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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弱势群体的司法保护

时间:2022-11-24 14:40:04 来源:网友投稿

zoޛ)j馟iC?t|]ם5]ӯiim5m5mmv]6MtmO饨ky口号和主张进入实然操作层面,就不得不面对大量难题。实践操作过程中的困难主要集中在如何对弱势群体的界定、降低诉讼费激化了案多人少的矛盾进而增加了诉讼成本、法律援助效率低下、实质权衡损害司法这四大问题上。

(一)问题一:无法界定的弱势群体

司法对弱势群体进行适当的倾斜固然能够满足民众的愿景,无论是基于人权理论,还是司法公正的实现都应当驱使司法如此行为。但是,司法对弱势群体进行保护的前提是能够清晰地界定弱势群体。目前中国学界对于弱势群体的界定五花八门,有资源匮乏说

资源匮乏说主要是指某一群体缺乏经济资源、权力资源等各种资源。如有学者将弱势群体认定为“缺乏政治、经济和社会机会而在社会上处于不利地位的人群”。参见申世涛《法政治学视角下的我国弱势群体被害人权利保护》(《河南社会科学》2010年3月)。,有福利期望说

有部分学者认为弱势群体就是对自身福利有最小期望的群体,即这群人的期望即为基本的生存权。参见姚大志《分配正义:从弱势群体的观点看》(《哲学研究》2011年第3期)。,还有诉讼地位说

有些学者认为弱势群体就是在诉讼中处于不利地位,无法充分利用诉讼程序的群体。参见杨晓玲《弱势群体在诉讼程序中的保障问题》(《中国法学会行政法学研究会2010年会议论文集》)。,以及可行能力说等。这些界定各有其道理,但是这些对弱势群体的界定对于千变万化的案件来说,不具有一般性的实践指导价值。

首先,弱势群体是一个相对概念,不易界定。一般意义上的弱势群体在某些法律关系中并非弱势。如孕妇一般算是弱势群体,但开着宝马对路人进行殴打的孕妇就不能简单地说是弱势群体;一般农民工算是弱势群体,而也仅仅是在劳动合同法的范围内可能被当作弱势群体;一般认为被拆迁户是弱势群体,但某些索要巨额拆迁补偿的钉子户并不能归入其中;一般将资本家作为强势群体,但是与能决定这些商人命运的政府高级官员相比,他们常常自称为弱势群体。对弱势群体的界定并没有我们想象的那么清晰,它是一个相对的概念,与特定的法律关系和法律行为有关

持有同样观点的还有朱苏力老师和李林老师。朱苏力老师认为弱势群体可以通过努力改变自己的命运,而市场经济与人员流动为此创造了这种可能。因此,弱势群体是一个基于特定维度的相对概念。参见苏力《弱者保护与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从孕妇李丽云死亡事件切入》(《北京大学学报》2008年第6期)。李林老师认为,弱势群体是一个相对的概念,在具有可比性的前提下,一部分人比另一部分人在某一方面处于一种相对不利的地位。参见李林《法治社会与弱势群体的人权保障》(《前线》2001年第5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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