单位(司法所): 编号: 入矫日期: 姓名 别名 性别 二寸免冠照片民族 出生日期 文化程度 职业 原政治面 貌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社区矫正对象书面报告模板6篇,供大家参考。

社区矫正对象书面报告模板6篇

篇一:社区矫正对象书面报告模板

矫正对象登记表 矫正单位(司法所):

  编号:

  入矫日期:

 姓名

  别名

  性别

 二 寸 免 冠 照 片 民族

 出 生日 期

 文化 程度

 职业

 原政治面

 貌

 身份 证号

 籍贯

 户 籍所在地

 固定居住地

 婚姻状况

 判决 书号

 判决机关

 判决 日 期

 罪名

  刑种

 原判 刑期

  刑期起止 自

 年

 月

  日 起 至

  年

 月

  日 止 附加刑

  刑期 变动 曾 受何种惩处

 社区矫正期限 自

  年

 月

  日 起 至

 年

 月

  日 止 社区矫正类别

 个 人 简 历 起时 止时 所在单位 职务(职业)

  说明:

 此表由司 法所填写, 内 容必须准确, 与法律文书相符。

  主 要 犯 罪 事 实

  家庭 成员 及 主要 社会 关系 关系 姓名 出生 日期 政治 面貌 工作单位 职务 地址 电话

  同 案 犯 姓名 性别 出生 日期 罪名 刑期 家庭地址

  矫

 正

 方

 案 矫正对象姓名

 矫正单位( 司 法所公章)

  方案制订日期

  江苏省社区矫正领导小组办公室制

  姓 名

 性别

 罪名

 社区矫 正种类

 矫 正 对 象 情 况 分 析

  矫 正 措 施

  矫正责任人(签字):

  年

 月

 日

 司法所长(签字):

  年

 月

 日 说明:

 此表由矫正责任人填写。

 社区矫正对象评审鉴定表

  (

  年第

  季度)

  姓

 名

 矫正单位

  江苏省社区矫正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室制

  姓名

  性别

 罪名

  社区矫正类刑

 个

 人

 鉴

 定 认罪服法情况:

 遵守社区矫正纪律情况:

 参加思想教育、 技能培训情况:

 参加公益劳动情况:

  个

 人

 鉴

 定 计分考核及奖惩情况:

 其他情况:

 今后努力方向:

  矫 正 责 任 人 意 见

 ( 签名 )

 年

  月

 日

 司 法 所 意 见

  司 法所负责人 ( 签名 )

  年

  月

 日

 说明:

 本表为社区矫正对象季度、 年度矫正总结用表, 每季末或年终组织填写。前半部分由矫正对象填写, 后半部分分别由矫正负 责人、 司 法所负责人填写。用后存入档案。

  社区矫正期满鉴定表

  姓

 名

 矫正单位( 盖章)

 填表日 期

  江苏省社区矫正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制

  姓名

 别名

 性别

 民族

 出生 日期

  年

  月

  日 健康状况

 籍贯

 家庭地址

 矫正地

 工作单位

 罪名

 原判法院

 判决书号

 刑期 原判刑期

 附加刑

 原判刑期 自

  年

  月

  日起 刑期 变动情况

 至

  年

  月

  日止 矫正期 原判刑期 自

  年

  月

  日起 矫正 变动情况

 至

  年

  月

  日止 解矫 原因

 解矫日期

 本 人 简 历

 家庭 成员 及 主要 社会 关系

 主要 犯罪 事实

  矫 正 期 间 奖 惩 情 况

  司 法 所 意 见

  (盖章)

 年

 月

 日 县 司 法 局 意 见

  (盖章)

 年

 月

 日 备注

  自我鉴定

  社区矫正对象行政奖惩审批表 矫正单位:

 矫正对象编号:

 姓名

  性别

 入矫日 期

 罪名

  原判刑种及刑期 社区矫正期

 限

 附加刑

 社区矫正类

 型

  奖 惩 依 扰

  司法所 意

 见

  ( 盖章)

 年

  月

 日

 县 ( 市、 区)

 司法局 意

  见

  ( 盖章)

 年

  月

 日

 说明:

 凡提请对矫正对象给予表扬、 矫正积极分子、 记功奖励和警告、 记过处分均填写此表。

  社区矫正对象请假审批表 矫正单位:

 请假日期:

 姓名

 性别

 罪名

 社区矫正类

 刑

 活动范围

 请假目的地

 被访亲属或 朋友基本情况 姓 名 与矫正对象关

  系 职 业 及 工 作 单 位 政治面貌

  家庭住址

 请 假 事 由

 司法所 意见

 (盖章)

  年

  月

  日 县(市、区)司法局 意见

  (盖章)

  年

  月

  日 延期请假 情况

  说明:

 矫正对象请假申请书为本审批表附件一并上交审核。

  社区矫正对象迁居审批表 矫正单位:

  申请迁居日期:

 姓名

 性别

 罪名

 刑种及刑期

 刑罚执行类别

 社区矫正 时间起止 自

  年

  月

  日起 至

  年

  月

  日止 活动范围

 外出目的地

 被访亲属或 朋友基本情况 亲属情况 姓 名 与矫正 对象关系 职 业 家庭住址 政治面貌

 就业(就医)情况

 迁 居 事 由

 司法所意见

 (盖章)

 年

  月

  日 县(市、 区) 司法局意见

  (盖章)

 年

  月

  日 县(市、 区) 公安局意见

  (盖章)

  年

  月

  日 说明:

 1、 此表一式两份, 一份原司 法所留存, 一份随档案移交迁居地司 法所。

 2、 矫正对象迁居申请书应作为本审批表附件一并上交审核。

  二

 台帐类

 社区矫正对象花名册 地区:

 编号 姓名

 性别 出 生日 期 罪名

 原判刑种 及刑期 社区矫正 类

 刑 社区矫正 时间起止 籍贯 家庭住址 工作单位 ( 就业情况)

 解矫 日 期 解矫 原因

  社区矫正志愿者名册 单位:

 序号 姓名

 性别 工作单位及职务 家庭住址 联系电话 结对矫正对象 姓名

 矫正类型 1

 2

 3

 4

 5

 6

 7

 8

 9

 10

  社区矫正对象移交接收清册

  市( 区)

  县( 市、 区)

  镇( 街道)

 派出所:

 今移交社区矫正对象

  名 , 其中, 管制人员

  名 , 缓刑人员

  名 , 假释人员

  名 , 暂予监外执行人员

  名 , 剥夺政治权利人员

  名 。

 附:

 《社区矫正对象移交接收花名 册》, 档案

 份。

 移交单位( 单位)

 接收地派出所( 盖章)

 移交责任人( 签字):

 接收责任人( 签字):

  移交时间:

  年

  月

 日

  社区矫正对象移交接收花名 册 序号 姓名

 性别 年龄 罪名

 原判刑种 及刑期 社区矫正 类型 社区矫正 时间起止 籍贯 家庭住址 备注 1

  2

  3

  4

  5

  6

  7

  8

  9

  10 说明:

 1、 此表一式两份, 移交、 接收单位各一份;

 2、 监狱、 看守所、 法院将罪犯移交进入社区矫正, 矫正对象由于迁居矫正地发生变化, 均用 此表。

  社区矫正对象奖励( 惩处)

 登记簿 单位:

 编号 姓名

 罪名

 社区矫正类型 奖励( 惩处)

 种类 奖励( 惩处)

 原因 奖惩时间 审批机关 备注

  社区矫正对象电话汇报记录簿 姓名 :

  入矫时间:

  解矫时间:

 序号 汇报时间 汇报内容 记录人 ( 签名 )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说明:

 本表用于记载矫正对象周汇报, 每人单独设页, 装订成册, 司法所必须安排值班人员 负责电话记录或报到接待。

  社区矫正工作者走访登记簿 单位:

 矫正对象姓名 :

 序号 走访 时间 走访 地点 访问情况记录 走访人 ( 签名 )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说明:

 此表用于记录社区矫正工作者每月 一次对矫正对象家庭、 工作单位、居委( 村)

 的走访情况, 每人每年一页, 装订才成册。

  监督人情况反馈登记簿 监督人姓名 :

 矫正对象姓名 :

 序号 反馈 时间 反馈情况记录 接待、 记录人 ( 签名 )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说明:

 此表用于记录矫正对象监护人( 单位)

 每月 一次对矫正对象在社区的表现反馈情况。

 每人每年一页, 装订才成册。

  集 体 教 育 情 况 记 载 簿

  单位:

  年度:

  江苏省社区矫正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制

  说明:

 1、 此簿专门用于记载对矫正对象的集体教育情况, 由司法所专人填写。

 2、 入矫教育、 解矫教育、 思想教育、 职业技述教育、 辅助教育等各类集体教育均用本簿记载。

 3、 填写内容要实事求是, 真实反映教育情况。

 4、 按时参加教育活动的打“√”, 没有参加的打“X”。

 序号 姓名 上课时间 参 加 教 育 活 动 情 况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21

  22

  23

  24

  25

  26

  27

  28

 考核人

 序号 姓名 上课时间 参 加 教 育 活 动 情 况 29

  30

  31

  32

  33

  34

  35

  36

  37

  38

  39

  40

  41

  42

  43

  44

  45

  46

  47

  48

  49

  50

  51

  52

  53

  54

  55

  56

 考核人

 授课时间

 授课地点

 课时数

 应到人数

 实到人数

 请假人 姓

 名

 旷课人姓名

 授课内 容

 课堂纪律情况

 授课人签名:

 年

  月

 日

 司 法考核意见

 司 法所长签名:

 年

  月

 日

  集体教育情况记载 授课时间

 授课地点

  课时数

 应到人数

 实到人数

  请假人 姓

 名

 旷课人姓名

  授课内容

  课堂纪律情况

 授课人签名:

 年

  月

 日

  司 法考核意见

 司 法所长签名:

 年

  月

 日

  社区矫正档案查阅登记簿 单位:

 序号 查阅 时间 社区矫正 对象姓名

 档号 查阅人情况 查阅原因 批准人 备注 姓名

 单位 职务 证件号及号码

 1

  2

  3

  4

  5

  6

  7

  8

  9

  10

  社区矫正对象请假登记表 单位:

 年度:

 序号 姓名

 罪名

 社区矫正 类

 型 家庭住址 请假目 的地 请假理由 请假时间起止 备注 1

  2

  3

  4

  5

  6

  7

  8

  9

  10

  ...

篇二:社区矫正对象书面报告模板

☆ 作者单位:浙江警官职业学院社区矫正对象经常性跨市县活动相关规定执行问题初探徐 祖 华 摘 要:社区矫正对象外出管理是社区矫正监督管理工作的重要内容,其中“社区矫正对象确因工作和生活需要经常性跨市县活动”情形的日常监管,更是社区矫正的重点、难点和热点,在一定程度上是衡量和检验社区矫正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执法能力与水平的重要标尺。分析研究实际执行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提出加强和改进相关工作的意见建议,能够为矫正实践提供参考。关键词:外出管理

 经常性

 跨市县

 监管执行一、问题的提出2020 年 7 月 1 日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以下简称《社区矫正法》)第 27 条规定,“社区矫正对象离开所居住的市、县或者迁居,应当报经社区矫正机构批准。社区矫正机构对于有正当理由的,应当批准;对于因正常工作和生活需要经常性跨市、县活动的,可以根据情况,简化批准程序和方式。”该规定对社区矫正对象外出或者迁居的条件、批准机关、程序和方式等作出了明确规定,与《刑法》第 39 条、第 75 条和第 84 条等规定保持一致。该规定的创新性在于对社区矫正对象确因正常工作和生活需要经常性跨市、县活动(以下简称“经常性跨市县活动”)情形的审批与管理问题做出了相应规定,既回应了基层社区矫正治理实践的需要,也充分考虑到了当今社会群体在工作模式和生活方式等方面发生的新情况新变化和新需求,体现了立法的实事求是精神和法律的人道主义精神,使得社区矫正对象的外出管理措施与方法更具前赡性、丰富性和灵活性。当然,该规定的创新性也使得社区矫正外出管理工作,特别是涉及社区矫正对象“经常性跨市县活动”情形的日常监管教育活动更富有探索性、挑战性和复杂性。2020 年 6 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联合出台《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在贯彻执行《社区矫正法》第 27 条规定方面,该《实施办法》第 29 条规定:“社区矫正对象确因正常工作和生活需要经常性跨市、县活动的,应当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写明理由、经常性去往市县地名、时间、频次等,同时提供相应证明,由执行地县级社区矫正机构批准,批准一次的有效期为 6 个月。在批准的期限内,社区矫正对象到批准市、县活动的,可以通过电话、犯罪与改造研究2021年第5期社区矫正

 45微信等方式报告活动情况。到期后,社区矫正对象仍需要经常性跨市、县活动的,应当重新提出申请。”该规定对社区矫正对象“确因工作和生活需要经常性跨市县活动”管理问题,在事项审批、动态管理等方面作了相应细化和程序性规定,但并未涉及“确因工作和生活需要经常性跨市县活动”情形界定标准等实质性问题,在实际执行过程中产生了许多困惑和执行难点。二、执行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近期,笔者在认真学习上海、福建、安徽等省市出台的《社区矫正工作实施细则》等制度的同时,对杭州、湖州和金华等地提供的 8 个县级社区矫正机构办理的 10 起社区矫正对象经常性跨市县活动案例资料进行了初步分析。从总体上说,社区矫正机构在健全制度、完善机制、强化措施、加强监管等方面进行了积极的探索与实践,取得了一定的阶段性成果,为全面依法准确贯彻执行《社区矫正法》和《实施办法》相关规定,进一步做好社区矫正对象外出管理工作积累了经验、夯实了基础。但从中也暴露了执行中存在的一些具体问题和风险隐患。(一)完善制度难。由于缺乏明确的上位法律法规和制度支撑,各地在细化规定、完善制度等方面遇到了困难。从部分省市出台的社区矫正实施细则看,涉及“确因工作和生活需要经常性跨市县活动”的情形界定等问题,大多采取与《实施办法》第 29 条规定保持一致的态度,有的在事项审批程序、跨市县活动范围、相关证明材料等方面作了进一步细化。如上海市规定“社区矫正对象确因正常工作和生活需要申请经常性跨市、县活动的 , 一般应提前一个月向司法所提出书面申请 , 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福建省规定“经常性跨市、县活动在福建省行政区域内的,报设区市级社区矫正机构备案;经常性跨市、县活动离开福建省行政区域的,报省社区矫正机构备案。社区矫正对象确因正常工作需要经常性跨市、县活动的,需提供所在工作单位劳动关系、有效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照)复印件、社会保险、派遣证明材料;确因生活需要经常性跨市、县活动的,需提供生活往来的本人、配偶和子女不动产证明材料。”上述情形,除了法律制度支撑不足外,一个重要的原因在于行刑社会化条件下,如果通过列举等方式界定社区矫正对象“确因工作和生活需要”的情形,制度建设任务与压力都很大,且有一定的风险隐患。(二)规范执行难。实践中,一个较大的困惑在于如何准确厘清和把握“确因正常工作和生活需要”情形,与《实施办法》第 26 条第 2 款规定的就医、就学、参与诉讼、处理家庭或者工作重要事务等外出“正当理由”情形之间的区别与联系。笔者认为,“确因正常工作和生活需要”实际上已经涵盖了“正当理由”的情形。但在实践中,存在两者之间不相融、无关联等理解误区,把“确因正常工作和生活需要”情形与“正当理由”情形机械地隔离开来,加之受到经常性外出事由的不确定性、鉴别情形的复杂性、日常监管的艰巨性和安全稳定的风险性等影响,执行中产生了一定程度的“宁左勿右”思想苗头和“从严从紧”现象,影响了法律制度实施的政治效果和社会效果。同时,有的人认为“确因正常工作和生活需要”与“正当理由”情形之间,在外出理由、实际处遇、审批程序和监管要求等方面存在“前者宽、后者严”现象,实际执行中存在一定程度的把关不严、措施不力、监管不实等风险隐患。再者,基层反映准确把握“经常性跨市县活动”徐祖华社区矫正对象经常性跨市县活动相关规定执行问题初探社区矫正

 46的时间与频次问题存在困难。如浙江某山区县社区矫正对象曹某某以从事农业生产为生,家庭较为困难且无其他技能特长,因本地农田等资源较少,申请赴邻县承包种田。但由于农业生产受时令节气等自然因素影响较大,社区矫正机构对曹某某经常性跨县作业的时间与频次等问题难以把握,给外出审核审批、日常监管等工作带来了一定困难。另外,还有一些经常性跨市县经商办企业活动的审批监管,也存在类似的问题。(三)风险防范难。由于缺乏全国统一、规范的“确因工作和生活需要”情形界定标准,省际之间、市县之间、司法所之间甚至是社区矫正机构工作人员个人之间,在具体执行《实施办法》第 29 条规定过程中,可能在执行外出管理规定的宽严程度等方面产生意见分歧和差异现象,影响区域性的执法统一,造成社区矫正工作发展新的不平衡不充分不规范等现象。同时,也极易导致社区矫正机构、司法所及其工作人员自由裁量权过大,留下执法工作隐患和队伍安全隐患。同时,《实施办法》第 29 条规定“在批准的期限内,社区矫正对象到批准市、县活动的,可以通过电话、微信等方式报告活动情况”。在实际执行中,一方面,存在社区矫正对象不如实、不及时报告自己外出活动情况等现象,这使得社区矫正机构或者司法所工作人员难以及时、全面、准确了解和掌握外出社区矫正对象的活动情况及其动态表现;另一方面,在社区矫正对象较长时间批准外出和流动状态下,容易导致部分社区矫正机构和司法所工作人员产生麻痹心理、放松警觉,甚至可能出现习惯于或者过度依赖社区矫正对象通过电话、微信等方式报告活动情况的现象,出现监管空白,留下安全隐患。同时,在疫情防控常态化新形势下,社区矫正对象经常性跨市县活动,也给社区矫正机构统筹做好疫情防控与日常监管教育和安全稳定等工作带来了较大压力。(四)监管教育难。《实施办法》第 29 条规定“批准一次的有效期为六个月。在批准的期限内,社区矫正对象到批准市、县活动的,可以通过电话、微信等方式报告活动情况。”另外,据有关解释,“经常性跨市县活动”的范围覆盖全国。在日常工作中,由于经常性跨市县活动一次性批准时间较长和外出活动情况报告方式简单、要求不严等原因,存在部分社区矫正对象借此逃避监督管理和参加日常教育学习活动等现象,一定程度上造成其他社区矫正对象思想攀比和情绪波动,影响区域内社区矫正活动正常开展和秩序稳定。同时,根据《实施办法》第 28 条第 2 款规定,社区矫正对象外出期间,执行地县级社区矫正机构根据需要,可以协商外出目的地社区矫正机构协助监督管理。从调研来看,部分执行地认为跨市县协调时间紧、手续多、变数大,增强了日常工作量;而外出目的地则担心增加自身监管教育压力,双方之间不同程度地存在积极性不够高、制度执行不到位、异地协管措施不落地等问题。三、需要把握的几个关系从实际执行中反映的情况和困惑来看,准确理解和贯彻执行“经常性跨市县活动”相关规定及其立法精神,社区矫正机构需要重点处理好下列 3 个方面的关系,在确保法律规定得到正确有效执行的同时,依法维护社区矫正对象合法权益,帮助其解决在学习、工作和生活等过程中遇到的实际困难和现实问题,不断提升贯彻执行《社区矫正法》和《实施办法》的政治效果、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犯罪与改造研究2021年第5期社区矫正

 47(一)正确理解和把握“正当理由”与“经常性跨市县活动”的关系。《实施办法》第 26 条第 2 款规定的正当理由“五种情形”,具有以下 3 个特点。一是排他性。必须由社区矫正对象本人应到场办理或处理的重要事务或活动,属于他人不可替代的情形如就学等。二是被动性。情形发生或存在并非社区矫正对象可以预见或者故意而为之的,属于被动应对或处理的活动或行为。三是偶发性。此类情形具有突发性、不可预见性,而且经过批准外出活动或行为,可以在一个较短的时间内消除的。如就医、参加诉讼、处理家庭或者工作重要事务等情形。对于“经常性跨市县活动”情形而言,其主要特点在于:一是必需性。社区矫正对象的“确因工作或生活需要”情形在一定时期内客观存在,有些情形可能涉及生存与发展等问题,需要主观努力并必须应对和处理的相关活动和行为,比如需要经常性跨市县作业的客运或货运司机等职业行为,而非外出旅游等非工作和生活所必需必为的活动。二是持续性。该行为或者活动在一个较长的时期如 6 个月内持续或者连续发生或者存续的,需要社区矫正对象经常性、不能间断地跨市县作业或者应对处理。三是稳定性。该行为或者活动外出目的地、事由、活动线路、频次等相对固定,有一定的规律性和稳定性,需要社区矫正对象经常性往返于执行地与目的地之间,动态性、常态化地应对或处理的活动或行为。如跨市县就学就业且每天返回执行地居住,需经常性跨市县处理公司或企业相关业务以及开展营商活动,等等。综上所述,可以看出“经常性跨市县活动”的主要事由是建立在“正当理由”基础上的,只不过其表现形式更为特殊,由此构成了一个较为全面、系统的社区矫正对象外出管理法律制度体系和监督管理内容。两者之间的主要区别在于发生频次、所需时间、监管难易程度等方面存在较大差异。这从《社区矫正法》第 27 条规定相关表述的前后逻辑关系也可以得出这样的推论。(二)正确理解和把握“经常性跨市县活动”与变更执行地的关系。对于变更执行地,《社区矫正法》第 27 条第 2 款规定“因社区矫正对象迁居等原因需要变更执行地的,社区矫正机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作出变更决定”。《实施办法》第 30 条规定“社区矫正对象因工作、居所变化等原因需要变更执行的……”从中可以看出,当社区矫正对象工作或者居所发生变化时,由对象本人自行决定是否需要变更执行地。目前,有一种观点认为,可以通过变更执行地方式以减少或消除“经常性跨市县活动”现象,减轻监管压力、确保矫正安全。从立法精神及其相关规定分析,“经常性跨市县活动”是社区矫正对象在现执行地接受社区矫正期间可能会发生的情形。而且,社区矫正对象在现执行地接受矫正必须符合居住地执行条件,也就是说该对象的工作和生活基础在执行地。哪怕是社区矫正对象因工作、居所变化符合变更执行地条件,但其本人没有提出变更执行地的申请,社区矫正机构不能违规为其办理变更执行地手续。同时,从上述 10 个具体案件来看,有 7 人在执行地所在的地级市范围内或虽属其他地级市但与执行地交界的市县活动;有 1 人系货车司机每日往返执行地与其他市县之间活动,这些对象的共同点在于当日可以实现往返且生活基础均在执行地,此类情形显然不需要变更执行地。因此,上述观点是单纯的底线安全思维和本位主义思想影响使然,既不符合法律规定,也容易形成错误的工作导向,产生执法风险和隐患。(三)正确理解和把握“经常性跨市县活动”与促进就业、保障合法权益的关系。实践表明,帮助有劳动能力、有就业愿望和需求的社区矫正对象实现就业,是社区矫正徐祖华社区矫正对象经常性跨市县活动相关规定执行问题初探社区矫正

 48机构困难帮扶工作的重点,是促进社区矫正对象再社会化、防范和减少再犯罪现象的重要措施。在上述 10 个社区矫正对象经常性跨市县活动案件中,有 9 人因工作或就业需要;1 人因经常性赴省城医院陪护身患重病孩子的生活需要。可见,工作和就业需要是社区矫正对象经常性跨市县活动的主要原因。从上述 9 名社区矫正对象跨市县工作或就业情况分析,一是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带来的发达交通、便捷工具以及就业环...

篇三:社区矫正对象书面报告模板

矫正人员日常矫正情况报告表 矫正单位:

  年

  月

  日 姓名

 罪名

 矫正类别 监管 等级 普管级 家庭地址

 联系电话 矫正 起止时间

 社区矫正人员日常情况 主要 社会 活动 情况

 遵纪 宗法 及个 人思 想情况

  接受 监督 管理 情况

 社区 矫正 人员 日常 矫正 情况 参加 教育 学习 情况

 参加 社区 服务 情况

 身体情况及病情复查情况 (保外就医的社区矫正人员填写)

 社区矫正 人员签名:

  年

 月

 日 司法所 意

 见

 签名:

  年

 月

 日

  说明:1、此表全面反映社区矫正人员本月的矫正及思想情况,除最后一栏由司法所填写外,其他均由社区矫正人员填写。

篇四:社区矫正对象书面报告模板

矫正对象思想汇报情况登记表 矫正单位:

  司法所

 矫正对象:

 刑罚执行类别:

 时间

 方式

 是否按要求汇报

 司法所工作人员签名

 备注

 月

  日

 月

  日

 月

  日

 月

  日

 月

  日

 月

  日

 月

  日

 月

  日

 月

  日

 月

  日

 月

  日

 月

  日

 月

  日

 月

  日

 月

  日

 月

  日

 月

  日

篇五:社区矫正对象书面报告模板

矫正对象书面思想汇报

 第一篇:

 在工作上。作为一名社区矫正人员,我时刻都严格要求自我,努力工作,不等不靠,在工作中我严格以社区矫正人员的标准来要求自我,牢记社区矫正誓词,克服并纠正自身存在的问题,工作中大胆负责,遇到困难挺身而出。牢记司法所对我的培养和教育,吃苦在前,享受在后,能够脚踏实地任劳任怨的工作,并能够根据实际情景合理做好前后保障工作,为我系的工作尽职尽责。另外在做好本职工作的同时能够虚心学习其它各相关专业,力求做到一专多能,以更好地为师生服务。

 在生活中。我认为:为师生服务不仅仅能够体此刻大事上,的是体此刻平常的一些细节上,平时不能不屑于做小事而在等做大事,人有云:一屋不扫何以扫天下所以要从小事做起,从身边做起。日常的生活中,我一向都以一个社区矫正人员的标准严格要求自我,遵守社会公德,发挥社区矫正人员的模范带头作用,进取团结同事,热心助人,主动帮忙其他同事做一些力所能及的事。作为在司法所的关心和培养下成长起来的清洁员,单有一腔热血和为人民服务的热情是远远不够的,还需要有坚实的科学文化知识作为基础,所以,我进取的利用业余时间学习,以求不断的充实自我,加深理论文化知识,从而更好的为广大职工服务。

 第二篇:

 社区矫正对象钱某某因犯故意伤害被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自2019 年 10 月 10 日起至 2021 年 10 月 9 日止。钱某某 2019 年 10 月 12 日到司法所报到并接受司法所的监督管理,后抱着侥幸心理 思想汇报没有如实书写,内容抄于网络范文等问题违反了《云南省社区矫正实施细则》被县司法局给与书面警告一次。之后,钱某某不仅未认真悔改,反而更加放飞自我,视法律为儿戏。屏边县人民法院于 2020 年 7 月 21 日裁定钱某某撤销缓刑,收监执行。

 第三篇:

 根据 2020 年《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的规定,社区矫正人员应当定期向司法所报告遵纪守法、接受监督管理、参加教育学习、社区服务和社会活动的情况。

 发生居所变化、工作变动、家庭重大变故以及对其矫正产生不利影响人员的,社区矫正人员应当及时报告。由于进入社区矫正的群体大多数是社区矫正,对于这思想汇报如何撰写是颇为困扰的,因思想汇报并没有模板,因人而异。所写思想汇报会存入个人档案,作为社区矫正依据。个人在矫正之中的感想写一下。但是到了实际要写,而且要每个月都写的时候,仿佛又没有什么可以写的。

篇六:社区矫正对象书面报告模板

矫正对象书面思想汇报

 第一篇:

 作为一名社区矫正对象,我一向以一名社区矫正对象的准则要求自我。严格规范自我的行为,同时也在思想上提高自我的觉悟,进取为成为一名光荣的缓刑人员而准备着。因为我明白,对于社区成员的要求是十分严格的。下头是我这一年中的思想转变,请司法所审核。首先,是我对于矫正的认识。

 我深知社区矫正的重要性,但那时只是觉得成为一名社区矫正对象是及其光荣而神圣的。可是奇偶随着年龄的增长,异常是成为一名社区矫正对象之后,我开始对矫正有了更加深刻的理解,对于社区矫正这个称呼的含义有了更加深切的体会。民族,不仅仅是昌盛,民族腹腔的指路人,更是扎根群众,服务人民的公仆,更是为千千万万百姓支撑一片天的擎天巨柱。配得上被称为社区矫正的人,都是那些将群众利益放在心上,舍得下小我的人。从某种意义来说,矫正这两个字等同于无私与风险的高尚品德,和天下为公的宽广心境。

 有了这些认识,就更加坚定了我要成为一名社区矫正对象的决心,也使我更加严格的要求自我。其次,是我对于职责的认识。人的一生都离不开职责。小到对家庭的职责,大道对工作的职责。而对于矫正来说,不仅仅要肩负对家人的职责,对社会的职责,还要肩负对人民的职责。

 第二篇:

 社区矫正对象钱某某因犯故意伤害被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自2019 年 10 月 10 日起至 2021 年 10 月 9 日止。钱某某 2019 年 10 月 12 日到司法所报到并接受司法所的监督管理,后抱着侥幸心理 思想汇报没有如实书写,内容抄于网络范文等问题违反了《云南省社区矫正实施细则》被县司法局给与书面警告一次。之后,钱某某不仅未认真悔改,反而更加放飞自我,视法律为儿戏。屏边县人民法院于 2020 年 7 月 21 日裁定钱某某撤销缓刑,收监执行。

 第三篇:

 根据 2021 年《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的规定,社区矫正人员应当定期向司法所报告遵纪守法、接受监督管理、参加教育学习、社区服务和社会活动的情况。

 发生居所变化、工作变动、家庭重大变故以及对其矫正产生不利影响人员的,社区矫正人员应当及时报告。由于进入社区矫正的群体大多数是社区矫正,对于这思想汇报如何撰写是颇为困扰的,因思想汇报并没有模板,因人而异。所写思想汇报会存入个人档案,作为社区矫正依据。个人在矫正之中的感想写一下。但是到了实际要写,而且要每个月都写的时候,仿佛又没有什么可以写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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