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贯彻实施旅游法情况汇报

时间:2022-11-25 17:35:04 来源:网友投稿

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贯彻实施旅游法情况汇报,供大家参考。

贯彻实施旅游法情况汇报

 贯彻实施《旅游法》情况汇报

 三、强化学习,提升局执法队伍的能力和水平。组织业务骨干赴**和 **参加“全省旅游质监执法骨干人员学习贯彻《旅游法》培训班”以及 “全省《旅游法》学习班”,通过学习培训,使旅游管理和旅游执法人员 更加深入、准确地了解和掌握《旅游法》有关内容,更好地依法开展旅游 管理和旅游执法工作。

 四、真抓实干,在工作中全面贯彻落实《旅游法》。一是加大执法力 度,维护市场秩序。全面提升旅游效劳质量,进一步加大旅游行政执法力 度,对景区、宾馆酒店、旅行社等旅游经营场所,开展了 3 次旅游市场秩 序整治和平安生产检查活动,现场查摆并整改问题,稳固、提升旅游效劳 品牌创立成果。二是扎实推进优质旅游效劳建设。制订了《优质旅游效劳 单位评比活动方案》,将在近期组织实施。三是要求各旅游景点、旅行社 等单位要严格对照《旅游法》,逐步进行自查、标准经营,共同维护旅游 市场秩序。从旅游行政执法情况来看,《旅游法》对直接负责人和其他直 接责任人的处分规定得到明确与细化,以及对旅游从业人员从业资格的禁 入,这些规定对旅行社、导游人员慑于《旅游法》的威力,违法违规行为 较前有所收敛,旅游市场环境得到有效优化。

 存在如下问题:一、缺乏系统性管理旅游团队的手段,包括统一检查 标准,如团队行程表的内容、格式、认定标准,可参考福建**的做法;缺 乏导游人员的后续系统监管体系,破解跨区域、跨时段、无质扣的执法难 题;二、没有明确立案标准、合法取证手段手续,执法人员无可适从;三、 对旅游执法对象的特殊性认识不够,旅游团队及导游员是一个非常特殊的 执法对象,与其他行业的执法对象不能等同,用传统的执法手段完全不能 胜任新的执法需求,需要重新考虑定位;四、对旅游餐饮场所和旅游购物

  场所这两个其他部门不愿意管理的《旅游法》盲区,《旅游法》应有所侧 重的给予旅游部门一定的方便或权力去管理,我们相信只有旅游部门才会 去管好这两摊地方;五、《旅游法》出台实施后,由于有关条款都是概念 性东西,社会上存在这样或那样的理解,同时相关配套法规和实施细那么 目前尚未配套出台,模糊性与配套制度的滞后使广阔旅游参与者难以适从。

 在传统经营模式的影响下,旅游企业、从业人员和旅游者对《旅游法》有 关内容认识不到位,大局部存在等待观望现象,甚至局部旅行社和导游曲 解《旅游法》的规定,在社会传播“《旅游法》不许购物”的错误信息, 或以游客存在合理购物需求、局部导游因带团收入骤减等原因而消极对待 《旅游法》。某些旅游团队仍存在指定购物场所、诱导购物或参加自费工 程、擅自变更行程、收取回扣等不正当利益行为,且手法更加隐蔽;而旅 游市场行政执法手段的无力与缺乏未能有效地对这些问题的出现与存在进 行有效的抑制。

 意见建议:当前正处在旅游行业的调整期,广阔旅游参与者的适应期, 新的旅游市场运行规那么建立期,如果不发挥市场主导作用,推动完善市 场相关机制,不排除“零负团费”等现象的卷土重来。党的十八届三中全 会提出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决定性作用,贯彻执行《旅游法》工作中要 发挥好市场主体和行业组织自律作用,建立科学的旅游诚信体系,引导和 鼓励旅游企业守法诚信经营,以品质赢得市场。为更好地实施《旅游法》, 根据旅游工作实际特提出如下建议:一、要尽快对《旅游法》第三十五条 的有关内容进行细化和量化,使适应旅游市场的运行实际,又能科学地对 广阔旅游参与者进行调整和标准。日前,国家旅游局虽已就严格执行《旅 游法》第 35 条有关规定下发了旅发[2022]362 号通知,但仍须对“不合 理价格、指定具体购物地点、回扣等不当得利”等核心内容进行明确和量

  化,为旅行社、导游人员和旅游者明理守法提供指引,为旅游行政执法、 司法提供可操作性强和强有力支撑的法律支撑。

 二、科学修改和完善各类旅游合同范本。旅游合同是旅游消费行为重 要载体,是旅游者和旅游经营者双方权利义务的保障。原有的旅游合同已 经无法适应现有需要,而且内容纷纷繁复杂。《旅游法》虽然对新版旅游 效劳合同的形式内容、签订、变更和解除等方面作了明确的规定。但是, 至现新版的旅游合同仍尚未配套出台,这使《旅游法》的实施效果大打折 扣。在新版的旅游合同的制定中,我们一定要全面深入地听取旅游合同两 方主体——旅游者和旅游经营者的意见建议,制定出更加符合旅游活动操 作实际的旅游合同文本。

 三、建立行之有效的跨区域、跨行业的旅游监管机制。

 旅游业是一个跨区域、跨行业的综合性行业,涉及“食、住、行、游、 购、娱”六个要素,每个要素的好坏都直接或间接地影响着旅游活动。要 想加强旅游业的监管,就必须对每一涉及要素实施有效的管理。政府按照 《旅游法》的规定,组织联合执法,对违法现象进行综合整治,标准旅游 市场秩序,才能保护广阔旅游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保障旅游业的正常 运行。

 四、建立符合旅游市场运行实际的导游人员相关机制。导游是整个旅 游团队活动的一环,《旅游法》虽对导游人员的劳动合同、劳动报酬等做 了相应的规定;但导游是一个自由职业,人员变动频率大,又没有自身的 权益组织。要保障导游合法劳动权益,只有建立起导游人员自身的组织建 设,让导游人员成为旅游市场中一个独立的主体,才能使导游真正成为旅 游活动重要的一环。

  五、修订《行政处分法》,《行政处分法》的立法标准已不适应现行的物 价标准。

 六、建立出团系统、导游管理系统,标准出团行程表格式、内容,执 法查证内容,立案标准,到达细化量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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