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市公司股权激励计划案例1 新湖中宝第六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于2007年12月审议通过了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新湖中宝授予激励对象7822万份股票期权,每份股票期权有在激励计划有效期内的可行权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2023年上市公司股权激励计划案例3篇(范例推荐),供大家参考。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计划案例1
新湖中宝第六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于2007年12月审议通过了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新湖中宝授予激励对象7822万份股票期权,每份股票期权有在激励计划有效期内的可行权日以行权价格和行权条件购买1股公司股票的权利,股票来源为新湖中宝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7822万股新股。本次授予的股票期权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为7822万股,占激励计划公告时新湖中宝股本总额的4.44%,其中预留600万股份给预留激励对象,占本次期权计划总数的7.67%。
(1) 激励对象:
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认为应当奖励的业务骨干员工,但不包括独立董事,另外还包括预留激励对象,这主要是指在激励计划获得股东大会批准时尚未确定但在激励计划存续期间经董事会批准后纳入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激励对象必须按照董事会制定的《考核办法》经考核通过。
激励对象有以下情形之一,不得参与激励计划:最近三年内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宣布为不适当人选的;最近三年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证监会予以行政处罚的;具有《公司法》规定不得担任董事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在激励计划实施过程中,激励对象若出现上述情形,公司将中止其参与激励计划的权利,收回并注销其已被授予但尚未行权的全部股票期权。
(2) 股票来源与股票数量
新湖中宝授予激励对象7822万份股票期权,每份股票期权拥有在
授权日起4年内的可行权日以行权价格和行权条件购买1股公司新 股的权利。股票来源为新湖中宝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7822万股新股。
(3) 期权分配情况
按照各高级管理人员和业务骨干人员对公司的贡献,公司制定激励计划草案并合理分配激励计划汇中股票期权。预留的600万份期权将授予公司认为应纳入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预留激励对象将在二年内由董事会确认。非经公司股东大户特别决议批准,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全部有效的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获授的本公司股票累计不得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1%。
(4) 激励计划的有效期、授权日、可行权日、禁售期
有效期为股票期权在激励计划的授权日即一次性授予激励对象,激励计划的.有效期为自授权日起的4年时间。
授权日是在激励计划报*证监会备案无异议且经股东大会批准后由董事会确定;预留激励对象部分的股票期权的授权日还需在预留激励对象被董事会确认后,由董事会就该等激励对象确定授权日。
授权日不为以下日期:定期报告公布前30日;重大交易或重大事项决定过程中至该事项公告后2个交易日;其他可能影响股价的重大事件发生之日起至公告后2个交易日。
激励对象自股票期权授权日满1年后可以开始行权,可行权日为定期报告公布后第2个交易日,至下一次定期报告公布前10个交易日内,但不得下列期间行权:重大交易或重大事项决定过程中至该事项公告后2个交易日;其他可能影响股价的重大事件发生之日起至公告后2个交易日。
激励对象转让其持有的公司股票,应当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5) 行权价格的确定方法
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为15.96元,行权价格取以下两个价格的较高者:激
励计划草案摘要公布前一个交易日的公司股票收盘价;激励计划草案摘要
公布前30个交易日内的股票*均收盘价。
(6) 股票期权的授予条件和行权条件、行权安排
授予条件:
(a) 新湖中宝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的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
最近一年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证监会予以行政处罚;
*证监会认定不能实行激励计划的其他情形。
(b) 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最近三年内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宣布为不适当人选的;最近三年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证监会予以行政处罚的;具有《公司法》规定不得担任董事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行权条件:
激励对象获授的股票期权必需同时满足如下全部条件才能行权:
根据公司绩效考核相关管理办法,激励对象行权当年绩效考核结果为合格以上。
公司完成行权期间内的绩效考核指标:
行权期间 | 绩效考核指标 |
第一期 | 2008年度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的净利润不低于6亿元,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加权*均净资产收益率不低于8% |
第二期 | 2009年度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的净利润不低于9亿元,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加权*均净资产收益率不低于8% |
第三期 | 2010年度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的净利润不低于15亿元,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加权*均净资产收益率不低于8% |
如果公司在行权期间未能完成绩效考核指标,则该期激励对象可行权股票期权予以注销。
行权同时还要满足授予条件中规定的要求。
行权安排:
行权期间 | 可行权数量占获授期权比例 |
第一期(T+12个月至T+30个月) | 40% |
第二期(T+24个月至T+36个月) | 30% |
第一期(T+36个月至T+48个月) | 30% |
如上表,自激励计划授权日满一年后,激励对象应在可行权日内分期逐年行权。激励对象必须在有效内行权完毕,在激励计划的有效期内未行权的股票期权将注销。
(7) 激励计划的调整方法和程序
若在行权前公司有资本公积金转增股份、发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或缩股、配股等事项,应对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数量进行相应调整,调整方法请见附件《新湖中宝股权激励计划草案》。
(8) 激励计划变更、终止
若公司发生实际控制权发生变化,所有授出的股票期权不作变更。
正常情况下的离职(员工提出或公司提出),已经生效的期权在12个月内行使,未生效的期权作废处理。
由于过失的离职,无论被激励对象获得的股票期权是否生效,全部作废处理。在特设情况下(如死亡、伤残等),已生效的期权在12个月内行权,对于未生效期权,按照每年业绩决定的应生效期权的1/2继续生效,生效后在12个月内行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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