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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国家司法考试《民法》考点3篇(完整文档)

时间:2023-01-20 11:50:05 来源:网友投稿

国家司法考试《民法》考点1  (质押合同+交付)  (1)订立书面合同  (2)交付标的物  A.交付是质权的成立要件。  不交付标的物的质权不成立,但是不影响质押合同的效力。  【重点法条】:《担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2023年国家司法考试《民法》考点3篇(完整文档),供大家参考。

2023年国家司法考试《民法》考点3篇(完整文档)

国家司法考试《民法》考点1

  (质押合同+交付)

  (1)订立书面合同

  (2)交付标的物

  A.交付是质权的成立要件。

  不交付标的物的质权不成立,但是不影响质押合同的效力。

  【重点法条】:《担保法解释》第88条:出质人以间接占有的财产出质的,质押合同自书面通知送达占有人时视为移交。占有人收到出质通知后,仍接受出质人的指示处分出质财产的,该行为无效。

  B.交付包括现实交付、指示交付和简易交付,但不包括占有改定。

  C.质权人曾经占有质物又返还给出质人的,质权不得对抗第三人

  【重点法条】:《担保法解释》第87条:出质人代质权人占有质物的,质押合同不生效;质权人将质物返还于出质人后,以其质权对抗第三人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因不可归责于质权人的事由而丧失对质物的占有,质权人可以向不当占有人请求停止侵害、恢复原状、返还质物。

  D.交付的标的物与合同约定不一致的以实际交付的为准。

国家司法考试《民法》考点2

  (1)对质权人的效力

  A.质权人的权利

  a、占有质物,质权人有权在债权受清偿前占有质物。

  b、收取孳息

  c、转质

  【重点法条】:《担保法解释》第94条:质权人在质权存续期间,为担保自己的债务,经出质人同意,以其所占有的质物为第三人设定质权的,应当在原质权所担保的债权范围之内,超过的部分不具有优先受偿的效力。转质权的效力优于原质权。(注意:承诺转质――转质不允许增加出质人的质物上的负担)

  质权人在质权存续期间,未经出质人同意,为担保自己的债务,在其所占有的质物上为第三人设定质权的无效。质权人对因转质而发生的损害承担赔偿责任。

  d、处分质物并就其价金优先受偿

  e、费用支付请求权

  有请求出质人支付保管标的物之费用的权利

  f、保全质权的权利

  【重点法条】:《担保法》第70条:质物有损坏或者价值明显减少的可能,足以危害质权****利的,质权人可以要求出质人提供相应的担保。出质人不提供的,质权人可以拍卖或者变卖质物,并与出质人协议将拍卖或者变卖所得的价款用于提前清偿所担保的债权或者向与出质人约定的第三人提存。

  B.质权人的义务

  a、保管标的物

  b、返还质物的义务——质权消灭时

  【重点法条】:《担保法》第71条:债务履行期届满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或者出质人提前清偿所担保的债权的,质权人应当返还质物。

  (2)对出质人的效力

  A.出质人的权利

  a、出质人在质权人因保管不善致使质物毁损灭失时,有权质权人承担民事责任。

  b、质权人不能妥善保管质物可能致使其灭失或者毁损的,出质人可以要求质权人将质物提存,或者要求提前清偿债权而返还质物。将质物提存的,质物提存费用由质权人负担;出质人提前清偿债权的,应当扣除未到期部分的利息。

  c、债务履行期届满,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或出质人提前清偿所担保的债权的,出质人有权要求质权人返还质物。

  B.出质人的义务

  【重点法条】:《担保解释》第84条:出质人以其不具有所有权但合法占有的动产出质的,不知出质人无处分权的质权人行使质权后,因此给动产所有人造成损失的,由出质人承担赔偿责任。(汽车也可以善意取得质权)


国家司法考试《民法》考点3篇扩展阅读


国家司法考试《民法》考点3篇(扩展1)

——司法考试民诉考点3篇

司法考试民诉考点1

  第一章 民事诉讼和民事诉讼法

  第一节 民事纠纷解决机制

  一、民事纠纷:产生于民事行为,包括合法与不合法,由此便引申出民事纠纷解决机制。

  (一) 含义:*等主体的当事人之间,围绕人身权利或财产权利发生的纠纷

  (二) 特征:1. 产生于*等主体之间

  2. 围绕财产权利或人身权利而发生

  3. 适用民事实体法解决

  4. 属于私权性质的纠纷

  Ÿ 小女孩们受到小男孩们的骚扰,前者以小石头还击之,后者受到伤害,眼睛伤势严重。

  Ÿ 问:这是否民事纠纷?

  Ÿ 答:这是一般的民事纠纷,对纠纷性质的正确认识与纠纷解决机制的选择具重要意义。

  二、民事纠纷解决机制

  (一) 和解:建立于交涉、谈判的基础之上

  1. 含义:纠纷当事人通过协商,互相作出让步,达成解决纠纷的协议。

  2. 优点:1) 最为经济的解决纠纷方式

  2) 自愿达成,有利于协议的履行

  3. 缺点:1) 一方不愿意时无从进行

  2) 可能对弱势方不利

  3) 履行缺乏保障

  Ÿ 考虑到经济性原则、便利原则,一般会将谈判作为第一步。

  Ÿ ADR(Alternative Dis* Resolution)——非正式纠纷解决机制:

  1) 谈判双方掌握有最大的主动权

  2) 但双方的主动性会影响到纠纷解决进程

  (二) 调解

  1. 含义:由第三者(调解机构或调解人)出面,对纠纷当事人进行调停说和,用一定的法律规范或道德规范劝导冲突双方,促使他们在互谅互让的基础上达成解决纠纷的协议。

  2. 种类:

  1) 人民调解:当事人所在地的人民调解委员会,达成的"调解协议具有合同效力,不作为强制执行的依据

  2) 行政机关的调解:行政机关,无法律拘束力,不作为法院强制执行的依据。

  3) 基层人民*调解:当事人必须执行,有异议则提起诉讼

  4) 仲裁机构的调解:与裁决书有同等法律效力,可申请强制执行

  5) 其他调解:如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律师等,不作为强制执行的依据。

  (三) 仲裁

  1. 含义:指当事人双方依书面协议的方式,自愿将纠纷交给第三者(仲裁机构或仲裁人),由其作出具有法律约束力的裁决的一种制度。

  2. 性质:半自愿,半强制的方式。仲裁协议的达成体现了自愿,仲裁机构有权对纠纷审理并作出裁决则体现了强制性。

  3. 条件:一致的、明确的书面协议。选择仲裁则意味着放弃诉讼,达成了仲裁协议则 排除了法院的管辖。

  Ÿ 与调解一样,仲裁也是引入第三者,但不同的是给予调解人对事实的决定权。仲裁具有民间性,是准司法性质机构。

  (四) 民事诉讼:国家公权力的介入

  1. 含义:指法院在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以审理、判决、执行等方式解决民事纠纷的活动以及由这些活动所产生的各种诉讼关系的总和。

  2. 民诉中以提起诉讼者为原告,遵循不告不理原则。一旦启动,对另一方具有强制力。(这也使民事诉讼有别于其他纠纷解决机制)

司法考试民诉考点2

  第一章 民事诉讼和民事诉讼法

  第二节 民事诉讼

  一、民事诉讼的特点

  (一) 与调解、仲裁这些诉讼外的方式相比:

  1. 公权性

  2. 强制性:受理、审理和执行方面

  3. 程序性:阶段性与连续性,要依法遵循

  4. 终局性:司法最终解决原则

  (二) 与刑事诉讼、行政诉讼相比:

  1. 当事人地位的互换性:反诉

  2. 审理对象的民事性:财产关系与人身关系

  3. 当事人处置权利的自由性:可撤回诉讼、达成和解

  4. 法院解决纠纷方式的二元性:调解方式和判决方式

  二、民事诉讼制度与周边制度的关系

  (一) 与人民调解制度的关系

  Ÿ 调解协议具有民事合同的性质,可诉请履行,此时法院审理的是调解协议的效力问题,而不是原民事纠纷。

  (二) 与仲裁制度的关系

  1. 仲裁与诉讼的区别

  1) 审理机构性质不同:民间与官方,诉讼有上下级关系和隶属关系

  2) 审理人员不同:仲裁员来自公道正派和有实际经验的人士,审判人员来自公职人员

  3) 受理范围不同:仲裁一般限于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

  4) 管辖权来源不同:前者来自仲裁条款和仲裁协议;后者来自法律规定,是强制性管辖

  5) 当事人在程序中的自由程度不同:仲裁更为自由

  6) 审理公开与否不同:前者以不公开审理为原则,后者以公开审理为原则

  7) 有无审级的不同:前者一裁终局,后者可以上诉

  8) 有无执行权的不同:后者可依法强制执行

  (三) 与公证制度的关系:前者是事先预防纠纷,后者是事后解决纠纷

  (四) 与破产制度的关系:破产案件在性质上属于非讼案件


国家司法考试《民法》考点3篇(扩展2)

——司法考试《民法》复习攻略3篇

司法考试《民法》复习攻略1

  01综合性强。

  民法已经从过去一道题考察一个考点,到现在的一道题考察多个考点,而且民法一道题可以涉及多个部门法,这是民法跟诉讼法的最大区别。诉讼法虽然也会一道题考察不同法条,但仅仅是法条而已,涉及的考点仍然很单一,但是民法不仅是涉及众多法条,还涉及到不同的考点,一道题可以考察物权法,也可以考察合同法,也可以考察侵权甚至婚姻家庭法。民法的综合性还体现在学习的综合性上,例如合同的效力,不仅仅在合同效力一章里出现,在物权法,以及婚姻法中也有众多体现。

  02实务性强。

  民法不单单考察法条的规定,而且近几年越来越和实务接轨,已经出现了将最高院或者地方法院的案例作为材料进行考察。但这并不意味着非要去刻意阅读实务材料,而是要加强对考点的理解和对知识点的运用,巩固基础,夯实法条,积累案例,这样才能游刃有余。

  03案例化趋势加强。

  从2015年开始,民法,甚至整个卷三,已经开始了案例化模式,也就是说,所有的题目都以案例的形式呈现,这样势必加强难度和阅读量。但另一方面,案例的强化在加强综合性考察的同时,也会对细节性的考察力度减小,因此并不能机械地认为难度增大,而是风格的改变和思维的转变。

司法考试《民法》复习攻略2

  01重视考点、掌握基础。

  民法对于基础知识的掌握非常重视,大部分的选项并非疑难选项,不怕不理解,就怕不知道。很多考生过分深入研究各种晦涩理论,但司法考试根本不会来考察,导致浪费时间,也没有巩固好基础知识。

  02规范意识、体系意识

  。民法的学习非常注重规范意识和体系意识的培养,大多数的概念跟生活中的概念均有偏差,但往往考生学民法,喜欢从生活中进行类比,然后闹出笑话。学习民法,先得“鸟瞰”,或者“俯瞰”,具体确定每个知识点在民法体系中的地位,树立体系意识;其次,要明确每个概念的真正含义,防止和社会生活搞混,树立规范意识。

  03重视案例、掌握真题。

  民法的真题一定要摆在突出位置加以对待。首先,民法不宜学难,因为民刑虽然分数很高,但是司考的大头永远是诉讼法、卷一、卷四,民刑只不过是个过渡,拿60%的基础分就算胜利,这样的话,真题的重要性显而易见;其次,真题的利用,主要是研究,而不是做完之后就扔在一边,等下一次再做,连答案都没记住。一道真题,要从命题风格、命题考点、命题角度、命题陷阱四个方面去研究,才能真正弄懂真题,巩固考点。


国家司法考试《民法》考点3篇(扩展3)

——国家司法考试《民法》模拟题及答案3篇

国家司法考试《民法》模拟题及答案1

  1.二审人民法院在对上诉案件审理过程中,发现该案一审陪审员李某是原告王某的配偶,而李某并未自行回避,双方当事人也没有申请回避。请问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如何处理?( )

  A.视为当事人放弃申请回避的权利,继续审理

  B.裁定终止诉讼

  C.判决撤销原判,裁定发回重审

  D.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审

  参考答案:D

  参考解析: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53条规定,原判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的,二审法院应当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审

  2.甲因向乙借款2万元过期未还而发生纠纷,被乙诉至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双方达成调解协议,约定延期偿还,并由丙为甲偿还提供担保,双方签字盖章记入笔录,并制作了调解书。但在送达时丙拒绝签收。后乙因甲拒不还款而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担保财产,对此法院应当:( )

  A.依法执行

  B.向丙送达调解书后再执行

  C.以调解书没有生效为由,拒绝执行

  D.以调解协议违反丙的意愿为由,拒绝执行

  参考答案:A

  参考解析: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调解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调解规定》)第11条规定,调解协议可以约定由第三人提供担保,法院应当将调解书送交担保人担保人不签收调解书的,不影响调解书生效

  3.当事人临时提出回避申请,下列处理哪一项是正确的?( )

  A.撤销案件

  B.裁定诉讼终结

  C.延期审理

  D.裁定中止诉讼

  参考答案:C

  参考解析:参见《民事诉讼法》第132条

  4.关于我国的民事诉讼制度,下列哪一项说法是错误的?( )

  A.当事人对人民法院回避决定不服可以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被申请回避的人员不停止本案的工作

  B.除了非诉讼案件外,我国对诉讼争议案件一律实行两审终审制

  C.简易程序案件可以实行独任审理,但是独任审理的并不一定都是简易程序

  D.离婚案件中,当事人对是否公开审理有处分权,但涉及个人隐私的除外

  参考答案:B

  参考解析:两审终审制的两种例外:(1)依特别程序、公示催告程序、督促程序审理的案件;(2)最高人民法院审理的一审案件故B错误离婚案件属于依申请不公开审理的案件范畴,但若涉及个人隐私,则应属于法定不公开审理的案件范畴

  5.甲向法院起诉,要求判决乙赔偿名誉损失费2万元。在案件审理中,法院查明乙的行为严重侵害了甲的名誉权,对其生活造成严重干扰,遂判决乙赔偿甲名誉损失费2万元,并在本地日报上赔礼道歉,恢复甲的名誉。关于法院对该案的判决,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 )

  A.该判决符合法律规定,实事求是,全面保护了权利人的合法权益

  B.该判决不符合法律规定,违反了民事诉讼的处分原则

  C.该判决不符合法律规定,违反了民事诉讼的辩论原则

  D.该判决不符合法律规定,违反了民事诉讼的*等原则

  参考答案:B

国家司法考试《民法》模拟题及答案2

  6.王某和牛某离婚诉讼一案,由某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后,进行了长期的细致耐心的调解,直到双方当事人都达成和好的调解协议后方才结案,并将制作好的调解书送达双方的单位。王某在送达之后反悔,不愿意签字,法院于是进行了留置送达。本案中违反法律的地方有:( )

  A.离婚诉讼由中级人民法院受理

  B.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制作调解书

  C.法院对案件进行了长期细致耐心的调解

  D.对王某实行留置送达

  参考答案:ACD

  参考解析:离婚诉讼一般应由基层人民法院管辖,因此A项错误根据《民事诉讼法》第90条规定,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达成协议,人民法院可以不制作调解书,当然也可以制作调解书,因此B项正确根据《民诉意见》第92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但不应久调不决,因此C项错误根据《民诉意见》第84条的规定,调解书应当直接送达当事人本人,不适用留置送达,因此D项错误

  7.杨某和王某之间的借贷纠纷经过甲市某基层法院一审后,双方都未对判决提出上诉。判决生效后在执行时,甲市*认为此案中杨某向王某借款的合同原件系伪造,遂向甲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抗诉。在此案的再审过程中,杨某和王某达成协议,王某同意杨某返还其借款的60%,并不要求利息。之后双方请求制作调解书,终结诉讼。法院以*不同意为由拒绝制作调解书,指出将继续审理,在当事人双方充分辩论之后,查明案件真相的基础上作出判决。此案中诉讼主体的行为违反了《民事诉讼法》的哪些原则?( )

  A.检察监督原则

  B.处分原则

  C.辩论原则

  D.法院调解自愿和合法原则

  参考答案:ABD

  参考解析:*认为法院作出的判决确有错误而提起抗诉,并不违背检察监督原则,但干预当事人的自愿和解却是违背了检察监督原则,A项符合题干要求当事人双方可以在诉讼过程的任何阶段达成和解,并通过撤诉或者请求法院作出调解书的形式终结诉讼因此法院不同意作出调解书的行为违反了处分原则,B项符合题干要求本案中没有侵犯当事人辩论权的地方,因此C项不符合题干要求本案中双方自愿达成和解,要求法院制作调解书,而法院仅以*不同意为由拒绝调解结案,是违背调解自愿和合法原则的,D项符合题干要求

  8.甲是A国驻*的*的外交官员,其夫乙为B国人,在圣诞期间来*游玩。乙随导游团参观了几处景点,但导游丙并没有提供旅游协议上约定的服务,并且态度恶劣,还串通旅店对团员高昂收取住宿费。乙向法院起诉丙,要求其赔礼道歉,赔偿损失。在诉讼中丙提出反诉,要求乙支付未缴纳的旅行费。关于此案的审理,以下说法错误的是:( )

  A.人民法院应当为乙提供翻译,即使乙的中文很流利

  B.丙若向乙提起反诉,法院应当不予受理,因为乙享有司法豁免

  C.乙可以聘请A国律师作为其诉讼代理人,但只能以非律师身份参加诉讼

  D.乙可以用英文提交起诉状等法律文书

  参考答案:ABD

  参考解析:本案乙因私人事务涉及诉讼,因而不享有司法豁免权,人民法院可以依据涉外民事诉讼的审理原则及要求依法受理并审理

  9.关于辩论原则的表述,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

  A.辩论权的行使,贯穿于诉讼全过程,执行申请人和被申请人在执行程序中同样可以依法进行辩论

  B.当事人向法院提出起诉状和答辩状是其行使辩论权的一种表现

  C.证人出庭陈述证言是证人行使辩论权的一种表现

  D.公示催告程序不适用辩论原则

  参考答案:BD

  参考解析:执行程序以实现法院生效裁判所规定的权利义务为内容,并不适用辩论原则辩论原则的"享有者是案件当事人,证人不享有

  10.当事人的下列诉讼行为中符合处分原则的有:( )

  A.某公立中学将损害其校舍的社会青年梁某等人诉至法院,后该校校长察觉梁某为其远房亲戚,该学校即仅要求按照其实际损失额的一半赔偿

  B.某演员以作家程某新著损害其名誉权为由,向法院起诉赔偿精神损失100万元并赔礼道歉,后经媒体曝光后,该演员又主动将赔偿额降至1元

  C.周某因盖房采光问题和邻居李某发生纠纷,李某将周某诉至法院,后经协商和村委会调解,李某与周某达成了一致意见,遂向法院申请撤诉

  D.A公司以商标侵权为由,将B公司诉至法院,要求赔偿6万元,B公司承认了侵权事实,也同意按照A公司的请求赔偿6万元

  参考答案:BCD

  参考解析:我国《民事诉讼法》中所谓处分原则是指民事诉讼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但这种处分权并非绝对,即不得违反法律规定,损害国家的、社会的、集体的和公民个人的利益故BCD项为当事人依法行使处分权,正确而A项中当事人的诉讼行为违反了法律规定,损害国家的、社会的、集体的和公民个人的利益,错误。

国家司法考试《民法》模拟题及答案3

  甲与乙打架时,丙正好路过,不慎被丢来的石块砸伤,遂起诉到法院,要求甲、乙赔偿医疗费、误工费等损失。法院组成合议庭审理本案。根据案情回答11-12问题:

  11.若丙以审判员丁和甲有师生关系为由申请丁回避,以*员戊是乙的姐夫为由申请戊回避,则对于丁、戊的回避分别由谁决定?( )

  A.丁和戊的回避都由审判长决定

  B.丁的回避由合}义庭决定,戊的回避由审判长决定

  C.丁的回避由院长决定,戊的回避由合议庭决定

  D.丁的回避由院长决定,戊的回避由审判长决定

  参考答案:D

  12.在丙提出回避申请之后,法院作出回避决定之前,关于丁和戊的说法错误的有:( )

  A.丁可以继续参与合议庭对案情的讨论工作,戊应当暂停工作

  B.丁应当暂停工作,戊可以继续进行法庭审理的记录

  C.除案件需要采取紧急措施外,丁和戊都应当暂停参与本案工作

  D.除案件情况特殊外,丁和戊都可以继续参与本案的工作

  参考答案:ABD

  参考解析:《民事诉讼法》第46条第2款规定,被申请回避的人员在人民法院作出是否回避的决定前,应当暂停参与本案的工作,但案件需要采取紧急措施的除外因此只有C项正确,其他各项都错误

  *甲公司诉外国乙公司侵犯其商业秘密案件,由于属于重大涉外案件,所以一审由某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根据此案情,回答13-16题:

  13.在下列选项中,关于本案中合议庭的说法错误的是:( )

  A.因属于重大涉外案件,合议庭应当全部由审判员组成

  B.由于属于重大涉外案件,且由中级人民法院一审,中外双方可以与法院协商,建议合议庭中是否应该有人民陪审员参与

  C.本案合议庭组成,可以由该人民法院院长和两名人民陪审员组成

  D.本案合议庭组成,可以由该人民法院院长指定3名审判员组成

  参考答案:AB

  参考解析:第一审民事案件合议庭可以由审判员、陪审员共同组成,也可以由审判员组成,而本案属于一审案件,所以A选项说法错误,C选项说法正确;合议庭的组*员是由法院决定的,当事人无权决定,甚至无权建议,这是与仲裁程序的不同之处,所以B选项说法错误,D选项说法正确4.《民事诉讼法》第46条规定,被申请回避的人员在人民法院作出是否回避的决定前,应当暂停参与本案的工作,但案件需要采取紧急措施的除外,所以A选项应鸦申请人对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决定时申请复议一次,其是向审理本案的人民法院申请复议,而非上级人民法院,所以C选项应鸦复议期间,被申请回避的人员,不停止参与本案的工作,D选项应选。

  14.该案由院长方某和审判员常某、人民陪审员齐某组成合议庭,付某为*员,胡某为翻译人员。以下说法正确的是:( )

  A.为了锻炼审判员的业务能力,方某可以指定常某作为本合议庭的审判长

  B.第一次开庭时,甲公司发现付某是乙公司诉讼代理律师吴某的表弟,于是要求其回避,则该决定应由合议庭作出

  C.第一次开庭时,乙公司发现齐某是甲公司诉讼代理律师钱某的老师,于是要求其回避,如果常某是合议庭审判长的话,则该决定应由常某作出

  D.第二次开庭前,乙公司发现胡某的妻子是甲公司的员工,于是要求其回避,则该决定应由方某作出

  参考答案:D

  15.第二次开庭前,乙公司发现院长方某的妻子是甲公司的员工,经乙公司的申请,方某被决定回避,法院另安排孙某替代方某参加合议庭。那么此时该案已经经过的诉讼程序效力如何?( )

  A.已经过的诉讼程序全部无效,重新进行

  B.由审判长决定是否重新进行

  C.由当事人决定是否重新进行

  D.已经经过的诉讼程序有效,诉讼程序继续进行

  参考答案:D

  16.第二次开庭前,甲公司发现审判员常某是乙公司诉讼代理律师吴某的大学同学,于是向法院提出回避申请,则以下各选项中哪些说法是不正确的?( )

  A.在法院作出是否同意甲公司申请的决定期间内,常某原则上不停止执行有关本案的职务

  B.人民法院对甲公司提出的回避申请,应当在申请提出的3日内,以口头或者书面形式作出决定

  C.如果法院决定常某不必回避,而甲公司不服的,那么其可以在接到决定时向上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一次

  D.如果法院决定常某不必回避,而甲公司不服的,在甲公司申请复议的期间内,常某原则上应停止执行有关本案的职务,除非有紧急情况

  参考答案:ACD


国家司法考试《民法》考点3篇(扩展4)

——司法考试命题规律3篇

司法考试命题规律1

  任何考试都有着自己的规律性,了解考试的规律可以使得自身付出较少的时间掌握更多的知识。司法考试的考试性质与目的决定了命题的方式与方法,考试既是知识的比拼,也是智慧与技巧的比拼。探究司法考试的性质是为了更好地把握司法考试的规律,这对于考生十分重要。那么出题人究竟将他们的目光聚焦在了哪里呢?主要表现在以下四个方面:

  一、新法必考 每年必考新法是因为其重要性,法律人应当与时俱进;同时出题老师也对新法有着很大的偏好,因为每年都出同样的题肯定很没新鲜感,新法的出台可以使出题老师直接围绕新增考点来出题,也可以将新的知识点与其他原有考点结合出题,内容丰富了不少。一些重要的新法必然成为众出题人的首选。

  二、重者恒重 重点一方面表明其内容上的重要性,另一方面还有难度上的原因,有些非重点不太好出题,难度较小,无法体现司考的含金量。因为出题人的任务是要出一套好题,而好题的标准就是使得多数人无法通过。

  三、注重例外 原则与例外那个好记? 答案应该不言自明,这几年每年都会有近30%的考生会通过司考,而在这些人当中能够取得高分的确不多。原因在考试的原则,司法考试的原则是考例外,只有那些白送的分数才会考原则。

  四、考查判断标准 司法考试是要让考生站在法官的角度来思考问题,解决问题;所以我们只需要思考定罪量刑问题而不需要去琢磨怎样调查取证,而正是出于这样的考查目的才使得考查形式多数是以考查相近概念、相近罪名、相近法条的判断标准。 当然,在此还是要强调一下,学习还需循序渐进,不能跳跃性学习。以上规律是在复习时间不充裕与临考前的冲刺阶段所适用,还望广大考生严格按照计划复习,做到有备无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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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司法考试《民法》考点3篇(扩展5)

——国家司法考试《卷一》试题及答案3篇

国家司法考试《卷一》试题及答案1

  一、单项选择题:

  1、以下是离休工人陈某的各项所得,其中(  )是免纳个人所得税的。

  A.退休工资

  B.利息所得

  C.出租房屋收入

  D.中奖收入

  正确答案:A

  2、某市新办一饮料厂,市*工业主管部门尽力扶持。该主管部门经市*同意,决定对饮料厂免征企业所得税3年,并函告市地税局执行。地税局经审查饮料厂的纳税条件,认为不应免税。在此情况下,市地税局的正确做法是:

  A.请求市政工业主管部门以书面方式作出对饮料厂免税的正式决定,然后执行该决定

  B.请求市*以书面方式作出对饮料厂免税的正式决定,然后执行该决定

  C.拒绝执行市*工业主管部门的决定,并向市*报告

  D.拒绝执行市*工业主管部门的决定,并向上级税务机关报告

  正确答案:D

  3、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纳税人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多长时间内持有关证件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

  A.20日

  B.30日

  C.3个月

  D.15日

  正确答案:B

  4、因税务机关的责任,致使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未缴或少缴的,税务机关可以按下列哪项去做?

  A.在3年内要求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补缴税款,但不得加收滞纳金

  B.在3年内要求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补缴税款,加收滞纳金

  C.在10年内要求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补缴税款,但不得加收滞纳金

  D.在10年内要求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补缴税款,加收滞纳金

  正确答案:A

  5、外国企业在*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而有来源于*境内的利润、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和其他所得,或虽设立机构、场所,但上述所得与其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可按20%的税率征收何种所得税?

  A.预提所得税

  B.企业所得税

  C.预付所得税

  D.预支所得税

  正确答案:A

  6、某建筑公司自建一幢三层综合楼,下列处理方式中不正确的是(  )。

  A.自用不纳营业税

  B.自用按建筑业纳营业税

  C.出售按销售不动产纳营业税

  D.出售按建筑业纳营业税

  正确答案:B

  7、下列项目中,我国《会计法》未作规定的是哪一项?

  A.采用借贷记账法

  B.记账本位币

  C.会计年度

  D.会计核算对象和内容

  正确答案:A

  8、下列表述中哪一项是不正确的?(  )

  A.企业在外地设立的分支机构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持有关证件,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

  B.税收的减税、免税要依照法律的规定执行

  C.纳税人享受减税、免税待遇的,在减税、免税期间无须办理纳税申报

  D.扣缴义务人因偷税未缴的税款,税务机关可以无限期追征

  正确答案:C

  9、税务机关征收税款时,若同时存在下列财产权利,其中最优先得以实现的是(  )。

  A.税收

  B.无担保债权

  C.行政机关对纳税人的罚款

  D.担保债权

  正确答案:D

  10、根据《会计法》规定,作为会计监督的手段,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对记载不准确、不完整的原始凭证,有权作出什么样的决定?(  )

  A.不予受理

  B.予以退回,要求更正、补充

  C.予以纠正和制止

  D.向单位领导出具书面意见,要求处理

  正确答案:B

  11、依据《审计法》以下哪个单位不需要审计机关有计划地定期审计?

  A.某国有钢铁企业,每年亏损数额逾千万元

  B.某国有汽车制造企业,每年接受国家财政补贴达百万元

  C.某国有彩电制造企业,目前正受到彩电市场巨大冲击

  D.某市一家较小规模的电信企业

  正确答案:C

  二、多项选择题:

  1、以下对于会计人员犯罪、违法违纪不符合我国法律规定的是

  A.因有提供虚假财务会计报告,做假帐,隐匿或者故意销毁会计凭证、会计帐簿、财务会计报告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人员,不得取得或者重新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B.因贪x,挪用公款,职务侵占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人员,不得取得或者重新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C.因行x、受x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人员,不得取得或者重新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D.因违法违纪行为被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人员,自被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之日起三年内,不得重新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正确答案:C,D

  2、根据法律规定,下列何种收入免纳个人所得税?

  A.王某退休后所得工资收入

  B.张某获得的人身伤害保险金20000元

  C.李某因翻译某一名著为少数民族文字而接受自治区*发给的50000元奖金

  D.刘某购买国库券而获3000元的利息

  正确答案:A,B,C,D

  3、某合伙企业从事运输服务,按规定该企业应缴纳下列哪些税?

  A.企业所得税

  B.个人所得税

  C.营业税

  D.增值税

  正确答案:B,C

  4、飞扬体育文化用品公司经营业绩一直良好,为进一步提高公司的知名度,树立企业的形象,在1999-2000年财务部门多次赞助有关文化体育活动,向公益事业和社会提供捐赠,其以上开支未超过年度应纳所得税额的3%,该公司下列项目在计算应税所得时可以扣除的有(  )。

  A.向希望工程捐款300万元

  B.向抗震救灾大型义演晚会提供500万元的演出经费

  C.向全国大*会提供500万元赞助款

  D.向*残疾人联合会捐赠400万元

  正确答案:A,B,C,D

  5、税款征收的强制执行措施应符合下列哪一选项?

  A.必须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才能适用

  B.扣缴义务人依法履行代扣、代收税款义务时,纳税人拒绝的,扣缴义务人报税务机关批准后可采用强制执行措施

  C.纳税担保人不应成为强制执行措施的对象

  D.税务机关扣押商品,必须开付收据

  正确答案:A,D

  6、某私营企业老板因经营不善,到期不能缴纳税务机关税款,遂向市税务分局申请延期缴纳,经市税务分局批准,同意其延期缴纳。在此期间,该私营企业老板申请出国探亲,拿到了护照并办理了签证,决定近期购买机票出国。税务机关得知这一消息后,应该采取什么措施?

  A.通知该老板在出国前结清税款

  B.责令该老板在出国前提供担保

  C.如果该老板不能结清税款,又不能提供担保,税务机关可以通知出境管理机关阻止其出境

  D.因为延期缴纳税款的3个月期限还没有满,故不宜采取任何措施

  正确答案:A,B,C

  7、依据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的规定,下列哪些选项内容为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情形?

  A.销售免税货物

  B.向消费者销售货物

  C.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货物

  D.向生产企业销售原材料

  正确答案:A,B,C

  8、根据法律规定,下列何种收入免纳个人所得税?(  )

  A.王某退休后所得工资收入

  B.张某进行法律咨询而获500元劳务报酬

  C.李某因翻译某一名著为少数民族文字而接受自治区*发给的50000元奖金

  D.刘某购买国库券而获3000元的利息

  正确答案:A,C,D

  9、赵先生和钱女士系夫妻,赵先生2000年10月份工资1000元,该月单位发的奖金400元:钱女士10月份工资600元,该月单位发的实物折合人民币200元,国库券利息300元。按照我国《个人所得税法》规定,赵、钱两人怎样纳税?(  )

  A.赵钱夫妻二人各自收入,应该分别计算纳税

  B.国库券利息免税

  C.单位发放实物属变相奖金,要折合人民币征税

  D.若赵钱两人均系国家公务员,则无需纳税

  正确答案:A,B,C

  10、某外国人受雇于北京大学,于1999年2月至2000年10月在华工作居住,在此期间,该外国人的下列哪些收入应当依据*个人所得税法向我国税务机关缴纳个人所得税?(  )

  A.北京大学向其支付的月薪1万元人民币

  B.其本国某企业向其支付的劳务报酬5000美元

  C.从国外取得的稿酬800美元

  D.在人民大学作讲座.取得授课报酬

  正确答案:A,D

  11、根据审计法规定,*设立审计署,在**领导下,主管全国审计工作。审计署是全国最高的审计机关,审计署可以对以下哪些事项进行审计监督?

  A.对*中央国家预算的执行情况进行审计监督

  B.对*人民银行的"财务收支进行审计监督

  C.对工商银行的资产、负债、损益进行审计监督

  D.对国家工商总局的财务收支进行审计监督

  正确答案:A,B,C,D

  1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以及哪些内容构成审计监督的对象?(  )

  A.北京大学将100万拨款投资于建筑职工宿舍

  B.新疆自治区民政厅向某受灾地区拨款100万元

  C.*工商银行总行购入一辆豪华进口轿车,花去200万元

  D.诺基亚公司为产品宣传投资广告费300万元

  正确答案:A,B,C

  13、下列选项中,属于税收保全措施的有哪些?

  A.书面通知纳税人开户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从其存款中扣缴税款

  B.扣押、查封纳税人的价值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商品

  C.书面通知纳税人开户银行暂停支付纳税人的金额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存款

  D.欠缴税款的纳税人未结清税款,又不提供纳税担保的,税务机关在其出境前通知边境管理机关阻止其出境

  正确答案:B,C


国家司法考试《民法》考点3篇(扩展6)

——如何才能通过国家司法考试3篇

如何才能通过国家司法考试1

  学习策略篇

  在做好了所有的前置准备工作后。接下来接要制定计划开始正式学习了。

  一、学习时间的安排,因为每个人每天可供自己支配的时间是不一样的,我在这里就不多讲了,但有几点还是想提醒一下各位朋友的:

  ① 现在开始到考试的那一天,你的总共有效学习时间不应少于800小时(呵呵,我当时因为是在职,所以用了700个小时左右)。不要用天数来衡量,用小时来衡量会比较科学、公正些。

  ② 时间安排上应该是先松后紧。即刚开始建立司法考试思维,时间安排得不要太紧。

  ③ 每次连续看书的时间最好不要少于3小时(期间最好不要上WC,因为前三场考试都要你坐上三个小时的,并且不允许上WC的。现在先练练“坐功”吧,别到时在考场上憋不住了)

  二、复习的顺序和频率。

  第一轮:重点是三大实体法(民法、刑法、行政法)

  第二轮:重点是三大实体法和三大诉讼法第三轮:重点是商经法,三国法,法理等小法(当然不要忘了对三大实体法和三大诉讼法的学习和巩固)

  第四轮:通过做题查漏补缺,巩固知识点第五轮:多频率做真题,强化记忆琐碎的知识点以上五轮学习,我将会在在适当的时候制定学习计划,供大家作参考之用。每阶段的学习计划将包括时间、重点学习的科目以及复习的顺序等。

  三、辅导用书的运用。

  第一轮复习的时候,在刚开始的时候,可以认认真真的把三大实体法看上个两、三遍(只要看实体法就够了),然后在第三轮复习的时候用一下就可以了。第二轮的时候,对着基础班的讲座看,边听边做记录,边消化。

  四、课程讲座资料运用。

  司法考试辅导课程资料,是通过司法考试的法宝。切记,要想办法7准备一套独角兽司考网校的全程七阶段视频音频及讲义。多位老师对于答题的思路和技巧都有独到的见解,再配合有同步字幕的视频课件看,绝对能达到事半功倍的效果。完全可以这么说,人家老师就是靠这个吃饭的,有他们为你指点迷津--分析考试的方向、把握考试的重点、建立完整的司法考试的知识结构,你通过司法考试的几率绝对会大大提高的。

  开始阶段,我们可以先听大体的听一边,对司法考试有一个初步的了解。然后就是配合“三大本”一遍一遍的听下去,效果非常的好(切身体会)。其实也没有固定的遍数,当然,在考前一个半月前可以少听听了。

  五、真题的运用刚开始阶段。

  你不要轻易用真题来测试你的法律水*(很打击信心的,我刚开始考了280分,呵呵),可以说,就是没学过法律的人,也能考个250分左右,我们即使法本出身,也不会高到哪里去的,不过已经对已参加司法考试的人可要另当别论了!所以刚开始静下心来打牢基础很关键。差不多等到了5月份以后再用吧!

  六、准备一个大一点的、精美的大笔记本,记下你认为比较重要的知识点。

  因为在我们的学习当中,如果我们真的很投入的学习,会自然不自然的想到相关的知识点(很多很多,我曾记了满满一大本子。如果你没想到很多问题的话,嘿嘿,那你的司法考试成绩可大有问题了),这时最好把它们记下来,多背几遍,以免忘记。以后将已经不是问题的问题删除。比如三大诉讼法的比较,市面上是由好多书籍做了比较。但是最好的是边听老师讲课,边自己归纳,强化记忆。建议不要购买这类书籍,看别人归纳的,还不如自己用心归纳一下。

  身体素质篇

  身体是革命的本钱。经历了无数次的考试,只有真正参加过司法考试的同志们,才会对这句话有所体验。两天超强度的脑力劳动,不但掏空了我们脑中的知识,而且在体力上也是一次极大的透支。记得我考完最后一场考试后,是从五楼扶着楼梯走到一楼的,呵呵。所以,奉劝各位,一定要注意你们的身体状况,多抽点时间运动,多休息,多吃高蛋白的食物(有助于记忆的)。在司法考试复习备考期间应该更加重视一日三餐,合理搭配饮食结构。“人是铁,饭是钢”啊!听独角兽司考网校的老师说,高强度的学习不亚于每天踢一场足球赛,不注意营养搭配怎么行呢?

  心理素质篇

  司法考试在考我们扎实的理论功底的同时,其实也是对我们所有的考生心理素质的一次很大的考验。我个人是修心理学的,这个我最清楚的。绝大部分人上考场都是没有底。在司法考试备战的那几个月当中,也会出现各种各样的情绪。据我所知,一个第一次参加司法考试的人,在备战的过程当中,会经历三次情绪波动:刚开始对司法考试一片迷茫,就像对着一个烫山芋,不知如何下口;学了一段时间后,因为碰到的知识还很肤浅,自己也没有总结,就会麻木地感到信心大增,好像有了两把刷子,“今年的司法考试肯定能过,司法考试挺简单的嘛;”到了第三个阶段,又发现自己好像什么都没有学到,这里不懂,那里不通,“完了,今年没戏了!”呵呵,其实这是很正常的心理状态,带着这种“什么都没有学到”的状态上考场,有时胜算的把握会很大。怕就怕一直都是认为自己肯定能过的状态,或一直都是很迷茫的状态。在这方面,独角兽司考网校的老师确实给了我很多帮助,老师经常给我做心理辅导,帮助我从消极的情绪中走出来,临近考试那段时间,我曾经有一段迷茫期,着急、焦虑、紧张,各种负面情绪接踵而来,多亏了独角兽司考网校的.老师,谢谢他们!

  要通过司法考试,我们必须清醒的认识到以下几点:

  (1)每年10%左右的通过率,你努力了,别人也在努力,所以成为90%当中的一位也是很正常的事情,相信前途是光明的,道路是曲折的。

  (2)不要存在侥幸心理。一定要在做好充分的准备后再去上战场,否则会难以通过。在只有10%通过率的司法考试的考场上,瞎猫是很难碰到死老鼠的。

  (3)司法考试的最终成绩取决与你的学习方法、备战的充分度和良好的心理、身体素质,与你在大学里的学习成绩基本上是没有多少关系的,也与你是不是“法本”没有关系的。

如何才能通过国家司法考试2

  工具/原料

  法条汇编

  历年真题

  案例分析

  方法/步骤

  天天复习不间断。

  全面复习扫盲点

  历年真题天天练

  考点要点经常看

  案例分析不可缺


国家司法考试《民法》考点3篇(扩展7)

——最新国家司法考试案例分析题 (菁选2篇)

最新国家司法考试案例分析题1

  案情:包某向县*局报案,称自己经营的五金店中的钱物被盗,并举出一系列事实现象推断是自己同行即在自己店对面的开五金店的潘某所为,县*局予以立案。在侦查中,县*局对潘某拘留,然后提请县*批准逮捕,县*予以批准。*局侦查终结后,县*提起公诉,包某同时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请求潘某赔偿损失。县法院审理后判处潘某有期徒刑1年,责令潘某赔偿包某的损失1万元。潘某不服,依法上诉,其家人还找出同街证人证实潘某当时不在场的证据。二审法院改判潘某无罪。潘某释放前被逮捕羁押50天。潘某于2000年6月20日向县*、县法院提起赔偿请求。两机关均借故推诿。潘某于是请求市中级法院赔偿委员会处理。赔偿委员会判令一审法院、县*按职工上年度日*均工资计算,各赔偿潘某25日工资。潘某不服,认为自己被错误羁押造成巨大精神损失,请求另赔偿精神损失费5000元,于是在中级法院赔偿委员会作出决定之日起的第15日向省高级法院赔偿委员会申请复议。

  问题:

  1.对潘某的错误逮捕应由谁负责赔偿?

  2.潘某对县法院、县*逾期不予赔偿可否申请复议,应在何期限内提出?向谁提出?

  3.如果潘某是被再审改判无罪,那么谁为赔偿义务机关?

  4.潘某是否可以向省高级法院申请复议?为什么?省高级法院应如何处理?

  5.潘某提出精神赔偿费,是否合法?

  【答案解析】

  1.县法院与县*为共同赔偿义务机关,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根据《国家赔偿法》第19条之规定,对没有犯罪事实的人错误逮捕的,作出逮捕决定的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再审改判无罪的,作出原生效判决的人民法院为赔偿义务机关。二审改判无罪的,作出一审判决的人民法院和作出逮捕决定的机关为共同赔偿义务机关。之所以如此规定,是因为二审法院改判无罪时,同时意味着对一审判决的否定,由一审错判引起的赔偿责任,应由一审法院直接履行赔偿义务,但由于一审过程中,如果被告人已被逮捕羁押,一审法院作出的有罪判决,意即对逮捕决定的肯定,而且被告人上诉期间,也因一审判决是有罪而继续被逮捕羁押。所以,一审的有罪判决和作出逮捕决定的机关对被告人的逮捕均负有责任。当二审改判无罪时,同时否定了有罪判决和逮捕决定,由此引起的赔偿责任,理应由一审法院和作出逮捕决定的机关共同承担,对受害人承担连带责任。所以对潘某的错误逮捕,县法院和县*为共同赔偿义务机关,潘某可向其中任一机关提出赔偿请求,被请求的机关应先予赔偿。

  2.对县法院逾期不予赔偿不能申请复议;对县*逾期不予赔偿可申请复议,并应在2000年6月20日起2个月届满后30日内向市*提出。《国家赔偿法》第21条第1款规定,*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的,赔偿义务机关应在收到申请之日起两个月内依照该法的规定予以赔偿,逾期不予赔偿或赔偿请求人对数额有异议的,赔偿请求人可以在期限届满之日起30日内其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据此,该案赔偿请求人潘某向县*提出申请后,如对其处理不服,可在自两个月届满之日起30日内申请复议,否则,上一级机关不予受理。本案中,潘某申请复议,应在2000年6月20日起两个月届满后30日内向市*提出。但依第21条第2款规定,法院为赔偿义务机关的,赔偿请求人对其赔偿数额不服或法院逾期不赔偿的,并不申请复议的程序,赔偿请求人只能向其上一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申请作出赔偿决定。换方之,法院与*同为赔偿义务机关,但其适用的赔偿程序并不相同,前者比后者恰恰少了一个申请复议程序。

  3.作出原生效判决的法院为赔偿义务机关。依《国家赔偿法》第19条规定,再审改判无罪的,作出原生效判决的人民法院为赔偿义务机关。

  4.不可以申请复议,省高级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因为市中院赔偿委员会作出的赔偿决定,是发生法律效力的决定,不得对此提出复议。《国家赔偿法》第103条第3款规定,赔偿委员会作出的赔偿决定,是发生法律效力的决定,必须执行。对于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作出的赔偿决定,无论其是否合法和合理,根据目前《国家赔偿法》的规定,都是生效的决定,必须执行,赔偿请求人不得向上级赔偿委员会申请复议。所以,对潘某的请求,省高级人民法院可不予受理。

  5.不合法。《国家赔偿法》第25-29条规定了国家赔偿的赔偿方式和计算标准,第30条规定了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等责任形式,但并没有精神损害赔偿的规定。因此,潘某要求精神赔偿费的请求是不合法的。

最新国家司法考试案例分析题2

  【问题】“任何一方的陈述都要被听取”被认为是一条有效的司法裁判基本准则,围绕这条原则请回答:

  1.该原则的理论基础是什么?

  2.体现该原则的典型制度有哪些(举一个即可),其基本内容是什么?

  【答题要求】

  1.在分析、比较、评价的基础上,提出观点并运用法学知识阐述理由;

  2.说理清楚,逻辑严谨,语言流畅,表达准确;

  3.字数不少于500字。

  【答案解析】

  1.“任何一方的`诉词都要被听取”的理论基础在于“自然公正”思想。它有两个基本内容:第一,如果某人的利益因为某项决定将会受到影响,那么这个人在该决定作出之前有申辩的权利;第二,如果某项决定影响到多方的利益,那么各方当事人都有*等的申辩权利。

  “任何一方的诉词都要被听取”首先要求保障当事人有充分的申辩机会。在诉讼中,这意味着必须将诉讼程序和任何可能的指控事先告知当事人,以使当事人有机会准备答辩;同时还要允许当事人以适当的方式,将答辩提交给法官。

  这一要求作为诉讼原则,最早出现在1723年英国的“国王诉剑桥大学案”中。在该案中,被告剑桥大学取消了神学博士本特利的博士学位。而在作出这项决定的过程中,本特利没有获得任何申辩的机会。英国王座法院因此以颁发强制令的形式,为本特利恢复了学位。担任该案首席法官的普拉特评论道:“(剑桥大学)在对(本特利)进行与之不利的指控、降低其资格的时候,拒绝听取他的申辩,这与自然公正是不相容的”——这也是“自然公正”一词最早出现在英国的司法程序中。

  2.这样的制度有陈述理由制度、回避制度与听证制度。

  陈述和申辩是与回避原则一起最早确立的两大自然正义原则之一。当事人在接受处罚之前并不是简单的法律客体,而是有主体性和主动性的法律主体,他可以对自己的行为负责,也可以对自己的行为作出说明,因此陈述和申辩体现了对当事人人格尊严的充分尊重,同时也是防止错案的有力程序。

  听证一般是指在国家机关做出决定之前,给有利害关系人提供发表意见的机会,对特定事项进行质证、辩驳的程序。听证的内涵是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外延则涉及立法、执法和司法的三大领域。行政处罚中的“听证”,则是指在行政机关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由行政机关指派专人主持听取案件调查人员和当事人就案件事实、处罚理由以及适用依据进行陈述、质证和辩论的法定程序。听证制度得以建立的法哲学基础可以说是源自于英国的“自然公正原理”。这一公理提出两项要求,其中一项为“任何人在承受于己不利的决定时都有权利做出申辩”,这被现代学者认为是作为行政公正程序体系中核心制度的“听证制度”产生的价值基础。由此可知,听证权本源于“两造兼听”的理念。另外,从立法的角度看,对听证程序的法律适用,有些国家和地区是分散地规定在行政程序法的各个章节之中,也有些国家和地区是集中地规定在某个章节之中。如我国台湾省的“行政程序法”规定:“依本法或者其他法规举行听证时,适用本节规定。”美国《行政程序法》规定“本法第3编第553条或第554条所规定的审讯,须按本条规定进行。”我国的《行政处罚法》第42条、第43条与《行政许可法》第四章第四节(第46条到第48条)都有关于行政法领域中的听证程序的相关规定,《治安管理处罚法》第98条“*机关作出吊销许可证以及处二千元以上罚款的治安管理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有权要求举行听证;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要求听证的,*机关应当及时依法举行听证。”则在此基础上明确规定了关于治安案件的处罚过程中,听证程序的适用规定。在学理上,根据不同的标准可将听政程序分为不同的类别。常见的有:依据内容的广狭不同而区分的广义的听证程序和狭义的听证程序;依据是否由法律直接规定必须举行而分为法定听证程序和任意听政程序。两种类型的划分各有其不同意义,从对后者的比较中能够明晰地洞见听证程序的权利结构,而前者的划分则一方面有助于揭示听证程序的适用范围,另一方面则反映出听证制度在价值上的意义。

  由于现代国家程序法律的高度发展与日趋细密,尤其在刑事诉讼和行政诉讼的场合,公诉方或行政机关往往会因为程序违法而得不到法律的支持,甚至有时出现纵容犯罪的情况。我们认为,不能因为程序正义可能在局部会牺牲实质正义,就取消它的价值。很多时候,程序正义是有力的保证了实质正义的实现的。人类永远不可能发现和实现终极的实质正义,这根源于我们自己的内在矛盾与理性的有限。法律作为弥补我们的内在局限的一种外在规则,其本身当然也是有代价的。法官裁判的客观性不是生活中的绝对客观性,而毋宁是一种相对的客观性。这样的客观性有两个根本特点:第一,它相对客观,但绝对有效。也就是说只要是法官认定的事实,就必然在法律上是正确的,是有法律效力的;第二,这样的客观性是通过运用有限的证据来证明的。因此客观性的大小取决于每一个证据的证明力和整个证据链条的证明力。但“两害相权取其轻”,我们更不能容忍的是对程序正义的漠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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