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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美体育经纪人法律制度的比较研究

时间:2022-11-28 18:35:03 来源:网友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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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CRo'!h|G(rƧtƧjz{R+ޮȭʇҦJM8vryׯzZ)wzh学生体联法规。关于州政府法规,美国目前至少有28个州颁布了自己关于体育经纪人的法律,虽然每个州法律有不同的条款,但大致内容是相同的,其中三分之二的法规对注册要求十分严格;而各运动员工会,如美国全国篮球运动员工会、全国棒球运动员工会等也都有相应的法律条例来管理规范体育经纪人;同样,大学生体联也制定了体育经纪人相关的法律制度规定,目的在于保护学生运动员的利益。总之,这些法规制度都有效管理了体育经纪人的经纪行为。

山东体育科技第38卷总第161期2016年第2期李冲,等中美体育经纪人法律制度的比较研究No.2 2016 美国代表性的两部体育经纪人法律是《体育经纪人统一法案》(以下使用简称“UAAA”)和《联邦体育经纪人责任与信赖法》(以下使用简称“SPARTA”)。首先是UAAA。由于美国各州的法规之间缺乏统一性和互惠条款,全国大学体育协会(NCAA)以及一些大学要求美国统一州法委员会(NCCUSL)起草统一法案;1996年,UAAA开始起草[2],历经3年,通过对体育经纪人、教练、负责现存法案的管理者以及全美橄榄球职业联盟(NFL)、国家冰上曲棍球联盟(NHL)、美国职棒大联盟(MLB)等运动员协会的代表进行访谈了解,得到了大量有价值的数据,最终在2000年第109次年会上正式颁布,并被美国律师协会通过。法案中的一些规定:“学生运动员在签订经纪合同后要通知其所属的教育机构,并有权在签订合同的14天内取消该合同;教育机构有权使用民事救济来获得遭受损失后相应的赔偿……”这些规定很大程度上保护了学生运动员以及教育机构的利益,而规定中的“取消保证金”也有利于体育经纪人才的培养[3]。总之,该法案建立了州法规之间的统一性,并提供了州与州之间的互惠条款,有利于体育经纪人开展跨州经纪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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