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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起“三小”场所火灾事故的调查与体会

时间:2022-11-28 16:45:03 来源:网友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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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三小"场所以及出租屋往往因为其地处偏远、火灾事故规模小而不容易引起人们的重视,但是一旦出现火灾事故,就会直接导致出现重大人员伤亡的火灾事故,所以对"三小"场所更要做到防患于未然。本文通过调查一起发生在“三小”场所的较大火灾,认定了起火部位、起火点和起火原因,分析了事故教训,对类似的“三小”场所消防监督管理提供了一定的指导意义。

关键词:“三小”场所 调查 教训 体会

中图分类号:TU998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4-098X(2016)5(c)-0000-00

1 火灾基本情况

2015年**月**日**时**分许,东莞市**镇**“**药店”发生较大火灾,过火面积约40平方米,火灾烧损部分建筑结构及物品一批,造成3人死亡。

2起火建筑基本情况

起火建筑位于东莞市**镇**“**药店”(负责人:***),所在建筑共五层,坐北向南,钢筋混凝土结构,首层为小商铺,共有六间小商铺,二至五层为住宅,小商铺和住宅部分的防火分区、防烟分区独立分隔,每间商铺有一个铺门直通室外,住宅部分有一条独立的楼梯。

起火场所为“**药店”,该药店建筑面积约40平方米,属“三小”场所的小商铺,位于建筑首层西面第二间小商铺,药店南面为道路,东面、西面分别与小商铺相连,北面是菜地。“**药店”天花是轻钢龙骨石膏板,墙面是无机涂料,地面是瓷砖。“**药店”内有阁楼,阁楼设置了居住场所,阁楼与经营区域未进行防火、防烟分隔,窗户上均设置了防盗网,未开设逃生窗,店内堆放可燃物多(图1)。

3 起火部位与起火点的认定

3.1起火部位的认定

经调查,认定起火部位为位于“**药店”内中部,主要依据如下:

3.1.1证人证言:据参与救火的群众康**、谢**、李**、李**、何**等人反映,看到是“**药店”内中部先着火的。

3.1.2现场烧损情况:①“**药店”内经营区域烧损痕迹严重,呈南重北轻,西重东轻(图2)。②“**药店”内生活区域的客厅有部分物品过火,有明显的烟熏痕迹;洗手间、厨房基本没有过火,有轻微的烟熏痕迹。③夹层仓储堆放的药品表面部分基本过火,呈南重北轻,西重东轻;夹层生活区域的部分物品过火,呈南重北轻。④西面药柜烧损严重,呈南重北轻,烧损痕迹呈南面低位严重,北面高位严重,形成斜面“/”的痕迹;中间药柜(玻璃柜),玻璃柜上有明显的烟熏痕迹,部分玻璃破碎,南面破碎严重,北面没有破碎;东面药柜药柜烧损较轻,呈南重北轻,烧损痕迹呈上重下轻,形成斜面“/”的痕迹。⑤对卷帘门展开后发现卷帘门内侧距离底边1m左右的部分变色较轻,1m以上的部分变色变形严重,上 重下轻。内侧烧损重,外侧烧损轻。综合上述烧损痕迹,说明“**药店”内中部烧损最重,并以此为中心向四周递减。

3.2起火点的认定

3.2.1证人证言,据参与救火的群众何**、李**、李**等人反映,看到店内停放的一辆摩托车在燃烧。

3.2.2现场烧损情况,①玻璃柜部分玻璃破碎(靠近摩托车处破碎最重),下方的木质烧损严重,靠近摩托车处下方的木质烧损最重。②椅子(摩托车西侧)烧损并碳化,靠近摩托车车头的坐垫部分烧损严重,向摩托车方向倾斜。③电脑桌(西北角)烧损严重,呈北重南轻,东重西轻;桌面东面基本过火,西南过火较轻,有碳化痕迹。④摩托车表层可燃物烧损严重,车架受烧变形变色,车头重车尾轻;前轮轮胎烧损脱落,后轮轮胎部分脱落;摩托车上方的楼板石灰层剥落,以此为中心向四周递减(图3)。⑤对店内部分地面进行水洗后发现,摩托车停放处的地砖裂开、破碎、变色,其余地方的地砖完整。综合上述烧损痕迹,说明摩托车处烧损最重,并以此为中心向四周递减。

上述表明,认定起火点为停放在店内中部的摩托车处。

3.2.3物证情况,对火灾现场进行勘验,并对摩托车处的残留物进行水洗,发现部分电线,部分电线上有电熔痕。

3.2.4鉴定情况,对摩托车上的电线和水洗后发现的熔珠进行提取,经广东震华痕迹司法鉴定所鉴定,电线为一次短路形成,证明该电熔痕处为起火点。

上述炭化、痕迹、物证鉴定等火灾痕迹证明,认定起火点位于店内中部的摩托车处。

4起火原因的认定

4.1排除放火引起火灾

根据东莞市公安局**分局调查的情况、视频监控和现场勘验的情况,排除人为纵火刑事犯罪的嫌疑。

4.2排除自燃、遗留火种引起火灾

经调查火部位处没有点蚊香或存放能自燃的物品。同时火灾现场无阴燃起火痕迹特征,另发生火灾时间为凌晨,排除自燃及吸烟遗留火种引起火灾因素。

4.3排除雷击引起火灾

发生火灾时东莞市**镇**区域无雷电现象发生。

4.4起火原因

4.4.1鉴定情况:经现场勘验,起火点处有摩托车的电气线路存在,而且该电气线路发现有熔痕(图4),提取该熔痕经广东震华痕迹司法鉴定所鉴定,该熔痕为一次短路形成,具备引起火灾的条件。

4.4.2物证情况:起火点处是摩托车,且摩托车相邻处有可燃物,具备电气线路故障引发火灾的条件。

4.4.3证人证言:据参与救火的群众何华忠、李绍红、李诚等人反映,看到店内停放的一辆摩托车在燃烧。

4.4.4现场勘验:结合现场烧损情况,摩托车处烧损最重,并形成以此为中心向四周递减的烧损痕迹(图5)。

综上所述,根据现场勘验、证人证言、司法鉴定等证据,认定该起火灾起火原因是:停放在“**药店”内中部的摩托车电气线路故障引燃相邻可燃物起火所致。

5事故教训

5.1“三小”场所违规住人易造成人员伤亡

该起火灾事故造成居住在“三小”场所内的一家三口一夜之间全部殒命,对一个完整家庭造成的伤害是无可估量的。这起事故给社会敲响了发人深省的警钟,也说明“三小”场所违规住人在火灾事故发生后易造成人员伤亡。“**药店”内违规设置了居住场所,阁楼与经营区域未按规定进行防火、防烟分隔,窗户上均设置了防盗网,未开设逃生窗,店内可燃物多。火灾发生后,大量有毒烟气迅速扩散到阁楼,造成逃生、自救困难。

5.2相关部门消防监督工作不到位

事后调查发现,所在镇火灾隐患整治办公室的对对于事发社区长期存在消防安全隐患的单位督促整改不力,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虽曾经对事发单位虽曾下发责令整改文书,但回访和核查未落实,工商行政管理局塘厦分局核查工作不细致,派出所消防监督检查工作力度不足,执法不严。 “三小”场所的监管存在监管漏洞和盲点,消防工作既需要相关部门各施其职,更迫切需要出台一部专门法律来破解“三小”场所火灾隐患多,整治难度大,火灾发生后容易造成人员伤亡的局面。

6体会

发生火灾后,广东省消防总队相关火调专家及时赶赴现场,迅速开展现场勘验工作,在确定起火部位和起火点后,带领现场勘验人员将起火部位及其附近的所有残渣全部运至室外并且水进行冲洗,为认定起火部位和起火点提供了确凿的证据。为进一步明确起火原因,省火调专家身先士卒,对摩托车进行详细勘验并对摩托车进行拆除,最终在摩托车的电线上找到熔痕,通过鉴定,为一次短路,为认定起火原因提供了确凿的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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