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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度西安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3篇

时间:2023-01-24 11:25:04 来源:网友投稿

西安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1  第一条为了加强西安历史文化名城的保护,继承和弘扬优秀历史文化遗产,促进城市建设和经济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及有关法律、法规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2023年度西安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3篇,供大家参考。

2023年度西安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3篇

西安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1

  第一条 为了加强西安历史文化名城的保护,继承和弘扬优秀历史文化遗产,促进城市建设和经济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西安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范围是指在西安市行政区域内体现西安历史文化的古遗址区域、古城墙及其以内区域和历史文化风貌区域。

  第三条 在西安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范围内从事规划、建设、保护、管理和其他活动的,均应遵守本条例。

  第四条 西安历史文化名城的保护,实行统筹规划、有效保护、合理利用、科学管理的原则。

  第五条 市人民*应当把历史文化名城的保护和管理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并将保护、管理和编制规划的经费列入财政预算。

  第六条 市规划行政管理部门和市文物行政管理部门主管本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管理工作。

  市建设、土地、园林、文化、宗教、旅游、环保等行政管理部门,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市人民*确定的权限,协同做好历史文化名城的保护管理工作。

  区、县人民*负责本辖区内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管理工作。

  第七条 市人民*应当组织对西安的历史事件、地名典故、诗词歌赋、地方戏曲、传统工艺、饮食文化、民风民俗等文化遗产,进行搜集、整理、研究、保护和开发利用。

  第八条 保护历史文化名城是全社会的责任。任何组织和个人都有保护历史文化名城的义务。

  市人民*应当组织开展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的宣传教育,增强市民的保护意识。

  第九条 鼓励社会各界、国内外组织和个人,以投资、捐赠等形式参与历史文化名城的保护和开发利用。

  对在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市人民*予以表彰和奖励。

西安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2

  第三十三条 历史文化风貌区域是指除古遗址区域、古城墙及其以内区域外,以文物古迹为依托,所形成的体现文物景观、环境风貌和其所在历史时期文化特色的一定范围的区域。主要包括:秦始皇陵园、霸陵、大雁塔、小雁塔、华清池、楼观台、大兴善寺、兴教寺、青龙寺、草堂寺、八仙庵、水陆庵等保护区域。

  第三十四条 历史文化风貌区域应当保持文物古迹所在地的自然环境、整体格局和空间形态,保护反映历史风貌的建筑物、构筑物、道路、河流、树木和绿地等。

  第三十五条 历史文化风貌区域的改造、建设,应当以开辟绿地、广场为主,根据保护规划需要建设少量的文化旅游设施和管理用房的,其建筑物的体量、造型、风格和色彩,应当与文物古迹相协调。

西安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3

  第三十六条 在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范围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其批准文件无效,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依法予以赔偿:

  (一)无权批准而非法批准建设工程的;

  (二)超越批准权限批准建设工程的;

  (三)违反本条例规定的审批程序颁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

  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在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范围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拆除或者限期改正,并可处违法建设工程总造价百分之三至百分之十的罚款:

  (一)未办理建设规划方案审批手续进行施工建设的;

  (二)违反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改变建筑物、构筑物使用性质、造型、立面、色彩、面积、高度、密度、容积率的。

  第三十八条 在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范围内,违反文物保护法律、法规规定,进行勘探、建设或者损坏文物及文物保护标志的,由文物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的其他行为,由建设、土地、旅游、园林、环保等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

  第四十条 依照本条例实施行政处罚,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规定的程序和执行措施进行。

  对单位罚款100万元以上、对个人罚款10万元以上或者作出拆除违法建筑决定的,当事人有权要求听证。

  第四十一条 城市规划、文物行政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索贿受贿、拖延或者拒绝履行法定职责,造成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对象受到损害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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