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来到专业的米粒范文网平台! 心得体会 工作总结 工作计划 申请书 思想汇报 事迹材料 述职报告 教学设计
当前位置:首页 > 范文大全 > 公文范文 > 正文

合同论文,菁华4篇(精选文档)

时间:2023-01-25 17:25:03 来源:网友投稿

合同论文1作者与编辑部双方经协商,就在______________________年度论文集上发表论文(题目: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作者:___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合同论文,菁华4篇(精选文档),供大家参考。

合同论文,菁华4篇(精选文档)

合同论文1

作者与编辑部双方经协商,就在______________________年度论文集上发表论文

(题目: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作者: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的版权转让问题,达成如下协议:

1.作者保证上述论文是原著,以前从未出版过,也没有侵犯他人已有的版权。

2.如果仅由一位作者代表全部作者签字,签字的作者保证他(她)有权代表其他作者转让该版权。

3.作者允许编辑部使用上述论文的专有出版权、发行权。专有出版权、发行权指独家拥有以印刷品或光盘、数据库、电子书刊以及上网等形式出版、发行上述论文(以全文或文摘的形式)的权利。不过作者在必要时仍享有在非纸化文本上不以盈利为目的地为宣传科普知识或交流学术思想而转载本论文的自由。但是作者保证在转载时注明已从______________________编辑部获得本文的转载权。

4.根据《著作权法》第14条的规定,编辑部享有______________________年度论文集和期刊整体的著作权,作者享有上述论文的著作权。

5.上述论文以电子书刊形式在______________________年度论文集上出版或以其他方式出版后,编辑部不收取作者任何费用,也不支付作者稿酬。

6.*作者如方便可以通过公证机关对所签署的本合同进行公证。但是根据国际学术刊物的惯例,______________________对此一般不作严格要求。作者按*电子签名法实行电子签名后,即能使本合同生效。

7.其他未及事宜,若发生问题,均按照*《著作权法》规定处理。

8.该合同自签字之日起生效。

签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合同论文2

甲方 : 全部署名作者(下同)

乙方 : 《________》编辑部

第一条 甲方的论文文题“________”(稿件编号:________)经专家审理和修改后,拟安排在《________》发表。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签署版权转让协议,签署后方能刊出。

第二条 自签署之日起,甲方将上述论文的版权(包括各种介质、媒体的版权)转让给乙方,并同意该作品被国内外相关文摘与检索系统收录。本文在《________》发表后,由乙方一次性酌情给付稿酬,以后不再支付其他报酬。

第三条 本作品发表后,作者享有除版权以外的其他所有权。甲方可在本单位或本人著作集中汇编出版以及用于宣讲和交流,但应注明发表于《________》年月和卷期。如有国内外其他单位和个人复制、翻译出版等商业活动,须征得《________》编辑部书面同意,编辑部支持这种汇编活动。

第四条 本作品及相关科研项目获得奖励或取得一定经济或社会效益时,作者应主动向《________》编辑部通报,并提供相关证明(证书)复印件。

第五条 作者承诺:本文是独立取得的原创性成果,享有自主知识产权,无抄袭问题,未曾在国内外公开发表过,未一稿两投;本文内容无泄密之处,署名及排序无误且无争议。本文一旦出现上述问题,责任由作者承担。若有作者的增减或变更,需通讯作者出具亲笔签名的许可信。

第六条 作者同意本文在“_______”(栏目名称)栏目中发表。

第七条 根据北京市有关文件规定,支付稿酬、审稿费等劳务开支时,必须提供收款人的身份证号码,并代扣个人所得税。因此请务必提供稿酬收款人姓名和身份证号码,否则无法发放!若文章发表后的3月内,收不到稿费汇款,请与我们主动联系,逾期不补!

第八条 甲方全部作者签名后复印留存一份,原件寄回编辑部,效力相同。

甲方全部作者签名 :

__年 __月__ 日

乙方签章:《________》(盖章)

__年 __月__日

合同论文3

1、保密合同中应当遵循公*原则,兼顾双方的利益,明确违约的情形及法律责任。首先,我国《劳动法》第20条规定:双方当事人可以通过*等协商约定保密事项,这是劳动领域中关于订立保密协议的法律依据。《合同法》第25条规定:当事人应当遵循公*原则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按照上述规定,用人单位有权采取措施保护商业秘密,但在订立保密协议时应注意不能侵犯劳动者的合法权利;劳动者有择业的自由,但在行使权利时同样不得损害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因此,保密协议跟其它协议一样,首先必须遵循公*、*等的原则,才具有法律效力。其次,通过有关的保密合同或协议中的保密条款,可以约定有关单位或人员成为承担保密义务的主体和违约责任条款,违约责任可按照《合同法》的规定处理,即约定一定数额或比例的违约金,违约金不足弥补实际损失的,可按实际损失赔偿。需要注意的是,违约金数额不得过高,一般不超过职工所知悉的公司商业秘密的许可使用价格;职工违反竞业限制条款的,违约金一般不超过补偿费的1至2倍。

2、要有效利用竞业限制,按约定支付保密费或竞业限制补偿金。

竞业限制是保护商业秘密的一种特殊方式和重要手段,是保护商业秘密的一面坚强盾牌。一般要求在职职工不得到同类企业兼职;承担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离职后一定期限内未经同意不得到企业竞争对手任职;一定期限内不得自行组建同类企业参与竞争;不得唆使原单位的其他员工接受外界聘用;不为企业竞争对手提供咨询、建议等服务等等。竞业限制对于企业和劳动者都有益处。企业尽管需要支付一定的补偿,但是可以避免人才频繁流动带来的损失和商业机密的泄漏,有利于维护市场经济正常秩序;而劳动者则可以在相应的竞业限制合同中要求企业提供培训机会、成长空间,并且在员工离职后用人单位要支付一定的补偿金,一般按年计算不得少于该员工离开企业前最后一个年度从该企业获得的报酬总额的2/3。如果违反以上有关规定,则《竞业限制协议》的效力带有瑕疵,以体现公*,同时也是为了保护劳动者的生存权利;此外,竞业限制也有时间上的限制。劳动部《关于企业职工流动若干问题的通知》、国家科委《关于加强科技人员流动中技术秘密管理的若干意见》和《深圳经济特区企业技术秘密保护条例》等文件,竞业限制的时间一般不得超过3年。

现实中涉及商业秘密的劳动争议案件中,很多纠纷是由于用人单位签订竞业限制协议不严谨,或没有按约定支付保密费或竞业限制补偿费引起的,守约方以此为由对抗保密义务,导致协议没有实际效力,保密协议的目的无法实现。因此,保密协议中就约定保密费或竞业限制补偿费的的数额、时间和方式支付,用人单位也应当按照约定履行。2003年,深圳福田区法院就曾以深圳雷地科技公司因未向离职后的员工支付一定数额的竞业限制补偿费等理由,驳回深圳雷地科技公司的诉讼请求。雷地公司是世界上唯一掌握在常温下进行工业化生产金刚石膜材料的高科技公司,承担着国家“863”计划项目、宇航、军工等重大项目及国家火炬计划项目。2001年深圳雷地公司采用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金刚石膜新材料独立研制成一种高强度、不磨损、透光良好的玻璃手机视窗产品后,公司先后有八名负责科研和市场营销人员离职纷纷成立新公司,生产玻璃手机视窗产品,雷地公司称这一行为导致该公司蒙受数千万的经济损失。雷地公司遂以违反保密合同,侵犯商业秘密为由将深圳禾兴科技有限公司等三家公司告上法庭,要求被告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其303万元。深圳福田区法院审判后认为,原告与被告签订有《保密合同》,从双方所生产的产品来看,均生产手机视窗玻璃,属于生产同类且有竞争关系产品的企业,被告行为违背了原来双方签订的保密合同中关于竞业限制的约定。但深圳福田区法院同时认为,签订竞业限制协议,用人单位必须给予劳动者补偿。原告在保密合同的竞业限制条款中对竞业限制补偿未作具体约定,原告又未依有关规定支付过竞业限制补偿金给被告。因此,对原告要求被告停止违约行为和支付违约金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合同论文4

摘要:

市场经济的高度发展,必然伴随着越来越多的合同法律关系的建立。但是,由于当事人双方之间的利益冲突或其他原因,债务人不履行合同的情况也越来越多的浮上层面。保障债权人债权的实现成为法律的另一重要任务。合同保全制度便是基于这一点而产生的,它是保障债权实现的重要措施,主要形式是债权人撤销权和债权人代位权。但是,它是合同效力及于当事人的一种例外,具有特殊性。它的适用关乎当事人之外的第三人的权益,所以在适用时应当注意对善意第三人权利的保护,并针对其本身的独特性予以充分的考虑,探索保全制度应用新形式。

关键词:合同保全 债权人撤销权 债权人代位权 第三人利益保护合同保全的独特性

正文:

合同保全制度的理论来源为合同保全理论。所谓合同保全,是指法律为防止因债务人财产的不当减少或不增加而给债权人的债权带来损害,允许债权人行使撤销权或代位权,以保护其债权。由此,易得之,合同保全制度的目的便是保护债权人债权的实现。法律赋予债权人以法定权利来保障自己的债权得以完全实现或实现债权的可能性不减少。合同保全制度是保障债权实现的一项重要法律措施。

一、合同保全制度产生的根源

观现经济的发展与社会的进步,合同越来越多的应用于社会生活,各个社会主体基于自身利益的考虑,依自我意志与他人进行各种形式的交往。而合同便是一种典型的自由意志的产物,它在法律的限度内允许当事人约定各自的权利与义务。而这在一定程度上也加大了侵犯他人权利行为出现的可能性,或使社会主体更具备了私法上的侵害性。因为,主体在自我利益的趋使下,很容易为了实现个人利益而损害他人利益,或者说产生损害他人利益的心理愿望。

综合分析,我认为,建立合同保全制度主要是出于以下几点原因:

(1)债务人财产对债权实现的意义。这是设立合同保全制度最直接原因。债权的实现,是以债务人有履行能力为前提的。而这种履行能力最根本的便是债务人的财产实力,也就是其实际可支配财产的多少。合同保全中的撤销权与代位权是法律给予债权人的法定权利。二者都与债务人的责任财产有关联,合同保全制度可以限制债务人责任财产的不当减少或不增加而损害债权人利益。

(2)合同适用的广泛性。合同适用范围几乎涵盖了经济生活的所有方面,如买卖、交通运输、劳务、赠与、委托、借款等等,并也不断渗入社会生活的其他方面。依合同来调解的社会关系多样化,合同在量上大量增加,无疑,客观上也增加了合同违约发生的量。需要有效的法律措施保障合同的履行或履行的可能性。合同保全制度也是应势而生。

(3)合同当事人意志的影响。合同当事人为或不为某行为自然会以自身利益为出发点,是受其意志支配的。在合同的履行上也同样,他会站在自己的角度来考虑事情,考虑他是否如期履约。如果他认为,按照当事人双方本有合意来履约不利于其利益或利益最大化,他就有可能采取损害另一方当事人利益的行为,规避合同义务或致合同义务无法实现,最终导致合同目的如同虚置,债权人利益受损。从这一方面考虑,也确须建立有效的保全机制来限制债务人为所欲为,保护债权人利益。

(4)社会道德问题。在我国,国民生活水*得以提高,综合素质加强,受教育水*也在逐步上升,但是,无可否认,我国国民的社会道德水*尚有待我们各方面的大力支持与努力。社会道德是各职业道德、日常生活道德及品德各方面的一个有机综合体。而在当今社会,我们不难接触到有违公共道德和为人基本素养的行为。且,在物质利益横流的社会现状下,诚信这一基本道德观念没有得到足够的实际上的重视,多数情况下,只是做为原则或文件上的东西,而未有真正的实体的机制限制各主体严格按诚信的要求为或不为某行为。那么,就要求一方在对方有违诚信义务时,能得到有效救济。而这恰是合同保全的目的之一。

(5)合同保全制度产生的另一个重大原因是,基于以往法律上的保障债权制度无法及于合同当事人之外的第三人,而使得在保障债权人利益上出现了重大不足。就要求有另一保障制度弥补这一不足。

综上所述,合同保全制度的产生有其必然性与合理性。

二、合同保全制度的形式及适用

合同保全制度有两种形式,债权人撤销权和债权人代位权。债权人通过行使撤销权和代位权保障其债权得以实现。

(一) 债权人撤销权

债权人的撤销权是指因债务人实施减少其财产的行为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依程序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人民法院撤销该行为的权利。撤销权兼有请求权与形成权双重特点,它是债权的一项权能,是由法律规定所产生,是附属于债权的实体权利。

A、撤销权行使的条件

1、债务人实施了已经或将损害债权的处分财产的有效行为

这一条件主要包括以下几个含义:有为处分行为,该行为有损或将损债权,该行为有效。这里所说的处分行为包括:第一,债务人放弃到期债权。债务人明确表示不再要求其债务人偿还到期债务。第二,无偿转让财产。主要是实际交付的赠与财产行为。第三,以明显不合理低价转让财产。我们一般认为,以低于交易地指导坐可市场交易价70%转让财产。这些处分行为都会使债务人的责任财产减少,影响其履行能力。

除了述行为,我国《合同法解释(二)》第18条规定,债务人弃其未到期的债权或者放弃债权担保,或者恶意延长到期债权的履行期,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债权人提起撤销权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支持。第19条第3款,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高价收购他人财产,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债权人的申请予以撤销。

但是,并不是处分了财产影响债权实现的行为就是可以撤销的行为。如拒绝接受赠与,从事一定的有损财产实力的身份行为,履行法定义务而应为的处分行为(支付扶养费、赡养费等)等等。在选择适用时应充分考虑具体情况。

2、债务人与第三人有恶意。这是主观要件上的条件。即债务人明知行为会对债权人的债权造成损害,仍实施该行为;第三人知道债务人行为有损债权人债权仍接受该行为。但是在这一点上,也应当对善意第三人的权益予以保护。而且应当明确,这里的第三人恶意是指“明确知道”行为有损债权人利益而依旧为之。

B、撤销权行使的注意点

1、行使范围:以提出申请的债权人的债权为限。不得以债务人的所有债权人的债权为限,只能以向法院提起撤销权诉讼的债权人的债权为限。

2、诉讼主体:债权人以自己名义向法院提起诉讼,以债务人为被告,受益人或受让人为诉讼第三人①。

3、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二)债权人代位权

债权人的代位权是指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债权的权利。

A、 行使代位权的条件②

1、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有合法的、确定的债权债务存在,且已届清偿期。

2、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而使债权人债权受损。债务人不行使到期债权会使得债务人的实际财产能力不增加,从而影响债务人的债务履行能力。而如果债务人不行使其到期债权不会影响债权人债权实现的话,债权人也不得代位行使债务人之债权。

3、债务人的债权已到期。若债务没有到期,权利人就无权主张权利。行使①

《合同法解释(一)》第二十四条。

代位权缺乏前提条件。

4、债务人的债权不是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权利是基于扶养关系、抚养关系、赡养关系、继承关系产生的给付请求权和劳动报酬、退休金、养老金、抚恤金、安置费、人寿保险、人身伤害赔偿请求权等权利,不是代位权行使的对象③。

B、 行使代位权的注意事项

1、诉讼主体:债权人以自己名义提起诉讼,以次债务人为被告,以债务人为第三人。不宜以债务人及次债务人为共同被告④。

2、只能以自己的债权为限行使代位权。谁提起代位诉讼,就以谁的债权为行使代位权的范围。数额上大体相当。

3、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三、合同保全制度的独特性

在了解了合同保全制度的两种表现形式之后,我们不难发现,合同保全制度具有其本身特有的独特性。

1、效力及于第三人。合同效力具有相对性,即在合同当事人之间发生效力。但是,在合同的存在期间,在合同的履行过程中,当事人与当事人之间、当事人与第三人之间,很有可能会因为利益或客观条件的改变,使得债务人不愿再履行合同。所以法律规定,在特殊情况下,合同也对第三人产生效力。债务人怠于行使到期债权,债务人与第三人为一定行为,致使债权人债权难以实现,债权人便可以用合同保全制度保护自身利益。

2、债权人是在合同保全中所享有的权利,是特殊的实体权利,有别于其他类似权利。如这里的撤销权有别于合同的撤销权。且,都要通过诉讼才能得以实现。

3、合同担保适用的特殊性。它不以合同的不履行为适用前提。它的适用也不能为债权的实现提供实际的物质基础,无法实际掌握和控制实现债权的财产。在适用的时间上,以合同的有效成立期间为限,即在合同成立后履行完毕前均可采取。

4、合同保全实现形式的独特性。是通过债权人行使撤销权和代位权得以实现的。是由法律直接规定的权利,只在要件成立即可适用。

5、合同保全制度的适用实现途径的独特性。一般的其他债权担保或者保障制度都是可以通过多种途径来实现,而合同担保只能通过向人民法院请求,即只有通过诉讼这一渠道才能实现。

③《合同法解释(一)》第十二条。

四、合同保全制度的发展建议

第一,在立法上,要加强合同保全的重要性。提高合同保全的法律地位,在我看来,缺了合同保全制度就会在保障债权人债权实现问题上出现立法上的空白点,出现法律真空地带,具有极大危险性。所以,要正确看待合同保全的意义及其重要性所在。在立法上,给予其与担保同样的地位。最大限度发挥其重要作用。

第二,扩大代位权行使的权利种类。现法律规定,代位权的行使对象是“到期”债权,且排除专属权利。这就大大的削弱了代位权的功能。并且,这也为债务人转移财产提供了空间。债务人可以通过欺骗等方式将其非专属权利收益转化为专属权利收益。所以,应适当扩宽代位权行使的权利种类。

第三,加强制度的程序规范性。在诉讼中,债务人、债权人、第三人的诉讼地位问题,及诉讼的其他程序问题有待更科学合理的处理方式。在法律上,完善有关的程序性问题规定。

第四,增加合同保全的实现途径。合同保全只能通过诉讼得以进行,这是它的特点之一,但是,实现手段单一不利于发挥其作用。我认为,法律可以赋予公证机关处理合同保全的权力。通过公证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及债务人的不当行为和相关法律事实,允许债权人行使撤销权或者代位权。在这一情况下,债权人得到公证之后,如果依然实现受阻可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结语:

合同的重要性不断增加,与合同相关的制度的重要性也必然随之提升。合同保全制度作为保障合同履行的重要法律制度之一,在合同关系出现瑕疵时的救济作用是重大的。虽然,现阶段尚不如担保的作用重要,但是,我觉得,合同保全制度的适用已渐具有了普遍性。我们应当对其加以更大的关注。

参考书目:

①《合同法》第三版,曾宪义、王利明主编,*人民大学出版社出版。

相关《合同法》法规:

①《合同法》第73条,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但该权利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②《合同法》第74条,因债务人放弃其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债权人可

推荐访问:菁华 合同 论文 合同论文 菁华4篇 合同论文1 合同论文题目 合同论文的参考文献 合同论文2000字

猜你喜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