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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员醉酒驾发生的原因3篇

时间:2022-11-11 09:30:03 来源:网友投稿

党员醉酒驾发生的原因3篇党员醉酒驾发生的原因 1 廉政党课(廉政教育辅导课)讲稿 严禁酒驾醉驾坚持廉洁交往 --XXXX局 XXX(2021年X月XX日) 同志们; 大家好! 为深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党员醉酒驾发生的原因3篇,供大家参考。

党员醉酒驾发生的原因3篇

篇一:党员醉酒驾发生的原因

 廉政党课(廉政教育辅导课)讲稿

  严禁酒驾醉驾 坚持廉洁交往

 --XXXX 局

 XXX (2021 年 X 月 XX 日)

 同志们;

  大家好!

  为深入贯彻落实总局全面从严治党、从严治局决策部署,强化警示教育,切实增强我局党员和干部职工法律和纪律意识,不断提高风险防控能力,杜绝酒驾醉驾问题在我局发生,保证我局工作人员与管理服务对象及其从业人员廉洁交往,今天利用一些时间和大家一起讨论这两个话题,以上级通报的典型案例为镜鉴,学习相关法律法规,以期和大家共守同勉。

  一、杜绝酒驾

 从我做起

  (一)酒驾醉驾案件回放和警示

  近年来,全省本系统个别干部职工甚至党员干部法律意识淡薄,违反党纪国法,酒驾醉驾等严重交通违法行为时有发生,相关人员受到了严肃处理,个人付出了沉重代价。现将几个案例回放如下:

  2018 年 12 月 X 日 22 时许,时任某市分局 XX 科科长覃某因酒后驾驶机动车辆被当地执勤民警查获。经司法鉴定中心检验,覃某血液酒精含量为 125mg/100ml,系醉酒驾驶行为。2019 年 4 月 X 日,法院判决覃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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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役二个月,缓刑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 5 千元。同时,覃某还违反组织纪律,自醉酒驾车违法行为发生至该市分局纪委收到问题线索的一个多月里,覃某不按规定向单位报告其醉酒驾车违法行为。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XX系统公职人员处分办法》等规定,经该市分局党委研究,并报省局党委批准,决定给予覃某开除党籍、行政开除处分。覃某醉酒驾车案件,是全省本系统第一起因醉酒驾车被人民法院处以刑罚的刑事案件,也是全省本系统第一起因醉酒驾车被开除党籍、行政开除的案件。

  时隔不到两年(实际是上述案件通报之后仅一年多时间),省内本系统第二起因醉酒驾驶机动车被判刑并被开除公职的案件又发生。2020 年 9 月 X 日 23 时 40 分许,某县支局时任 XX 股副股长韩某酒后驾驶摩托车被执勤交通民警查获,司法鉴定血液乙醇浓度 168mg/100ml,系醉酒驾驶机动车行为。交通管理部门认定韩某具有醉酒驾驶机动车、当时驾驶的机动车未按规定定期进行安全技术检验、未随车携带驾驶证三项交通违法行为,对韩某作出罚款人民币 150 元,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的行政处罚。人民法院判决韩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 2000 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相关规定,省局党委研究决定,给予韩某开除公职处分。在本例案件中,韩某所在的县支局党组及其成员因管理、监督失职失责被问责。

  另外,2020年省内本系统还有5起酒后驾驶机动车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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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部分涉案人员受到了相应处罚,部分案件还在处理之中。

  上述酒驾醉驾案件,违法人员自毁前程,同时对家庭造成巨大伤害,也严重损害本系统社会形象,值得反思反省。其违纪违法行为,代价巨大,教训深刻。案件的发生,反映出少数党员干部法治观念淡薄、纪律意识不强、对上级要求没入脑入心等问题。我局党员和干部职工要以案为鉴,举一反三,深刻汲取教训,充分认识酒驾醉驾行为的严重危害性;要增强法纪观念,牢固树立“喝酒不开车,开车不喝酒”的意识,坚守法纪底线,加强自我约束,安全文明驾驶,本着对自己、对单位、对家庭、对社会负责的态度,克服侥幸心理,切忌以身试法;要严格执行重大事项报告制度,按规定如实向单位和组织报告个人重大事项,否则必将受到党纪政纪处分和法律法规处罚。

  (二)相关法律法规对酒驾醉驾的判定和刑事行政处罚规定

  1.酒驾醉驾判定标准

  《车辆驾驶人员血液、呼气酒精含量阈值与检验》(GB19522-2004)规定,饮酒驾车是指车辆驾驶人员血液中的酒精含量大于或者等于 20mg/100ml 小于 80mg/100ml 的驾驶行为;醉酒驾车是指车辆驾驶人员血液中的酒精含量大于或者等于 80mg/100ml 的驾驶行为。

  2.刑事行政处罚规定

 (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规定,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暂扣 6 个月机动车驾驶证,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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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处 1000 元以上 2000 元以下罚款。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处罚,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 10 日以下拘留,并处1000 元以上 2000 元以下罚款,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醉酒驾驶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5 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饮酒后或者醉酒驾驶机动车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终生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2)刑法(2017 年修正案)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3)公安部交通管理局《关于在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法律文书中增加被处罚人有关信息采集项目的通知》(公交管〔2016〕260 号)要求,从 2016 年 7 月 1 日起,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对交通违法作出行政处罚时,应当调查被处罚人的政治面貌和职业信息,涉及中共党员和国家工作人员的将被通报纪检监察机关。

 (三)党纪党规对酒驾醉驾的处分规定 1.酒后驾车行为不涉及犯罪但受到较重行政处罚的,应给予党纪处分。《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党员依法受到政务处分、行政处罚,应当追究党纪责任的,党组织可以根据生效的政务处分、行政处罚决定认定的事实、性质和情节,经核实后依照规定给予党纪处分或者组织处理。《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二十八条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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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定,党组织在纪律审查中发现党员有刑法规定的行为,虽不构成犯罪但须追究党纪责任的,或者有其他违法行为,损害党、国家和人民利益的,应当视具体情节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党籍处分。

 2.酒后驾车行为构成犯罪,但情节轻微的,应给予党纪重处分。《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党员犯罪情节轻微,人民检察院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的,或者人民法院依法作出有罪判决并免予刑事处罚的,应当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3.酒后驾车行为构成犯罪的,应给予开除党籍处分。《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党员依法受到刑事责任追究的,党组织应当根据司法机关的生效判决、裁定、决定及其认定的事实、性质和情节,依照规定给予党纪处分,是公职人员的由监察机关给予相应政务处分。《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党员因故意犯罪被依法判处刑法规定的主刑(含宣告缓刑)的,应当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4.酒后驾车行为视情节轻重,应给予相应政纪处分。《XX系统公职人员处分办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有其他严重违反公共秩序、社会公德的行为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XX 系统公职人员处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本系统公职人员因故意犯罪被依法判处刑法规定的主刑(含宣告缓刑)或因过失犯罪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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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判处三年(不含三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应当给予开除处分。

  (四)充分认识酒驾醉驾的危害性

  调查表明,40%的酒后驾车者“过高地相信自己的驾驶技术”,没有意识到酒后驾车能造成非常大的安全隐患,往往会造成追悔莫及的交通事故。那么,酒后驾车到底有哪些危害呢? 1.对自身的影响

  (1)触觉能力降低,精神亢奋。饮酒后驾车,由于酒精的刺激和麻醉作用,人的手、脚的触觉较平时降低,往往无法正常控制油门、刹车及转向系统,并且容易兴奋,过分地自信。

  (2)判断能力和操作能力降低。饮酒后,对光、声剌激反应时间延长,本能反射动作的时间也相应延长,感觉器官和运动器官如眼、手、脚之间的配合功能发生障碍,无法正确判断距离、速度。

  (3)视觉模糊。饮酒后可使视力暂时受损,视像不稳,辩色能力下降,因此不能发现和正确判断交通信号、标志和标线。同时饮酒后视野大大减少,视像模糊,眼睛只盯着前方目标,对处于视野的危险隐患难以发现,易发生事故。

  (4)心态不正常。在酒精的刺激下,驾驶人往往会过高地估计自己的能力,判断能力、分析能力、操作能力明显迟钝而引发交通事故。

  (5)易疲劳。饮酒后由酒精的作用,80%人易出现肝留迷,也就是人们常说的困倦、打磕睡,表现为行驶不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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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空间视觉差等疲劳驾驶的行为而引发交通事故。

  2.对社会的危害 (1)酒后驾驶酿成交通事故后,给当事人双方直接造成伤害。酒后驾驶造成的事故,一般都比较严重,一旦出现死伤,首先受到伤害的就是驾驶人和双方的乘车人员,轻者受到皮肉之苦,重者造成终身残疾甚至失去宝贵的生命。而身体上的残疾,又容易给自己和他人造成精神上的打击,给人们留下终生遗憾和永久的伤痛。

 (2)酒后驾驶造成交通事故后,会给财产造成巨大的经济损失。受伤者一旦留下终生残疾、或丧失劳动能力,或丧失生活的自理能力,甚至丧失了生命。其家人一方面要为其治伤治病,一方面还要照顾伤者,因此,交通事故给受伤者的家庭所带来的伤害更是不言而喻。

  (3)酒后驾驶造成事故,也会给社会的安全带来一定的隐患。

  (五)党员干部要带头禁止酒驾醉驾,引领职工共同遵纪守法

  1.铭记身份。党员是有觉悟的先锋战士,党的干部是党的骨干,在遵纪守法等方面更应该发挥我们的带头示范作用。党规党纪严于国家法律,党员干部不仅要模范遵守国家法律,而且要按党规党纪以更高标准严格要求自己。酒后驾车,不仅要受到法律的惩处,还要受到纪律的严格处分。如果酒驾、醉驾,那就损害了我们党的形象。我们应该从这些典型的案例中汲取教训,深刻认识到酒驾、醉驾的严重性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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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危害性。

  2.知行合一。不仅要认真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XX 系统公职人员处分办法》等法律、规章制度,了解酒驾醉驾行为的危害性,更重要的是行动上真正杜绝酒驾醉驾行为。

  3.示范带头。党员干部从我做起,带动引领全体干部职工禁酒驾醉驾,树新风新貌。本着对自己、家人、社会、组织高度负责的态度,遵守法律法规,坚决做到“喝酒不开车,开车不喝酒”,不对其他驾驶员劝酒;保证不在本人身上发生酒驾或醉驾的行为。做一名严于律己的党员干部。

  4.宣传引导。时刻提醒自己和身边的亲朋好友提高交通安全意识,坚决不搭乘酒后司机驾驶的以及存在其他危险驾驶行为的车辆。积极向同事、朋友和亲人宣传酒驾的危害,主动提醒、劝阻并监督他们远离酒后驾驶。

  二、廉洁交往

 清风佛面

  (一)省内本系统违规接受管理服务对象及其从业人员宴请典型案例 2018 年 9 月 X 日下午,A 县某公司董事长罗某带队到 B县某公司学习交流企业改革工作经验。罗某和 B 县某公司总经理李某分别电话邀请 B 县支局党组书记、局长陈某到场进行工作指导,陈某因故没有到场指导。下班后,陈某独自前往 B 县某公司,与罗某和李某交谈,之后参加桂 B 县某公司在酒店的宴请。陈某非公务原因接受管理服务对象用公款支付的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宴请,其行为违反了中央八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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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规定精神和党的廉洁纪律。经 B 县支局所在的市局党委研究,并报省局党委批准,给予陈某同志党内警告处分,责令其补缴参加宴请应付款项。

  (二)对违规接受管理服务对象及其从业人员宴请的认识 透过现象看本质,窥一斑而见全豹。违规接受管理服务对象宴请的本质是特权思想和特权现象,甚至隐藏权钱交易,具有极大的危害性。表面上看没花公家一分钱,吃喝由管理服务对象买单,可深思细想,那些管理服务对象之所以愿意提供“免费午餐”,无非是看中了领导干部手中的权力。这类问题,一些别有用心的老板千方百计投领导干部所好,欲借助权力走捷径、谋暴利,获取他们在正常条件下得不到的利益。“拍马”是为了“骑马”,送去一条牛腿是为了牵回一头牛。很多干部被“围猎”,就是从与老板吃吃喝喝开始的。党员干部与老板推杯换盏、“拉拉扯扯”、输送利益、相互勾兑,损害的是国家和人民的利益,侵蚀的是党群干群关系,动摇的是党的执政根基,必须坚决整治、狠狠刹住这股歪风。党员干部应坚持群众立场,厘清公私界限,营造“亲”与“清”的政商关系,做到“君子之交淡如水”。

 (三)坚持与管理服务对象及其从业人员的廉洁交往,共同营造“清风佛面”的良好政治生态 1.提高政治站住,筑牢思想关。全局党员和干部职工要深入学习贯彻《XX 系统工作人员与管理服务对象及其从业人员廉洁交往的规定(试行)》(X 党〔2020〕XX 号,以下简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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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廉洁交往规定》)精神,深刻领会把握精神实质,从讲政治的高度充分认识《廉洁交往规定》是全系统贯彻落实全面从严治党战略、加强国家机关政治建设的重要体现,是从严管理干部、改进工作作风、防止利益冲突的重要抓手,联系工作实际广泛开展学习活动,原原本本学,及时跟进学,吃透相关精神,掌握相关规定,夯实执行《廉洁交往规定》的思想基础。

 2.坚持公私分明,筑牢行为关。全局党员、干部职工要自觉培养高尚道德情操,弘扬社会公德,遵守公序良俗,养成廉洁自律的习惯,坚持把与管理服务对象及其从业人员“零利益往来”当作一条铁律,注重从点滴、小事做起,坚决抵制各种诱惑,净化个人社交圈、生活圈、朋友圈,紧把“阳光交往关口”,坚守“零利益交往底线”。要准确把握与管理服务对象及其从业人员的公务交往和非公务交往之间的分寸,特别是具有宏观调控、执法检查、对外资金使用等权利部门工作人员更要注意自身八小时内外行为,坚持以不影响公正执行公务、不损害本系统干部形象为交往准则,避免一切可能影响履职公平、公正和廉洁的...

篇二:党员醉酒驾发生的原因

报告:

 党员和公职人员酒驾醉驾违纪违法 现状、存在问题及对策建议

 自 2011 年危险驾驶罪入刑以来,已有十年的时间,但酒驾醉驾行为在区党员和公职人员中依然时有发生,严重影响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区党员干部形象。

 一、基本情况

 2019 年以来,区纪检监察机关根据公安机关行政处罚决定、检察院不起诉决定和法院刑事判决,立案处分酒驾醉驾党员和公职人员共计人,其中 2019 年人,2020 年人,2021 年人;其中酒驾人,占比××%,醉驾人,占比%。主要呈现以下特点:

 (一)酒驾醉驾案件比例高。2019 年以来,区纪检监察机关共立案处分 546 人,因酒驾醉驾受处分人数占比%,高于全市个百分点;从酒驾醉驾类案件在违法犯罪类案件中的占比来看,2019 年以来,查处违法犯罪类案件件,其中酒驾醉驾类案件占比××%,相比其他违法犯罪行为,酒驾醉驾行为更易发多发;2019 年以来查处的酒驾醉驾案件中,有××件造成了人员受伤,车辆受损,公共设施受损等后果,酒驾醉驾危害巨大,惩治酒驾醉驾违纪违法行为依然任重道远。

 (二)酒驾醉驾行为逐年下降。从酒驾醉驾行为发生时间看,行为发生在 2019 年的人,2020 年人,2021 年人,发生在

 2019 年以前的人,区党员和公职人员发生的酒驾醉驾行为逐年降低,这与纪检监察机关严查严管有关,也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区党员和公职人员遵纪守法的意识逐渐提高。

 (三)农村党员酒驾醉驾占比高。从酒驾醉驾人员身份看,农村党员人,社区党员人,企业党员人,机关事业党员人,农村社区党员占比高达××%。酒驾醉驾的农村党员中,村干部人,占农村酒驾醉驾党员人数的%,村干部是党和政府与人民群众之间联系的纽带和桥梁,言行时刻被基层群众关注,酒驾醉驾问题多发,受处分人数多,容易造成不良社会影响,值得我们高度关注。酒驾醉驾的机关事业人员占比××%,比全市低个百分点,说明区酒驾醉驾的机关事业人员比例远远低于全市平均水平。机关事业单位人员中,处级干部人,科级干部人,科级以下干部人,其他人员人。

 (四)酒驾醉驾人员以中年男性居多。从性别看,酒驾醉驾人员中女性人;从年龄看,30 岁以下人,30 岁到 40 岁人,40 岁到 50 岁人,50 岁到 60 岁人,60 岁以上人,30 岁到 50岁的人员占比××%,这部分人社交活动相对较多,身体状况较好,更容易放纵自己酒后驾驶,但作为家庭的顶梁柱和单位的中坚力量,发生酒驾醉驾行为对家庭和工作更容易造成较大影响。

 二、原因分析

 通过分析,党员和公职人员酒驾醉驾行为屡禁不止的原因主要有以下三点:

 (一)侥幸心理作祟。虽然危险驾驶入刑已经十年,“喝酒不开车,开车不喝酒”成为了大多数人的行为习惯,但仍有少数党员干部心存侥幸,以身试法,甚至多次酒驾,如街道等。他们认为交警部门一般在晚上检查,而且××区地处城乡结合部,交警设卡较少,偶尔酒驾醉驾一次不会被查到;有的自恃驾驶技术娴熟,距离短路线熟,稍微喝一点也不会影响开车,如辖区某党员饮酒后在小区外挪车被交警查获;还有人认为自己人脉广能力强,即使被查到也能找关系逃避法律的制裁,在各种侥幸心理的驱动下,酒驾醉驾屡禁不止。

 (二)法纪意识淡薄。从统计分析看,区酒驾醉驾人员以农村党员干部为主,从文化程度看,高中及以下人,占比××%,受教育程度不高,法纪意识较为淡薄。有的对酒驾醉驾存在错误认知,如街道,认为药酒不是酒,饮用药酒后被交警查获;有的认为中午喝酒晚上开车或晚上喝酒第二天开车不会构成酒驾醉驾,不了解酒精在人体内分解代谢速度因个体差异而不同,只要检测超标同样构成酒驾醉驾,如街道,晚上喝酒第二天清晨 5 点半被交警查获,酒精呼吸测试值高达 mg/ml,抽血检测值仍达到 mg/ml;有的对国家法律、党纪党规缺乏敬畏和戒惧,知法犯法,更有人在酒驾醉驾后侍酒滋事、违法犯罪,

 如街道醉酒驾车后冲撞卡点,殴打检查人员,被判处拘役,开除党籍。

 (三)教育管理不够。近年来,区纪检监察机关高度重视对酒驾醉驾案件的查处工作,对党员干部酒驾醉驾案件有案必查,严肃处理。但有些单位和党组织认为酒驾醉驾属于个人行为,不是贪污贿赂等职务违法犯罪,与工作无关,与单位无关;有的认为酒驾醉驾只是违反交通法规,并不属于违反党纪,从而忽视了对党员干部的纪律提醒,教育引导不足,以至于很多党员思想认识不高,法律意识不强,对酒驾醉驾的危害没有从思想上根本重视。酒驾醉驾人员中,街道人员占比%,其中机关工作人员××人,各街道对党员干部的教育管理有待加强。

 三、对策建议

 (一)进一步加强宣传引导。各级党组织要经常性地开展纪法教育,教育引导党员和公职人员增强纪法观念,严格自我约束,自觉守底线、塑形象、树新风。要进一步加大警示教育力度,挑选有代表性和典型性的案例,在适当范围内进行通报曝光,坚持用“身边事”教育“身边人”,使广大党员干部对纪法衔接建立起更明确的认识,形成直观有效、入脑入心的警示教育效果,提醒党员和公职人员以案为戒,严格遵守党纪国法。

 (二)进一步强化日常监督。要强化对党员和公职人员的日常监督,特别是“八小时”以外的教育监督管理,用好谈心

 谈话、约谈提醒等方式,对苗头性、倾向性问题,早发现早提醒,坚决遏制党员和公职人员酒驾醉驾违纪违法行为。对存在宣传教育缺失、监督管理不力,酒驾醉驾问题多发的单位和党组织,要及时提出纪检监察建议,责成进行有效整改。

 (三)进一步健全工作机制。纪委监委要持续加强与公检法机关的沟通协调,拓宽已有的机制和沟通渠道,进一步建立健全酒驾醉驾快速移送工作机制,要加强对党员和公职人员酒驾醉驾问题线索的排查分析,既要查清事实、性质和情节等,又要查清饮酒原因、参与人员、费用来源等问题,注重挖掘酒驾醉驾背后隐藏的违规公款吃喝等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问题,作出精准处置。

篇三:党员醉酒驾发生的原因

、公职人员酒驾醉驾问题专项整治的工作方案

 为深入推进全面从严治党,深化中央八项规定精神落实,持续查纠“四风七坚决遏制党员、公职人员酒驾醉驾行为,根据省、市、县纪委工作要求,经镇党委同意,决定在全镇范围内开展党员、公职人员酒驾醉驾问题专项整治,现制定工作方案如下。

 一、

 工作目标

 严肃查处党员、公职人员酒驾醉驾违法行为,深挖酒驾醉驾背后的“四风”问题。通过专项整治,进一步加强日常教育和监督管理,督促全镇各级党员、公职人员切实增强规矩意识、法律意识、自律意识,杜绝侥幸心理,严于律己、以身作则,维护全镇党员队伍良好形象。

 二、

 方法步骤

 专项整治从 2022 年 5 月中旬开始至 2022 年 8 月 15 日,分3 个阶段开展。

 (一)加强宣传教育(5 月 月 15 日-5 月 月 25EJ)

 各村、各站所办通过会议传达、集中学习、集体谈话、个别提醒、讲廉政党课等方式,认真组织开展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及相关党纪党规的学习宣传教育,重申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及相关纪律要求;单位全体党员、公职人员签订拒绝酒驾醉驾承诺书,切实做到驾车不饮酒,酒后不驾车;各村、各站所深入分析党员、

 公职人员酒驾醉驾问题的情况,请相关人员现身说法,谈深刻教训,让党员干部、职工在真实案例中受教育、受警醒;大力宣传《道路交通安全法》相关内容和公示监督举报电话,在全社会营造“驾车不饮酒,酒后不驾车”的良好氛围。

 (二)

 加强查处力度(5 月 月 26 日-7 月 月 25 日)

 墨山交警中队采取集中行动、周末夜查、重要时间节点和重点时段路段查处等措施,持续加大对酒驾醉驾行为的打击力度。镇纪委对上级纪委转交的党员、公职人员酒驾醉驾问题线索要三天内开展初核,查清在哪里喝、和谁喝、喝什么、谁买单等问题,深挖酒驾醉驾背后可能存在的“四风”问题。

 (三)

 强化建章立制(7 月 月 26 日- -8 月 月 15 日)

 各村、各站所要强化建章立制和长效管理,加强对党员、公职人员的教育管理监督。因酒驾醉驾问题被查处的党员、公职人员,还需在年度民主生活会或组织生活会上作出说明。结合常态化开展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明察暗访,将党员、公职人员酒驾醉驾落实到“四风”问题监督检查中,形成定期通报曝光工作机制,引导全镇党员、公职人员时刻绷紧法纪之弦,杜绝侥幸心理,不断巩固专项整治成果。

 三、工作要求

 (一)

 加强组织领导。成立 XX 镇开展党员、公职人员酒驾醉驾问题专项整治领导小组,由党委书记 XX 任组长,党委委员、纪委书记 XX 为副组长,镇纪委、组织办、宣传办、政法办、派

 出所、交警中队、卫健办等站所相关人员为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镇纪委。

 (二)

 浓厚宣传氛围。运用上级通报和网络资源联合交警中队深入开展警示教育和宣传活动,加大专项整治期间查处曝光力度,坚持把纪律和规矩挺在前面,层层传导压力,注重工作实效,实现政治效果、纪法效果和社会效果相统一,全力营造风清气正良好氛围。

 (三)

 加强上下联动。墨山交警中队、派出所、各村、各站所发现有党员干部、公职人员酒驾醉驾的线索要立即跟镇纪委联系,坚决及时进行查处。

 党员干部、公职人员酒驾醉驾及其背后 “四 风”问题专项治理工作方案

 为贯彻全面从严治党要求,巩固拓展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严肃整治党员干部、公职人员酒驾醉驾行为,深挖细查背后“四风”问题,督促全县党员干部强化纪法意识,推动形成风清气正的良好氛围,根据省、市纪委统一部署,决定在全县开展党员干部、公职人员酒驾醉驾及其背后“四风”问题专项治理工作,现制定如下方案。

 一、治理重点 (一)聚焦案件查处。以“零容忍”的态度惩治党员干部、公职人员酒驾醉驾行为,对存在酒驾醉驾违法情况的党员干部,严格按照纪法衔接规定,依纪依法给予相应党纪政务处分。

 (二)聚焦问题回溯。把监督查处酒驾醉驾问题作为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的重要切入点,深挖其背后是否存在违规接受宴请、公款吃喝等“四风”问题,做到发现一起、查处一起,绝不姑息。

 (三)聚焦制度执行。跟进监督公安机关处理、司法机关起诉判决、纪检监察机关作出党纪政务处分等情况,重点核查在案件处置过程中是否存在隐瞒不报、压案不查、包庇袒护以及领导干部干预执纪执法司法、说情抹案等违纪违法问题。

 (四)聚焦责任落实。倒查酒驾醉驾人员所在单位落实教育管理监督责任,对存在宣传教育缺失、监督管理不力、酒驾醉驾屡禁不绝等问题的,要追究相关党组织和党的领导干部责任。

 二、 时间安排 20XX 年 X 月至 20XX 年 XX 月底,集中专项治理结束后,工作以常态化机制化开展。

 三、 工作举措 1.开展专题部署。推动各部门单位党委(党组)切实履行主体责任,及时开展专题部署研究,贯彻落实本次专项治理工作有关要求,结合实际开展专题教育,督促党员干部、公职人员对照4 方面治理重点开展自查。对如实报告、主动说明的,可视情节从轻或减轻处理;存在隐瞒身份逃避处罚、纵容包庇、说情抹案,未按要求自查报告的,应予以严肃处理。对专项治理工作开始后,仍顶风违纪的,视情从重或者加重处理。

 责任单位:各乡镇(街道)纪(工)委,县纪委监委各派驻纪检监察组 2. 梳理问题线索。梳理汇总党的十九大以来日常监督、审查调查、巡视巡察、检举控告等发现的酒驾醉驾问题线索,尤其是公安和司法机关移送的党员干部、公职人员涉嫌酒驾醉驾问题线索的办理情况,督促加快处置进度。督促各部门单位对涉及酒驾醉驾问题线索办理情况进行“回头看”,检查是否处置到位,对未处置的问题线索加强督办,强化纪法衔接,防止漏网失究。

 责任单位:县纪委监委案件监督管理室 3. 开展联合检查。协调督促公安交管部门,紧盯重要时间节点、重点时段路段、重点高危人员,常态化、高频次开展专项检查。充分发挥监督监察对象违法犯罪问题线索智能比对预警系统作用,对涉及党员干部和公职人员酒驾醉驾等违纪违法问题信息,第一时间推送县纪委监委,县纪委监委第一时间告知其所在单位党组织,对相关人员一律“先停职、后核查、再处理”。

 责任单位:驻县公安局纪检监察组、县纪委监委案件监督管理室 4. 强化案件跟踪督办。加强对党员干部、公职人员酒驾醉驾违法犯罪案件查处情况的跟踪督办,会同公安、检察院、法院等职能部门落实案件快查快办机制,防止出现久拖不决、包庇枉纵、以案谋私等问题。

 责任单位:县纪委监委党风政风监督室、驻县法院纪检监察

 组、驻县检察院纪检监察组、驻县公安局纪检监察组 5. 深挖细查背后“四风”问题。对发生在专项治理开展前的党员干部、公职人员酒驾醉驾问题,坚持实事求是原则,立足问题本身,依规依纪依法予以处置。对专项治理开展后发现的党员干部、公职人员酒驾醉驾问题,坚持越往后执纪越严,相关纪检监察组织一律倒查回溯、跟进监督,做到案件“四查清”“两监督”,即查清饮酒原因、查清参与人员、查清饮酒场所、查清费用来源,监督是否存在执纪、执法、司法人员包庇袒护的情况,监督是否存在领导干部说情抹案的情况。对涉及换届干部人选的,一律从严从重查处。

 责任单位:各乡镇(街道)纪(工)委,县纪委监委各派驻纪检监察组 6. 完善工作机制。建立快速反应机制,加强与公安机关协作配合,建立浙政钉日常联络工作群。公安交管部门在酒驾醉驾现场执法过程中,通过询问酒驾醉驾人员身份、参与人员、就餐地点等信息,发现疑似党员干部、公职人员违规吃喝的,即时将相关信息上传至工作群。县纪委监委在第一时间核对身份并组织核查相关人员。完善信息通报机制,组织人事、公安交管部门之间要及时更新全县党员库、公职人员库,加强信息情况通报,强化数字赋能,利用“大数据”碰撞、信息预警等手段,每月比对酒驾醉驾人员身份信息,形成查处合力。健全线索流转机制,县纪委监委收到公安交管部门关于党员干部、公职人员涉嫌酒驾醉驾情况通报后,将相关线索交办相关纪检监察组织,涉及异地管辖

 干部的,报请上级纪检监察机关转有管辖权的纪检监察机关予以处置。

 责任单位:县纪委监委党风政风监督室、案件监督管理室 7. 强化责任追究。党员干部、公职人员酒驾醉酒以及背后“四风”问题已经核查属实的,依规依纪依法开展追责问责,并从严追究所在部门单位有关责任人的监管教育责任。

 责任单位:各乡镇(街道)纪(工)委,县纪委监委党风政风监督室、各纪检监察室、各派驻纪检监察组 8. 强化警示震慑。通过综合通报、专题通报、个案剖析等方式,做到内外有别、详略得当,对专项治理期间查处的党员干部、公职人员酒驾醉驾及其背后“四风”问题典型案例进行点名道姓通报曝光,持续释放高压信号。

 责任单位:县纪委监委党风政风监督室、宣教室 9. 推动问题整改。督促各级党组织针对通报曝光情况,广泛开展多种形式的警示教育活动,全面剖析产生问题的深层次原因,找准制度漏洞、监管盲点,持续推动作风转变,做到“处理一案、警示一片、治理一域”。针对党员干部、公职人员酒驾醉驾及其背后“四风"问题突出高发的部门单位,通过约谈提醒、提出纪检监察建议等方式,跟踪督促整改落实,推动完善规章制度,强化监督制约。

 责任单位:各乡镇(街道)纪(工)委,县纪委监委党风政风监督室、各纪检监察室、各派驻纪检监察组

 10. 建立酒后提醒制度。督促公安、市场监管部门在餐饮娱乐单位全覆盖发放严禁酒驾提醒单,在醒目位置放置严禁酒驾标识,对未履行提醒义务的餐饮娱乐单位,釆取有效措施,责令整改,从源头上遏制酒驾醉驾问题。

 责任单位:县纪委监委党风政风监督室、派驻第七纪检监察组、驻县公安局纪检监察组 11. 营造良好舆论氛围。通过电视台、报刊、微信公众号等多种媒体,加大对专项治理的宣传力度,强化舆论效应,营造人人知晓、人人监督的良好局面。

 责任单位:县纪委监委党风政风监督室、宣教室 四、工作要求 (一)

 提高政治站位。全县纪检监察机关要立足“监督的再监督”,把专项工作作为落实政治监督、推动作风建设、强化基层治理的有力抓手,各牵头单位要严格按照上级部署要求,把握时间进度,精心安排部署,相关责任单位要紧盯任务分工,细化工作举措,抓好责任落实,确保专项工作统一部署、一体推进。

 (二)

 强化组织领导。建立党员干部、公职人员酒驾醉驾及其背后“四风”问题专项治理工作协调机制,全面统筹推进治理工作,督促指导整改落实。协调机制由县纪委监委党风政风监督室和案件监督管理室牵头,负责日常联系和组织协调,研究解决工作中的突出问题和重要事项,统筹组织人事、公安交管部门做好支持配合工作。

 (三)

 坚持精准实施。全县纪检监察组织要坚持系统思维、标本兼治,加快数字赋能,积极构建集风险预警、信息互通、快速处置、追责问责、警示教育于一体的长效工作机制,精准把握有关纪律规定和法律法规,坚持实事求是,深化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坚持“三不"一体推进,确保政治效果、纪法效果、社会效果相统一。

 附件: : 党员和公职人员拒绝酒驾醉驾承诺书 为了自身、家人和他人的幸福,维护好党员和公职人员良好形象,带头做守法公民,文明驾车安全出行,珍爱生命拒绝酒驾醉驾,共同营造安全、畅通、有序的道路交通安全环境!我承诺:

 一、 严格遵守中央八项规定精神,不违规接受宴请,不在公务接待活动中饮酒。

 二、 严格自我约束,提高自控能力,不以任何借口和理由酒后驾车,保证做到“酒后不驾车,驾车不喝酒”。

 三、 注意提醒家人和身边人,做到驾车前不饮酒,酒后不驾车。

 四、 发现有酒后驾车行为的及时劝阻,劝阻无效的向公安部门举报。

 五、 带头遵守交通安全法规,自重、自律、自爱,把杜绝酒后驾车作为长期的自觉行为。

 承诺人:

 2022 年 X 月 X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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