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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意识(2022年)

时间:2022-08-15 18:40:03 来源:网友投稿

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安全意识(2022年),供大家参考。

安全意识(2022年)

 

  那些无辜的消费者, 在无良商家的蒙骗下, 购买假冒伪劣商品, 结果造成人身伤害; 那些无良商家, 为赚几个黑心钱, 罔顾消费者人身安全,将受到法律严励的惩罚, 实属得不偿失。

 消费与安全, 看似两个不相干的词汇, 却切切实实紧密关联, 它每时每刻都发生在我们身边, 消费者只有在生命健康和财产不受到危害的情况下, 才能顺利进行消费活动,才能进一步实现消费过程中所享有的其他权利; 而商家只有在不侵害消费者健康和人身安全的前提下, 才能进行公平交易, 创造利润。

 由此可见, 消费与安全, 它与民生幸福息息相关, 与社会和谐发展息息相关,与人权保障息息相关, 只有注重“消费与安全”, 消费者的人身健康才能有保障, 整个社会的消费环境才会和谐。

  注重“消费与安全”, 消费者首先要树立安全消费意识。

 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规定, 消费者有知悉其购买、 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真实情况的权利, 消费者在交易前最好就经营者提供的服务质量提出询问, 真实、 明确了解服务内容后再决定是否接受服务。

 在生活中, 部分消费者, 往往就是没有行使自己的权利, 轻视或者忽视安全消费, 没有安全消费意识, 致使自己在消费过程受到伤害。

 如图便宜购买山寨电子产品, 购买无牌产家生产的组装家电, 购买地下工厂的日化用品等。要树立安全消费意识, 消费者首先要从心里对假冒伪劣产品产生“ 抗体”, 选家电, 购日常用品, 得货比三家, 选口碑和质量过硬的品牌。比如空调选“格力”, 电脑选“联想”, 这样产品质量就相对更有保障, 售后服务也更加到位, 自然, 在消费过程中, 消费安全值也就提升了。

 注重“消费与安全”, 消费者还要提高消费维权能力。《消费者权益

 保护法》 明确消费者享有“九项权利”。

 作为消费者, 我们首先就要清楚自己拥有哪些权力, 并懂得怎么应用这些权利。

 在现实生活中, 很多消费者实际不懂得应用自己的消费权利。

 如《华商报》 201 1 年 07 月 20日报道, 顾客吴某到某豆皮店消费, 因不满老板曹某服务态度, 遂找人砸了凉皮店, 打伤老板。

 这是鲁莽行事, 是典型的不会维权。

 在消费的过程, 如遇到侵犯合法权益的行为, 作为消费者, 首先要保存证据, 再可以凭证据与经营者协商和解。

 若和解不成, 则可拨打消费者协会服务电话 1 231 5, 请求工商部门和消费者协会进行调解, 或向有关行政部门申诉。

 若在纠纷中确实不知如何处理, 也可以通过《华商报》、 华商网这样的平台, 将事件公诸于众, 在社会和法理上寻求更理性更妥当的维权方案, 避免维权不力或维权过当, 避免触犯法律的事件发生, 从而获取最理想维权结果。

  人类生长、 经济腾飞、 社会进步、 时刻离不开食品, 离不开安全、 卫生、 营养的食品。

 近年来, 危害人们生命和健康的食品安全方面的重大事件频频发生, 事件数量和危害程度呈日益上升的趋势。

 居民是食品的最终消费者, 是优质食品的受益者, 也是劣质食品的受害者, 食品安全与每个居民的健康息息相关, 缺乏食品消费安全意识, 会危害一家人的健康。

 随着经济越来越发展发展, 消费水平不断提高的今天, 人们开始遵循

 安全健康的消费理念 在科技迅猛发展的时代里, 人们尽情享受着各类科技成果带来的全新生活。

 由于消费品市场随着人们消费层次的分化以及需求的增加而变得更加复杂, 品种和品质的风险也悄然潜伏在我们的身边, 安全隐患在所难免, 而消费人群的自我保护能力又不尽相同。

 如果想真正地具有“比较、 鉴别、 挑选”的能力, 只有不断地增加自己对各种商品的了解。

 消费是永恒的主题, 消费安全是消费信心的根本保障。

 食品消费安全既是广大消费者关注的焦点之一, 也是当前国内经济社会生活中的热点问题。

 帮助消费者树立正确的食品安全观念, 营造良好的社会舆论氛围。

 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内在要求, 有助于促使全社会从促进经济发展、 推动社会和谐进步的高度重视消费安全的问题, 有助于进一步贯彻落实消费者权益保护的法律法规, 切实保障消费者的安全权。

 2011 年度我国的食品安全事件, 其中双汇瘦肉精、 上海染色馒头、浙江问题血燕、 京津冀地沟油、 味千骨汤门、 沃尔玛假绿色猪肉、 速冻水饺细菌超标等赫然在目。

 涉案企业既有加工地沟油的个体作坊,也有双汇、 沃尔玛在内的上市公司和跨国企业。

 涉及的商品门类既有馒头、 猪肉在内的日常必需消费品, 也有诸如燕窝在内的奢侈品。

 涉事的地域既有北京、 上海等经济、 法治环境发达地区, 也有经济、 法治落后地区。

 这表明, 侵害消费者安全权的事件仍然具有普遍性和高发性。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第 50 条列举了九种应对经营者进行行政处罚的情形, 包括生产、 销售的商品不符合保障人身、 财产安全要求的, 在商品中掺杂、 掺假,以假充真, 以次充好, 或者以不合格商品冒充合格商品的; 生产国家明令淘汰的商品或者销售失效、 变质的商品的等。

 《食品安全法》 规定了行政机关对经营者从行业准入到产品质量标准、 检验检疫等全方位的监管要求, 是政府主管部门开展消费维权执法的重要法律依据。

 市场有眼睛, 法律有牙齿。

 擦亮市场之眼与磨砺法律之牙是有效预防与打击侵害消费者安全权的行为, 充分保障消费者安全权的必然选择。

 建议立法机关进一步完善相关法律制度, 并强化安全权的保护机制。

 加强消费者安全消费理念的教育也至关重要。

 中国消费者协会 2012 年“消费与安全”年主题的第四项内容就是“树立科学、 合理的消费观念, 使消费行为符合安全消费的要求, 通过消费者的选择推动行业规范发展, 更好地保障消费者安全权益”。

 既要教育广大消费者树立安全消费为先的基本理念, 提高消费者的危险和风险防范意识, 更要加大对商家及其从业人员(包括设计人员、 生产人员、 服务人员好)

 的安全设计、 生产和安全经营的教育和培训力度, 从源头上防微杜渐,预防侵害消费者安全权的现象。

 对策:

 我们消费者在消费过程中, 往往存在两方面的问题。

 一方面, 由于缺少专业的安全知识, 导致对潜在的风险缺乏必要的了解; 另一方面,由于消费者在消费过程中更多关注产品功能的实现而忽视消费安全问题, 导致缺乏必要的消费安全意识。

 曾有统计表明, 在目前的消费品安全事故中, 绝大部分是由于人为因素造成的。

 消费者的错误操作往往导致不可逆转的灾难性事件, 绝大部分是由于人为因素造成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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