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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坚持全面依法治国心得体会4篇

时间:2022-10-16 11:10:03 来源:网友投稿

论坚持全面依法治国心得体会4篇论坚持全面依法治国心得体会 学习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心得体会中国共产党第十八届中央委员会第四次全体会议,于2014年10月20日至23日在北京举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论坚持全面依法治国心得体会4篇,供大家参考。

论坚持全面依法治国心得体会4篇

篇一:论坚持全面依法治国心得体会

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心得体会 中国共产党第十八届中央委员会第四次全体会议, 于 2014 年 10 月 20 日至23 日在北京举行。

 全会听取和讨论了习近平受中央政治局委托作的工作报告,审议通过了《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 。

 依法治国再一次提上了中央的议事日程, 依法治国主题令人期待。

 近年来, 人们的眼光总是被那些典型的案件所吸引, 总是批评那些典型案件的违法之处。

 殊不知, 在这个社会里, 不仅仅违法案件是坑人的, 还有许多看似合法的案件也是违反公序良俗并损害公民正当利益的。

 例如这些年来, 许多地方依据《土地管理法》 第五十八条第(二)项的规定, 以“实施城市规划进行旧城区改建,需要调整使用土地”为由收回了许多公民、 法人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而进行商业开发。

 如果原土地使用权人不服而诉讼, 则无胜诉之可能, 其原因是有法律作为该行政侵权行为的支撑。

 当然, 该法条第(一)项“公共利益需要使用土地”的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的事由也创造了同一法律条款内部的矛盾。

 至于不同法律之间的矛盾则是举不胜举。

 从上面这个十分典型的法律内容矛盾的例子就可以清楚地认识到, 要真正依法治国, 就无法回避立法缺乏科学性的问题。

 其中存在的主要问题是立法过程缺乏民主, 对公民权利的保护不到位, 从而导致立法的前瞻性与现实性统一的不理想。

 要解决科学立法的问题, 必须解决立法公正性、 公开性、 效率性、 群众性、统一性五个问题。

 立法的公正性 改革开放以来, 中国绝大多数法律的制定都有行政立法痕迹。

 其中多半法律是由行政主管部门先行起草, 经国务院法制办审查, 然后由国务院报立法机关审定成为法律。

 而行政法规层面, 部门立法的比例更高。

 行政机关立法有着历史与现实的原因。

 在效率优先的指导思想的背景下, 行政机关立法与权力机关立法相比, 所具有的执行性、 补充性、 技术性、 灵活性、应急性、 具体性、 先行试验性和效率性等特点被夸大, 造成了中国法律体系内外冲突的局面。

 行政主管部门起草立法项目有其合理性, 行政主管部门对于所要规范的领域有着相对丰富的管理经验, 对于现实存在的急需立法规范的事项较为熟悉, 对存在的问题较为清楚。

 因此, 起草的内容更具针对性和可操作性, 立法效率较高, 然而, 法律的公正性是法律的生命, 中国的许多法律充分表现出明显的部门利益, 立法成为一些部门占有权力资源的方式和分配既得利益的手段。

 通过立法, 将本部门的利益加以固定, 为将来的法规、 规章维护本部门的权力与利益留下窗口, 从而导致立法质量不高, 难以实现立法的宗旨和目的。

 立法过程中,行政主管部门把关注的重点放在涉及部门权力、 利益的“核心”条款、 “干货”条款

 上, 而对制度设计的必要性、 可行性、 可操作性等的总体研究把握没有给予足够重视, 其结果不仅解决不了立法原本想解决的问题, 甚至会造成负面的规范引导,损害法律的权威, 影响社会的公平正义。

 除了参与立法活动的行政主管部门追求自身利益的最大化之外, 立法中偏袒某些利益集团的利益也是不争的客观现实。

 这里有利益集团施加影响的原因, 也有行政主管部门组织起草法律草案时听取、 考虑相关利益方的意见不全面的原因。

 显然, 在制约机制尚未健全和有效发挥作用的情况下, 行政机关立法对于法律的科学性有着相当大的负面影响。

 要增强立法的公正性就需要法律草案的起草机构更加超脱, 更加中立, 更加专业, 没有部门利益。

 为此, 必须尽快改变立法由行政主管部门主持起草的局面。

 目前的情况下, 可以采用由人大专门机构与社会力量相结合的办法来起草法律草案。

 立法的公开性 《立法法》 第五条规定“立法应当体现人民的意志, 发扬社会主义民主, 保障人民通过多种途径参与立法活动”, 然而, 如何实现却没有法定的具体程序,最见效的方法其实是拓宽公众参与渠道, 增强立法透明度。

 作为法律, 只有公开才有效力, 其制定同样不存在必须保密的理由, 必须增强立法的公开性。

 改变这个现状的关键是立法从起草时就公开, 坚决抛弃立法神秘化的传统观念, 建立和健全公众参与立法的机制。

 在拟定立法计划、 制定立法项目的阶段, 就应广泛、 深入地征求公众意见。在起草过程中, 要注重通过中介组织、 人民团体、 社区等多种渠道倾听基层民众尤其是弱势群 ti 的意见, 使他们的利益诉求得到充分表达, 合法权益在制度建设中得到充分保障。

 在草案的修改中, 要完善立法听证制度并探索建立对听取和采纳意见情况的说明制度。

 草案定稿后要及时公开, 听取社会的意见和建议。

 !

 。这方面, 全国人大法工委在物权法的起草过程中做得很不错, 但是其他法律就没有如物权法那样及时公开征求意见。

 立法的效率性 立法是件严肃的事情, 需要仔细思量、 推敲。

 但是, 法律又有一定的时效性,要讲究效率。

 有学者评论认为“目前我国立法效率较低, 存在立法浪费、 立法越权、 立法谋私、 立法寻租和立法低质五大现象”, 而我的认识是当前立法效率性问题中最大的问题是立法效益问题。

 立法效益即立法实施后所产生的符合立法目的的有益效果, 包括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立法的经济效益是指立法实施后对经济发展产生的有益的影响, 主要

 体现在节约交易成本, 为人们从事经济活动提供行为规则, 保证私人成本和社会成本一致, 减少经济环境的不确定性, 增加经济活动结果的可预见性。

 立法的社会效益指立法实施后所产生的对社会的有益效果即社会的有机协调状态, 如法治秩序的进步、 社会稳定性增加、 人们的安全感增强、 社会生活秩序好转、 道德水平提高等。

 立法效益越大, 单位成本的产出就越大, 立法效率就越高;相反, 立法效益越小, 单位成本的产出就越小, 立法效率也就越低。

 因此, 可以说立法效益和立法效率成直接正相关。

 现实中由于某种原因, 起草过程中博弈的时间越来越长。

 大多数立法项目特别是涉及多部门的立法项目, 各部门为维护和争取本部门的利益, 不断展开博弈,使立法周期延长, 协调难度加大, 在影响立法公正的同时严重影响立法效率。

 一些急需立法解决的社会问题, 法律却迟迟不出台。

 例如, 为了防止土地财政引起的暴力征地与拆迁的问题, 物权法作了原则性的规定后, 土地管理法、 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等部门法的相关规定却依旧不改, 导致社会矛盾加剧, 这显然是一种渎职行为。

 立法的群众性 当前立法透明度还不够, 公众参与渠道比较有限, 公众参与程度比较低, 作为资源分配优势方的行政主管部门和强势利益代表方在参与立法和意见表达方面占据优势, 对立法的影响更强, 导致相对弱势利益方意见容易受到压制, 使受到影响的各方利益在立法过程中没有得到充分反映。

 一些法律在制定过程中受到部门利益的影响, 行政机关借法扩权, 与民争利, 为本部门的行政行为寻求合法外衣。

 在行政立法中, 有的部门为本部门的管理便利, 随意为本部门设权, 不断增设审批权、 许可权、 处罚权、 收费权等, 增设公民的义务, 却对规范本部门行政行为的内容重视不够, 甚至刻意规避自身应承担的责任和义务, 忽视对被管理人应享有权利和利益的保护。

 这个问题上除了立法机关需要认真履行义务外, 还要充分发挥政协等(包括律师)社会团体在立法过程中的决策咨询作用和公共舆论的监督作用。

 应当尽可能地利用社会团体的优势, 在立法中听取他们所提的意见和建议, 反映各界要求,更好地体现公众利益。全国律协和律师可以发挥更大作用。其次要借助舆论监督,限制部门利益膨胀和立法权滥用的同时, 调动社会关心并参与立法的积极性。

 立法的统一性 当前中国的上位与下位法之间, 同级法律之间, 法律与法规之间相互冲突。最典型的是“物权法”与土地管理法、 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等之间的冲突。

 国务院各部委和省、 自治区、 直辖市以及省会市、 较大的市都有规章制定权, 这种分散立

 法导致法条之间相互矛盾的现象时常出现。

 部门规章之间、 部门规章与地方政府规章之间, 甚至于规章与行政法规、 地方性法规之间对同一问题规定不同, 使管理对象无所适从。

 首先, 一切立法都必须加强立法规划的权威性。

 立法必须坚持从公共利益出发。

 规划立法项目选题时, 要杜绝部门利益。

 把维护人民利益作为立法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 强化法治政府意识, 注重大局意识、 政治意识和责任意识, 正确处理公共利益和部门利益、 权力与责任、 服务与管理、 实体与程序的关系。

 其次, 要确保立法机关的权威性。要更多地运用好全国人大机关的立法资源,结合人大制度改革, 充分发挥权力机关的立法主体作用。

 不仅仅是法律, 还有法规的制定, 人大都应及早介入, 尽量减少行政立法数量, 有效地杜绝条块分散立法带来的立法冲突, 较好地克服行政立法带来的部门化倾向和行政权力膨胀等弊端。

 依法治国当然需要执法机关认真执法, 但若是法律本身有瑕疵, 有法必依就成了个问题。

 而科学立法, 不仅可能使社会有法可依, 而且还可能保证执法必严,违法必究, 所以, 科学立法是依法治国的基础与保证。

篇二:论坚持全面依法治国心得体会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的心得体会 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的心得体会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强调,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是社会主义法治建设成就和经验的集中体现,是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唯一正确道路。坚持和拓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这是贯穿全会决定全篇的一条红线,是管总的东西。在走什么道路这个根本问题上,全会释放了明确的信号、指明了正确方向,为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提供了重要遵循和行动指南。

 从 1954 年制定新中国第一部宪法,到改革开放后重启法律之门从 xx 大确立依法 治 治国基本方略,到 XX 年 中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 系 系形成,我们在长期治国 理 理政的实践中,探索出了 一 一条独具特色的法治建设 道 道路。这条中国特色社会 主 主义法治道路,是中国特 色 色社会主义道路的重要内 容 容。沿着这条道路前行, 既 既不罔顾国情、超越阶段 , ,也不因循守旧、墨守成 规 规,更不全面移植、照搬 照 照抄,才能解决中国法治 建 建设中的重大问题,更好 地 地维护人民权益、维护社 会 会公平正义、维护国家安 全 全稳定。在坚持和拓展中 国 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 这 这个根本问题上,我们要 树 树立自信、保持定力。中 国 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 , ,核心要义包括三个方面 , ,一是坚持党的领导,二 是 是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 制 制度,三是贯彻中国特色 社社会主义法治理论。党的 领 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 最 最本质的

 特征,是社会主 义 义法治最根本的保证;中 国 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是中 国 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 的 的根本制度基础,是全面 推 推进依法治国的根本制度 保 保障;中国特色社会主义 法 法治理论是中国特色社会 主 主义法治体系的理论指导 和 和学理支撑,是全面推进 依 依法治国的行动指南。只 有 有牢牢把握住这三个方面 , ,才能确保中国特色社会 主 主义法治体系的制度属性 和 和前进方向,才能立足中 国 国实际建设好社会主义法 治 治国家。

 走中国特色社 会 会主义法治道路是一个重 大 大课题,有许多东西还需 要 要深入探索,但基本的东 西 西必须长期坚持。只有坚 持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才 能 能有力有序推进法治建设 , ,这是根本保证;只有坚 持 持人民主体地位,才能从 根 根本上保障人民权益,这 是 是本质要求;只有坚持法 律 律面前人人平等,才能维 护 护社会公平正义,这是基 本 本原则;只有坚持依法治 国 国和以德治国相结合,才 能 能实现法律和道德相辅相 成 成、法治和德治相得益彰 , ,这是基本方式;只有坚 持 持从中国实际出发,才能 与 与国情相适应、与社会相 对 对接,这是基本前提。这 五 五个坚持,是我们在长期 实 实践中总结出来的基本经 验 验,决定着我们能不能搞 好 好法治建设、迈向法治中 国 国。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 会 会吹响了全面推进依法治 国 国的号角。广大干部群众 特 特别是各级领导,应当毫 不 不含糊、立场坚定,不为 噪 噪音杂音所扰,不为错误 思 思潮所惑,坚定不移地走 中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 路 路,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 治 治理能力现代

 化,为实现 两 两个一百年奋斗目标、实 现 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 国 国梦提供有力法治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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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三:论坚持全面依法治国心得体会

坚持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更好推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有感心得体会)

 (二篇)

  篇一

 唱响法治中国建设“最美乐章”

 近日, 第 4 期《求是》 杂志发表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文章《坚持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 更好推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 , 文章强调, “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这件大事能不能办好, 最关键的是方向是不是正确、 政治保证是不是坚强有力, 具体讲就是要坚持党的领导, 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 贯彻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

 ”

  法治兴则民族兴, 法治强则国家强。

 法治中国建设是一个浩大的系统工程, 不可能毕其功于一役, 需要长期坚持、 久久为功。

 全体党员、 干部要以习近平法治思想为指引, 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 凭制胜法宝举旗定向, 用制度刚性强化保障, 以人民立场激发活力, 唱响法治中国建设的“最美乐章”。

 坚持党的领导,

 用制胜法宝发挥“引领力”,

 舞好法治中国建设“指挥棒”。

 党的领导, 既是党和国家事业的“定海神针”, 又是建设法治中国的根本保证; 既是加快推进全面依法治国的必然要求, 又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

 治之魂。

 法治中国建设必须而且只能由中国共产党来掌舵领航, 如果离开了党的领导, 全面依法治国就会失去灵魂、 失去方向,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 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就会无法建设。建设法治中国是中国共产党的一贯主张和不懈追求, 全体党员、 干部要深刻领会习近平法治思想,把坚持党的领导贯彻落实到法治中国建设的各方面和全过程, 落实到领导立法、 保证执法、 支持司法、 带头守法的各环节。

 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

 以制度刚性强化“保障力”,

 搭好法治中国建设“大舞台”。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 既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根本制度基础, 又是全面依法治国的根本制度保障。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基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要求而形成,坚持和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就是坚持与完善中国特色社 会主义制度。

 历史和实践告诉我们,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是对我国国情的准确定位和定性, 是最适合我国历史传统、 文化积淀和基本国情的社会制度。只有传承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从我国革命、 建设、改革的实践中探索适合的法治道路, 才能为法治中国建设夯实“舞台地基”; 只有立足国情和实际, 扎根中国文化土壤, 坚持和完善中国 特色社会主义制度, 才能以制度刚性保障法治中国建设。

 坚持人民为中心,

 以人民立场激发“凝聚力”,

 唱响建设法治中国“大合唱”。

 坚持以人民为中心是习近平法治思想的根本立场和重要内容。

 习近平法治思想深刻回答了法治中国建设为了谁、 依靠谁的问题。“保护人民权益, 这是法治的根本目的”贯彻落实习近平法治思想, 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建设法治中国, 要顺应人民期盼, 积极回应人民群众对法治建设新要求、 新期待, 用法治保障人民安居乐业; 要维护人民利益, 从立法、 执法、 司法等各方面全方位保障人民各项权利不受侵害, 保障人民权益实现和发展。

 人民是筑牢法治之基的“铜墙铁壁”,是汇聚法治之力的“汪洋大海”, 法治中国建设要紧紧依靠人民, 只有作为法治社会建设主体的人民全员积极参与,法治精神和法治文化才能在全社会生根发芽。

  篇二

 党员干部要当好法治建设“新标兵”

 2022 年第 4 期《求是》 杂志发表了中共中央总书记、 国家主席、 中央军委主席习近平的重要文章《坚持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更好推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 。

 文章强调, 我国法治体系还存在一些短板和不足,广大党员干部要抓住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关键时

 期, 把握方向、 加强宣传、 遵纪守法, 争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新标兵”。

 把握方向,

 高举法治信仰“五星旗”。

 为法治注入信仰, 才是真正坚不可摧的法治。

 法治信仰是法治建设的根基, 缺乏信仰的法治建设只会成为空洞的“白纸黑字”, 成为缺乏营养输送的“无根之木”。

 法治信仰的背后是强有力的政治保证, 是坚持党的领导、 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 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

 广大党员干部要明确西方资本主义国家法治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根本区别,在党的领导下把握前进方向, 深挖中国文化、 紧靠当下国情、 解决实际问题, 将法治信仰“五星旗”握在手中, 刻进心里。

 加强宣传,

 争做法治建设“广播员”。

 宣传工作是直抵人心的高效率工作手段。

 让人民群众知法懂法, 贵在日 常普法教育, 广大党员干部作为普法教育“先遣队”, 更应先学一步, 往深处学、 实处学, 为普法工作打下坚实的理论基础。

 党员干部要调动一切优势资源、 一切积极因素, 广泛开展法律法规宣传工作, 让人民深刻认识到法律法规是维护群众利益之“盾”, 是惩治不法分子之“矛”。

 要体系化建设宣传队伍, 多元化创新宣传手段, 积极“拉队伍”, 主动“响喇叭”, 制作普法书籍、 影像资料、 短视频,扩大宣传广度;召开专题会、 绘制宣传墙、专家线

 下答疑, 提升宣传深度, 让法治建设“广播员”的声音不仅有“力度”, 更有“温度”。

 遵纪守法,

 筑牢法律底线“防洪坝”。

 天下之事, 不难于立法, 而难于法之必行。

 终身学法、 终身用法、 终身守法, 党员干部要坚守法治“红线”, 拉高遵纪“绿线”, 才能得到广大人民群众对法律的信任。要在“法律同心圆”内作决策, 要在“规章制度笼”内办事情, 将依法行政、 秉公办事的原则在政治生态上灵活运用, 让遵纪守法成为党员干部的自觉行为和必备素养。

 坚持在“法无禁止即可为, 法无授权不可为”的原则下考核干部, 把法治素养作为任用干部的重要依据, 真正筑牢法律底线“防洪坝”, 在党员干部群体中形成“湖清水净”的法治环境。

篇四:论坚持全面依法治国心得体会

《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为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提供有力法治保障》心得

 3 月 1 日,《求是》杂志发表了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文章《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为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提供有力法治保障》,于早春之际为广大党员干部约法收心。全面依法治国,一个上关兴国安邦、下关家长里短的命题,在总书记的不倦教诲中向着建成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新的奋斗目标全面开拔,为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新春”锚定方向。

 全面依法治国须坚持“党的领导”。“党的领导”正是推进全面依法治国的核心与灵魂,要确保全面依法治国在社会主义建设事业新阶段的推进拿捏得当、行之有效,则必须坚持党的全面领导、看清党的领导和依法治国在体现人民意志、代表人民利益上的统一性、深刻认识全面依法治国与加强完善党的领导相辅相成的客观事实;每一位党员干部紧密团结在党中央,作为中国公民遵纪守法、作为党的“代言人”要认真领会中央精神,并不折不扣地融入到推进全面依法治国的各条战线,切实为推进全面依法治国出工出力,全面依法治国的推进才能走上正轨、高效有序。

 全面依法治国须筑牢“人民基础”。紧盯依法保障人民权益的根本目的、立足人民群众日益丰富的需求,把保证人民群众利益和福祉的愿景融入到推进全面依法治国的方方面面,积极回应人民群众对进一步完善法治环境的需求,将人民群众幸福感、获得感的提升作为依法治国推进成效的风向标和试金石,切实做到保障权利、明确义务,确保推进全面依法治国的过程中人民为重、“暖”字当先,只有人民群众想到、说起全面依法治国时从头暖到脚、从身上暖到心里,推进全面依法治国才有最强有力的人民呼声,才有最坚不可摧的人民基础。

 全面依法治国须完善“法治建设”。习近平总书记强调:“治国无其法则乱,守法而不变则衰。”立足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顺应时代和人民的需求不断改进和完善是法治长久高效的法门。继承优良传统、合理借鉴经验,进一步实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在法治领域的成果转换,将推进全面依法治国的“营养”输送到保障民生、抵御风险、化解矛盾等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领域,着眼实用性“缺钙补钙、缺锌补锌”,用法治建设的成效推动国家治理的协调高效,能够为我国在百年未有之大变局的时代环境中更好地应对变局、把握机遇提供强大的能量。

  全面依法治国须抓住“关键少数”。严守维护国家统一的铁则,明确推进全面依法治国的重点任务地位,针对领导干部这个“关键少数”,切实加强法治工作队伍能力和素质建设,挑出“领头羊”、练好“先锋军”,确保“关键”能起关键作用,“少数”能够带动多数,用更有力、更合理的立法执法来营造公平公正的社会环境,引导形成全民知法、全民守法的良好风气,才能将推进全面依法治国的战火从消除病灶的腹地推进到防范于未然的前线,开辟推进全面依法治国“先锋军”领跑“主力军”的良好态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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