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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否定原始社会出现过性杂乱和群婚制”缺乏说服力

时间:2022-11-21 13:15:02 来源:网友投稿

zoޛ)jiMz~DZiˢ&u&ږf&z))+޲人物或一个民族的始祖,其母亲都有神奇的受孕经历。如:“华胥踏巨人足迹而生伏羲;女枢感虹光而生颛顼;附宝见闪电绕北斗星而生黄帝;庆都遇赤龙而生尧;握登见大虹而生舜;修已吞神珠薏苡而生大禹。”《史记•秦本纪》说,商朝的始祖契,其母简狄,嫁给帝喾为次妃,无子。有一次在玄鸟(黑鸟,指燕子)到的那天,去祀高媒求子,吞了一个燕子蛋,即“玄鸟之卵”而生契。《诗经•大雅•生民》曾记下了这样的历史:周代的祖先后稷的母亲姜女原去参加高媒之祀时,踩了田野里巨人的脚印而生了稷。这类神话传说,是古代群婚制人们只知其母不知其父的社会现实在人们头脑中幻想形式的反映。

最初的性杂乱表现为没有血缘禁忌,男女关系是乱伦的,性交的时间、地点也不受限制。

这样做的消极后果逐渐显露出来:

第一,性杂乱造成性嫉妒和性交的时间地点不加限制,不利于白天男子一同狩猎,女子一同采集的相互合作,用现代的话来说就是不利于生产。在当时生产力低下的情况下,生产是与原始群每人每天食物有关的大事,关系到原始人的生存,性杂乱、性嫉妒,会影响群体合作——共同生产。

第二,性杂乱在原始家庭的内部把人与人之间起码的应有秩序搞乱了。比如父亲与女儿性交,这样父亲既是女儿的长辈,可又是女儿的情人。而且母亲对二者皆会嫉妒,一旦生了孩子(假设是男孩),这孩子既是母亲的儿子,又是母亲的外孙。同样,母亲和儿子性交,父亲对二者也会产生性嫉妒,难免争夺和冲突。面对不断的紧张和冲突,原始社会的任何家族制度都可能完全解体。

第三,性杂乱,血亲通婚,只要延续几代,必然带来种的退化,即后代的弱智和低能、先天性遗传病的增加,从而削弱原始群人口的质量和数量,导致种群的衰落。南太平洋上有个岛屿,岛上的土人几乎都是近亲结婚,结果整个岛上的后代都成了“白子”——白头发、白眉毛,眼睛害怕太阳。他们白天不出来活动,晚上在月光下劳动,在月光下跳舞。中国古代早就有过“同姓通婚,其生不蕃”的认识。

正因为如此,人类原始社会各民族在氏族社会的末期都不约而同地排斥了血缘婚:先是排斥父母与子女的血缘婚,后来又排斥亲兄妹之间的血缘婚。同时对性生活的时间、地点作出限制。有的民族甚至规定在大规模生产劳动的季节停止性活动。

上古人类从性杂乱到排斥两代血缘婚又排斥兄弟姊妹间的血缘婚的事实表明,他们的性关系已经有了初步的规矩,这是人类性规范的萌芽,亦即性文明的体现(或性文化的体现),其意义是十分重大的。它表明人在性关系方面已远离了动物的混乱随意状态。这种性禁忌到后来发展成完备的性道德、性法律、性习俗以及宗教戒律。近代以来,文明国家还先后排斥了表兄妹、堂兄妹之间的婚姻。人在性关系上与动物有了根本的不同。

东西方社会在排斥了血缘婚以后,不少民族曾出现过对偶婚。西方对偶婚的例子,恩格斯在《家庭、私有制和国家的起源》中举过不少例子,此不赘述。中国泸沽湖“阿注走婚制”则是众所周知的对偶婚“活化石”,至今仍有生命力。对偶婚制是没有血缘关系的男女之间一对一的结合,尽管它没有“一夫一妻”制稳固,但它已经不是群婚,而是个体婚。对孩子来说,母亲可以确认他的父亲是谁(尽管不要求该父亲承担抚养孩子的责任)。这是与“只知其母、不知其父”的群婚制的不同之处。

3 婚姻制度的网状进路不否认发展趋势和网络结点的存在

英国著名动物学家德斯蒙德•莫里斯在《裸猿》中指出:有些人类学家野外调查时,“他们的足迹遍布遥远的未开化的社会,但这些社会既无典型意义,又不发达,且几乎濒临绝境。随后他们携带着有关这些部落的奇异的婚配习俗,怪诞的氏族制度,以及神奇的仪式程序等令人吃惊的材料满载而归,似乎这些材料对于研究全人类的行为具有举足轻重的意义。”这些人类学家并认为,“技术落后的部落成员比发达的文明人更接近于人类的本来面目。”莫里斯接着说:“我不同意这种观点。至今尚存的那些头脑简单的部落成员,其实并非原始落后,而是泯灭了灵性。真正的原始部落绝不会数千年如一日地存在下去。裸猿(指人类——引者)在本质上是一个勇于探索的物种,所以任何一个未能进步的社会,从某种意义上说,都是失败了的、误入歧途的社会。某些因素拖住了他们的后腿,破坏了其成员探索调查周围世界的自然倾向。早期人类学家从这些部落中概括出来的那些特征,很可能是妨害其进步的因素,将这些材料作为人类行为总模式的基础,风险很大。”因此,莫里斯在《裸猿》一书中得出结论说:“关于典型裸猿的典型行为……唯有通过观察一切主要文化成员——即足以代表大多数人的主流——所共有的行为模式才能做到。”[5]

还有一些人类学家依据对灵长目的调查材料推测,古代人类有的一开始就是一夫一妻制,不存在普遍的乱婚状态。笔者认为,没有足够有力的证据否认远古人类祖先曾有过性杂乱的阶段。

古人类性杂乱最新的证据是美国作者Christopher Ryan和Cacilda Jetha合写的《黎明时的性》(《Sex at Dawn》,Harper出版社,2010年6月29日第一版),该书讲的不是文化的性,而是生物的性,也就是说人的自然层次上的本性。所有人类是同一物种,拥有共同的人性。所有的文化差异都受基本人性的限制。

该书讲的是在农业文明之前,即占人类史99%时段的渔猎文明里,小群体的自然资源共享是最有效的生存方式,小群体的性资源共享是最有效的生育方式,而交错的性关系加强小群体的凝聚力。

在灵长目中,黑猩猩(Chimpanzee)、小猩猩(Bonobo)与人类都是小群体聚居的(群体在15~150个之间),其性关系是交错的。值得注意的是:他们阴茎大,睾丸也较大,能产生的精子大大超出生育后代的需要;人还进化得不需要发情期(即全天候、不分季节都可以进入性兴奋和性交),女的性交时的“叫床”呻吟(其实这是增加危险的,但为了吸引其他异性),等等,这都是对频繁和交错的性生活(性杂乱但常常排斥近亲性交)的生物性适应和进化的结果。

灵长目中长臂猿(Gibbon)是“一夫一妻”离群独立生活并有领地的。其生物进化的特征就是:阴茎较小,睾丸较小且在体内,产生精子较少。大猩猩(Gorilla)雄性个体较大,则是“一夫多妻”的。

此外,人类是一个多元性感的物种,人类完全可能与多个异性同时发生恋情。从人的本性讲,人的本性是倾向于杂婚的,后来有了血缘禁忌,而有权势的男头领或女头领仍然倾向于占有多个异性;到了帝王则更是如此,而且有法律为其壮声威。当代有权有势的大款、贪官,也普遍纵欲,与多个异性发生性关系,按潜规则“包二奶”。这些都证明:在没有刚性有力的社会限制的情况下,人类是倾向于杂婚的。合理的婚姻制度,是在文明发展起来以后,建立社会秩序的需要和严格的性规范(核心是法律)限制的结果,并非是个体自然的生物习性。

虽然各民族婚姻制度的发展是一种有多种选择的网状进路,并不是完全单一的直线进路,但“性杂乱——群婚制——对偶婚制——一夫一妻制”,是主流人类性规范发展中常见的共性趋势及网状进路的四个重要结点。

参考文献

1 摩尔根.古代社会(第二册)[M].北京:商务印书馆,1997,426-727.

2 恩格斯.家庭、私有制与国家的起源•马恩选集(第4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72,30-31.

3 希罗多德.历史IV180[M].北京:商务印书馆,1959.

4 朱里•凯撒.高卢战记V14[M].北京:商务印书馆,1979.

5 莫里斯.裸猿[M].上海:学林出版社,1987,1-2.

6 谈大正.性文化与法[M].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1998.

[收稿日期:2011-11-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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