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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职业教育校企合作财税政策的思考

时间:2022-11-19 13:40:03 来源:网友投稿

本文章主要阐述了职业教育校企合作的重要意义,通过对湖南职业教育引进校企合作的必要性及其合作模式分析,笔者提出了职业教育校企合作制度安排的一些意见。

一、加强职业教育校企合作的重要意义

开展职业教育校企合作对教师、学生与企业三方都具有积极的意义。

(一)通过校企合作的培养模式使得教师的个人素质将得以提高。在校企合作过程中,学校将选派专业课教师到合作方对在企业实习的学生进行指导,这间接的促使教师也参与到企业生产、经营和科研等活动中,使教师更深入的理解理论与实践的区别,从而在教学中更好的做到理论与实践的结合,也提升了教师实践与科研的能力。

(二)通过校企合作,学生得以将课堂上的理论知识能够及时的运用到实践中,便于深化对于理论知识的理解,并能够掌握将理论知识转化为实际工作技能的能力。更为重要的是,学生通过实践使其所学的理论知识得以巩固,使敬业精神、责任心、团队精神等职业素养也在耳濡目染中得以培养,其综合素质得以发展。

(三)对企业来说,校企合作解决了一些企业的“人才荒”问题,特别是解决了高技能型“人才荒”的问题。在校企合作中,企业可根据自身情况,组织员工参加学校的职业培训,从而使企业职员与校方人员在职业素养、专业技能等方面互相提升,最终提高了企业员工自身素质和技能,增强了企业的竞争力,同时也增强了校方学生就业输送能力。

(四)对学校来说,学校可以通过校企合作充分利用企业的信息优势、技术优势和设备优势,把企业工作任务和教学紧密结合起来,让企业在学校的发展规划、专业建设、课程建设、师资建设、实习教学、教学评价、研究开发、招生就业和学生管理等方面发挥积极的作用,使其为专业课程改革做出积极的贡献。

二、湖南职业教育引进校企合作的必要性及其合作模式

(一)校企合作的必要性

目前在湖南职业教育中,财税专业学生的职业技能培训,受会计职业特性、顶岗实习管理等因素的制约,大多只能通过校内模拟实训的方式实现 。但是校方仅凭模拟实训方式培养学生的职业技能显然是不充分不深入的,与此同时教育部门提出高等职业院校应走产学结合的发展道路,在此大背景下湖南职业教育开展校企合作显得十分必要,其可以通过校企合作为学校教学提供优秀的实训基地,以及利用税收优惠实现营利创收等目的。

(二)校企合作的模式

目前湖南职业教育不同程度的开展了校企合作,其主要模式有:

(1)以院校自身为投资主体,开办校内企业。例如:我校开办的财税培训学校,就是完全以我校为投资主体充分利用我校设备以及师资等资源所开办的培训机构。

(2)与企业或校外的培训机构进行不同形式的合作,在校内外共同开办培训学校。例如:我校开办的财税会计培训学校,由我校与社会会计培训机构合作办学。

(3)校方与财务公司、会计师事务所等单位合作,此类合作方式主要是让学生到企业或事务所中协助事务所或企业的核心工作人员,在其指导下进行一些辅助性的工作,并对于核心岗位工作内容进行观摩。

(4)与企业合作,让学生进行顶岗实习。在顶岗方式下,学生基本上以一个员工的身份参加到企业的实际工作中,直接面对客户。

三、职业教育校企合作制度安排

我国高等职业教育起步较晚,虽然有部分经济发达地区发展比较快,也探索出了较合适的校企合作模式,但与国外相比整体水平比较低,校企合作经验不足、模式陈旧,停留于浅层次形式上的合作,存在一系列的问题:的培养目标和办学方向还不够清晰,还不能主动依据社会发变化展的需要来设置专业、制定课程,未能充分发挥高素质技能型专门人才的培养特色,学生职业技能与素养还不能有效满足社会企业的用工需求。现如今,我国高职教育校企合作的局面仍比较尴尬,学校在校企合作过程中仍处与被动地位,出现“学校积极,企业冷淡”的形势。因此,对职业教育校企合作制度安排有如下相关建议分析:

(一)完善职业教育校企合作立法

我国是法制国家,为促进校企合作的健康发展,最重要且最强大的后盾则是立法保障。早在 18 世纪以来,美国政府先后制定了《职业训练协作法》、《教育培训合作法》、《由学校到就业法案》和《学校-工作多突进法案》等相关法律法规。日本在 20 世纪初,先后颁布《产业教育振兴法》、《职业能力开发促进法》等系列法律。我国仅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和以上国家相比,不难看出我国职业教育立法还处在初级阶段,保障力度十分薄弱,法律法规并不健全,导致我国校企合作发展进程缓慢,前景堪忧。因此我国应加快立法保护,以促进我国高职教育校企合作长远发展。

(二)完善补偿机制

我国的校企合作模式仍比较落后,即多的教学计划比较落后,教学的因循守旧与现代企业对利益最大化的追求相违背,导致了企业对校企合作积极性不高。政府应当充分考虑各方的利益,制定对各方主体积极参与合作的支持奖励制度,使得企业在参与校企合作中能够得到政府扶持与学校“双赢”获得它应有的经济与社会效益,从而获得校企合作的可持续发展。

(三)充分发挥双方优势

可将校企合作作为使教育目标于行业发展目标及人才需求紧密结合,充分发挥双方优势作用,使企业充分了解合作院校现有及潜在的资源,包括学院领导、校友网络、优势专业和教学团队等等,尤其是一些公办,与其合作等同于是同政府合作。对学校来讲,校内教师对市场和社会需求的熟悉程度不及企业管理人员及技术人员高,也可依托企业建立起校内外实训基地。只要校企双方对互相充分了解,并能發挥其优势,就可以真正获得成本分摊和利益共享。

(四)搭建多样化合作平台,促进机制良性发展

在校内组建校企业指导委员会,组织内部成员聘请企业内相关专家担任。与此同时学院可聘请企业、行业内的优秀技术人员担任兼职教师教学并参与教学管理。在国家和政府的法律法规下,找到利益共同点,良性的校企合作机制不仅需要双方有共同愿景,一起努力,更需要政府的激励和约束,以谋求良性循环共同繁荣。

四、加强职业教育校企合作财税支持政策研究

为了改变当前校企合作中的“误区”和“乱象”,除从制度安排上设计校企合作的新模式并应进一步提出该模式运行的财税政策保障,促进校企深度合作,并使之制度化、长效化,从而提高高职人才培养质量,促进高职教育可持续发展。高职教育从产生之初就注定了要走与企业合作的道路,这是高职教育性质决定的,校企合作是高职教育提高人才培养质量,深化人才培养模式改革的根本途径,但当前大部分在开展校企合作的过程中困难重重,制约了高职教育的发展。

目前来讲,我国在促进的校企合作的工作中已办法的财政政策有:2004 年《财政部、國家税务总局关于教育税收政策的通知》;2006 年《关于进一步较强高技能人才工作的意见》;2007 年《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支付给学生在企业实习的报酬可以在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是按规定扣除》等等,从以上国家出台的政策不难看出,国家在校企合作工作上赋予企业一定的税收优惠和奖励政策,也给了学生及学校很多实惠。

由于校企合作涉及学生这种特殊的群体,参与者复杂、内容多样、利益冲突较突出等等现状,使得尽管国家和政府对校企合作很重视,但这种重视程度对地方高校财政不均衡仍有影响。因此,由于政策与法律不同,不具备强制性,单独靠政策的扶持很难使学校和企业进行实际的深度合作,同时缺少细则去引领企业在校企合作中具体要担负的责任和执行的任务。在政策激励程度上,学生对于一个企业来说,不光是廉价劳动力,也可能成为一种负担,这种情况下需要财政政策的激励和支持提高企业的积极性。相反,对于企业在与学校合作中的消极情绪没有处罚政策。

为了使校企合作能够实际的深度进行,政府应该在在资源配置中发挥作用,出台相关法律对校企合作的企业规模、学生数量、培训学生的费用做出明确规定,并对参与校企合作的企业进行适当的税收减免。除此之外,尽可能的拓宽参对校企合作的积极参与的企业的财政支持渠道,可通过财政拨款、银行贷款、项目承接等活动中给予企业相应的政策优惠。在校企合作的过程中,政府也应以建立档案登记备份的方式对合作情况进行掌握和了解,增强税务及企业监管部门对合作的监管,学生也可及时对在企业中的实习情况作出评价,并将以上指标作为税收、津贴、贷款等活动中,享受的优惠政策的等级和额度。通过统筹、协调、激励等方式,调动校企合作的积极性,提高人才培养的质量,促进双方深度合作。(作者单位为湖南商务职业技术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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