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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研法律硕士法理学备考知识点,菁选2篇(完整)

时间:2023-02-09 18:35:05 来源:网友投稿

考研法律硕士法理学备考知识点1  法律关系这部分重要知识点包括:1、法律关系;2、法律事实;3、权利;4、事实构成;5、法律关系主体的种类;6、法律关系主体的资格;7、法律关系客体的种类;8、法律事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考研法律硕士法理学备考知识点,菁选2篇(完整),供大家参考。

考研法律硕士法理学备考知识点,菁选2篇(完整)

考研法律硕士法理学备考知识点1

  法律关系这部分重要知识点包括:1、法律关系;2、法律事实;3、权利;4、事实构成;5、法律关系主体的种类;6、法律关系主体的资格;7、法律关系客体的种类;8、法律事实的分类;9、权利、义务的内容、概念、关系。

  法律关系的概念

  概念及三大特征★

  法律关系的种类★基本法律关系、普通法律关系与诉讼法律关系

  二、*权型法律关系与隶属型法律关系

  二、绝对法律关系与相对法律关系

  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重要)★

  一、法律关系主体

  1、法律关系主题概念;

  2、权利能力;

  3、行为能力;

  4、责任能力;

  二、法律关系客体

  1、概念;

  2、条件;

  3、种类;

  三、法律关系的内容

  权力和义务的相互关系★

  1、权利和义务的概念

  权利是指法律保护的某种利益,表现为要求权利相对人可以怎样行为、必须怎样行为或不得怎样行为。权利反映着主体在社会关系中独立自主和相互协作的关系的状态,它能给人们带来利益,带来某种好处。

  义务是指人们必须履行的某种责任,它表现为必须怎样行为和不得怎样行为两种方式。义务是法律要求的一种责任,它意味要付出某种利益。

  权利的最大限度就是义务,义务的最大限度就是权利。

  2、权利和义务的分类。

  (1)以体现的社会内容的重要程度,可分为基本的权利和义务、普通的权利和义务。

  (2)以其适用范围的不同,可分为一般的权利义务与特殊的权利义务。

  (3)以其主体的不同,可以分为公民的权利义务、集体的权利义务、国家的权利义务、人类的权利义务等。

  3、权利和义务的相互关系(重点),六大关系

  从宏观上讲,权利义务的关系可以概括为,历史进程中的离合关系、逻辑结构上的对立统一关系、总体数量上的等值关系、功能上的互补关系、运行中的制约关系、价值意义上的主次关系等。

  法律事实(小题:简答、分析)★

  一、法律事实的概念

  法律事实与一般事实的区别(简答、分析)

  法律事实是指能够引起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或消灭的各种事实的总称。

  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或消灭不是随意的,应符合两方面的条件。其一是法律规范的存在;其二是法律事实的存在。

  法律事实与一般意义上的事实主要区别在于:

  1、法律事实是一种规范性事实。

  2、法律事实是一种能用证据证明的事实。

  3、法律事实是一种具有法律意义的事实。

  二、法律事实的种类

  1、事件与行为

  2、确认式法律事实和排除式法律事实

  3、单一的法律事实和事实构成

考研法律硕士法理学备考知识点2

  法律体系这部分内容很重要,以前出过名词解释(如公法)和判断题,以后仍有可能出判断题或选择题,重要知识点包括:1、公法,2、公法、私法、社会法之间的区别;3、法律部门的划分;4、中国法律体系的划分。

  法律体系的概念★

  一、公法与私法

  传统的法律体系是由公法和私法两大结构要素构成。

  公法主要是指关于国家或国家与个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部门的总和。公法调整公共利益,涉及的主体为国家机关。公法以行政法和刑法为核心。

  私法主要是指关于个体与个体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部门的总和。私法调整私人利益,涉及的主体为私人。私法以民法和商法为核心。

  传统公法的典型表现是强行干预;传统私法的根本特征在于自行调节方式。

  二、社会法的出现

  社会法是以传统公法要素和传统私法要素为基本框架,以传统公法和私法的调节方法为原型,混合而成的第三种结构要素。社会法介于公法与私法之间,以社会利益为本位。社会法的确立是以经济法的出现为标志的,由经济法、劳动法和社会保障法作为主干部门法构成的。

  三、三大结构要素的区别★

  1、调整对象:私法的主要调整对象是个人与个人的利益关系,此处的个人包含自然人和法人;公法的调整对象是国家与个人的利益关系。社会法的调整对象是社会经济生活中的的市场主体与社会之间的关系。

  2、调整方式:私法的方式以个人的自行调节为主,即意思自治;公法的方式以国家的强行干预为主,是集中的、命令性的;社会法以社会性的*衡为特征,形成了“政策*衡”的独特方式。

  3、法的本位:公法一般以国家为本位;私法一般以个人为本位;社会法是以社会利益为本位。

  4、价值目标:传统公法偏重于秩序与公*;传统私法偏重于自由、效益;而社会法所追求的价值兼具两者,较理性地体现了社会整体的利益。

  法律部门划分的标准与原则★

  一、法律部门的概念:

  二、我过法律部门划分的标准:调整对象、调整方式★

  三、法律部门划分的原则:五大原则(可出简答)★

  当代中国法律体系的部门法结构(了解)

  法的分类

  一、法的一般分类(简答)★

  五种分类(记)

  二、法的特殊分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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