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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度深圳市罗湖区社区养老服务设施建设运营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起草说明 【精选推荐】养老服务机构运营管理联合考核办法

时间:2023-06-01 14:40:03 来源:网友投稿

深圳市罗湖区社区养老服务设施建设运营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起草说明 附件2深圳市罗湖区社区养老服务设施建设运营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起草说明为发展完善我区养老服务体系,充分调动社会力量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满足我区老年人多层次养老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深圳市罗湖区社区养老服务设施建设运营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起草说明 ,供大家参考。

深圳市罗湖区社区养老服务设施建设运营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起草说明

  附件2深圳市罗湖区社区养老服务设施建设运营管理

  办法(征求意见稿)起草说明

  为发展完善我区养老服务体系,充分调动社会力量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满足我区老年人多层次养老服务需求,进一步规范我区社区养老服务设施的建设、运营和管理,推进养老服务均衡优质发展,根据《深圳经济特区养老服务条例》等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对《深圳市罗湖区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建设运营管理办法》(罗府办规(2016)3号)(以下简称《日照办法》)进行修订,形成《深圳市罗湖区社区养老服务设施建设运营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办法》)。现就《办法》作如下说明:

  一、修订的必要性

  (一)有效衔接政策法规,贯彻落实党和国家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国家战略的必然要求

  2020年,我市出台《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深圳市构建高水平“1336”养老服务体系实施方案(2020—2025年)的通知》(深府办函(2020)69号)、《深圳经济特区养老服务条例》,明确提出要构建街道、社区、小区、家庭全面覆盖、纵横协同、便捷高效的“四级养老服务网络”,要求到2025年底前实现街道长者服务中心(每家不少于IOOOm2、30张全托床位)全覆盖、老龄化社区长

  者服务站(每家不少于750πf)和小区长者服务点全覆盖。我区2016年8月印发的《日照办法》仅对“2.0版本”的社区养老服务设施一一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建设运营管理进行规定,已不适用于当前“四级养老服务网络”建设需要,也无法对当前建设的“3.0版本”的社区养老服务设施(“中心-站-点”多层次布局)形成有效规范指导。因此,需按“1336”体系要求重新布局社区养老服务设施,并借鉴其他省市做法,对社区养老服务设施的建设、运营、监管等各方面作出新的制度设计。

  (二)精准扶持普惠型养老服务,优化行业环境促进居家社区养老服务高质量发展的本质要求

  《深圳经济特区养老服务条例》明确指出,可以通过公建民营、提供场地、租金补贴等方式支持社会力量举办养老服务机构;社区养老服务设施可以委托相关社会组织和专业机构运营管理;推动粤港澳大湾区养老服务协同合作,促进区域养老服务一体化高质量发展。《日照办法》建设和运营模式中未包含“政府提供场地,社会力量投资建设并运营”这一类型,对激发社会资本参与养老服务可实施的租金补贴、政策性床位资助等举措尚无明确标准,亟需优化。因此,需要对《日照办法》进行修订,进一步发挥财政资金的扶持带动和引导作用,撬动社会资本运营差异化的养老服务机构和专业普惠型养老项目,减少政府建设资源投入。让在罗湖提供相同服务的深港澳养老服务主体能够享受同等待遇,扩大市场供给,为全区老年人提供成本可负担、方便可及、质量有保障的养老服务。

  (三)补短板强弱项,推进“老有颐养”建设打造民生幸福标杆城区的内在要求

  《深圳经济特区养老服务条例》要求深圳市、区构建高水平养老服务体系,推进实现老有颐养,打造民生幸福标杆。对照我市建设“1336”养老服务体系要求,预测到2025年我区需完成至少建成10家街道长者服务中心、50家社区长者服务站、81个小区长者服务点的目标。然而,罗湖区面临着用地资源短缺、养老床位欠账多、投资压力大等诸多养老服务“痛点”“堵点”,预估将存在1家中心、10家站的社区养老服务设施缺口。根据调研,以香蜜湖街道长者服务中心、沙头角街道长者服务中心、水贝社区长者服务站等设施为例,建设一家品质优、设备新的社区养老服务设施,平均投入约4250元/Itf。按最低面积配套建设,补足我区中心、站缺口需投入3612万元。而以《办法》建设经费和租金资助标准来看,政府仅需投入约1583万元即可引入社会资本完成3612万的建设任务,相当于撬动了2029万的社会资本投入养老服务,有利于完成我区建设任务、补足床位欠账。因此,修订《日照办法》是补短板强弱项、实现老有颐养的重要举措。

  二、编制依据及起草过程

  (一)编制依据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新时代老龄工作的意见》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养老服务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9)5号);

  .《深圳经济特区养老服务条例》(第二二一号);

  .《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深圳市构建高水平“1336”养老服务体系实施方案(2020—2025年)的通知》(深府办函(2020)69号);

  5《老年人照料设施建筑设计标准》(JGJ450-2018);

  .《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建设标准》(建143-2010);

  .《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设施设备配置》(GB/T33169-2016);

  .《社区养老服务质量评价规范》(DB4403/T69-2020);

  .《养老机构服务安全基本规范》(GB38600-2019);

  .《养老机构等级划分与评定》(GB/T37276-2018);

  11.《无障碍设计规范》(GB50763-2012);

  12.《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2018年版);

  13.《养老服务常用图形符号及标志》(MZ/T131-2019)o

  三、起草过程

  针对当前社区养老服务设施建设运营过程中面临的突出问题和薄弱环节,罗湖区民政局坚持以满足罗湖区老年人养老服务需求为出发点和落脚点,经过广泛调研,反复研究论证,最终形成《办法》。已小范围征求有关机构意见;先后向有关部门进行了2轮征求意见,涉及区发展改革局、区财政局、区卫生健康局、区住房建设局、区城市更新和土地整备局、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罗湖管理局等相关单位,以及各街道办事处。

  四、修订内容

  《办法》修订以构建多层次、全覆盖、高效便捷的养老服务网络为基础,共有六章三十六条,分为总则、设施建设、运营规范、资助扶持、监督管理与法律责任、附则。重点说明以下几方面:

  (一)扩大适用范围

  1.充分考虑“1336”养老服务体系要求和社区养老服务需求,适用范围从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扩展至所有社区养老服务设施,包括街道长者服务中心、社区长者服务站、小区长者服务点(以下分别简称:中心、站、点)。建设和运营模式由两类模式,即民办公助和公建民营,增加为三类模式,新增“政府提供场地,交由社会力量投资装修建设并运营”这一类型。系统规范不同类型社区养老服务设施的建设要求、运营要求和监管要求。

  .鼓励深港澳融合,支持来深创办养老服务机构的港澳投资者享受同等优惠政策。立足粤港澳大湾区养老服务协同发展实际,充分利用香港、澳门政府丰富的养老服务理论与实践经验,优化提升并培育发展罗湖区养老品牌。

  (二)修改已变更的相关政策和表述

  L修改关于养老机构设立许可的相关表述,改为备案相关内

  容。

  .对照党政机构改革部署规定,修改相关区直党政群机关名称及简称。

  .《日照办法》中主要参考《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建设标准》(建143-2010)建设,新《办法》对照“中心、站、点”不同

  社区养老服务设施类型,分类规定建设要求、设施设备配置、装修标准以及服务内容,还明确了场地无障碍设计、标识标牌设计、消防安全等相关标准。

  (三)适当调整社区养老服务设施装修标准

  参照《深圳市住建局关于进一步规范新建商品住房和商务公寓销售价格指导工作的通知(深建房产(2021)7号)》中精装修项目价格较低水平(3000元∕∏f),以及调研我市11家社区养老服务设施装修标准后(均价3000元/门),基于适应物价上涨、街道长者服务中心主要定位为嵌入性养老机构的考虑,修订增加场地特殊适老化改造标准,并将装修标准从原本按照功能区划分调整为按照装修类别划分,调整后为“场地装修标准1000元/平方米,软装与设备购置标准1500元/平方米,特殊的适老化改造标准为1500元/平方米”。

  (四)优化养老服务质量和运营规范

  《“十四五”国家老龄事业发展和养老服务体系规划》提出要坚持“兜好底线、广泛普惠”原则,为群众提供方便可及、价格可负担、质量有保障的养老服务。为大力发展普惠社区养老服务,采取以下举措:

  L明确社区养老服务设施应遵循以人为本、社会运营、公益普惠的原则,鼓励推行“一街道一机构”的运营思路,打造连锁化、品牌化运营模式。

  2.为保证社区养老服务设施正常运作,运营机构可以依据老年人需求开展有偿服务,需收费的项目及标准依照其登记类型、经营性质、运营方式、设施设备条件、管理水平、服务质量、照料护理等级等因素合理确定服务项目的收费标准,并予以公开公不O

  (五)分级分类明确资助标准

  《日照办法》有三项资助分别为年度项目经费资助、民办公助建设经费资助、场地综合责任险资助。根据《深圳经济特区养老服务条例》提出的“可以通过公建民营、提供场地、租金补贴等方式支持社会力量举办养老服务机构”“可以委托相关社会组织和专业机构运营管理”等规定,为吸引和撬动广大社会资本投入社区养老服务设施建设、减轻政府养老服务投入压力,实现加快完善养老服务体系、扩大养老服务供给目标,本次修订将资助类型调增至五项,分别为建设经费资助、场地租金资助、年度运营经费资助、政策型床位资助、购买责任险资助。

  L建设经费资助:基于物价上涨、建设面积增加等因素考虑,适当增加建设经费补助上限,设置分类分档资助条件。《办法》规定以“模式二”“模式三”建设的社区养老服务设施,建成并投入运营满1年后可申请不超过实际投资总额40%的建设经费资助,且街道长者服务中心资助总金额不超过200万元、社区长者服务站不超过100万元、小区长者服务点(200以上)不超过20万元。建设经费资助按“30%、30%.40%”比例分3年拨付。

  .场地租金资助:为激发社会资本参与养老服务的热情,参考国内其他地市及兄弟区标准,新增“场地租金资助”。对自行租赁场所以“模式三”建设运营的街道长者服务中心、社区长者服务站,按

  我市公布的房屋租赁指导租金的70%或实际租金的70%,以“就低原则”给予场地租金资助。资助不超过3年,每年最高资助金额为60万元。

  3,年度运营经费资助:资助标准保持不变。为有效满足老年人多层次、多样化养老服务需求,针对不同级别设施实行分类资助。街道长者服务中心最高60万元、社区长者服务站最高30万元,小区长者服务点最高5万元。

  .政策性床位资助:为缓解养老政策性床位不足、入住轮候时间长等压力,满足老年人入住“家门口”养老机构的需求,新增“政策性床位资助”。对收住经认定的罗湖区户籍政策兜底保障老年人的罗湖区街道长者服务中心,按备案价格与政策性床位政府定价间差额的50%给予资助。

  .场地综合责任险资助:运营机构依据入住老年人数量或设置床位数购买保额不低于10万元/人的场地综合责任险,按照购买保险实际金额给予资助。资助标准最高不超过120元/人。

  此外,规定限制条件,与《深圳市民办养老机构资助办法》及其他规定的资助项目在内容上有重复的,只能择一申请。资助经费纳入街道办事处部门预算安排,由街道办事处负责资助发放。

  (六)细化监督考核与法律责任

  L为规范社区养老服务设施全过程管理,形成综合监管机制,街道强化合同履约、民政强化质量评估、市监强化市场执法,协调配合、协同监管,事中事后齐发力,合力提升养老服务规范和质量。

  2.为维护市场秩序,促使行业规范自律、健康发展,规定禁止行为、违规行为以及违约责任情形,依据《深圳经济特区养老服务条例》及相关规定追求相应责任和给予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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