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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起柴油污染导致养殖对虾经济损失司法鉴定案例分析

时间:2022-11-30 10:45:03 来源:网友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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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NӞvNMw]٨ky对照虾池中虾子的存活与生长情况,将对虾和罗氏沼虾的样本带回本所实验室进行检测。

2.3 调查听证 鉴定组召开了司法鉴定调查听证会,听取了当事人的陈述和对有关证据的质证意见。

2.4 涉案经济损失评估 农业经济损失的司法鉴定恪守独立性、客观性、科学性的工作原则和遵守资产持续经营的原则、替代性原则和公开市场原则,以现行市价法作为取价依据,依据国家标准进行了经济损失估算。

3 结果与分析

3.1 书证审查结果 (1)当地公安交通警察支队认定被告1在交通事故中负全部责任。(2)被告1驾驶的货车已向被告2投保了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事故发生日在保险期限内。(3)原告拍摄的受害虾池水面上漂浮柴油油膜、对虾死亡的影像资料与交通事故中油箱中柴油泄漏的事实相吻合。

3.2 调查听证结果 (1)原告陈述了对虾养殖场以中心路为界有南北两大块虾塘。2013年8月2日被告1驾车出车祸将约300L柴油、机油泄漏流入对虾养殖场的北虾塘,导致养殖的南美白对虾和罗氏沼虾死亡。两被告对因车祸漏油导致对虾等死亡的事实和原告拍摄的反映对虾死亡的照片无异议。(2)原告陈述了并出示了2013年4月11日购买南美白对虾虾苗150万尾、5月6日购买了罗氏沼虾苗50万尾、5月18日购买南美白对虾145万尾的票据。4月11日第一批苗购买后暂养到大棚至5月中旬将苗放养到虾塘,其他2批虾苗均及时放养到虾塘。原告陈述了罗虾苗进塘时约1cm左右。被告2对“南北两个虾塘具体投放的数量有异议”。(3)原告陈述了受污染的虾塘中有5台增氧机,每台3.5kW。使用电压是380V,平时平均每天运行10h略多些,电费按0.835元/kW·h计算。原告陈述了虾塘中的水是从串场河中引过来的,排水主要是靠水泵向外翻水。(4)原告陈述了已有5a养殖南美白对虾的经历,能熟练掌握对虾养殖技术,其基本管理情况与大面积生产无显著性差异。从发生车祸对虾死亡后就没有再投入饲料。按照往年惯例投放饲料时间应到10月1日左右。今年气候条件属于正常年份。(5)原告陈述在今年7月20日左右卖过15~20kg南美白对虾,因规格偏小未再出售。对虾销售的方式主要是塘口批发。被告表示对原告的具体管理情况不知情,对受污染的塘口虾子全部死亡、有经济损失的情况无异议。

3.3 现场勘验和实验室检验结果 (1)鉴定组现场查看了原告的对虾养殖场。养殖场由南北2大块虾池组成(图片1)。周围无高大建筑物和工厂及密集住宅区生活污染等影响,养殖池灌排水方便。经原被告现场指认,受污染的为养殖场北侧的虾塘。鉴定组现场测量了受污染养殖水面面积为1.77hm2。(2)虾塘中心水深为1.5~2.0m,水深中值约在1.8m。(3)受污染的虾塘里有5台增氧机分布在虾塘水面上。(4)受污染的虾塘中有鱼游动形成的水花,据原告介绍这是放养的少量鲢鱼,起到了吞食池塘水中的绿藻、净化水质的作用。(5)鉴定组采用虾笼网捕捞法分别对受污染的虾塘和未受污染的相邻的虾池(对照)进行现场捕捞。经过100min虾笼网捕捞检查,结果为:受污染虾塘的2个虾笼网中均无南美白对虾和罗氏沼虾,仅有1~2只小沼虾(应为事故后换水时带入),相邻未受污染虾塘中的虾笼网中有南美白对虾3620g和罗氏沼虾452.5g(图片3)。(6)鉴定组将样品带回实验室检测,结果为:南美白对虾的平均体长10.6cm,平均体重6.6g/只,大样达70~80只/500g标准;罗氏沼虾平均体长13.9cm,平均体重33.7g/只,达15只/500g标准。

3.4 当地大面积生产养殖南美白对虾的基本情况 近年来,盐城市养殖南美白对虾的技术日臻成熟,大面积生产上用淡化好的南美白对虾仔虾(苗)+少量的罗氏沼虾苗+少量的食草性鲢鱼混养模式,基本按《无公害农产品 南美白对虾淡水养殖技术规程》《池塘南美白对虾与花白鲢混养技术操作规程》(DB3205T122-2006)进行养殖,其养殖面积和单产均处于全省的先进水平。当水温18~20℃(时间上5月中旬至6月初)时,农户每hm2放养60万~90万尾1cm左右的南美白对虾苗。秋天池塘水温降至18℃(常年10月中下旬)时南美白对虾逐步停止进食。在正常的养殖情况下,大面积单茬生产一般在7月下旬至11月捕捞商品虾上市。2013年6—8月温度偏高,雨水偏少,对人工蓄水养殖对虾无明显不利影响。

3.5 致害因素与致害后果间因果关系分析 根据公安交警部门调查笔录,认定被告将约300L柴油撒漏到虾塘,原告举证照片上可以清楚看出池塘水面上有一层明显油膜和大量死虾,应认定虾塘水中的石油类物质超过了《渔业水质标准》(GB11607-89)规定指标(“石油类物质≤0.001mg/L”),石油类物质污染是导致养殖南美白对虾和罗氏沼虾死亡的根本原因,与养殖虾死亡的经济损失间具有完全因果关系。

3.6 经济损失的估算

3.6.1 农业事故经济损失估算的原则和方法 渔业污染事故损失是用货币形式度量对水产养殖业的破坏程度。本案中未造成养殖场生产、生活设施损坏和人员伤亡及养殖的鲢鱼死亡,原告经济损失集中反映在南美白对虾和罗氏沼虾的死亡。鉴定组依据国家标准中的生产统计法和专家评估法估算了涉訴南美白对虾、罗氏沼虾的经济损失。生产统计法适用范围为:适用于养殖水域生物损失量的评估。涉案致害因素造成的产量损失按如下公式进行估算。

[Ly=i-1n(Di×a×Ai×Pyi-Fi)]

式中:Ly—指农业事故导致的各类农产品的经济损失,单位为元;Di—指正常养殖i类农产品单位产量,单位为kg/hm2;a—指致害因素影响i类农产品减产幅度,%;Ai—指i类农产品受害面积,单位为hm2;Pyi—指i类农产品价格,单位为元/kg;Fi—指i类损失农产品后期未投入农本,单位元;n—指农业事故导致农产品产量下降的种类。本案农产品为南美白对虾、罗氏沼虾,n=2。

3.6.2 涉诉南美白对虾、罗氏沼虾经济损失的估算 (1)鉴定组根据江苏省统计局、国家统计局江苏调查总队、江苏省农业委员会、江苏省海洋渔业局编著的《江苏省农村统计年鉴》(2010、2011、2012)著录的盐城市2010-2012年南美白对虾养殖面积、总产、单产等统计资料分析,当地前3a南美白对虾单产为D1=4 690.35kg/hm2。据调查,盐城市大面积生产上罗氏沼虾的单产一般为南美白对虾单产的10%~15%,按均值12.5%计,本案罗氏沼虾单产为D2=586.35kg/hm2。(2)虾池中虾类均已死亡,产量损失率a=100%。(3)鉴定组根据江苏省海洋与渔业局发布的水产品市场批发价月报表和鉴定组对当地多处对虾养殖场塘口销售价格资料的调查,经综合分析认为涉诉南美白对虾、罗氏沼虾塘口批发价分别为P1=31.5元/kg、P2=36元/kg。(4)据调查,涉诉虾类产品未投入生产和销售成本计F=87 790元。涉诉经济损失Ly=211 646元(取整数)。

3.6.3 虾塘污染修复费用Lx的估算 经测算,1.77hm2虾池增加的污染修复费用为6 384元。

3.6.4 涉案总的经济损失估算 涉诉涉诉南美白对虾、罗氏沼虾经济损失Ly与虾塘污染修复费用Lx之和。

211 646+6 384=21 8030(元)。

4 司法鉴定意见及采信情况

法院收到《司法鉴定意见书》后依法向当事人送达并组织庭审质证。原告未提出实质性质疑意见,提出增加诉讼请求,要求法院判决被告承担原告的律师费用。第一被告认为,“车祸造成的原告虾子经济损失应由保险公司赔偿”。第二被告认为“鉴定机构不具有对虾鉴定资质,所作鉴定意见不应采信”,法院审查后认为,鉴定机构的业务范围为:农业司法鉴定中包含了水产养殖技术鉴定和农业事故损害鉴定,“鉴定机构和鉴定人员均具备相关的鉴定资质,鉴定程序合法。被告二对其异议未能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因此,该被告的异议不能成立,依法不能采信”。法院采信鉴定意见判决第二被告(保险公司)赔偿原告经济损失218 030元,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一审法院判决后,第二被告以“虾子的死亡并非交通事故撞击导致”为由向所在地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经审理后认为“保险法规定保险公司是否赔付的依据是保险事故与损害结果之间是否有因果关系,本案中鉴定意见书认定交通事故中石油类物质进入虾池形成水体污染是导致原告养殖虾子死亡的原因,与虾子死亡的经济损失间具完全因果关系,上诉人认为不是交通事故撞击导致而不予赔偿,没有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5 小结和讨论

农业环境污染事故是指由于人为或者不可抗力的原因,排放物质和能量,对农业生物、农用土壤、农用水体、农区大气造成突发性或累积性污染,导致农业生产损失或生态破坏的事件[1]。农业环境污染事故是农业事故中一种类型,农业司法鉴定的重点是农业环境污染事故与农业生物及农业环境损失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断因)及农业环境污染事故造成的农业生物及农业环境损失大小、范围(定损)等作出的技术判断。在“断因”分析中必须考虑农业生态系统中自净能力和农业生物的耐受力以及国家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中对污染物(如农药)的允许指标。只有造成生产损失、生态破坏和农产品不安全,才能认定为污染事故。农业污染事故的“定损”是“用货币形式度量对种植(养殖)业的破坏程度”,“包括财产损失、资源环境损失和人员伤亡损失”。“财产损失中包农产品损失、生产设施损失和生活设施损失”。“农产品损失中包括农业生物死亡损失、农产品产量下降损失、农产品质量下降损失”[1]。本案(下转33页)(上接3页)不存在人员伤亡损失、生产和生活设施损失,鉴定工作重点在于准确认定因污染导致养殖生物死亡的数量、价格及虾塘污染修复费用的估算。污染修复是指采取人为或自然过程,使环境介质中的污染物去除或无害化,使受污染场址恢复原有功能的技术。本案在治理被污染的虾池中,除及时排放污水外,还应严格按照《南美白对虾淡水养殖技术规程》用干法处理塘泥,每hm2均匀增加施用生石灰750kg。经对本案跟踪调查,原告的虾池经修复后放养对虾的效果良好。实践证明,原告及时申请进行司法鉴定是正确有效的选择。鉴定人采用生产统计法和专家评估法估算的经济损失于法有据,公平合理,符合生产实际。司法鉴定意见经质证后成为法院采信的法定证据,起到科学的司法证明作用,收到了良好的社会效果[2、10]。大水面(如河流)受污染导致渔业资源破坏、环境恶化、养殖生物经济损失的评估情况更为复杂,其司法鉴定技术还有待于进一步研究和完善。

参考文献

[1]NY/T1263-2007,农业环境污染事故评价技术准则[S].

[2]顾双平,蔡立旺,姚立生.一起西瓜药害的农业司法鉴定案例分析[J].江西农业学报,2011,2(9):176-178.

[3]顾双平,蔡立旺,李洪山,等.一起假冒农药导致梨果重大经济损失的农业司法鉴定案例分析[J].安徽农学通报,2012,18(01):17-20.

[4]顾双平,蔡立旺,姚立生.假冒水稻种子经济损失农业司法鉴定分析1例[J].中国司法鉴定,2012(5):163-167.

[5]顾双平,蔡立旺,姚立生.一起被毁葡萄园预期经济损失农业司法鉴定案例分析[J].江西农业学报,2012,24(4):186-188.

[6]顾双平,蔡立旺,姚立生.一起伪劣高梁种子经济损失农业司法鉴定案例分析[J].江西农业学报,2012,24(10):166-170.

[7]顾双平,蔡立旺,姚立生.一起花木场经济损失农业司法鉴定案例分析[J].江西农业学报,2013,25(6):137-139.

[8]顾双平,蔡立旺,姚立生.农业司法鉴定案例研究:一起损毁茶园经济损失的估算[J].江西农业学报,2013,25(7):120-124.

[9]顾双平,蔡立旺,姚立生.一起受淹大麦经济损失农业司法鉴定案例分析[J].江西农业学报,2014,26(5):121-124.

[10] 顾双平,蔡立旺,姚立生.一起藕田施用除草剂药害纠纷的司法鉴定案例分析[J].江西农业学报,2014,26(11):142-147.

(责编:徐焕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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