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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哈密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哈密市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就业创业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完整)镇就业创业工作实施方案

时间:2023-06-10 15:10:02 来源:网友投稿

哈密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哈密市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就业创业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哈密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哈密市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就业创业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哈密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7.03.13?【字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哈密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哈密市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就业创业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供大家参考。

哈密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哈密市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就业创业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哈密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哈密市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就业创业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文章属性

  ?

  【制定机关】哈密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公布日期】2017.03.13?

  【字

  号】哈政办发〔2017〕3号

  ?

  【施行日期】2017.03.13?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

  【时效性】现行有效

  ?

  【主题分类】就业促进

  正文

  哈密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哈密市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就业创业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哈政办发〔2017〕3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直各部门,各企事业单位,中央、自治区、兵团驻哈各单位:

  《哈密市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就业创业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哈密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3月13日

  哈密市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就业创业工作实施方案

  为认真贯彻落实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就业创业工作实施意见》(新政发〔2016〕85号),进一步做好我市就业创业工作,结合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全面实施就业优先战略

  (一)强化促进就业主体责任

  1.把全面实施就业优先战略纳入市、区县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中,明确各级政府促进就业的目标任务和工作重点。(牵头单位:市统筹城乡就业和职业培训工作领导小组;责任单位:区县人民政府、市统筹城乡就业和职业培训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

  2.市、区县统筹城乡就业和职业培训领导小组在年初量化分解城镇新增就业、失业率、农村富余劳动力转移、高校毕业生就业等具体指标,作为各级政府年度考核的重要依据,强化各级政府在促进就业中的主体责任。(牵头单位:市统筹城乡就业和职业培训工作领导小组,责任单位:区县统筹城乡就业和职业培训工作领导小组)

  (二)完善经济发展与就业联动机制

  3.把促进就业作为确定经济增长方式、速度以及对产业结构、布局进行调整时的优先考量因素,建立就业政策与财税、金融、产业、贸易等经济政策的配套衔接机制,在调整相关经济政策时优先考量是否有利于促进和保障就业创业。(牵头单位:区县人民政府、市发改委,责任单位:市财政局、经信委、国资委、商务局、人民银行哈密中心支行)

  4.建立公共投资和重大项目建设带动就业的考核评估机制,将稳定和促进就业作为招商引资、项目立项、项目实施的必要条件,同等条件下对创造就业岗位多、岗位质量好的项目予以优先审批。(责任单位:区县人民政府,市发改委、商务

  局)

  (三)发展吸纳就业能力强的产业

  5.鼓励引导资源加工型、劳动密集型、技术密集型优势产业向哈密有序转移,挖掘第二产业就业潜力。(牵头单位:区县人民政府、市商务局,责任单位:市经信委、发改委)

  6.积极推进健康与养老服务、家政服务、旅游休闲和教育文化服务业发展,增强教育、文化、健康、养老、体育、旅游、特色餐饮等行业吸纳就业能力,培育新的就业增长点。(责任单位:区县人民政府,市发改委、商务局、旅游局、文体广新局、民政局、教育局、卫计委、农经局)

  7.鼓励发展农村电子商务、农村实体经济、农民专业合作社、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专业大户和家庭农场等农业经济组织,扩大城乡就业岗位空间,有效吸纳农村富余劳动力通过就业创业增收致富。(牵头单位:区县人民政府、市农业局,责任单位:市商务局、供销社、农经局)

  (四)充分激活小微企业吸纳就业的活力

  8.支持小微企业创业园、创业基地、科技孵化器等创业载体及公共服务平台建设,积极争取国家综合奖励。(牵头单位:市人社局、科技局,责任单位:区县人民政府,团市委,市发改委、财政局)

  9.对小微企业信贷政策执行情况开展效果评估,引导激励金融机构创新小微企业金融产品和服务,加大对小微企业信贷支持。(牵头单位:人民银行哈密中心支行,责任单位:哈密银监分局、市金融办)

  10.降低小微企业获得专利的成本,优先受理小微企业核心技术发明专利申请,优先支持小微企业专利实施。(牵头单位:市知识产权局,责任单位:市科技局)

  11.鼓励小微企业更多吸纳就业,对小微企业新招用本地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

  费的,按规定及时足额给予社保补贴、岗前培训、税收减免等扶持政策。(牵头单位:市人社局,责任单位:区县人民政府、市地税局)

  二、推进实施统筹城乡就业

  (一)建立统一的城乡就业管理制度

  12.结合市新型城镇化建设和户籍制度改革,健全覆盖城乡的就业制度,统筹服务管理各类劳动者和各类就业岗位,城乡劳动者与城镇用人单位或农业经济组织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或劳务协议的正规就业,以及在第一产业短期务工、在第二和第三产业灵活就业的非正规就业,统一纳入社会就业范畴。(牵头单位:市统筹城乡就业和职业培训工作领导小组,责任单位:区县人民政府)

  13.健全城乡统一的就业管理制度,将《就业失业登记证》调整为《就业创业证》,对城乡劳动者普遍免费发放,作为其接受公共就业服务、享受就业扶持政策、接受就业管理的基本依据,对各类城乡劳动者实行全程信息化管理。(牵头单位:市人社局,责任单位:区县人民政府)

  14.建立城乡统一的劳动力资源就业统计制度,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失地农民、农村富余劳动力和单位在职人员均应纳入就业统计范围。(牵头单位:市人社局,责任单位:区县人民政府,市统计局、农业局)

  15.充分利用新疆就业管理综合服务平台等信息化网络,加强对农村劳动力就业状况、企业用工情况和市场供求情况的定点监测,实现对城乡劳动者享受就业政策、参加职业培训和接受公共服务的全员实名制动态管理。(牵头单位:市人社局,责任单位:区县人民政府)

  (二)建立覆盖城乡的就业政策体系

  16.进一步充实完善就业政策内容,扩大政策适用范围,建立覆盖城乡的就业扶持政策体系。对社会各类正规就业岗位和非正规就业岗位吸纳城乡劳动者就业的,给予分层次、分类型的就业政策支持,扩大有效就业岗位空间。(牵头单位:

  市统筹城乡就业和职业培训工作领导小组,责任单位:区县人民政府)

  17.对高校毕业生、少数民族和女性劳动者、城乡就业困难人员、低保家庭劳动力、贫困家庭劳动力、残疾人等特定群体,给予鼓励性、差别化就业政策支持,充分促进社会就业。

  各类企业和农业经济组织新招用本地高校毕业生、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劳动力,并与劳动者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缴纳社会保险的,社会保险补贴标准按企业和农业经济组织为其缴纳的社会保险基数,其个人应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费部分,给予全额补贴。

  各类企业和农业经济组织新招用本地城乡劳动者并与劳动者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缴纳社会保险的,社会保险补贴标准按企业为其实际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费之和给予补贴。

  中小微企业、劳动密集型企业和困难企业招用新疆籍劳动者,并与劳动者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缴纳社会保险的,社会保险补贴标准按企业为其实际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给予全额补贴。

  各类企业新招用新疆籍劳动者并与劳动者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缴纳社会保险的,社会保险补贴标准按企业为其实际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50%给予补贴。

  符合条件的企业及经认定的农民合作社等农业经济组织申领社会保险补贴须持营业执照、新招用员工名单、与新招用员工签订的劳动合同(1年以上)、《就业创业证》或《就业失业登记证》和上季度为新招用员工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费明细账单等资料,社会保险补贴期限与劳动合同时间一致,最长不超过3年。

  (牵头单位:市人社局,责任单位:区县人民政府、市财政局)

  18.本地灵活就业人员或自主创业人员的社会保险补贴标准,按其本人实际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给予补贴,最高补贴标准不超过自治区上年度职工社会平均工

  资的100%为缴费基数计算的基本养老保险费。

  本地大中专毕业生、贫困家庭劳动力等就业困难人员,到第一产业短期务工、在第二和第三产业灵活就业的非正规就业,经乡(镇、街道)劳动保障所认定,经区县人社部门审批后,按其本人实际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之和的2/3给予补贴,补贴期限3年。

  (牵头单位:市人社局,责任单位:区县人民政府)

  19.鼓励中小微企业、农业经济组织吸纳大中专毕业生、贫困家庭劳动力和低保家庭劳动力。对吸纳本地应届大中专毕业生,当年吸纳建档立卡的贫困家庭劳动力、低保家庭劳动力就业,签订1年(含1年)以上劳动合同,企业和农业经济组织为其缴纳基本养老、基本医疗、失业保险费的,并在企业稳定就业1年(含1年)以上的,可按每人1000元的标准一次性给予企业吸纳就业奖励。鼓励公益性岗位人员到企业就业,对退出公益性岗位到企业稳定就业1年(含1年)以上的,一次性给予5000元补贴。所需资金由区县财政解决。(牵头单位:市人社局,责任单位:区县人民政府、市财政局)

  20.在校应届高校毕业生和离校未就业应届高校毕业生可享受就业见习补贴。就业见习期限最长不超过1年,见习期间从就业资金按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给予生活补助,见习单位按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50%发放岗位补助,并办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对见习期未满即与见习毕业生签订2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可将剩余期限见习补贴补发给见习单位。(牵头单位:市人社局,责任单位:区县人民政府,市教育局)

  21.对新成长劳动力、农村富余劳动力、贫困家庭劳动力、有创业意愿人员、企业在岗职工等各类有培训意愿的劳动者,实施针对性、项目化的专门职业培训、国家通用语言培训和职业技能鉴定,提高劳动力资源整体就业能力。(牵头单位:市人社局,责任单位:区县人民政府,市教育局、哈密职业技术学院)

  (三)建立均等化的公共就业服务体系

  22.各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向城乡各类劳动者全面开放,为劳动者求职就业免费提供政策咨询和市场信息、职业指导和职业介绍、就业登记和失业登记、人事劳动档案管理等均等的基本公共服务,组织开展职业培训和职业技能鉴定服务,努力实现公共就业服务“制度化、专业化、信息化”。(牵头单位:市人社局,责任单位:区县人民政府)

  23.统筹推进城乡基层公共就业服务平台建设,2016年底前,全市每个行政村配齐专职就业和社会保障信息员,统筹安排服务场地设施,在村委会或村级综合服务中心开设服务窗口,确保就业和社会保障服务在村级有窗口、有人干、有制度、有服务,全市村级就业和社会保障服务实现全覆盖。2018年前,在全市每个乡(镇、街道)按标准建设社会保障(民政)服务中心。(牵头单位:市人社局,责任单位:区县人民政府,市发改委、财政局)

  24.完善公共就业服务经费保障机制,加大基层公共就业服务经费扶持力度,按照《就业促进法》中“公共就业服务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的有关规定,区县每年为每个乡(镇、街道)、行政村(社区)安排公共就业服务经费,专项用于开展公共就业服务工作。区县人社局对基层公共服务机构年度就业目标任务完成情况进行绩效考评,市人社局根据绩效考评结果按以奖代补原则,为基层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安排就业创业补助资金,将职业介绍补贴和扶持公共就业服务补助合并为就业创业服务补贴。(牵头单位:市人社局,责任单位:区县人民政府、市财政局)

  三、全力推进创业促进就业

  (一)搭建创业创新服务平台

  25.推广创客空间、创业咖啡、创新工场等新型孵化模式,打造一批低成本、便利化、全要素、开放式的众创空间。加快构建众创空间、科技企业孵化器、科技兴新众创基地等创业创新服务平台。大力推进农民创业园区、农村小微产业园区建

  设,新建或改(扩)建一批孵化效果好、创业存活率高的创业孵化示范基地和创业示范园区,为农牧民创业提供经营地场地,促进农牧民就地就近创业。大力扶持创业孵化基地建设,力争5年内打造2家自治区级创业孵化示范基地,建立市创业孵化基地、豫哈创新创业孵化园、市小微企业(互联网+)众创孵化基地、市大学生创业园。(牵头单位:市人社局、科技局,责任单位:区县人民政府,团市委,市妇联、残联、发改委、经信委、教育局、住建局)

  (二)加强创业担保贷款扶持

  26.将小额担保贷款调整为创业担保贷款,本地城镇登记失业人员、返乡创业农民工、就业困难人员(含残疾人)、刑满释放人员、大中专毕业生(含大学生村官和留学回国学生)、复员转业退役军人、化解过剩产能企业职工和失业人员、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和其他有创业意愿、需要帮扶的人员,依法注册个体工商户、创办小微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或通过网络创业认定的,可在创业地申请最高额度不超过20万元的创业担保贷款,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对符合上述条件的借款人合伙创业或组织起来共同创业的,可按照人均不超过10万元、总额不超过100万元的标准申请创业担保贷款,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2年,由财政部门按照相关规定贴息。贷款到期确需展期的,经过经办金融机构和担保机构认可,可展期1年,展期不贴息。

  将现行适用于劳动密集型小企业的小额担保贷款政策调整为适用于所有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对小微企业当年新招用符合创业担保贷款申请条件的人员(不包括大学生村官、留学回国学生、返乡创业农民工、网络商户)数量达到企业现有在职职工人数30%(超过100人的企业达到15%),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的,经办金融机构根据企业实际招用人数合理确定创业担保贷款额度,最高不超过200万元,并由财政部门按相关规定贴息。小微企业应无拖欠职工工资、欠缴社会保险费等严重违法违规信用记录,认定标准按照《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

  企业〔2011〕300号)执行。

  (牵头单位:市人社局,责任单位:区县人民政府,市财政局、人民银行哈密中心支行)

  27.鼓励银行业机构发放创业担保贷款,进一步简化反担保手续,放宽贷款抵(质)押品及反担保范围。对采取第三人担保的创业担保贷款,除现有公务员、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企业法定代表人外,将第三方保证人员范围扩大到金融、邮政、电信、电业及上市公司等单位正式工作人员;采取财产抵押的,可应提交不动产登记申请书、申请人身份证明、不动产权属证书、主债权合同、抵押合同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实施细则》规定的材料办理抵押登记手续。(牵头单位:市国土资源局、人社局、人民银行哈密中心支行,责任单位:区县人民政府,市财政局)

  28.对创业者创业项目参加创业大赛进入自治区级总决赛或国家级半决赛并获得相应获奖证书的,在办理创业担保贷款手续时可免除反担保条件,直接办理创业担保贷款。(牵头单位:人民银行哈密中心支行、市人社局,责任单位:区县人民政府,市财政局)

  (三)调动科研人员创业积极性

  29.支持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等国有企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在完成本职工作的前提下从事科技创业。对于离岗创业的,经本人申请、原单位同意、主管部门批准,可在3年内保留其人事关系,与原单位其他在岗人员同等享有参加职称评审、岗位等级晋升和社会保险等方面的权利,要求返回原单位的,按原职级待遇安排工作。原单位应当根据专业技术人员创业的实际情况,与其签订或变更聘用合同,明确权利义务。(牵头单位:市科技局,责任单位:区县人民政府,市人社局、教育局、财政局)

  30.完善科技人员创业股权激励政策,放宽股权奖励、股权出售的企业设立年

  限和盈利水平限制。(责任单位:市科技局)

  (四)扶持大学生创新创业

  31.深入实施“大学生创业引领计划”,重点支持高校学生到新兴产业领域创业,切实落实小微企业减税降费、创业培训补贴等扶持政策。深入实施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扩大覆盖面,促进项目落地转化。(牵头单位:市人社局,责任单位:团市委,市财政局、地税局、教育局、哈密职业技术学院)

  32.将求职补贴调整为求职创业补贴,一次性补贴标准由每人500元提高到800元。(牵头单位:市人社局,责任单位:市财政局、教育局、哈密职业技术学院)

  33.鼓励利用财政性资金设立的科研机构、普通高校、职业院校,通过合作、转让、许可和投资等方式,向高校毕业生创设的小微企业优先转移科技成果。(牵头单位:市教育局,责任单位:市科技局、哈密职业技术学院)

  34.2016年起,市普通高等学校要设置创新创业教育课程,对全体学生开发开设创新创业教育必修课和选修课,纳入学分管理。允许在校大学生利用弹性学制休学创业,在校大学生利用弹性学制休学创业的可视为参加实践教育,并计入实践学分。(牵头单位:市教育局,责任单位:哈密职业技术学院)

  (五)鼓励农村劳动力创业

  35.允许农户以农村林权、土地经营权抵押申办创业担保贷款。(牵头单位:人民银行哈密中心支行,责任单位:市国土资源局、农业局、林业局、哈密银监分局)

  36.落实定向减税和普遍性降费政策,支持农民工返乡创业,发展农村电子商务、农民合作社、家庭农场、林场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牵头单位:市委农办,责任单位:区县人民政府,市商务局、供销社、地税局、农经局)

  37.对返乡农民工等人员创办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符合农业补贴政策支持条

  件的,可按规定同等享受相应的政策支持。给予创业担保贷款扶持,贷款额度、期限和贴息按创业担保贷款有关标准执行。(牵头单位:市委农办、市人社局,责任单位:区县人民政府、人民银行哈密中心支行)

  38.将农牧民创业与发展经济结合起来,大力发展农产品加工、休闲农业、乡村旅游、农村服务业等劳动密集型产业项目,促进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牵头单位:市委农办,责任单位:区县人民政府,市经信委、商务局、国土资源局、林业局、农业局、旅游局、农经局、农业产业化局)

  39.对农民工等人员返乡创办的企业,招用就业困难人员、大中专毕业生的,按规定给予社会保险补贴。补贴标准、期限按创业担保贷款有关标准执行。推进农村青年富民行动。(牵头单位:市人社局,责任单位:区县人民政府、市财政局)

  (六)强化创业培训服务

  40.把有创业意愿的劳动者全部纳入创业培训体系,提供不同创业类型、不同创业阶段的培训服务和指导,并按规定享受创业培训补贴。探索建立创业能力测评系统,对劳动者开展有针对性的创业培训。搭建公共创业模拟实训平台,面向社会提供创业实训服务。(牵头单位:市人社局,责任单位:区县人民政府,团市委、市妇联)

  41.探索建立由企业家、创业成功人士、学者及政府工作人员(工商、税务、发改、经信、工商联等创业指导服务专家)共同组成的创业导师服务队伍,对创业者提供创业指导服务。(牵头单位:市人社局,责任单位:区县人民政府,团市委、市妇联)

  (七)实施创业奖励

  42.发挥市创业引导性资金(1000万元)的促进作用,对本地就业困难人员、大中专毕业生、农村富余劳动力当年初次创业,经人社部门认定创业成功的(取得营业执照,由本人经营并达6个月以上),根据吸纳就业人数给予1—1.5万元的自主创业奖励金,自主创业奖励资金从市创业基金支出(奖励办法另行制定)。

  给予就业援助金,对未就业大中专毕业生、城镇“零就业家庭”和贫困家庭人员开办的小商店、小餐厅、小超市、小作坊、小饭店、农牧家乐等微创业项目进行创业补贴,补贴标准不超过5000元。

  给予自主创业补贴,对在校及未就业普通高等学校、职业学校、技工院校学生,在本地范围内领取营业执照(或其他法定注册登记手续),正常经营3个月以上的,一次性给予2000元的自主创业资助,符合条件人员每人只能享受一次,不得与就业援助金、创业奖励金重复申领。

  (牵头单位:市人社局,责任单位:区县人民政府、市财政局)

  四、继续大力实施脱贫攻坚专项行动

  (一)鼓励城乡正规就业

  43.对中小微企业、劳动密集型企业、困难企业及经认定的农民合作社等农业经济组织新招用贫困家庭劳动力就业,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的,按企业及个人实际缴纳的社会保险种类给予社会保险补贴,最长不超过3年。对农业经济组织新招用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劳动力就业,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的,可享受每人每年5万元贷款额度的贴息,贴息期限最长不超过5年,贴息额度按照实际招用人数累加计算。(牵头单位:市人社局,责任单位:区县人民政府、市财政局)

  44.享受低保的贫困家庭劳动力到中小微企业、劳动密集型企业、困难企业和农业经济组织就业,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的,其原享受的低保待遇保留12个月不变。(牵头单位:市民政局,责任单位:区县人民政府)

  45.对企业和农业经济组织新招用贫困家庭劳动力,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并组织开展岗前培训的,按现行标准给予职业培训补贴。(牵头单位:市人社局,责任单位:区县人民政府、市财政局)

  (二)支持多渠道转移就业

  46.支持贫困家庭劳动力就地就近就业。支持劳动密集型企业在乡镇(村)开办“卫星工厂”,有条件的区县可给予企业厂房支持或场地租金补贴,补贴资金由区县财政解决。(牵头单位:市经信委,责任单位:区县人民政府)

  47.鼓励贫困家庭青壮年劳动力转移疆内外企业就业。对稳定转移疆内外企业就业9个月以上的,对自愿转移内地企业就业的贫困家庭夫妻工,按规定通过以奖代补方式给予鼓励和支持。(牵头单位:市人社局,责任单位:区县人民政府,市扶贫办、公安局、民宗委)

  48.对就地就近转移就业中由企业自主开展或委托培训机构开展职业培训的,按照相应培训类型和标准给予培训费全额补贴,补贴直补企业。对疆内转移就业、到内地企业就业中由派出方按用人单位要求组织培训的,按相关标准给予职业培训补贴。(牵头单位:市人社局,责任单位:区县人民政府)

  (三)发展劳务输出就业

  49.鼓励贫困家庭劳动力通过季节性短期务工获得工资性劳动收入。充分发挥民办职业介绍机构、劳务中介组织、劳务经纪人在组织介绍贫困家庭劳动力等就业困难人员就业方面的积极作用。对于组织上述人员参加16课时以上短期引导性培训的,可根据当地职业培训实际以及培训成本给予相应的培训补贴。(牵头单位:市人社局,责任单位:区县人民政府、市财政局)

  50.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并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批准的职业中介机构或劳务经纪人,对成功介绍贫困家庭劳动力与当地企业或农业经济组织签订劳动合同或劳务协议且稳定就业6个月以上的,按每成功介绍1人就业给予50元就业创业服务补贴,每人每年只享受一次,不得与农村富余劳动力以奖代补资金重复申领。在工商行政部门登记注册的职业中介机构,可按经其就业服务后实际就业的城镇登记失业人员人数向区县人社局申请就业创业服务补贴,补贴标准不超过每人150元,每人每年只享受一次。(牵头单位:市人社局,责任单位:区县人民政

  府、市财政局)

  (四)提供创业平台支持

  51.在人口聚集度高的乡(镇)新建或改(扩)建农牧民创业一条街或集贸交易市场,对有意愿开办小商店、小吃店、小作坊、小摊点、微电商等各类微创业的就业困难人员,给予优先安排,符合条件的,按规定给予创业担保贷款及贴息支持。(牵头单位:区县人民政府,责任单位:市发改委、经信委、财政局、人社局)

  52.对新建或改(扩)建的农牧民创业一条街和集贸交易市场,纳入创业孵化基地政策享受范围。经认定创业成功,符合条件的,可给予创业引导性资金支持,奖励资金按有关标准给予创业奖励。(牵头单位:市人社局,责任单位:区县人民政府、市财政局)

  (五)做好统一服务管理

  53.建立统一的就业困难人员实名数据库,对登记就业困难人员做到基本情况清、就业意愿清、能力素质清。实行“3+1+1”就业援助服务制度,为就业困难人员提供至少3次职业介绍,1次国家通用语言+技能或创业培训,1次就业创业政策落实。按季度对就业援助工作进展情况进行绩效考核和通报。(牵头单位:市人社局,责任单位:区县人民政府)

  五、全力扶持南疆劳动者就业

  54.实施南疆农村劳动力有组织转移就业工程。根据自治区协作扶贫工作方案,伊州区对口阿克苏市乌什县协作共建,协助乌什县做好农村富余劳动力就业培训工作,通过就业实现脱贫。市政府与南疆三地州政府签订转移就业合作协议,畅通南疆市农村富余劳动力有组织转移到哈密就业渠道,积极收集适合南疆少数民族劳动力转移就业岗位,促进南疆少数民族富余劳动力有组织转移就业,实现就业脱贫。(牵头单位:市统筹城乡就业和职业培训工作领导小组,责任单位:区县人民

  政府,市公安局、民宗委、经信委、发改委)

  六、强化职业培训的针对性和实效性

  55.全面提升职业培训质量。针对培训内容与岗位要求不匹配、培训方法与对象特点不适应、培训管理与精细化要求差异大等突出问题,推进职业培训供给侧改革,努力实现优质、高效、精准的职业培训供给;实施分层、分类精准培训,形成分层次、多类型、广覆盖、重实效的职业培训工作格局;进一步发挥企业和技工院校作用,推进产教深度融合培训各级技能人才;探索建立就业导向和培训过程监控相结合的质量监管模式,实施培训质量考核评价制度。(牵头单位:市人社局,责任单位:区县人民政府,市教育局、哈密职业技术学院)

  56.严格落实职业培训补贴政策。全面执行职业培训实名制,严格职业培训补贴政策标准,提高培训资金使用效益。根据《自治区就业资金管理暂行办法》(新财社〔2016〕157号)规定,结合实际,进一步规范完善市职业培训补贴政策,使其更具操作性、实用性和可评估检验。同时,突出过程管理、质量管理和以就业为导向的成效管理。探索签订培训服务合同、补贴直补企业、直补劳动者个人等多种有效管理方式,建立政府购买培训成果的管理机制。对各类享受政策补贴的职业培训活动开展政策实效绩效评价,实施绩效评估结果与培训补贴资金挂钩的制度。(牵头单位:市人社局,责任单位:区县人民政府、市财政局)

  57.规范职业培训资金管理。加大职业培训补贴资金投入力度,加强培训资金监管,提高职业培训补贴资金保障能力和资金使用绩效。根据当地就业状况和就业工作任务,合理制订年度职业培训计划,优化培训补贴资金支出结构。严格培训资金管理主体责任,建立常态化监督检查机制,全面实施职业培训信息管理系统全覆盖和“凡补必进”要求,严格落实培训实名制和补贴发放实名制。建立培训补贴资金管理责任追究制度,对各类违法违规行为,从严从快追究相关单位和相关人员的责任。(牵头单位:市人社局,责任单位:区县人民政府)

  七、健全促进就业责任体系

  (一)健全协调机制

  58.巩固和加强就业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充分发挥各级“统筹城乡就业和职业培训工作领导小组”牵头抓总作用,健全就业创业工作协调机制,强化部门沟通协作,形成统一领导、部门联动、分工协作、齐抓共管的工作格局。(牵头单位:市统筹城乡就业和职业培训工作领导小组,责任单位:区县人民政府、市统筹城乡就业和职业培训工作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

  59.建立健全就业工作情况报送制度,市统筹城乡就业和职业培训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每季度向市统筹城乡就业和职业培训工作领导小组书面汇报就业工作贯彻落实情况,实施年度就业创业工作绩效评估制度,市统筹城乡就业和职业培训工作领导小组按照季度、半年、全年进度分别通报工作进展情况。(牵头单位:市统筹城乡就业和职业培训工作领导小组,责任单位:区县人民政府、市统筹城乡就业和职业培训工作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

  60.建立就业形势分析预警机制,强化部门间会商研判,提前研究制定就业形势应急机制,积极做好政策措施储备和失业风险防控,确保就业局势稳定。(牵头单位:市统筹城乡就业和职业培训工作领导小组,责任单位:区县统筹城乡就业和职业培训工作领导小组)

  (二)落实目标责任制

  61.市统筹城乡就业和职业培训工作领导小组与区县人民政府签订就业目标责任书,将城镇新增就业、登记失业率、农村富余劳动力转移就业、贫困家庭劳动力及就业困难人员就业作为领导干部考核和政府绩效评价的核心指标。(牵头单位:市统筹城乡就业和职业培训工作领导小组,责任单位:区县人民政府)

  (三)加大就业资金筹集力度

  62.根据就业形势变化和就业工作需要,积极调整完善财政支出结构,加大就

  业专项资金投入,确保就业政策落实到位。要落实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预算中安排专项资金用于促进就业工作的规定。(牵头单位:市统筹城乡就业和职业培训工作领导小组,责任单位:区县人民政府、市财政局)

  63.在保证失业保险基金足额发放的前提下,进一步发挥失业保险基金促进就业创业的作用。(牵头单位:市统筹城乡就业培训和职业教育领导小组,责任单位:区县人民政府)

  64.区县人民政府、市各有关部门要根据促进就业创业工作需要,加大相关资金投入。要多渠道筹集就业创业扶持资金,鼓励社会资本投资发展就业创业事业。(牵头单位:市统筹城乡就业和职业培训工作领导小组,责任单位:区县人民政府,市财政局)

  (四)加强就业资金管理

  65.认真落实《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就业资金管理暂行办法》(新财社〔2016〕157号)精神,加强就业资金管理。建立就业资金使用管理绩效评估制度,资金安排要与就业政策落实、各类群体就业和重点任务实施等主要工作指标挂钩,切实提高政策资金使用效益。(牵头单位:市统筹城乡就业和职业培训领导小组,责任单位:区县人民政府、市财政局)

  66.加快就业专项资金实名制管理信息系统建设,推进实现各项政策落实全覆盖与享受政策人员实名制的信息化管理。进一步完善就业资金管理办法,优化资金支出结构,强化资金预算执行和监督,做到专款专用,对挪用、浪费、克扣就业专项资金的,要按规定追究责任从严处理。(牵头单位:市人社局,责任单位:区县人民政府、市财政局)

  八、保障措施

  (一)高度重视,加强组织领导

  各级政府要高度重视就业创业工作,把就业作为第一要求、第一责任和第一目

  标,实行“一把手”工程,加强对就业创业工作的统筹规划、组织领导和政策协调。各区县、市各有关部门要按照本责任分解方案,结合实际制定和完善配套政策措施,并于2017年4月底前报送市统筹城乡就业和职业培训领导小组。市统筹城乡就业和职业培训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做好跟踪推进、统筹协调、督促检查等工作,重大问题及时向市政府报告。

  (二)完善机制,强化工作督导检查

  建立健全就业创业工作督促检查机制,把日常督促检查和不定期抽查结合起来,市统筹城乡就业工作领导小组每季度对工作开展情况进行督查通报,以督查促整改、抓落实。年底对行动快、做得好的要进行表扬,对进展缓慢的加强督促指导,对工作开展不力的实行问责。3—4月为宣传阶段,各区县、市相关部门(单位)要广泛开展政策宣传解读活动,充分利用各种传统媒体和新兴传播平台,采用政策解读、集中培训、咨询交流等多种方式,提高就业创业政策知晓度,让劳动者真正了解政策,主动监督政策,通过政策扶持实现更好地就业创业;5—11月为落实阶段,各级要做好本《实施方案》的贯彻落实工作,重点落实好自治区和市新一轮就业创业政策措施,促进政策措施落地见效;12月为检查验收阶段,年底对区县落实本《实施方案》情况进行检查验收,严格落实奖惩制度。

  (三)转变观念,加强舆论引导

  要注重宣传促进就业创业的典型经验做法,大力宣传劳动者自主就业、自主创业和用人单位促进就业的典型事迹,引导全社会共同关心和支持就业创业工作,引导劳动者切实转变就业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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