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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度江苏省农村初级卫生保健条例版,菁选3篇(范文推荐)

时间:2023-02-23 08:35:06 来源:网友投稿

江苏省农村初级卫生保健条例最新版1  第一条为提高农村居民健康水*,促进农村经济社会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农村初级卫生保健是农村居民最基本的、人人都能享有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2023年度江苏省农村初级卫生保健条例版,菁选3篇(范文推荐),供大家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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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条 为提高农村居民健康水*,促进农村经济社会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农村初级卫生保健是农村居民最基本的、人人都能享有的、体现社会*等权利的、适应经济社会发展和农村居民消费水*的卫生保健服务,其基本任务是:

  (一)健全多层次的农村卫生服务体系,为农村居民提供适宜的卫生服务;

  (二)落实卫生防病和妇幼保健措施,降低农村居民传染性疾病、慢性非传染性疾病、地方病、职业病发病率和孕产妇、婴儿死亡率;

  (三)逐步建立农村医疗保障制度,使农村居民能获得基本医疗;

  (四)饮用水、厕所达到国家规定的卫生要求,改善农村居民生活环境卫生;

  (五)普及健康教育,增强农村居民的健康意识和自我保健能力。

  第三条 农村初级卫生保健工作应当坚持预防为主的方针,遵循*组织、部门协作、全社会共同参与的原则。

  第四条 农村初级卫生保健,由地方各级人民*组织实施,实行分级管理。

  地方各级人民*应当制定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初级卫生保健规划,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分步骤组织实施,全面达到农村初级卫生保健的要求。

  地方各级人民*应当建立初级卫生保健专项资金,用于发展农村初级卫生保健事业,并随着经济的发展逐步增加。

  第五条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卫生行政部门主管农村初级卫生保健工作,并负责农村初级卫生保健工作的监督检查;计划、财政、农业、建设、环保、水利、劳动和社会保障、教育、民政、计划生育、物价、药品监督等部门以及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办事机构,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农村初级卫生保健的有关工作。

  第六条 农村居民有权利参加初级卫生保健。村民委员会、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应当鼓励和支持农村居民参加农村初级卫生保健。

  鼓励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人资助农村初级卫生保健事业。

  第七条 对在农村初级卫生保健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地方各级人民*及其有关部门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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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六条 地方各级人民*应当逐步建立和完善农村医疗保障制度,提高农村居民社会医疗保障水*。

  农村医疗保障制度的形式,包括合作医疗及农村社会医疗保险、商业医疗保险、医疗救助等。

  第十七条 地方各级人民*应当采取多种形式发展和完善农村合作医疗。举办合作医疗应当坚持*组织,个人自愿,与当地经济发展水*和农村居民经济承受能力相适应的原则。

  合作医疗经费以农村居民交纳为主,地方各级人民*给予补助。鼓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乡镇企业及其他组织和个人资助农村合作医疗。

  农村居民交纳的合作医疗资金,属于农村居民的消费性支出。合作医疗经费应当独立建账,专户储存,专款专用,严禁侵占、挪用。

  第十八条 农村逐步推行大额费用合作医疗保险制度。

  地方各级人民*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安排实行大额费用合作医疗保险制度的部分资金。

  参加大额费用合作医疗保险应当交纳的资金,根据自愿、量力的原则,向参加人员筹集。

  大额费用合作医疗保险制度的具体实施办法,由设区的市人民*根据本条例的规定制定。

  第十九条 实施大额费用合作医疗保险制度和其他合作医疗制度的经费管理工作,由县级人民*指定的组织负责。

  大额费用合作医疗保险资金的筹集、使用和管理情况,应当定期予以公示,接受群众监督。

  第二十条 农村居民参加大额费用合作医疗保险或者其他合作医疗,应当与经费管理组织签订合同。合同应当明确农村居民就诊、住院、转诊的程序和方法,医疗费用补偿范围、补偿标准等。

  经费管理组织与医疗卫生服务的提供者所签订的`合同,应当明确规定大额费用合作医疗保险或者其他合作医疗的服务范围、诊疗科目、用药目录以及医药费用的结算办法。

  第二十一条 农村普遍推行儿童计划免疫保偿制和妇幼保健保偿制。

  鼓励发展农村社会医疗保险和商业医疗保险。

  第二十二条 地方各级人民*应当增加农村社会救济经费,提取一定比例用于农村医疗救助,并通过鼓励社会各方面捐赠等多种形式建立医疗救助资金,资助农村特困居民的基本医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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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三条 地方各级人民*及其*门,应当将农村改水改厕和环境卫生综合整治纳入村镇建设规划,并给予一定的经费补助和技术指导。

  第二十四条 地方各级人民*应当组织实施农村集中式供水,普及自来水,确保农村居民饮用安全卫生水。

  农村普及自来水应当合理规划,科学管理,*支持,多渠道筹集经费。地方各级人民*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在电价、水资源费等方面给予优惠,扶持农村自来水设施建设和运营。

  鼓励和支持兴办多种所有制形式的农村自来水厂。

  第二十五条 地方各级人民*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采取措施,治理农村环境污染,推行农村生活垃圾集中处理和综合利用,开展除害灭病工作。

  第二十六条 在农村新建改建办公用房、学校以及其他公共设施,应当同时修建无害化厕所;新建改建住房,应当同时修建无害化厕所或者卫生厕所。建设房屋、设施与建造厕所实行同时审批、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使用。各级*门和乡镇人民*应当加强督促检查。

  已建不符合卫生厕所要求的农村户厕、公厕和单位厕所,应当作出改造计划,逐步加以改造。

  实行集中式供水的地区应当按照环境保护要求,推行农村厕所粪便的无害化处理。

  第二十七条 地方各级人民*应当引导农村居民健康消费,倡导科学文明的卫生习惯和生活方式,增强农村居民卫生防病意识和自我保健能力,提高农村居民的健康水*。

  第二十八条 卫生服务机构应当将健康教育贯穿卫生保健服务全过程,并做好健康教育的指导和服务工作。

  广播、电视、报刊等新闻媒介应当采取多种形式,开展健康教育的社会公益性宣传。

  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将学生的健康教育纳入素质教育的范畴。农村中、小学校开设健康教育课。

  鼓励企业、社会团体参与健康教育,利用企业公益广告、产品广告等多种形式扩大健康教育的覆盖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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