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来到专业的米粒范文网平台! 心得体会 工作总结 工作计划 申请书 思想汇报 事迹材料 述职报告 教学设计
当前位置:首页 > 范文大全 > 公文范文 > 正文

【法规名称】,黑龙江省鸡西市人民政府印发《鸡西市经济

时间:2022-10-01 13:55:02 来源:网友投稿

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法规名称】,黑龙江省鸡西市人民政府印发《鸡西市经济,供大家参考。

【法规名称】,黑龙江省鸡西市人民政府印发《鸡西市经济

 

  【法规名称】

 黑龙江省鸡西市人民政府印发《鸡西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 的通知

 【颁布机构】

 黑龙江省鸡西市人民政府

  【发 文 号】

 鸡政发〔2008〕 38 号

 【颁布时间】

 2008-7-29

 【实施时间】

 2008-7-29

 【效力属性】

 有效

 【正文】

 【打印预览】

 黑龙江省鸡西市人民政府印发《鸡西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 的通知 县(市) 、 区人民政府, 市政府各委、 办、 局, 各企事业单位:

 《鸡西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 业经 2008 年 6 月 27 日市政府 13 届 17 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 现予印发, 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八年七月二十九日

 鸡西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市经济适用住房建设、 交易和管理行为, 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 依据《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 (国发(2007) 24 号) 和《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 (建住房(2007)258 号) , 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经济适用住房, 是指政府提供政策优惠, 限定套型面积和销售价格,按照合理标准建设, 面向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供应, 具有保障性质的政策性住房。

 本办法所称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 是指我市城市范围内, 家庭收入、 住房状况等符合市政府规定条件的家庭。

 第三条 经济适用住房制度是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政策体系的组成部分。

 经济适用住房供应对象要与廉租住房保障对象相衔接。

 经济适用住房的建设、 供应、 使用及监督管理, 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 发展经济适用住房应当因地制宜, 市政府根据我市实际情况确定经济适用住房的政策目标、 建设标准、 供应范围和供应对象等, 并组织实施。

 市政府对我市经济适用住房工作负总责, 对所辖县(市) 、 区人民政府实行目 标责任制管理。

 第五条 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 ) 负责我市经济适

 用住房管理工作。

 县(市) 、 区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工作。

 发展改革、 价格、 监察、 财政、 国土资源、 税务及金融管理等部门根据职责分工, 负责经济适用住房有关工作。

 第六条 市、 县(市) 、 区政府在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中,明确经济适用住房建设规模、 项目 布局和用地安排等内容, 并纳入本级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规划和住房建设规划, 及时向社会公布。

 第二章 优惠和支持政策

  第七条 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用地以划拨方式供应。

 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用地应纳入我市年度土地供应计划, 在申报年度用地指标时单独列出, 确保优先供应。

 第八条 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项目免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人防易地建设费、 文物调查勘探费、 建筑工程定额测定费、 建筑残土垃圾处理费、 消防设备费、 工程质量监督费、 建筑工程安全监督费、 危房鉴定费、 墙改基金、 散装水泥专项资金、 社区办公用房建设基金等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

 动迁管理费、 水土流失防治费、 防洪保安费、 商品房测量费、 规划测量费、 商品房预售手续费、 土地勘察费、 土地评估费、 土地测量费、 地震安评费、 房产测绘费、 施工图设计费、图纸审查费、 拆迁承办费、 供热设计费、 防雷装置检测费等收费参照棚户区改造优惠政策执行。

 经济适用住房项目外基础设施建设费用, 由政府负担。

 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单位可以以在建项目作抵押向商业银行申请住房开发贷款。

 第九条 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个人向商业银行申请贷款, 除符合《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 规定外, 还应当出具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准予购房的核准通知。

 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可提取个人住房公积金和优先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

 第十条 经济适用住房的贷款利率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经济适用住房的建设和供应要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各项税费优惠政策。

 第十二条 严禁以经济适用住房名义取得划拨土地后, 以补交土地出让金等方式, 变相进行商品房开发。

  第十三条 棚户区改造项目回迁安置用房, 享受经济适用住房政策。

 第三章

 建设管理

  第十四条 经济适用住房要统筹规划、 合理布局、 配套建设, 充分考虑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对交通等基础设施条件的要求, 合理安排区位布局。

 第十五条 在商品住房小区中配套建设经济适用住房的, 要在项目出让条件中, 明确配套建设的经济适用住房的建设总面积、 单套建筑面积、 套数、 套型比例、 建设标准以及建成后移交或者回购等事项, 并以合同方式约定。

 第十六条 经济适用住房单套建筑面积控制在 60 平方米左右。市政府根据我市实际情况合理确定经济适用住房建设规模和各种套型比例, 并进行严格管理。

 第十七条 经济适用住房建设按照政府组织协调、 市场运作的原则, 可以采取项目法人招标的方式, 选择具有相应资质和良好社会责任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实施; 也可以由市政府确定的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实施机构直接组织建设。

 在经济适用住房建设中, 应注重发挥国有大型骨干建筑企业的积极作用。

 第十八条 经济适用住房规划设计和建设, 必须按照发展节能省地环保型住宅要求, 严格执行《住宅建筑规范》 等国家有关住房建设强制性标准, 采取竞标方式优选规划设计方案,做到在较小套型内实现基本的使用功能。

 积极推广应用先进、 成熟、 适用、 安全的新技术、新工艺、 新材料、 新设备。

 第十九条 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单位对其建设的经济适用住房工程质量负最终责任, 向买受人出具《住宅质量保证书》 和《住宅使用说明书》, 并承担保修责任, 确保工程质量和使用安全。

 有关住房质量和性能等方面的要求, 应在建设合同中予以明确。

 经济适用住房的施工和监理, 应当采取招标方式, 选择具有资质和良好社会责任的建筑企业和监理公司实施。

 第二十条 经济适用住房项目 可采取招标方式选择物业服务企业实施前期物业服务, 也可以在社区居委会等机构指导下, 由居民自我管理, 提供符合居住区居民基本生活需要的物业服务。

 第二十一条 经济适用住房立项, 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 领取、 填报立项申请审批表;

 (二) 市发改委审批立项;

 (三) 市规划部门办理规划手续;

 (四) 市国土资源部门办理土地手续;

 (五) 发放经济适用住房立项审批通知单。

 第四章 价格管理

  第二十二条 确定经济适用住房的价格应当以保本微利为原则。

 其销售基准价格及浮动幅度, 由价格主管部门会同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 依据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管理有关规定,在综合考虑建设、 管理成本和利润基础上确定并向社会公布。

 房地产开发企业实施的经济适用住房项目利润率按不高于 3%核定。

 第二十三条 经济适用住房销售要实行明码标价, 销售价格不得高于基准价格及上浮幅度, 不得在标价之外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

 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确定后应当向社会公布。价格主管部门应依法进行监督管理。

 第二十四条 经济适用住房实行收费卡制度, 各有关部门收取费用时, 必须填写价格主管部门核发的交费登记卡。

 任何单位不得以押金、 保证金等名义, 变相向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单位收取费用。

 第二十五条 价格主管部门要加强成本监审, 全面掌握经济适用住房成本及利润变动情况, 确保经济适用住房做到质价相符。

推荐访问:【法规名称】 黑龙江省鸡西市人民政府印发《鸡西市经济 鸡西市 黑龙江省 印发

猜你喜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