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工程职业技术学院学生奖学金及各种奖励评比办法 XX工程职业技术学院学生奖学金及各种奖励评比办法为了进一步调动学生的学习积极性,鼓励学生刻苦学习,奋发向上,促进德、智、体、美全面发展,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XX工程职业技术学院学生奖学金及各种奖励评比办法 ,供大家参考。
XX工程职业技术学院
学生奖学金及各种奖励评比办法
为了进一步调动学生的学习积极性,鼓励学生刻苦学习,奋发向上,促进德、智、体、美全面发展,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和《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有关文件精神,参照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院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奖学金评比对象
凡经我院招收的全日制在籍学生均可以参加评比。
二、奖学金的种类、比例、标准
(一)综合奖学金
综合奖学金每学期评定一次,按同一年级同一专业进行评定,一等奖学金为1500元;二等奖学金为1000元;三等奖学金为500元。
(二)励志奖学金
励志奖学金每学年评定一次,金额为5000元,择优评定,比例不限。
(三)单项奖学金
单项奖学金分为学习单科优秀奖(单科奖)。各奖类不设定比例,但单项奖的总比例不超过学生总数的10%,具体标准如下:
1、单科奖:专业教学计划与考试计划内考试课程单科成绩总排序最高且本人未得综合奖学金者每科100元,按本专业总人数的1%。
2、参加市级以上体育比赛、文化艺术比赛的同学,按下列标准奖励。
级别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
全国400元300元200元
省、部300元200元100元
市级200元100元50元
校运动会中破校记录者奖励50元/人
级别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
国家级500元400τt300TU
省部级400元300元200元
市局级300元100元50元
校级200元100元50元
3、对科技发明、创造和科研学术论文按下列标准奖励。
4、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根据其贡献大小,给予适当奖励。
(1)见义勇为者;
(2)拾金不昧者;
(3)学雷锋、志愿奉献服务事迹突出者;
(4)其它为学校赢得荣誉和做出贡献者;
5、文化、体育集体项目
级别第一名第二名第三名
国家级600元500τt400τt
省部级500元400元300元
市局级400元300τt200τt
三、获奖学金学生基本条件
(一)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质和思想修养。
(二)自觉遵守宪法和法律,严格履行《大学生文明修身规范》和学校各种规章制度。
(三)尊敬师长,关心集体,团结同学,在同学中起模范带头作用,积极参加集体活动及公益活动,具有较强的集体荣誉感。
(四)热爱所学专业,学习勤奋,严谨踏实,积极进取,成绩优异。
(五)学生体质健康且体育课成绩在良好以上。
(六)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取消奖学金申报资格:
1、违反校规校纪,违反社会公德,受到纪律处分者;
2、考试有违纪、作弊者;
3、每学期期末考试有不及格科目者;
4、有旷课现象者;
5、本学期以内连续请假5天以上或累计请假10天以上者。
四、奖学金评定条件
(一)院内综合奖学金评定条件
1、按同一年级同一专业德智体综合素质考核成绩排名进行评定。
2、德智体全面发展,操行评定为优秀。
3、学生体质健康且体育课成绩在良好以上。
(二)励志奖学金评定条件
1、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2、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秀;
3、家庭经济困难;
4、有一定的群众基础,能起到模范带头作用;
5、无不良嗜好和不良表现。
(三)单项奖学金评定条件
单项奖学金的设立旨在鼓励拔尖人才脱颖出,或奖励在某一方面有才华、为学校赢得荣誉和做出贡献的学生,具体条件按单项奖学金标准执行。
五、奖学金评比时间、办法及审批程序
(一)各班要坚持对学生全面考核,以德智体综合成绩为依据,按同一年级同一专业进行评定。
(二)根据奖学金评定条件,每学期开学初,由个人申报,辅导员组织班委会评审推荐,报学生工作部审查。
(三)由学生工作部初审后,在规定的时间内报主管院长审核后,在院内张榜公布5个工作日,充分征求师生意见,如无异议确定获奖学生名单、人数及金额,报院长批准。
(四)获奖同学需填写《奖学金审批表》,装入个人档案,并将获奖情况记入个人诚信档案。
(五)评选工作做到四个公开:评选条件公开、获奖名额公开、评奖程序公开、评奖结果公开。
六、说明
(一)各年级、专业获奖学金的比例和金额不得超过学院规定的标准,达不到标准应空额。
(二)综合成绩按高低排序,如果有相同,按智育成绩和闭卷考试课成绩高低排序。
(三)各项奖学金与荣誉称号可以兼得。单科奖和综合奖不能兼得,学年励志奖
学金和该学年院内综合奖学金不能兼得。
(四)单项奖学金的各种类不限制比例,但单项奖金的总比例不能超过学生数的5%(五)对已获各种奖学金的学生,凡发现有弄虚作假的行为,学院将取消其评选资格,追缴已发奖学金及证书,并予以相应的纪律处分。
七、附则
(一)本办法由学生工作部负责解释。
(二)本办法自202X年X月X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