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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地下车库非机动车管理制度3篇(范文推荐)

时间:2022-12-29 17:55:03 来源:网友投稿

地下车库非机动车管理制度1  第一条为加强本市非机动车停车管理,保护非机动车所有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共秩序,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自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2023年地下车库非机动车管理制度3篇(范文推荐),供大家参考。

2023年地下车库非机动车管理制度3篇(范文推荐)

地下车库非机动车管理制度1

  第一条 为加强本市非机动车停车管理,保护非机动车所有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共秩序,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自行车、人力三轮车等非机动车停车管理工作。残疾人专用车的停车管理也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市市政管理部门负责本市非机动车公共停车场建设、经营的管理工作。

  规划、国土房管、*交通、物价、质量技术监督等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非机动车停车管理的有关工作。

  第四条 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和城市建设发展的需要,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市政管理、市*交通管理等部门组织编制非机动车公共停车场专业规划,经市人民*批准后实施。

  第五条 车站、医院、商场、展览馆、影剧院、体育场馆和其他大中型公共建筑的非机动车公共停车场的规划和建设,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执行,并落实专人管理或者委托存车服务机构管理。

  第六条 居民住宅区应当设置非机动车公共停车场,委托物业管理单位实施管理;未实行物业管理的居民住宅区,由居民委员会组织实施管理,相关单位应当予以协助。

  第七系 非机动车公共停车场不足的地区,在不影响道路交通的情况下,可以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经有关部门批准在道路范围内划定一定区域作为非机动车道路公共停车场,并设置相应标志。

  在前款规定的情况发生变化时,原批准部门应当撤销已经划定的非机动车道路公共停车场,但应当提前公告。

  第八条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擅自占用道路设置非机动车道路公共停车场。

  临时占用道路设置收费的非机动车公共停车场,应当依法缴纳占道费。

  第九条 非机动车公共停车场必须对公众开放,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擅自停止使用非机动车公共停车场或者将其挪作他用。

  鼓励单位内部非机动车停车场向社会公众开放。

  第十条 设置收费的非机动车公共停车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地面铺装,设置固定或者活动式围栏;

  (二)设置存车标识牌、存车收费价格公示牌、经营管理单位的标志及其监督电话,划定存车标线;

  (三)有条件的,设置自行车停放架、遮雨棚房;

  (四)有专人负责服务和管理。

  第十一条 非机动车公共停车场的.经营、管理单位,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行业管理规范;

  (二)建立并落实各项管理和服务制度;

  (三)接受市政管理等行政管理部门的指导和监督检查;

  (四)严格按照批准的范围和标准收取费用,明码标价,给停车人出具收费凭证;

  (五)保证停车场内良好的停车秩序、环境卫生和停车安全。

  收费的非机动车公共停车场,因管理不当造成非机动车丢失、损坏的,非机动车公共停车场的经营、管理单位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二条 非机动车停车人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在非机动车公共停车场或者设有非机动车停放标志的区域内停车;

  (二)在停车场停放非机动车的,遵守停车场的有关管理规定,接受工作人员的管理;

  (三)在收费非机动车公共停车场内停车的,按规定交纳停车费。

  第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在明令禁止停车的道路范围内停放非机动车的,由*交通管理部门依法处罚,并可以暂扣其非机动车辆。

  第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第八条规定,擅自占用道路设置非机动车道路公共停车场的,由市政管理、*交通管理部门依法处理。

  第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第九条第一款、第十条、第十一条第(二)项、第(三)项、第(五)项规定的,由城-管*门责令限期改正,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第(四)项规定的,由价格主管部门依法处理。

地下车库非机动车管理制度2

  1、为了加强学校非机动车停放管理,规范非机动车停放秩序,杜绝车辆乱停乱放现象,营造一个良好的停车环境,特制定本规定。

  2、本停车场为室内非机动车停车场,不对外开放,不提供充电位,不收费,属义务看管服务,主要提供来校上课的老年学员、授课教师、上班工作人员、外单位人员来校办理业务或参加学校活动时的非机动车辆临时免费停放服务,不承担任何形式的保管和保险责任。

  3、非机动车辆按指定区域停放,不得占用其他车辆停放处,严禁乱停乱放。

  4、非机动车辆停放在停车线以内,车身垂直于墙,并在安保人员的指挥下依次停放,不得越线。

  5、安保人员不定时检查车辆摆放情况,对不按规定停放车辆,经劝阻不听者,根据其情节,将按一次警告、二次驱出、三次列入失信名单给予禁停等方式处理。

  6、非机动车停放人员离开前须自行检查非机动车是否锁好,并妥善保管好自己的物品,不得在车上存放贵重物品。若出现车辆或物品丢失等情况,自行负责。

  7、停车区域应保持清洁,不得乱丢杂物,保洁人员应定时保洁。

  8、每天晚上6:30开始,安保人员对停车场停放非机动车辆进行清场。严禁出现过夜车、僵尸车等现象,否则,根据其情节,将按一次警告、二次驱离、三次列入失信名单给予禁停等方式处理。

  9、严禁装载易燃易爆、剧毒或者污染物品的非机车进入本停车场,否则,将其驱离,并终身禁停。

地下车库非机动车管理制度3

  1、学生自行车、电瓶车实行定位停放管理。非机动车必须停放在地下非机动车车库内的学生停车区域,严禁乱停乱放,学生电瓶车严禁占用教师非机动车停车区域充电。

  2、在车库停放的车辆必须办理学校车牌,并悬挂在指定部位(自行车悬挂在车座下方、电瓶车悬挂在车身醒目处)。入库自行锁车,整齐停放,车上不得存放物品,如有遗失,责任自负。

  3、学校在规定时间(6:45——18:30)开启车库大门。学生上课期间取车出校门须凭离校证明。

  4、禁止在非机动车车库或校园内骑车、荡车或发动车。在校内非机动车请推行,避免发生碰撞事故。

  5、服从车管员管理,自觉加强车辆停放的行为规范意识和安全防范意识,自觉爱护车库内的公共设施,维护环境卫生整洁。


地下车库非机动车管理制度3篇扩展阅读


地下车库非机动车管理制度3篇(扩展1)

——地下车库停车管理制度3篇

地下车库停车管理制度1

  2002年10月19日重庆市人民*令第141号发布《重庆市主城区城市公共停车场管理办法》,具体内容如下:

  第一条 为了加强主城区城市公共停车场的管理,保障城市道路安全畅通,根据*《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和《重庆市市政工程设施管理条例》等法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主城区范围内城市公共停车场的建设和管理。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主城区是指渝中区、江北区、南岸区、沙坪坝区、九龙坡区、大渡口区、北碚区、巴南区、渝北区。本办法所称公共停车场是指为社会车辆提供服务的停车场、库、楼,主要包括*投资专项建设的公共停车场(库)、大型公共建筑配套建设的"停车场(库)、社会单位和个人自建对外开展经营服务的停车场(库)、经批准设置的占道停车场(点)等,但为公路运输提供服务的客货运停车楼场除外。

  第四条 市市政行政主管部门主管主城区城市公共停车场的管理工作。各区市政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辖区内城市公共停车场的管理工作。规划、*、交通、物价、建设、国土房管、财政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配合市政行政主管部门搞好城市公共停车场的管理工作。

  第五条 城市公共停车场管理遵循统一规划、合理布局、确保城市交通畅通的原则。

  第六条 鼓励单位和个人投资建设城市公共停车场。

  第七条 市市政行政主管部门会同规划、*交通管理部门根据城市总体规划的要求,负责编制主城区城市公共停车场设置规划,经市*批准后组织实施。

  第八条 新区开发、旧城改造和建设大型公共建筑,应当按照规划要求,配套建设城市公共停车设施,与建筑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按照城市规划的要求,配套建设停车设施。

  第九条 城市公共停车场的设计和施工,必须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技术标准和施工技术规范,其建设设计和施工应当由取得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确保工程质量。

  第十条 城市公共停车场应当用于停放车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关闭或改变用途。关闭城市公共停车场或改变城市公共停车场用途的,必须经所在区规划和市政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第十一条 停车场开展对外经营服务,必须经所在区市政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取得《公共停车场服务许可证》。申请取得《公共停车场服务许可证》,应当提交以下资料:

  (一)停车场设置规划证明;

  (二)停车场安全设施技术资料;

  (三)停车场车位线和交通标志说明资料;

  (四)停车场竣工验收资料。

  经所在区市政行政主管部门实地查勘,对符合条件的,在15日内核发《公共停车场服务许可证》;对不符合条件的,不予核发《公共停车场服务许可证》,并在受理申请之日起15日内书面告知申请人。

  第十二条 停车场开展对外经营服务,必须取得市物价部门颁发的《收费许可证》。城市公共停车场停车收费实行*定价和*指导价两种方式:

  (一)*投资专项建设的城市公共停车场、机场、车站、码头、旅游景点等窗口地区和占道停车场收费实行*定价;

  (二)商场、娱乐场所、宾馆、酒店等建筑物和住宅区露天或地下配套的城市公共停车场收费实行*指导价。*定价和*指导价的收费标准由市物价部门会同市市政行政主管部门研究提出,报市人民*批准后公布执行。

  第十三条 占道停车场应当按照主城区城市公共停车场设置规划进行设置。设置占道停车场的,必须经市市政行政主管部门和*交通管理部门审查批准。申请设置占道停车场,由申请人向市市政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市市政行政主管部门在受理申请之日起15日内,会同市*交通管理部门研究后,作出批准或不予批准的决定。

  禁止在城市主干道、重要交通次干道和人行道设置占道停车场,禁止在室内公共停车场周围100米范围内设置占道停车场。限时占道停车场必须按照批准的时段停放车辆。

  第十四条 城市公共停车场应当做到:

  (一)健全停车场防火、查验等内部管理制度;

  (二)保障停车安全,杜绝事故隐患,防止车辆丢失、损坏;

  (三)在显著位置设置统一的城市公共停车场标志牌;

  (四)车位线清楚,车辆停放整齐,并保持环境整洁;

  (五)公示物价部门核定的停车场收费标准;

  (六)使用统一的停车专用票据;

  (七)管理人员佩戴统一的服务标识。

  第十五条 在城市公共停车场停车应遵守以下规定:

  (一)听从停车场管理人员指挥;

  (二)登记停车,按规定交纳停车费;

  (三)在停车场严禁吸烟和使用明火;

  (四)不得在停车场内洗车、修车以及上下货物。

  第十六条 经批准实行对外经营服务的城市公共停车场,由市市政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发放税务部门印制的停车专用票据。停车收费不使用统一的停车专用票据的,当事人有权拒绝交费。

  第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不按照城市规划要求配套建设城市公共停车设施的`;

  (二)城市公共停车设施没有和建筑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的;

  (三)擅自关闭城市公共停车场或改变城市公共停车场用途的。

  第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除予以取缔,没收违法所得外,并处3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取得《公共停车场服务许可证》对外经营服务的;

  (二)占道设置停车场未履行相应手续的。

  第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2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一)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的;

  (二)未按物价部门核定的收费标准进行收费的。

  第二十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在城市公共停车场违反规定停车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50元以上2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一条 城市公共停车场经营者违反本办法规定,造成停放车辆或人员人身、财产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第二十二条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单位和个人,由市政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市政管理监察执法队伍实施行政处罚。对违反本办法规定,需要实施其他行政处罚的,由相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处理。

  第二十三条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单位或上级行政机关予以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一)违法审批设置占道停车场的;

  (二)不按规定核发《公共停车场服务许可证》的;

  (三)不按法定权限和程序进行行政处罚的;

  (四)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

  第二十四条 当事人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2002年12月1日起施行,《重庆市主城区公共停车库(场)建设管理办法》(市*令〔1998〕第12号)同时废止。

  第二十六条 其他区县(自治县、市)城市公共停车场管理,可参照本办法规定执行。

地下车库停车管理制度2

  为保证本停车场的公共秩序及安全,特制定管理规定如下:

  一、本车场为小区内居民及访客停放机动车辆提供服务,进入小区地下停车场的所有车辆都应遵守本规定。

  二、享有认可停车位的车辆,应按规定及时缴纳认可证费用。外来车辆应缴纳临时停放费用。

  三、在本车场办理固定泊位的车辆应办理“车辆综合保险”。

  四、进场车辆,应主动出示停车证明,接受工作人员检查。

  五、按箭头指示方向行驶,不得鸣号,按规定车位停放,限速5公里。

  六、在本停车场停放车辆人员,均有责任维护车场各种交通标识和设备设施的完好,并对意外损坏行为承担赔偿责任。

  七、服从车辆管理员的调度和指挥,将车辆停在指定位置。享有固定停车位的.车辆不得擅自停放在闲置车位,不得有妨碍其他车辆停放的行为。

  八、不得堵塞消防通道、进出车路口,不得驶入人行道、草坪。

  九、停车使用的收费单据、证明及其他票据,所有权为车场,任何仿造均无效,发现后立即没收并追究其责任。

  十、不得在场内试刹车、练习或修理车辆,禁止装载有毒、易燃易爆物品和其他危险品的车辆停放。有滴漏机油等现象必须清洗干净。

  十一、保持停车场的清洁卫生,车内垃圾应放置在车场指定的容器内,不乱丢杂物、随地吐痰或在停车场内清洗车辆等,不得在停车场内起卸货物或存放物品。

  十二、严禁在场内加、放燃油和保养车辆,特殊情况,须经同意,并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

  十三、场内严禁游逛、赌博、喧哗、打闹和其他不宜进行的活动。

  十四、车辆停泊后,应关闭发动机,摇上车窗、锁好车门及行李箱,勿将贵重物品留在车内,车场出入卡要随身携带。如因违反本规定引起车辆损坏、附件和车内财物丢失等,本车场概不负责。

  十五、未经同意,任何车主不得随意更改、转让车位。应做到车、位相符,否则按自动放弃处理。

  十六、停车场管理员有权采取适当行为维护车场秩序,处理停车场发生的问题。

  十七、不得刁难、辱骂和威胁车场管理员执行公务。

  十八、本停车场只提供停放服务,停放以外造成的损失不承担赔偿义务。诚望各业主、司机对车场的管理予以支持,积极配合。

地下车库停车管理制度3

  (一)停车场设固定车位及非固定车位,固定车位需对号停泊,非固定车位车辆进入停车场均采取就近泊车原则停泊。

  (二)免费车辆的使用

  免费车辆需由公司总经理签署后,交由车场主管发行免费卡。

  (三)月租车辆的使用

  1、有意租用月租车位的客户可与财务部接洽,由财务部同事全面介绍车场使用及收费情况;

  2、财务部同事与租户签订车位租赁合同,租约复印件交管理处财务部备案,同时知会车场主管车位出租情况。由车场主管发行月票卡。

  3、每月由财务部根据租约的规定时间发单通知、催促承租人交缴租金。

  4、租户在缴完租金后,凭缴款单位由车场主管对卡进行延期。

  5、注意事项:领取月票卡时,需向财务部缴纳100元/张作为押金。如因原卡遗失、损坏等原因,需重做卡时,需向车场主管阐明原因并出示缴款证明后方可重新领卡。

  (四)时租车辆使用方法

  1、车辆驶至车闸旁取得泊车票,闸杆升起;

  2、司机按车道标志指示驶入停车场;(注意服从保安员指挥)

  3、车辆选择车位泊好,锁好车门,离开;

  4、离开车场时,司机驾车并持时租车票驶经收银处缴费;

  5、泊车未到十五分钟者,免收停车费,每小时5元/小时收取;

  6、司机在缴完费后需尽快驶离大厦,以免阻塞车场出入口;

  (五)卸货车辆使用方法

  ——货车进入首层卸货时,需停泊在卸货区内;

  ——卸货车辆必须凭卸货单到出口岗亭处领取卸货车辆停车证,享受免费

  1小时之服务,超过1小时收费标准与时租车辆一致;

  ——货车收费标准与时租车辆一致;

  ——货车在卸货区泊妥后,需迅速卸下货物,并把货物运走;货物不可在

  停车场长时间摆放,且物品看管亦由货主自行负责;

  ——货车在卸完货物、清点完毕后,需尽快离开,以便其他货车进场;

  ——货车离场时,持卸货车辆停车证时租卡到收银处缴费;

  (六)摩托车使用方法

  1、摩托车进场后,由摩托车收费员发卡,一半悬挂于摩托车上,另一半由车主保管;

  2、摩托车必须听从摩托车收费员安排,排放整齐;

  3、摩托车出场时,需由摩托车收费员对卡进行核对后交付保管费方可离场;

  4、摩托车收费标准为一元一张,月保费40元/月。


地下车库非机动车管理制度3篇(扩展2)

——非机动车管理制度 (菁选3篇)

非机动车管理制度1

  北京外卖餐车统一标识或出台非机动车辆管理条例近日,北京市*局副局长张兵在北京市十四届人大五次会议政务咨询会上表示,外卖送餐车将进行统一标识,企业要准确登记车辆、驾驶人、从业人员相关信息。

  在会上,多位*反映随处可见的外卖送餐车存在很大的交通隐患,为抢时间而违反交通规则等现象时有发生,交通意外发生后不便寻找事主,获得赔偿。这与快递三轮车当初面临的情况非常类似。据悉,去年12月初,市*交管局联合行业协会对全市5.7万辆正规快递三轮车统一了车身标识。“下一步对外卖送餐车也将进行统一标识”,张兵表示,“目前交管部门正在与百度外卖等多家外卖公司进行协商。”

  他介绍道,统一标识,实现一车一码,一车一人对应管理。同时,交管部门还要求企业准确登记车辆、驾驶人、从业人员相关信息,方便交管部门在现场处罚时记录并交由所属公司再进行追查。

  张兵还透露,为了规范管理快递三轮、送餐车、老年代步车等各类非机动车辆,今年,立法工作也在研究当中,有望出台《北京市非机动车辆管理条例》。而目前,交管部门正在通过企业方面掌握全市送餐车的相关数据,针对送餐电动车的培训,也将与统一标识工作同步进行。已有多家送餐企业已经接受过相关培训。

  北京市非机动车停车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本市非机动车停车管理,保护非机动车所有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共秩序,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自行车、人力三轮车等非机动车停车管理工作。残疾人专用车的停车管理也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市市政管理部门负责本市非机动车公共停车场建设、经营的管理工作。规划、国土房管、*交通、物价、质量技术监督等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非机动车停车管理的有关工作。

  第四条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和城市建设发展的需要,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市政管理、市*交通管理等部门组织编制非机动车公共停车场专业规划,经市人民*批准后实施。

  第五条车站、医院、商场、展览馆、影剧院、体育场馆和其他大中型公共建筑的非机动车公共停车场的规划和建设,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执行,并落实专人管理或者委托存车服务机构管理。

  第六条居民住宅区应当设置非机动车公共停车场,委托物业管理单位实施管理;未实行物业管理的居民住宅区,由居民委员会组织实施管理,相关单位应当予以协助。

  第七条非机动车公共停车场不足的地区,在不影响道路交通的情况下,可以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经有关部门批准在道路范围内划定一定区域作为非机动车道路公共停车场,并设置相应标志。在前款规定的情况发生变化时,原批准部门应当撤销已经划定的非机动车道路公共停车场,但应当提前公告。

  第八条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擅自占用道路设置非机动车道路公共停车场。临时占用道路设置收费的非机动车公共停车场,应当依法缴纳占道费。

  第九条非机动车公共停车场必须对公众开放,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擅自停止使用非机动车公共停车场或者将其挪作他用。鼓励单位内部非机动车停车场向社会公众开放。

  第十条设置收费的非机动车公共停车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地面铺装,设置固定或者活动式围栏;

  (二)设置存车标识牌、存车收费价格公示牌、经营管理单位的标志及其监督电话,划定存车标线;

  (三)有条件的,设置自行车停放架、遮雨棚房;

  (四)有专人负责服务和管理。

  第十一条非机动车公共停车场的经营、管理单位,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行业管理规范;

  (二)建立并落实各项管理和服务制度;

  (三)接受市政管理等行政管理部门的指导和监督检查;

  (四)严格按照批准的范围和标准收取费用,明码标价,给停车人出具收费凭证;

  (五)保证停车场内良好的停车秩序、环境卫生和停车安全。

  收费的非机动车公共停车场,因管理不当造成非机动车丢失、损坏的,非机动车公共停车场的经营、管理单位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二条非机动车停车人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在非机动车公共停车场或者设有非机动车停放标志的区域内停车;

  (二)在停车场停放非机动车的,遵守停车场的有关管理规定,接受工作人员的管理;

  (三)在收费非机动车公共停车场内停车的,按规定交纳停车费。

  第十三条违反本办法,在明令禁止停车的道路范围内停放非机动车的,由*交通管理部门依法处罚,并可以暂扣其非机动车辆。

  第十四条违反本办法第九条规定,擅自占用道路设置非机动车道路公共停车场的,由市政管理、*交通管理部门依法处理。

  第十五条违反本办法第九条第一款、第十条第十一条第(二)项、第(三)项、第(五)项规定的,由城管*门责令限期改正,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六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第(四)项规定的,由价格主管部门依法处理。

  第十七条本办法自20xx年9月1日起施行。

非机动车管理制度2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非机动车辆管理,保障道路交通的安全、畅通,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和其他有关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非机动车辆是指在非机动车道或者道路右侧行驶的下列车辆:

  (一)自行车:由人力脚踏驱动的、车轮直径51厘米以上的双轮车辆;

  (二)三轮车:由人力脚踏驱动的、车轮直径51厘米以上的三轮(不在同一直线)车辆;

  (三)手推(拉)车:各种人力手推(拉)驱动的、车轮直径51厘米以上的双轮或者独轮车辆;

  (四)残疾人专用车:专供下肢残疾的人单人代步使用的手摇、燃油、电动驱动的车辆;

  (五)助动自行车:用燃油或者电动驱动并具备人力脚踏驱动功能的自行车;

  (六)其他经国家有关部门认定视为非机动车辆的运载装置。

  本办法所称的手推(拉)车的驾驶和行驶,是指由人力手推(拉)驱动该种车辆在道路上行进。

  第三条严格取缔擅自加装各种辅助驱动装置的非机动车辆。在城市中逐步淘汰三轮车和手推(拉)车等落后的运载装置。各市(地)*交通管理部门有权控制辖区内非机动车辆牌证的发放数量。

  第四条国家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部队及其他组织,应当建立和健全群众性非机动车辆安全组织,经常教育所属人员遵守本办法和有关法律、法规及其他规定。

  第五条本办法由各级*交通管理部门负责实施。

  第二章 车辆及驾驶人

  第六条非机动车辆必须经当地*交通管理部门检验合格,领取号牌、行驶证,编打钢印号码(手推、拉车除外)后,方准在道路上行驶。

  号牌、行驶证不得转借、挪用、涂改或者伪造。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自行编打钢印号码。号牌、行驶证、编打钢印号码的收费标准,按国家有关规定核准。

  第七条非机动车辆号牌分为:自行车号牌、三轮车号牌、手推(拉)车号牌、残疾人专用车号牌、助动自行车号牌,以及其他非机动车号牌。

  非机动车辆号牌应当安装在车体明显部位。

  第八条非机动车辆不得改装、拼装,不得擅自安装动力装置。

  第九条非机动车辆必须是经省级以上有关部门依法鉴定定型的合格产品;残疾人专用车、助动自行车还必须是经专业部门鉴定列入《准许在本省申领牌照的产品目录》(以下简称《产品目录》)的产品,《产品目录》由省*交通管理部门会同有关专业部门负责编制管理,并定期对外公布。

  未经有关部门依法鉴定定型的产品和未列入《产品目录》的产品,不予核发牌证。

  第十条非机动车辆必须符合下列条件方可申领牌证,并在道路上行驶:

  (一)自行车、三轮车的车铃、车闸、反射器完整有效。三轮车、手推(拉)车的车厢牢固;

  (二)燃油、电动驱动的残疾人专用车发动机排量不超过50毫升,设计最高时速不超过20公里/小时,车长不超过200厘米,车宽不超过80厘米,车高不超过100厘米(不包括车篷),排气和噪音污染不超过国家规定的标准,转向、喇叭、制动、灯光、后视镜等安全设备完整有效。手摇驱动的残疾人专用车的转向、车铃、车闸、反射器等安全装置完整有效;

  (三)助动自行车发动机排量不超过36毫升,设计最高时速不超过24公里/小时,排气和噪音污染不超过国家规定的标准,转向、喇叭、制动、灯光、后视镜和反射器等主要安全装置完整有效。

  国家标准另有规定的,按国家标准执行。

  第十一条初领非机动车牌证必须持购车发票,单位购买的应当同时持单位介绍信,属个人购买的应当同时持居民身份证或者暂住证,在购车1个月内(边远地区2个月),向车辆使用地*交通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手续。

  在城市购置使用三轮车、残疾人专用车、助动自行车,事前必须向当地*交通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经同意后,方准购置并申领牌证。

  第十二条非机动车必须按*交通管理部门规定的期限接受检验。

  非机动车辆(除自行车外)换发牌证期限一般为3至5年;自行车牌证换发期限由县级以上*交通管理部门根据实际情况自行确定。

  第十三条车辆号牌或者行驶证遗失、损坏的,应当凭车辆和车主身份证,在1个月内向原发牌证机关申请补发、换发。

  第十四条已领牌证的非机动车辆过户或者转籍,应当凭车主居民身份证以及合法的交易凭证或者迁移证明,在1个月(边远地区2个月)内到原发牌证机关办理过户或者转籍手续。

  第十五条非机动车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必须在1个月内办理变更手续:

  (一)改变整车颜色的;

  (二)车主更换家庭住址的;

  (三)调换有钢印的车架或者车把的。

  调换有钢印的车架、车把,必须凭旧部件及新购件发票、行驶证到发证机关办理补打钢印手续。换下的旧部件一律由发证机关收缴销毁。

  第十六条非机动车辆失窃,由车主凭行驶证、车主身份证,向案发地*派出所和原发牌证机关办理报失手续。

  第十七条残疾人专用车、助动自行车和经营出租的自行车等车辆应当按保险部门的规定投保第三者责任险。

  第十八条残疾人专用车(手摇残疾人专用车除外)驾驶人必须领有*交通管理部门核发的操作证。申领残疾人专用车操作证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经县级以上医院和残疾人联合会证明确系下肢残疾者;

  (二)年龄在16周岁以上;

  (三)视力(包括矫正视力)在0.7以上;

  (四)听力:左、右耳距音叉50厘米以上能辨清声音方向;

  (五)具备驾驶残疾人专用车的其他生理条件;

  (六)经*交通管理部门交通安全常识和操作技能测试合格。

  第十九条助动自行车驾驶人必须领有*交通管理部门核发的操作证。申领助动自行车操作证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年龄在16周岁以上;

  (二)无妨碍安全驾驶的生理缺陷;

  (三)经*交通管理部门交通安全常识和操作技能测试合格。

  凡持有机动车驾驶证的,准许驾驶助动自行车。

  第二十条残疾人专用车、助动自行车驾驶人必须在各地规定期限内接受*交通管理部门的资格审验。

  残疾人专用车、助动自行车操作证不得转借、挪用、涂改或者伪造。

  第三章 行驶和停放

  第二十一条非机动车辆驾驶人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遵守交通信号、交通标志和交通标线规定,服从交通警察和纠察人员指挥;

  (二)非机动车辆必须在非机动车道行驶,在没有划分非机动车道和机动车道的道路靠右侧行驶。遇障碍在不影响其他车辆、行人安全通行的前提下,允许借道行驶;

  (三)横穿道路或者转弯前应当看清来往车辆和行人,开启转向灯或者伸手示意,减速慢行;

  (四)不得在车行道上停车交谈;

  (五)不得在道路上学骑非机动车辆;

  (六)超越前车时,不得妨碍被超车辆的行驶;

  (七)不得双手离把,攀扶其他车辆或者手中持物;

  (八)不得牵引车辆或者被其他车辆牵引;

  (九)不得离开车座驾驶非机动车辆;

  (十)不得带耳塞、耳机收听录音、广播;

  (十一)手推(拉)车、三轮车、残疾人专用车、助动自行车行驶时不得并行、滑行、互相追逐或者曲折竞驶;

  (十二)自行车、三轮车通过陡坡、横穿4条以上机动车道或者车闸失效时,必须下车推行;

  (十三)禁止醉酒驾驶;

  (十四)不准在道路上驾驶无号牌、无钢印车辆;

  (十五)未满12周岁儿童不得在道路上驾驶非机动车辆。儿童玩具车不得在道路上行驶。

  第二十二条*交通管理部门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城市市区非机动车辆的行驶路线和时间。

  第二十三条非机动车辆必须在指定地点停放,没有指定地点的,应当停放在不影响其他车辆、行人通行的地方。

  非机动车辆临时停放点由*交通管理部门根据道路条件和交通情况统一定点和管理。

  第二十四条城市新建、改建居民住宅小区、大型定点建筑物和公共场所,必须按规定配置相应规模的非机动车辆停车场(库);停车场(库)的规模和用地范围由城市规划部门审定,并商*交通管理部门同意。非机动车辆停车场(库)不得擅自改变使用性质,确需改变的,应当经城市规划部门和*交通管理部门批准。停车场(库)由建设出资部门或者单位管理和收费。停车场(库)的交通安全监督管理由*交通管理部门统一实施。

  第四章 装载

  第二十五条自行车、助动自行车在城市市区道路上行驶时不得带人,但装有安全座椅的,允许带学龄前儿童1人。

  三轮客车乘人不得超过2人,但允许随乘12周岁以下的儿童1人;三轮货车装载高度超过车厢栏板时不得乘人,非营业性利用空车乘人不得超过3人。以上乘车人不得站立车上,身体任何部位不得超出车身。

  第二十六条自行车、助动自行车载物高度不得超过骑车人双肩,宽度不得超过车把,长度前端不得超过车身,长度后端不得超过50厘米;三轮车、手推(拉)车载物高度从地面算起不得超过200厘米,宽度左右两侧各不得超过车身10厘米,长度前端不得超过车身,长度后端不得超过100厘米。

  第二十七条非机动车辆载物,载质量不得超过下列规定:

  (一)汽胎轮人力车为1000千克;

  (二)钢丝轮人力车为600千克;

  (三)三轮车为300千克;

  (四)自行车、助动自行车在城市市区道路为40千克,在其他道路为60千克。

  残疾人专用车的装载管理,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 处罚

  第二十八条行政相对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没收车辆:

  (一)在道路上驾驶无号牌、无钢印、无合法来历证明车辆的;

  (二)私自编打钢印、制作号牌的;

  (三)擅自拼装非机动车辆的。

  第二十九条行政相对人违反本办法规定,擅自改装非机动车辆或者加装燃油、电动或者其他驱动装置的,处200元以下罚款,并没收改装部件、燃油、电动或者其他驱动装置。

  第三十条行政相对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50元以下罚款和警告,可以并处30天以下扣车:

  (一)违反本办法第十条第(二)、(三)项规定,发动机排量和时速超过规定标准的;

  (二)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第(一)、(三)项规定,未按期办理变更登记手续的;

  (三)未申领操作证或不携带操作证而在道路上驾驶残疾人专用车、助动自行车,或违反本办法第二十条规定不按期接受驾驶资格审验或转借、挪用、涂改、伪造操作证的。

  第三十一条行政相对人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连续2次不参加牌证换发的,处50元以下罚款,责令限期换照,可以并处15天以下扣车。

  第三十二条行政相对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5元以下罚款和警告,可以并处15天以下扣车:

  (一)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一条第(十三)项规定,醉酒后驾驶的;

  (二)违反本办法第六条和第二十一条第(十四)项规定,在道路上驾驶无号牌、无钢印车辆的。

  第三十三条行政相对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5元以下罚款和警告,情节严重的,可以并处7天以下扣车:

  (一)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未按期申请补发、换发号牌和行驶证的;

  (二)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未按期办理过户或转籍手续的;

  (三)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第(二)项规定,未按期办理变更家庭住址手续的;

  (四)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七)、(八)、(九)、(十)、(十一)、(十二)项规定的;

  (五)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关于非机动车装载规定的。

  第三十四条行政相对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以警告并责令纠正;妨碍或影响其他车辆、行人通行的,可以并处5元以下罚款:

  (一)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规定随意停放车辆的`;

  (二)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一)、(二)、(三)、(四)、(五)、(六)项规定的;

  (三)12周岁以上(包括12周岁),在道路上驾驶儿童玩具车的。

  未满12周岁儿童在道路上驾驶非机动车辆或儿童玩具车的,对其监护人处以警告或者5元以下罚款。第三十五条行政相对人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擅自改变非机动车辆停车场(库)使用性质和缩小停车用地的,处200元以下罚款,并责令限期整改。

  第三十六条行政相对人违反交通管理法规,对当场处罚有异议或者当场不能交纳罚款的,可以按有关规定采取暂扣车辆的措施。

  扣压或者暂扣的车辆,其车主超过6个月不到*交通管理部门指定地点领取车辆或者接受处理的,作无主处理。

  第三十七条*交通管理部门对违反交通管理的行为人,可以采取向其所在单位发行为人违章通知书或者组织协助维护交通秩序等教育措施,并因此可以酌情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其处罚。

  残疾人违反本办法有关条款的,可以酌情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第三十八条行政相对人对*交通管理部门所作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九条畜力车的管理由省*厅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本办法的原则另行规定。

  第四十条本办法由省*厅负责解释。

  第四十一条本办法从1995年12月1日起施行。

  非机动车通行规定遵守安全规定,按车道行驶

  驾驶非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应当遵守有关交通安全的规定。非机动车应当在非机动车道内行驶;在没有非机动车道的道路上,应当靠车行道的右侧行驶。

  横过机动车道

  驾驶自行车,电动自行车,三轮车在路段上横过机动车道,应当下车推行,有人行横道或者行人过街设施的,应当从人行横道或者行人过街设施通过;没有人行横道、没有行人过街设施或者不便使用行人过街设施的,在确认安全后直行通过。

  行驶时速限制

  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电动自行车在非机动车道内行驶时,最高时速不得超过十五公里。

  借道行驶

  因非机动车道被占用无法在本车道内行驶的非机动车,可以在受阻的路段借用相邻的机动车道行驶,并在驶过被占用路段后迅速驶回非机动车道。机动车遇此情况应当减速让行。

  通过交叉路口

  非机动车通过有交通信号灯控制的交叉路口,应当按照下列规定通行:

  ①转弯的非机动车让直行的车辆、行人优先通行;

  ②遇有前方路*通阻塞时,不得进入路口;

  ③向左转弯时,靠路口中心点的右侧转弯(即大转弯);

  ④遇有停止信号时,应当依次停在路口停止线以外。没有停止线的,停在路口以外;

  ⑤向右转弯遇有同方向前车正在等候放行信号时,在本车道内能够转弯的,可以通行;不能转弯的,依次等候。

  非机动车通过没有交通信号灯控制也没有交通警察指挥的交叉路口,除应当遵守上述第①项、第②项和第③项的规定外,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①有交通标志、标线控制的,让优先通行的一方先行;

  ②没有交通标志、标线控制的,在路口外慢行或者停车瞭望,让右方道路的来车先行;

  ③相对方向行驶的右转弯的非机动车让左转弯的车辆先行。

  非机动车停放

  非机动车应当在规定地点停放。未设停放地点的,非机动车停放不得妨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

  驾驶非机动车禁止行为

  在道路上驾驶自行车、三轮车、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①驾驶自行车、三轮车必须年满12周岁;

  ②驾驶电动自行车和残疾人机动轮椅车必须年满16周岁;

  ③不得醉酒驾驶;

  ④转弯前应当减速慢行,伸手示意,不得突然猛拐,超越前车时不得妨碍被超越的车辆行驶;

  ⑤不得牵引、攀扶车辆或者被其他车辆牵引,不得双手离把或者手中持物;

  ⑥不得扶身并行、互相追逐或者曲折竞驶;

  ⑦不得在道路上骑独轮自行车或者2人以上骑行的自行车;

  ⑧非下肢残疾的人不得驾驶残疾人机动轮椅车;

  ⑨自行车、三轮车不得加装动力装置;

  ⑩不得在道路上学习驾驶非机动车。

  驾驶畜力车

  驾驭畜力车,应当使用驯服的牲畜;驾驭畜力车横过道路时,驾驭人应当下车牵引牲畜;驾驭人离开车辆时,应当拴系牲畜。

  在道路上驾驭畜力车应当年满16周岁,并遵守下列规定:

  ①不得醉酒驾驭;

  ②不得并行,驾驭人不得离开车辆;

  ③行经繁华路段、交叉路口、铁路道口、人行横道、急弯路、宽度不足4米的窄路或者窄桥、陡坡、隧道或者容易发生危险的路段,不得超车。驾驭两轮畜力车应当下车牵引牲畜;

  ④不得使用未经驯服的牲畜驾车,随车幼畜须拴系;

  ⑤停放车辆应当拉紧车闸,拴系牲畜。

  非机动车逆行行驶

  按照广州市的非机动车处罚标准罚款20元钱。

非机动车管理制度3

  第一条 为加强本小区非机动车管理,保护非机动车所有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区的公共秩序,根据本市有关规定,结合本小区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小区区域内自行车、人力三轮车等非机动车停放管理工作。

  第三条 XXXX部负责本小区非机动车公共停车场建设、管理工作,瑞达住宅小区非机动车辆停放场位于XXX楼东北角。

  第四条 本小区非机动车辆向全体业主免费开放,无需业主缴纳停放费用。

  第五条 在小区内严禁非机动车乱停乱放,业主需将非机动辆统一停放在小区建设的非机动车停放场,禁止停放在小区单元大厅、楼道、消防通道等位置。

  第六条 非机动车在小区内行驶需注意安全,骑车尽量避免走道路中央,靠边行驶,避让机动车辆,禁止骑飞车、自行车快滑或双手撒把。

  第七条 非机动车辆放入非机动车停车场后要停放整齐,禁止乱摆乱放。

  第八条 闲杂人员不得在车库内逗留和玩耍,非机动车辆如需长时间停放在车库内请停放在车库靠里面位置。

  第九条 业主的非机动车停放在车库后,请务必将车辆锁好,不要将物品遗放在车篓和后备箱内,否则造成损失其责任自负。

  第十条 在停车场停放非机动车的,需接受物业管理工作人员的管理。文明行车、文明停车是个人修养、素质的再现,也是社会文明进步的象征,在停放非机动车时考虑到其他车辆和行人的通行方便,不仅保证了自己和他人的安全,也未和谐社区的建立贡献了自己的一份力量。


地下车库非机动车管理制度3篇(扩展3)

——小区非机动车库管理制度

小区非机动车库管理制度1

  第一条 为加强本市非机动车停车管理,保护非机动车所有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共秩序,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自行车、人力三轮车等非机动车停车管理工作。

  残疾人专用车的停车管理也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市市政管理部门负责本市非机动车公共停车场建设、经营的管理工作。

  规划、国土房管、*交通、物价、质量技术监督等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非机动车停车管理的有关工作。

  第四条 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和城市建设发展的需要,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市政管理、市*交通管理等部门组织编制非机动车公共停车场专业规划,经市人民*批准后实施。

  第五条 车站、医院、商场、展览馆、影剧院、体育场馆和其他大中型公共建筑的非机动车公共停车场的规划和建设,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执行,并落实专人管理或者委托存车服务机构管理。

  第六条 居民住宅区应当设置非机动车公共停车场,委托物业管理单位实施管理;未实行物业管理的居民住宅区,由居民委员会组织实施管理,相关单位应当予以协助。

  第七系 非机动车公共停车场不足的`地区,在不影响道路交通的情况下,可以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经有关部门批准在道路范围内划定一定区域作为非机动车道路公共停车场,并设置相应标志。

  在前款规定的情况发生变化时,原批准部门应当撤销已经划定的非机动车道路公共停车场,但应当提前公告。

  第八条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擅自占用道路设置非机动车道路公共停车场。

  临时占用道路设置收费的非机动车公共停车场,应当依法缴纳占道费。

  第九条 非机动车公共停车场必须对公众开放,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擅自停止使用非机动车公共停车场或者将其挪作他用。

  鼓励单位内部非机动车停车场向社会公众开放。

  第十条 设置收费的非机动车公共停车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地面铺装,设置固定或者活动式围栏;

  (二)设置存车标识牌、存车收费价格公示牌、经营管理单位的标志及其监督电话,划定存车标线;

  (三)有条件的,设置自行车停放架、遮雨棚房;

  (四)有专人负责服务和管理。

  第十一条 非机动车公共停车场的.经营、管理单位,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行业管理规范;

  (二)建立并落实各项管理和服务制度;

  (三)接受市政管理等行政管理部门的指导和监督检查;

  (四)严格按照批准的范围和标准收取费用,明码标价,给停车人出具收费凭证;

  (五)保证停车场内良好的停车秩序、环境卫生和停车安全。

  收费的非机动车公共停车场,因管理不当造成非机动车丢失、损坏的,非机动车公共停车场的经营、管理单位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二条 非机动车停车人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在非机动车公共停车场或者设有非机动车停放标志的区域内停车;

  (二)在停车场停放非机动车的,遵守停车场的有关管理规定,接受工作人员的管理;

  (三)在收费非机动车公共停车场内停车的,按规定交纳停车费。

  第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在明令禁止停车的道路范围内停放非机动车的,由*交通管理部门依法处罚,并可以暂扣其非机动车辆。

  第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第八条规定,擅自占用道路设置非机动车道路公共停车场的,由市政管理、*交通管理部门依法处理。

  第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第九条第一款、第十条、第十一条第(二)项、第(三)项、第(五)项规定的,由城-管*门责令限期改正,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第(四)项规定的,由价格主管部门依法处理。


地下车库非机动车管理制度3篇(扩展4)

——小区地下车库管理制度 (菁选3篇)

小区地下车库管理制度1

  一、本车场仅为已购买车位的业主提供车辆停放服务,其他车辆一律禁止入内。为维护停车场的公共秩序,确保运行安全,特制定以下《管理规定》,望大家遵照执行。

  二、本车场已安装使用无卡“车辆自动识别系统”。当您驾驶的爱车行至车场出入口处时,须限速至5-10公里/小时行驶,且前车与后车之间要保持一定距离,依次有序地通过,以便系统对您的车辆号牌进行识别,车速太快或跟车太近均会造成车牌号影像识别失真,系统拒发升杆放行指令,以致影响您的正常出入。

  三、车场出入口属于机动车专用行车道,入口栏杆前摆放有醒目的“专用车道,行人禁行”警示标识牌。行人严禁攀爬、逾越栏杆。否则,在专用车道内发生的车辆与行人意外事故,违规行人须承担主要责任,本车场已尽到提醒义务。

  四、严禁冲卡、混卡,溜卡,工作人员有权对非法进入的车辆采取制止措施。除对该车主进行批评教育外,还要以车辆非法进入车场的时间计时,按20元/车/小时的标准,一次性收取“违规停车费”(超出30分钟,不足一小时者,按一小时计时)。

  五、车位停车须做到机动车号牌与车位编号相符,严禁超越车位黄线停车。不得贪图一时方便擅自停放在其他车位及公用通道上。对妨碍其他车辆停放和通行,以非法停车的时间计时,将按20元/车/小时的标准,一次性向违规车主收取“违规停车费”。

  六、车辆停泊熄火后,请您自行关闭车窗、锁好车门及后备箱。由于您自身原因,误将贵重物品遗留车内,而引发的财物丢失,本车场不负责赔偿。对车场内车辆发生的剐蹭、损伤等事故有争议者,以*部门出具的调查处理结论为准。

  七、各位业主均有责任和义务爱护车场各种设施设备,始终保持其完好状态,对发生的各种损坏行为,当事人须承担赔偿责任。

  八、享有停车位的业主,要遵循*有关规定,按时交纳“车辆停车管理费”,逾期不交或恶意欠费者,车场有权停止对您的服务。

  九、未经同意,任何车主不得擅自更改、转让车位。本车场实行“一车一位”,办理“家庭成员组车位”的业主,一次只能进入一辆机动车。

  十、严禁在车场内洗车、修车、练车、车技表演等危险驾驶行为,严禁装载有毒、易燃易爆物品和其他危险品的车辆驶入,违者责任自负。

  十一、各位车主应保持停车场的清洁卫生,车内垃圾应带出场外,养成不乱丢垃圾杂物、不随地吐痰的良好习惯。不得在停车场内存放大宗物品;严禁擅自占用车场公共场所存放私人货物及堆放易燃杂物。

  十二、各位业主要尽到监护义务,看管好自己的小孩,避免发生意外。严禁孩童在车场内进行玩耍、嬉戏、打闹、追逐和其他不宜进行的活动。

  十三、停车场管理员、秩序员及监控员要时刻检查和监视车场的运行情况,及时发现和处理问题,做好巡检和监控记录。处理违规,要做到有理有据。车主要服从车场管理,任何人都不得刁难辱骂、威胁管理人员,遇到可疑人员或异常现象要及时向上级汇报。

  十四、本车场只提供车辆停放服务,对车主钥匙保管不当等原因造成的车辆丢失等其他损失,概不承担赔偿责任。诚望各位车主对车场的管理予以支持与配合,欢迎各位业主随时进行监督、举报。

  十五、本规定自公示之日起执行,解释权归本公司。

小区地下车库管理制度2

  为了规范万科金域缇香小区地下车库的管理,保障地下车库安全有序和车位业主的权益,根据有关物业法律法规和《长沙市万科金域缇香业主管理规约》(以下简称《业主规约》)的有关规定,长沙市万科物业有限公司金域缇香苑分公司(以下简称“物业服务中心”)经过小区业委会监事会的同意,特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一条凡进入地下车库的车辆,应服从物业服务中心车库管理人员的管理和指挥,自觉维护车库内的秩序。

  第二条电动汽车如需要在地下车库充电,必须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专设充电桩,由业主向物业服务中心和电力部门(95598)提出申请,按照规定的程序安装充电桩并单独安装电表,电费自负。

  第三条车辆进出车库应关闭远光灯,禁止鸣笛,限速5公里/小时,应严格按照车库规定的路线行使,支路车应礼让干路车,禁止逆行、超速、抢行抢道,不得以任何理由封堵车库出入口和车库内的公共车道,不得影响行人和其他车辆的正常通行。否则,由此发生意外事故,责任由肇事车主承担。

  第四条车辆应停放在规划车位内,不压线、不跨位停车,不得占用消防通道,不得妨碍消防设施的使用,不得擅自停放其它私人车位。

  第五条严禁任何车辆携带易燃、易爆、有毒、有害、放射性物品等危险物品进入地下车库。严格遵守车库限高标志。否则,由此发生的事故,责任由车主承担。

  第六条地下车库停放的车辆须自负车辆安全及车内物品的安全,自行锁好门窗,保管好贵重物品,物业服务中心仅负责车库内停车秩序、照明及车库卫生的维护,不承担车辆及车内财物的保管责任。对车库内发生的车辆盗窃、剐蹭、损伤等事件,如有赔偿责任争议,以相关行政部门出具的责任认定书为准。

  第七条地下车库属专用停车场,为了广大业主及其家人的安全,禁止在车库内进行体育、文娱等活动。不得在车库内存放大宗物品,严禁占用车库公共区域存放私人货物,不得擅自改变车位使用功能或作非停泊车辆以外的其他用途。

  第八条禁止社会上的外来车辆无故进入车库。因接送老人、病人、运送大件货物等需要进入地下车库的外来车辆,由车库管理人员核实登记信息后放行,来访房号业主/住户有责任为临时车指导停放位置。严禁乱停其它私人车位、通道,否则物业服务中心将采取锁车进行处理。

  第九条严禁将车辆停放在车库口、单元门口、主干道线,以及消防通道、消防设施前。所有入库车辆违反规定乱停,乱占他人的车位,妨碍其他车辆停放和通行的,物业服务中心和相关业主有权采取在车上张贴提示、在小区公告栏和微信群公布、由车库管理人员锁车等措施,由此产生的后果自行承担。

  第十条地下车库车位以外的区域均为公共区域,禁止停放任何车辆,因违章乱停乱放造成事故或失窃的,或造成车辆堵塞及其它责任的,由车主自行承担责任。长期停放在车库公共区域没有开动的无车位车辆,在规定时间内要自行处理,超过规定的时间没有处理,由物业服务中心报*、交警部门拖走处理,并由车主承担拖车费用及停车费用。

  第十一条所有人员有责任和义务自觉维护车场的干净整洁。禁止在车库内倾倒垃圾和有毒物品、随地吐痰、大小便,禁止在车库内洗车,严格控制噪声源,严禁烟火,禁止在地下车库遛狗。

  第十二条未成年儿童无家长带领不得进入地下车库,家长应承担教育监管责任;如因未成年儿童自行进入车库而发生伤害,或者因未成年儿童的原因造成公共设施设备和他人车辆损坏的,由未成年儿童的监护人承担责任或以相关行政部门出具的责任认定书为准。

  第十三条地下车库管理人员应认真履行职责,做好巡检和记录,及时发现和处理问题,遇到可疑人员或异常现象要及时处置、报告。任何人不得刁难辱骂、威胁管理人员。

  第十四条对违停其它私人车位并造成业主投诉及违停非车位划线区域的车辆,按以下方式进行处理:

  临时车违停:一经发现即采取锁车处理,并由物业客服管家,将相关情况,反应给对应业主或住户,每次解锁,违停车车主必须签订规范停车承诺书A版。临时车来访房号超过3次违停记录,物业服务中心有权禁止该房号的来访临时车进入地下车库。需当事房号业主住户签署规范停车承诺书B版,并在小区线上线下公示7天,方可暂时恢复,否则将禁止来访此房号的临时车进入地下车库。

  月租车辆/地库车辆(即有购买车位的)违停:一经发现即采取锁车处理,每次解锁,违停车车主必须签订规范停车承诺书B版。超过3次违停锁车,物业服务中心有权将违停记录进行朋友圈曝光。

  第十五条向门岗报告登记虚假来访房号的临时车辆,以及临时车车主或随行人员破坏小区公共设施设备或随地大小便的,监控查证属实,物业服务中心将把临时车辆的车牌录入地下车库停车系统黑名单,永久禁止其再进入地下车库。

  第十六条为了维护公众、业主使用人的切身利益,在不可预见的情况下,地下车库因发生漏电、火灾、水灾、水管破裂,救助人命、协助公共机关执行公务等突发事件,造成车辆的损失,按有关法律规定处理。

  第十七条对于严重违反以上管理暂行规定的情况,物业服务中心可上报业主委员会及业主监事会,依据《长沙市万科金域缇香业主管理规约》相关条款,采取更为严格的管控措施。

  第十八条本规定自20XX年7月9日起实施。

小区地下车库管理制度3

  一、所有在停车场进出或存放的机动车辆,其驾驶人员均应遵守本规定,服从车场管理员的管理和指挥,按指定位置停放车辆,自觉维护车场内的秩序;

  二、入场车辆自觉保持车场内清洁卫生,本停车场有权禁止车容不整车辆入内停放;

  三、入场停放的机动车辆,应按停车证或停车卡指定车位停放,不得异区、异位停放。否则,除对违规停放车辆加收双倍停车费外,违规车辆司机必须对因此产生的一切后果承担全部责任;

  四、停放在停车场的车辆,必须锁好门窗和调好防盗系统。凡现金、重要文件、贵重物品本停车场不负保管责任,车主停好车辆后,请勿在他人车辆旁逗留;

  五、车辆进场、离场时,车场管理人员有权对车况进行管理,检查。进场车辆司机必须配合履行相应的验车手续后方可离开,并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否则,进场车辆司机须承担由此引致的一切责任;

  六、严禁携带易燃、易爆、剧毒等危险物品进入车场,严禁在车场内加油、修车、洗车、试车、练车,严禁超过停车场限高规定的车辆以及漏油、漏水等病车进入停车场;

  七、出场车辆司机发动车辆后,出现的任何事故均由司机本人承担一切责任;

  八、使用停车场的机动车辆及其使用人,应对由其引起的本停车场内的建筑物、设备、设施的损坏或损失负责;并在指定的时间内缴付被损坏、损失的物件的赔偿费、维修费、安装费及其他相关费用;

  九、停车场使用人员须遵守和执行本停车场以书面或口头告知的一切合法条例和规定,如速度限制、高度限制、严禁吸烟等;

  十、停车场的停车位只供机动车辆停车用,禁止擅自改变车位使用功能或从事除停车以外的其他行为;

  十一、小区停车场实行刷卡进出,停车卡如有遗失,须立即向中凯集团财务部报失并支付停车卡的工本费,不得转借、涂改、伪造。否则,中凯集团财务部有权收回停车卡,如事件行为有违法性质,将送*机关追究法律责任。


地下车库非机动车管理制度3篇(扩展5)

——内部机动车辆安全使用管理制度 (菁华1篇)

内部机动车辆安全使用管理制度1

__ 为加强内部机动车辆的管理,确保内部机动车辆的合法、安全使用,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一、基本原则 内部机动车实行“谁使用、谁负责管理”的原则。内部机动车的管理指从选型、定购、入库、办证、使用、流转、维护、保养等环节的管理。

1、内部机动车的使用调度由各厂负责。特殊情况必须服从公司生产管理部统一调度;

2、内部机动车证照统一由集团公司生产部管理协调办理并发证管理;

3、各厂建立健全机动车辆管理台帐,内容包括设备规格、型号、制造厂家、制造使用日期,设备的技术参数等内容;

4、内部机动车的技术资料收集齐全,统一归档,交集团公司档案室负责管理;

5、内部机动车实行登记备案制度。使用前,必须到*相关部门(*车管部门、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农机管理部门)办理齐全各种证照,方可登记备案;

6、严格按设备固定资产管理程序进行设备的终结管理(流转报废处理)。

二、车辆登记备案管理

(一)属在曲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特设科办理厂内机动车号牌的,进行注册登记时登记下列事项:

1、机动车所有人的姓名或单位名称,身份证明号码或单位代码,住所的地址,邮政编码和联系电话;

2、机动车的类型、制造厂、品牌、型号、车辆识别代号(车辆号码)、发动机号码、车身颜色;

3、机动车的有关技术参数;

4、机动车的使用性质;

5、机动车获得方式及销售价格凭据;

6、注册登记的日期。

(二)属在*车辆管理所办理证照注册登记的车辆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登记办法》办理注册登记。

(三)属在农机管理部门办理证照注册登记的车辆,按农机管理部门的规定进行注册登记。

(四)机动车所有人,其机动车辆必须在*相关部门(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车管部门、农机管理部门)进行注册登记取得合法的相关证照,交由集团公司生产管理部审查,符合要求的,生产管理部方可登记备案,并进行编制越钢集团内部机动车号牌,发放越钢集团内部机动车使用登记证。

三、车辆的使用规定

1、各厂内进行物料运输的车辆,必须是取得*相关部门批办的合法手续并在集团公司生产管理部备案,编制了越钢集团内部车号牌的车辆;

2、属承包的内部机动车使用必须与车辆所有人签订专门的安全协议;

3、机动车的号牌必须与车辆一一对应,不许伪造、变更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车证、检验合格标志或使用其他车辆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

4、驾驶操作机动车的人员必须经专门培训,取得驾驶证和内部机动车驾驶操作证后,方可驾驶、操作内部机动车;

5、驾驶、操作机动车辆严格按特种设备操作规程要求进行;

6、杜绝非本岗位及其他人员驾驶、使用、操作机动车辆;

7、机动车辆未经调度管理部门同意,一律不准进入越钢生活区和擅自离开工作区域;

8、内部机动车只限于在厂内工作区域作业,不得上国家公路营运。若需外出抢险、救灾及支劳等情况时,事先须向集团公司生产管理部汇报经批准同意方可组织实施。

四、车辆的维护、保养 机动车辆的日常维护及保养应认真做好以下环节的工作:

1、坚持检修及润滑工作缺席;

2、机动车辆的用油严格按使用说明书的要求选用;

3、参加维护、保养机动车辆的人员必须熟悉设备结构、性能,保证维护、保养质量;

4、提高维护、保养人员的技术水*,保证维护、保养的整体质量。

5、公司设备技术部必须制定详细的机动车辆使用、维护保养、管理等制度。

五、车辆的定期检验 机动车必须按国家的相关规定到有资质的检测部门进行定期检验,检验合格方可使用。年检达不到国家规定标准的不得继续使用。 集团公司生产管理部负责协调办理属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登记管理的车辆的周检;运输公司负责协调办理属*部门和农机管理部门登记管理的车辆的周检。

六、违规责任

1、使用未取得合法手续,未经集团公司生产管理部审查备案和编制越钢集团车序号牌的,对责任人罚款1000元,并责令停止使用。

2、使用属承包的内部机动车的部门未与车辆所有人(产权归属越钢集团公司的车辆)签订专门的安全协议的,对责任人罚款1000元,并责令完成补签协议。

3、伪造、变造机动车登记证证书、号牌、行车证、检验合格标志或使用其他车辆的机动车登记证证书、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的,对使用人罚款1000元,对直接责任人罚款 元,并责令及时消除违规做法。

4、无证驾驶操作机动车或非本岗位的其他人员驾驶操作机动车的,每发现一次对负责驾驶该机动车的专职驾驶人员罚款 元,对无证驾驶或非本岗位的直接责任人罚款 元。

5、驾驶、操作机动车辆不按特种设备操作规程要求进行,故意损坏设备,对直接责任人除赔偿损失外,罚款 元。

6、机动车未经调度管理部门同意,擅自进入越钢生活区或离开工作区域的,每发现一次对直接责任人罚款500元。

7、机动车的所有人不服从调度部门调度或遇特殊情况不服从生产管理部统一调度的,对属挂靠越钢集团承担内部运输的,取消挂靠的资格,不许承担越钢集团的内部运输业务;属越钢集团产权的,对直接负责管理使用单位的第一责任人罚款1000元,分管领导罚款800元。

8、对机动车不进行维护保养;不按国家的规定进行检测检验或检验不合格,不具备安全条件的不许继续使用,违者对使用单位第一责任人罚款500元,机动车所有人罚款1000元。

七、其它 本管理制度自下发文件时起执行。


地下车库非机动车管理制度3篇(扩展6)

——小区非机动车车库管理制度 (菁选2篇)

小区非机动车车库管理制度1

  为了保持本小区停车的有序化和规范化,现对小区内的摩托车、电动自行车、自行车、三轮车停放作如下规定:

  一、停放于本小区内各类车辆的车主均应遵守本规定,服从管理人员的管理。

  二、非机动车辆的停放管理由专人负责看守及规范。

  三、各类车辆的车主请到管理处办理有关登记手续,在车辆进入小区时领取出入证。

  四、小区内摩托车、电动自行车、自行车、三轮车均应停放在指定停放地点内(二组团底层的架空层),并按停车标识摆放整齐。

  五、各类车辆不得乱停乱放,否则由此造成的一切后果自负,管理处也有权在不知会车主情况下,采取锁车或将车辆移至合适地等措施来保管。

  六、电动自行车充电时,应将其充电器锁在铁盒内,以免丢失。

  七、收费标准按成价费[20xx]255号文件规定执行,电动自行车、三轮车充电费按管理处公示(通知)费用收取。

  八、本车库(场)只提供泊车场地,车辆及车上之物品,若有遗失或损坏,本公司概不负责。

  九、本规定从20xx年10月1日起执行。

小区非机动车车库管理制度2

  第一条 为加强本小区非机动车管理,保护非机动车所有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区的公共秩序,根据本市有关规定,结合本小区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小区区域内自行车、人力三轮车等非机动车停放管理工作。

  第三条 XXXX部负责本小区非机动车公共停车场建设、管理工作,瑞达住宅小区非机动车辆停放场位于XXX楼东北角。

  第四条 本小区非机动车辆向全体业主免费开放,无需业主缴纳停放费用。

  第五条 在小区内严禁非机动车乱停乱放,业主需将非机动辆统一停放在小区建设的非机动车停放场,禁止停放在小区单元大厅、楼道、消防通道等位置。

  第六条 非机动车在小区内行驶需注意安全,骑车尽量避免走道路中央,靠边行驶,避让机动车辆,禁止骑飞车、自行车快滑或双手撒把。

  第七条 非机动车辆放入非机动车停车场后要停放整齐,禁止乱摆乱放。

  第八条 闲杂人员不得在车库内逗留和玩耍,非机动车辆如需长时间停放在车库内请停放在车库靠里面位置。

  第九条 业主的非机动车停放在车库后,请务必将车辆锁好,不要将物品遗放在车篓和后备箱内,否则造成损失其责任自负。

  第十条 在停车场停放非机动车的,需接受物业管理工作人员的管理。

  文明行车、文明停车是个人修养、素质的再现,也是社会文明进步的象征,在停放非机动车时考虑到其他车辆和行人的通行方便,不仅保证了自己和他人的`安全,也未和谐社区的建立贡献了自己的一份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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