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后期墨家对诡辩学说的批判

时间:2022-11-26 12:15:03 来源:网友投稿

摘 要:墨家以“兼爱”、“非攻”、“尚贤”、“节葬”等思想为当时社会政治及思想文化领域所知,其在“义”与“利”的关系问题的理解同儒家思想对立,被現代学术领域所重视。此外,墨家的思想观点对中国古代哲学中的逻辑学发展起到了重要作用。本文则是通过后期墨家对名家与道家的诡辩的批判分析后期墨家的逻辑学思想。

关键词:墨家;诡辩;批判

早期墨家提出“类”、“故”的逻辑学概念及“以来知往,以见知隐”(《墨子·非攻中》)的推理方法。后期墨家在其基础上进一步发展逻辑学思想,形成较为完整的理论。其中包括论辩的方法所应遵循的原则:“以名举实”,即说明名词或概念是模拟客观实在的事物;“以辞抒意”,“辞”是由“名”构成的语句或命题,其所表达的“意”就是判断,判断如果符合客观事实即为“真”;“以说出故”,“故”即为判断的根据或理由,“辞”是论证的结论,而论证“辞”的前提为“故”,“故”又分为作为必要不充分条件的“小故”和充要条件的“大故”;论辩的具体方法:“或”、“假”、“效”、“辟”、“侔”、“援”、“推”、“止”等。后期墨家以此种逻辑方法对名家及道家的诡辩思想进行批判。

一、对名家“合同异”派的批判

针对“合同异”的诡辩说,后期墨家对其进行批判,反对其将同、异等同,而认为既要注重差别性中的同一性,也要注重同一性中的差别性。“合同异”派以惠施为代表,说明体现出某种性质的事物之中必然包含着与其所体现的性质相对立的一面,且对立双方可以相互转化,因而强调事物的相对性而忽视了同一性。例如,其命题中“至大无外,谓之大一;至小无内,谓之小一”(《庄子·天下》)。其虽类似于黄老之学中对“道”的形容,“至大无外,至小无内”(《管子·心术上》),但主要强调有限的东西无论大与小都是相对的、是可以相互转化的。此外,“无厚不可积也,其大千里”(《庄子·天下》),“天与地卑,山与泽平”(不同于《老子》中“高下相倾”,其为论证相反相成),“南方无穷而有穷”,“连环可解”,“我知天下之中央,燕之北,越之南是也”。(同上)章太炎认为,以上命题是说明所有量的标准与空间的区别都是不真实的,而在其他命题中则是否认时间的真实性,例如,“物方生方死”(同上),及否认万物间表面差异的真实性,如“天地一体”(同上)。但是,其在将万物理解为“一体”的基础上,而提出的“泛爱万物”,将一切事物都视为相互联系的,可以相互转化的,因而无需区别对待的“泛爱”,不同于墨子“兼爱”,墨子的兼爱之中仍是给社会划分为各阶级,主张各阶级之间的互相爱护、合作,而惠施则是在宇宙论、本体论的范畴,针对整个社会及自然界强调“泛爱”以强调天地一体。

《墨经》对“合同异”的诡辩进行批判。其以具体划分和定义“同”、“异”的概念为依据,将“同”规定为“重”、“体”、“合”、“类”四类(《经上》)。“重同”,即两“名”指代同一“实”;“体同”,即指“连属”的东西,同属于某一体,例如手足同属于身体;“合同”指处于统一范围内的东西;“类同”则指同类的东西具有相同的性质而在某一方面相同。在此基础上将“异”定义为“二,不体,不合,不类”(同上)。后期墨家认为,以此种标准对于概念进行分析则能够避免逻辑谬误的发生。“同”是不同的东西在某一方面的同一。虽然一切存在物自身都包含相反的性质,大小、有穷与无穷、高与低虽然没有绝对的标准,但是在同一范围内必须使用同一的标准进行表述与判断,要肯定事物性质的相对固定性。在客观世界中,“同”中有“异”,“异”中有“同”,既不能将同与异绝对对立,也不能将同与异绝对等同。例如,对“合同异”派的关于异同的相对性的命题,“狗非犬”,墨家认为,此种诡辩实为“异名为同实”二者并不存在实质区别,只是“名”的差别。

二、对名家“离坚白”派的批判

针对“离坚白”的诡辩,后期墨家提出“合坚白”。

惠施强调“同一性”,而公孙龙则强调“差别性”,例如在“白马非马”的命题中,其将“主词”、“谓词”,“白马”、“马”想割裂,将其分别抽象化、绝对化。没有认识到一般与个别是关联而存在的,是对立统一的,一般性存在于个别性之中,同一性寓于差别性之中。公孙龙从该命题的外延与内涵两方面论证其合理性。将“马”的外延与“白马”的外延进行比较,马的外延包括一切马,如黄马、黑马,而“白马”的外延只包括白马,因而二者外延不同,不能等同。以内涵的角度,“马”是对马的外形进行规定,而“白马”则是对颜色和外形均加以规定,二者的内涵也不同。实际上,公孙龙虽认识到命题中主语与述语中矛盾对立的方面,注意到了一般与个别的差异,但是却将一般视为可以脱离具体事物而独立自存的实体。此种认识也反映在其《指物论》中关于“指”与“物”的认识。“物莫非指而指非指”(《指物论》),每一个个别都是由一般联合而形成的,但共相本身不是由共相组成的。并且,共享本身虽不可见,不能作为感觉对象而存在,但却是“藏”,即作为脱离现实世界中具体事物而独立存在的实体,虽不能在时、空中占有位置,但是却切实存在。后期墨家针对于“离坚白”一派而提出“坚白,不相外也”(《经上》)。“坚”与“白”的相离只能存在于二者分属于不同事物之中,分别作为不同事物的性质的情况下,而在“坚”与“白”同处于“石”之中,均作为“石”的性质而存在时,二者不能相离,“不可偏去而二”(《经下》),通过人的不同感觉器官认识到的不同性质能否综合只是涉及人的“智”与“不智”(《经说下》),即人的人的认识论的范畴,而不阻碍客观存在范畴的“坚”与“白”。可见,后期墨家认识到事物的属性是独立于人的感觉而存在的,事物的属性依赖于客观存在的物质实体,不能脱离事物而独存。针对公孙龙将“指”作为名所指的可独立自存的共相,《墨经》认为,共相即在个体之中,不能单独为名所指,既不可见,也不客观存在。

三、对《庄子》中诡辩的批判

针对庄子的相对主义和不可知论,后期墨家进行批判。

《庄子》中,多有与惠施相似之处,二者均强调事物性质之间的相对性,否认客观标准的存在。例如,“方生方死,方死方生”(《庄子·齐物论》),以相对主义的方式理解生与死,取消了生与死之间的界限,“因是因非,因非因是”(同上),取消是非的之间的客观差别,由此使得其认为一切见解和主张都是片面的,但均认为自己正确而对方错误,且既然认识是相对的,那么则无法判断论辩双方何者正确。墨家将此种观点称为“辩无胜”,而墨家根据同一律与排中律,认为既不存在矛盾双方均不为真,也不存在矛盾双方均为真的情况。因而论辩双方之中只有一方的观点与事实相符。因而,“辩有胜”。此外,既然一切见解和主张都是片面的,那么这些主张都是错误的,即“言尽誖”。而后期墨家认为,因该命题本身即为一种“言”,所以至少该句正确。

事实上,一个命题论断的对象不能包括其自身。后期墨家虽然对逻辑思维进行探讨,为中国哲学中的逻辑学知识的发展做出了重要贡献,但其认识仍有一定的局限性。例如,《小取》之中,其以“盗人,人也”为前提,通多三段论的推理方式,最终得出“杀盗,非杀人也”的谬误。实际上,其论证的目的在于使其“杀盗”的主张与“兼爱”的观点相圆融,但判断某地盗贼数量的标准与某地人的数量的标准不同,“人”,的内涵不同,外延也不同,在大前提之中的“人”是泛指人类,而小前提“多盗,非多人也”中的“人”是指非盗贼的好人,最终结论中的“人”是指“被杀的人”,三者概念均不相同。可见,后期墨家的逻辑思想仍存在一定的不完善之处,但仍为其后逻辑思想发展奠定了基础。

参考文献:

[1]周云之.后期墨家已经提出了相当于三段论的推理形式——论“故”、“理”、类”与“三物论式”,[J]哲学研究,1989,5.

[2]郭桥.墨子谈辩中的逻辑分析方法[J].南都学坛,2001,2.

[3]崔清田,王左立.非形式逻辑与批判性思维[J].社会科学辑刊,200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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