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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金融服务现状及对策——以A省为例 【完整版】

时间:2023-05-25 12:10:03 来源:网友投稿

农村金融服务现状及对策——以A省为例 1引言1.1研究背景和意义改革开放40余年以来,中国社会的方方面面都发生了巨大的变化,在无数改革前辈的经验成果上,目前我国改革的进程被推进到了一个新的阶段,面临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农村金融服务现状及对策——以A省为例 ,供大家参考。

农村金融服务现状及对策——以A省为例

  1引言

  1.1研究背景和意义

  改革开放40余年以来,中国社会的方方面面都发生了巨大的变化,在无数改革前辈的经验成果上,目前我国改革的进程被推进到了一个新的阶段,面临着更大的难题。在当下的改革中,农业方面的改革是重点的内容。我国自古以来就是一个农业大国,在新世纪进行的农业改革不仅仅可以填饱我国十几亿人口的饭碗,保障国民基本的生存问题,还能够充实就业市场,提供就业岗位,缓解我国目前就业困难的情况。将金融服务整合到对农业改革的方方面面,可以借助金融的力量为农村经济的发展增添活力、促进农业现代化以及工业化进程的实现。与此同时,金融服务于农业相结合,银行可以借此开拓新的业务领域、实现业绩的增长。完善农村金融体系对于促进农业改革、攻克当前改革开放所遇到的难题以及实现我国现代化进程都有极其重要的意义。因此,完善农业中的金融服务体系、发展农村金融是利于民生、势在必行的行为。

  A省位于我国经济较为发达的东南沿海地区。这里拥有非常丰富的农业资源,盛产各种花果,也是水稻的主产地之一。最近几年,为了加快农业现代化的进程、响应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要求,该省积极主动的整合金融与农业资源、探索建设现代的农村金融服务体系,在党的领导和基层工作人员的努力奋斗下,取得了良好的成果。但是与此同时,也在探索研究的过程中暴露了许多问题。本文在对A省的农村金融服务体系的建设过程、现状以及出现的问题进行深入研究的基础上,积极研究背后可能出现的原因,并有针对性的提出相关改进措施和建议,以期能够为我国其他地区的农村金融服务建设提供一些浅薄的意见。

  1.2国内外文献综述

  1.2.1国内研究现状

  本文通过大量阅读有关金融理论以及与农村金融服务有关的文献,经归纳总结,对当前国内农村金融服务的发展有了一定的认识。不同研究人员对农村金融服务的内涵、现状、作用以及影响因素等方面有不同的看法。

  关于农村金融服务内涵的认识方面,屠萍萍(2020)提出农村金融服务是农村金融机构,如相关农村信用社,通过各种信用、金融手段对农村的资金进行管理,并为有金融需求的农村人员提供相应的帮助,满足他们的利益需求;在马欣雅(2019)的研究中指出,我国的已经建设形成以银行类金融机构为主、其他金融机构为辅的农村金融服务体系。银行类金融机构例如中国农业银行、农村信用社以及邮政储蓄银行等。其他类金融机构主要包括有农业保险公司、信用担保机构等。近年来我国以四大国有商业银行为首的银行类金

  融机构积开放信贷产品,加大对农户及农村中小企业贷款投放力度,这些举措有利于优化农村金融服务的发展,提高服务质量(郭炜姗,2019)。

  在影响农村金融服务发展的因素方面,陈佳(2018)提出,缺乏有效担保机制、相应的农业保险市场发展不及时、相关政策性的扶持不到位、缺乏市场竞争造成服务水平低下以及监督管理机制没有发挥实效是影响农村金融服务创新发展的重要因素。

  关于农村金融服务中存在的诸多问题,文彬(2011)认为,供需不平衡、供给不足、相关服务效率和质量不够、结构不合理等是目前农村金融服务中所存在的主要问题。在任蓓蕾(2019)的研究中,农村金融与农村经济严重不协调的问题农村金融服务发展的主要问题。为了解决所发现的问题,相应的提出了一些解决的措施:改造银行体系、健全风险分散机制、确立利益补偿法则和实行差别化监管(文彬,2011);从体制入手,坚持公平原则,兼顾农户和金融机构的利益,创建健康的农村金融生态环境。

  在农村金融服务的影响力和作用方面,胡铮铮(2018)认为农村金融机构的发展有利于农村经济的健康发展,但是针对这其中所产生的供求不平衡和服务效率低的问题应该采取相应的改革措施来解决。农业是我国经济发展的基础,关系到社会的稳定发展,因此应当健全农村金融发展体系,提升农村经济发展水平(李晶,2020)。

  1.2.2国外研究现状

  国外对农村金融服务的发展也比较多,主要集中在农村金融服务发展过程中所存在的问题以及相应的解决策略。问题主要集中在以下四个方面。

  一,发展中国家中非正规融资现象频发。DanquahM(2019)通过研究发现,中国和印度的农村地区,许多的客户通过非正规的金融机构进行融资。他认为这种现象出现的原因主要有四点:1,相关贷款政策落实不到位;2,正规金融机构贷款供给能满足市场需求;3,各地区政治经济分割形式严峻;4,农村金融机构制度不完善。

  二,各经济主体发展不协调,发展中国家的农村金融市场发展不完善。针对这个问题ChenCM(2020)提出了具体的解决措施来加快农村金融市场的改革。主要包括了:从宏观层面来营造健康的市场环境;建立健全相关法律、完善农村金融服务的监管体系;开拓新的农村金融服务功能以及扩大农村金融市场的总需求和供给;优化农村金融服务结构。

  三,相关农业保险发展有限。农业保险对农村金融服务的发展具有重要的作用,可以预防在农业发展过程所遇到的特有风险,保证农户的应有收益,从而促进农村经济发展FitawekWB(2019)。但是,在保险公司追求经济效益的目的下,当涉农业务所带来的回报逐年降低时,就会减少相关农业保险业务。虽然政府增加了政策性保险的投入,但是难以完全满足农户对于农业保险的需求。

  四,农业发展银行没有充分发挥其主导作用。在DebasishMaitra(2019)的研究中,农业发展银行并没有充分发挥其作为政策性金融银行的作用。一方面,农发行没有完善与农村经济发展匹配的基础设施,商业性金融扶持农业的积极性较弱。另一方面,农发行提

  供贷款的领域和额度不能满足市场需求。此外,农发行的资金来源主要依赖于上级拨款,无法吸收民众的存款。

  1.3主要研究内容与方法

  笔者通过各种方式查阅了大量有关文献资料,对国内外金融服务现状有了一定的研究与了解。本论文以A省为研究样本,针对其农村金融服务发展的现状、取得的成果以及存在的问题进行仔细分析,并结合最新的调查数据,提出有针对性的解决措施、改进建议以及对未来农村金融服务发展的愿景。本文的一个宗旨是总结出一套自己的思想和方法,为中国农村金融的研究发展贡献一份力量。本文主要采用了以下研究方法:

  (1)文献分析法:笔者通过阅读、查阅大量的文献资料,包括国内外有关学术论文、相关期刊报纸以及专业书籍等。并在对所阅读资料进行整理、归纳和总结的基础上,对我国农村金融的现状进行论述。

  (2)个案分析法:本文以A省的农村金融服务现状作为个案,对其在发展过程中存在的问题进行分析,总结出经验,并提出相应的对策和建议。

  2农村金融服务的相关理论概述

  2.1农村金融服务概念

  本文所使用的农村金融服务概念是指在国家法律法规框架下基于市场交易角度的信用交易。根据这一定义,较正规金融体系松散,组织形式不合法的非正规金融“并不在这一框架约束下,故本文未将其纳入农村金融服务体系进行重点研究。若能够通过国家金融立法和监管对农村非正规金融进行规制和管理,使其合法化,将成为农村金融体系的有益补充。近年中国新型农村金融机构逐步兴起和发展,当前中国农村正规金融体系己经不限于传统的商业银行、政策性银行以及农村信用合作社,而且还囊括了村镇银行、小额贷款公司等。在具体的表现形式上,农村金融服务主要体现在传统的银行信贷业务、理财规划业务、固定资产投资业务等方面。

  2.2农村金融服务理论基础

  2.2.3农村金融市场理论

  自从以国家干预经济理论在上世纪80年代开始衰落以后,在此理论上所产生的农业信贷补贴理论也开始受到大众的质疑。在新古典经济学的推动下,放松管制和新自由主义思潮逐渐走进大众的视野。在此基础上,金融发展和金融深化理论就逐渐占据了市场主流,以该理论作为基础的农村金融市场理论也逐成为农村金融理论的主流。后出现的农村金融市场论与农村信贷补贴论有很大的差别。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农村金融市场论认为收入较低的村民仍然具有一定的储蓄能力,不需要发放大量的低息贷款,这一点信贷补贴理论是不赞同的。农村金融市场理论认为大量发放低息贷款,不但不能改善农村金融现状,相反会使农民减少向金融机构进行储蓄的意愿,给农村金融的自身“造血”功能制造了阻碍,抑制了农村金融自身的发展;除此之外,由于农村金融领域的信贷资金其具有较高的机会成本,在高成本压力下,农村非正规金融机构发放高利率贷款有一定的合理性。因而其存在并不具有完全的反面性。

  农村金融市场理论的应有前提是农村金融市场的完全市场化。该理论的核心思想是减少政府对农村金融市场的过度干预,充分发挥市场作用,鼓励市场自由发展。但是现实情况确实许多国家的农村金融市场化并不完全。特别是在对于信息透明化、降低信息获取成本等方面的工作还做的不完善。所以,在没有完全市场化的农村金融市场上来推行完全市场化的观点,不仅仅不能推动金融市场的发展,反而会在一定程度上导致市场失灵、金融动荡。这些问题在发展中国家中存在较为普遍。

  2.2.2农业信贷补贴理论

  农业信贷补贴理论的产生和应用背景在上世纪80年代。在该理论看来,“三农”(农业、农民、农村)的发展本身存在着一些问题,例如资金投入周期长、回报率较低等。这些问题的存在就使得农村地区的经济发展具有极大的不稳定性,因此追逐商业利益的商业金融机构就不愿意开展相关金融业务,所以就会造成农村经济市场资金供给不足的问题,因此就需要大量农业信贷来进行补贴以发展农村经济。该理论认为仅依靠商业金融本身是无法完全解决农村金融市场所存在的问题,需要政府出台相应的信贷补贴计划来支持农业发展。该理论本身就是对农村商业金融发展的一种否定。

  3A省农村金融服务存在的问题

  3.1农业资金供需不均衡,融资难题依旧存在

  由于资金供给不能满足市场需求,A省在现代农业发展过程中存在着融资难的问题。虽然A从正规金融机构中获得的与农业相关的贷款资金的逐年增加,但在绝对值增加的同事,其相对值却在逐年递减。比重亦呈现出递减的趋势。因此,该省现代农业发展的融资难题依然没有得到根本上解决。如表1所示。

  表1A省金融机构人民币各项存款和贷款余额(2013-2019年)单位:亿元

  数据来源:浙江统计年鉴2020浙江农村信用社作为农村金融服务体系的主力军,虽然通过深化改革,增强了金融服务功能,但其实力有限,无法独立承担支持“三农”的重任。浙江农村信用社在发展过程中

  存在着以下缺陷。

  首先,经营功能过于简单。主要体现在以下四个方面:一,信用社没有针对农业发展中所需要的金融业务进行创新和开发,例如保险、委托理财等业务。而是拘泥于以往传统的业务,如定活期储蓄、结算业务等;二,信用社的贷款种类较少,只局限于小额农村贷款,不能满足市场多样化的贷款需求;三,信用社所发放的贷款额度相对较低,并且时间短、流动性强,对于中长期或者不动产的业务覆盖范围较低;四,信用社所提供的贷款方式比较单一,主要有信用贷款和担保贷款两种方式。

  其次,竞争意识淡薄。由于历史原因,信用社的管理体制没有得到完善与创新,不具备时代特点,经营效益低下。其内部的工资分配制度也不能够充分的发挥激励作用。除此之外,信用社员工整体综合素质和思想不高,对自己的职业生涯缺乏长远的规划,仅仅只注重眼前的利益与工作目标。并且缺乏竞争意识。制约了信用设的经营和发展。

  最后,机构缺乏独立性。目前信用社没有实现完全的独立经营,政府在一定程度上参与了信用社的一些业务,银企部分的现象依然存在。着严重制约了信用社的经营发展,影响了信用社的收益。利差是信用的主要利润来源,当信用社在统一的利率水平下,就无法实现资金的最佳配置,也无法加强自身对利率和汇率变动风险的应对能力。

  总之,以上这些因素严重限制了浙江农村信用社的发展。

  3.2农村信用担保体系不完善,信贷担保物缺乏

  农业人员的收入主要是依靠农作物的生存经营,天然的存在这生产周期较长、受气候季节等自然因素影响较大的特点。因此,农民的经济基础较为薄弱,再加上缺少信用维护意识以及有效的担保物品,农户要想实现融资时一件很困难的事情。为了解决这个问题,相关部门应当依据当地的实际情况建立起多元化的农村担保体系,帮助农业人员进行融资。但是根据笔者的调查了解,A省并没有建立较为完善的、符合实际情况的农村信用担保体系。主要有以下三个原因:

  第一,有资格的担保机构资金规模偏小,不能满足市场需要。根据统计,2020年末,A省一共有758家担保机构,但是这些机构并不不能有效地发挥支农作用。其中一个原因是现有的担保机构大多是处于发展初期,整体规模较小,只能谨慎地拓展业务,选择那些资格高、条件好的客户作为担保对象。再者,资金规模小也产生了许多问题:资金规模小直接决定了担保贷款规模小,限制了担保机构的代偿能力,这就使得农户和农村中小企业无法获得符合自身需求的融资。另外,担保机构业务品种单一、担保范围窄、担保期限短,也使其不能及时地适应农业发展的需要。

  第二,担保机构无法完全适应中小企业的要求。A省虽然拥有一批担保机构,但是大部分手续复杂、收费偏高,难以满足中小企业小、急、频的贷款需求。同时,担保对象大多是以非农为主业的企业例如工业,商贸业,房地产等,而真正为农村中小企业服务以及涉农企业服务的担保业务所占的比重很小。

  第三,农户能够提供的抵押品十分有限。农户和农村中小企业所拥有的未来农作物的收益权、宅基地、耕地、企业存贷、应收账款等不能作为担保手段,因而他们很难获得商业性的金融贷款。例如温州市农业较发达,但农业小企业大多存在资产规模偏小、产权不够清晰、有效抵押资产少等问题,难以办理抵押贷款。

  3.3农村金融服务相关法律不健全

  近年来,我国相继出台多部法律条文来完善金融法律体系、规范金融市场,例如《中央银行法》、《商业银行法》等。但是,针对农村金融服务领域的法律还没有被系统完整的设立。只有在其他方面的法律种出现了相关的、零散的条文。例如《中国人民银行法》、《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等金融法律。这导致没有相应的法律作为支撑,农村合作金融组织无法找到合适的定位,经营功能也相对混乱。就农村信用社而言,目前并没有一部金融法律对其性质进行定义,使其兼具了“合作金融”与“商业银行”的功能。除此之外,有关策性金融的立法也是一片空白,相关法律体系的不完善就使得部分商业银行和合作金融机构承担了本应由政策性金融机构所承担的业务。与此同时,也缺乏针对其他包括小额贷款公司、信用担保机构在内的民间金融机构的法律法规。目前,在农村基础设施方面,就其供给、招标和投资等方面,我国尚未出台相关的法律法规。农业基础设施供给始终由国家统筹安排,各级政府只是按照上级的拨款办事,对于自己职责范围内应承担的供给任务缺乏具体的规划。

  3.4农业发展银行没有发挥政策性金融银行的作用

  基于多种因素的制约,例如体制不健全,机制不灵活等,农发行的政策性金融功能受到抑制,使其无法完全满足“三农”建设的需求。其不足之处主要有以下三个方面:第一,支持农业的覆盖面不广。农发行支持的领域主要集中于传统项目,例如粮油的加工流通等,而给农业现代化建设常见项目提供的贷款却十分有限,例如农业科技、生态环境等。第二,支持农业的深度不足。农发行支持的企业大多局限于与粮油生产、加工相关的企业,贷款主要投放于农业产业链的下游,很少涉及产业链的中上游。第三,支持农业的力度不强。农发行资金来源十分有限,主要依赖上级拨款。另外,农发行作为政策性银行,无法吸收民众的存款。这些因素使得农发行难以形成较大的资金规模,进而限制其贷款规模的扩大。

  4金融服务衔接脱贫攻坚与乡村振兴的有效措施

  4.1营造良好农村信贷环境

  要想改变当前农村金融服务的现状,就必须从大的环境入手,营造良好的农村信贷环境。营造良好的环境必须要从改革当前的农村金融体制入手。农村金融体制的改革与信贷管理模式有着必然的联系。因此,要改善农村金融服务落后局面,就必须营造适合农业产业特征和需求的金融服务环境。主要可以采取以下几个方面的措施:一,根据当地的农业发展特色,创建具有生命力和当地特色的农村金融服务,并全面的推进建设与之相关的金融保险业务,设立相关的金融机构(如农微小农村金融机构等)、夯实农村金融服务基础,为农村经济发展提供保障,提高农村金融服务效率和能力;二,积极探索农村地区经济发展的信贷产品,拓宽使用农用生产设备、机械、林权以及水域滩涂使用权等财产抵押贷款品种,推进农村信贷体制改革。降低农民进行信贷的门槛,有效破除农村金融服务瓶颈;三,响应简政放权的要求,是简化贷款的环节,降低农业贷款利率,使农民能及时贷到款,从而有效扩大“三农”贷款社会覆盖面。

  1.拓展农业保险,为农村信贷资金提供保障

  A省在农业保险领域方面存在许多问题。一方面,由于农业经济天生的不足,例如较大的自然风险和市场风险,除去一些政府带有补贴性质的险种外,几乎没有关于农业的商业性保品种;另一方面,农业政策性保险发展比较滞后。这些现实的因素严重制约了农村保险的发展供给,使得保险业务不能满足市场的需要。因此,为了保证农村金融服务市场的安全性、分散农村金融风险,发展全省范围的农业保险势在必行。主要可以采取以下措施来推进全省农业保险的发展。

  第一,在农村设立农业保险机构。开设与种植业、养殖业等相关的保险业务,例如家禽保险、小麦种植险等。

  第二,要加大保费补贴力度。保费补贴应根据各地实际经济发展水平,结合具体的农业风险情况,从地方财政预算中规划出具体的保费补贴方案。按照一定的标准,例如险种、地区等,将农户种类进行划分,区别对待,对于经济基础较薄弱的农户,在原有的方案上,可适当地增加保费补贴。

  2.推进农村信用社改革进程

  在推进农村信用设的改革时,应当充分的调查了解

  况,根据实际的三农需求来创新和推出新的金融产品

  第一,丰富农村金融业务种类。信用社可以通过问卷调查、上门访问等方式,了解到农户和农村中小企业的信贷需求,并就此创新出相应的金融产品。

  第二,改变服务理念和方式。信用社应主动上门与农户及农村中小企业谈合作,做到信息共享,并建立起融洽的关系。

  A省农村经济的实际发展情

  第三,增强区域的联系。打破信用社区域和业务的限制,将国家信用分离出去,建立中小型地方金融机构和具有竞争性的金融市场结构,从而增加信贷供给量。另外,可引进国内外的成功经验,以便在当地创造出有特色的金融产品。通过发展“草根金融”,注重现金流,而不是抵押和担保,最终实现新型小额贷款技术和产品的可持续发展。

  3.建立邮政储蓄资金回流农村机制

  由于邮政储蓄银行网点多,在各个农村都有涉及,在此基础上建立科学得资金回流农村机制,有利于三农工作的良好发展。首先,应当设立相关的法律强制的规定商业银行下放一定比例的年度贷款到涉农领域;其次,积极开拓邮政储蓄银行的业务范围。邮政储蓄银行应积极创新,开发出一套服务农村经济的特色金融产品体系,可开展信用卡、投资理财等业务;最后,可以将富于资金批发给其他农村银行机构、或者委托一批拥有良好信誉的小额贷款公司将资金投向农村地区进行运作,例如农村信用社、村镇银行等。这些举措将有利于资金回流农村。

  4.2完善农村信用担保体系

  (1)完善农村信用体系建设。首先,相关政府部门应当建立农村目标客户信用档案数据库,按照“先建档、后评级、再授信”思路开展相应工作,实现对农村地区目标客户建档和信用评级全覆盖。同时,支持建设统一的农户信息平台,实现对农户信用信息的统一管理,为农户查询相关信息提供便利。政府还可以开展相关的评选获得,通过评价激励机制来推动农村金融得发展。例如开展“信用户”、“信用村”、“信用乡(镇)”、“信用县”以及“信用企业”评定活动。并且鼓励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对诚实守信、按时还贷的农户和企业给予下调贷款利率、扩大贷款额度等优惠政策。另外,政府有关部门要坚决打击恶意逃避债务现象,创造良好、公平的商业氛围。

  (2)要使有效担保物的覆盖面尽可能的广。可以试着将各类符合法律规定、权益清晰的实物资产纳入担保抵押品范围,也可积极开展农户和农村中小企业所拥有的未来农作物的收益权、土地使用权、宅基地、耕地、企业存贷、应收账款等新型抵押质押业务。同时,要鼓励建立区域性再担保机构或担保基金。政府及相关监管部门可以通过多种途径做好风险防控工作,例如对担保机构进行资信评级、备案管理等,努力为担保业营造积极、健康的发展氛围,进而优化产业结构。

  (3)发挥财政引导作用,鼓励有效资金投资信用担保业务。政府应该充分的发挥其宏观调控和主导作用,主导成立相应的农村信用担保公司,充分发挥财政的引导作用,出台相关支持政策,积极鼓励金融机构和公共部门投资信用担保业务,从而为农户及农村中小企业的信贷业务提供便利。除此之外,还需要优化农村信用担保公司的内部管理。以农户及农村中小企业的规模水平、品德信用、收益水平以及还款能力等方面作为制定评估体系的重要依据,在科学评估体系的基础上,做出合理科学的担保判断。

  4.3完善与农村金融相关的法律法规

  政府相关部门应就农村金融实施过程中存在的问题进行调研、分析,对于涉及到必须由法律来进行规范的内容,要出台相应的法规来保障,例如《农村金融合作法》等。以此来保护金融机构在农村的合法权益,逐步将农业产品、土地承包权、林权、存栏牲畜等可以作为抵押的物品纳入《物权法》范围。此外,要明确规定一些操作问题,比如创建怎样的金融监管机制和信息共享机制,以及如何创建等问题。政府不应该过度的参与农村信用担保的工作中,在维持扶持、引导作用的情况下充分发挥市场的作用。政府应该设立相应的法规来对其进行扶持引导。一方面,积极完善《担保法》,在考虑农户实际的需求以及中小企业实际信贷需求的基础上来进行立法,使农村信用担保有法可依。从而引导商业银行等社会资本的资金向农村领域流动;另一方面,虽然担保公司需要政府的相关扶持,但是不能够完全的被政府主导,应当尽可能的保持担保公司的市场性,能够充分的发挥市场的作用,从而为我国农村信用担保市场的顺利发展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

  4.4积极发挥农业发展银行政策性金融的引导作用

  政策性金融支持农村创业创新,要坚持以政府为引导、靠市场来运作、统筹兼顾各方面资源,突出重大内容。积极打造支持农村创业创新的品牌,聚焦重点领域支持农村创业创新。主要可以采用以下措施:

  (1)发挥科技创新的强大驱动力,支持创业创新园区体系的发展。“科学技术是第一生产力”应当充分的发挥科技的力量,加大关于农业的科学技术成果的转化,推动科技在农村经济发展中的应用,拓宽农村创新创业的范围,促使其向更深层发展。例如,建设各类一体化、多功能的现代化农业园、科技园,开设创业孵化基地、创客服务平台等,推动农村创业创新奠定基础。

  (2)建设返、下乡人员培训基地。构建返乡创业服务平台和体系,通过建立一批创业培训实习基地、中高等院校及农业企业创业创新实训基地以及农民职业技能培训基地建设,加大对返乡人员的培训,提升这部分人员的综合素养,促使他们能很快的投入到农村经济建设中。除此之外,建立健全相关创业培训平台以及“互联网+”创业培训体系,为新型职业农民培育工程、农村青年创业致富“领头雁”计划以及贫困村创业致富带头人培训工程等培养储备人才。

  (3)积极支持返、下乡的本乡人员发展新产业。通过提供相应的政策以及财政扶持,鼓励和引导返、下乡的本乡人员开展适度规模的经营、创办经济实体和企业。支持发展以农牧(农林、农渔)结合、循环可持续为导向的优质绿色农业工程及;支持创业基础好、能力强的返、下乡本乡人员开发具有乡土情怀价值的农业资源,发展乡村旅游、农村电商等新兴产业,提升农业价值链,拓宽农村创业创新领域。反下、乡人员进行创新创业不能够盲目的开展,应该按照全产业链和全价值链的现代产业组织方式来开展,建立合理稳定

  的利益联结机制,从而提升农村融合型产业的辐射带动力。

  5结论与展望

  5.1结论

  近年来,A省在农村金融服务体系的发展上做出了一定成果,初步搭建起了可持续发展的金融服务体系,对于“三农”现代化工作的发展具有积极意义‘但是该体系在建立的过程中还存在着一些问题,需要解决。

  第一,缺乏银行类金融机构。银行类金融机构在整个服务“三农”的过程中有着非常重要的作用。但是,由于在农村地区开展金融服务具有比城市更大的风险,因此,以四大国有商业银行为首的银行类金融机构纷纷从农村撤出网点。而单独留下的农村信用社则没有足够的力量来处理有关“三农”的工作内容。虽然,国家在近年对于农村信用社和邮政储蓄银行都进行了相应的改革,整体实力得到了一定提高。但是,长期经营不善所带来的管理水平、盈利能力、业务创新等方面的缺陷不是经过以此改革就可以纠正过来的,需要长时间的努力。

  第二,相关担保机构和小额贷款公司创新能力较弱。虽然信用担保机构、小额贷款公在数量上形成一定规模,其服务“三农”的功能也日益凸显。但是由于农村信用环境不佳抵押担保物资缺乏等一系列的原因,担保机构一直都是高风险行业。由于存在着这些风险因素,担保机构和小额贷款公司的没有办法伸展拳脚开拓更多种类的涉农业务,从而限制了其发展,也不利于农村金融服务的发展。

  第三,没有正确的引导、规范民间金融。民间金融具有的隐蔽性的特点,再加上与之相关的约束法律不完善,使得民间金融长期游离于法律边缘,缺乏国家法律保护以及监管约束。

  5.2不足之处及未来展望

  本文的不足之处:第一,对于一些具体的操作问题缺乏透辟的分析,例如,如何进行农村金融创新。第二,本文虽然进行了实证分析,但是受数据来源真实性、时效性的限制,无法深入分析一些问题,例如,目前A省民间金融的规模。第三,由于课题涉及面较广,自身专业水平有限,本文并未就其中的某一方面进行建模分析。

  相信在未来的发展过程中,会有更多更好的对策和建议去解决我国农村金融服务所面临的具体问题,从而帮助我国早日建立起真正完善的农村金融服务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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