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毛泽东法制思想探析(全文完整)

时间:2022-08-14 19:45:02 来源:网友投稿

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毛泽东法制思想探析(全文完整),供大家参考。

毛泽东法制思想探析(全文完整)

 

 毛泽东法制思想探析

  摘要:

 本文从马克思主义的立场和方法出发, 结合中国革命和建设的历史背景和现实状况, 梳理了毛泽东法制思想产生和发展的历程, 阐明了新中国成立以后, 毛泽东对健全社会主义法制所做出的贡献。

 关键词:

 马泽东法制思想

 Abstract:

 this article from the marxist stand and method,

 combining with the history of the Chinese revolution and construction background and the realistic situation,

 combed the MAO zedong thought of legal system of the emergence and development of course,

 illustrates the after the founding of new China,

 MAO zedong to improve the socialist legal system contributions.

  Key words:

 MaZeDong legal thoughts

 中图分类号:

 A84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毛泽东法制思想,

 是指毛泽东同志从无产阶级立场出发, 以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为指导,

 对法制问题提出的一整套理论和观点,

 是他把马克思主义法学基本原理,

 同中国革命和建设过程中的具体实际相结合的产物,

 是毛泽东思想理论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一、 形成与发展

  从毛泽东参加革命活动到 1934 年, 是毛泽东法制思想初具轮廓的时期。

 1918 年, 毛泽东在组织“新民学会” 进行革命活动时就认识到革命组织必须有一个明确的章程。

 1935 年到 1945 年, 毛泽东法制思想从两个方面得到体现和发展。

 一是国共两党合作抗战要有共同遵守的纲领和抗战胜利后共同建国的纲领; 二是革命根据地政权建设的理论。

 以国共合作为基础的全民族抗日统一战线建立以后, 毛泽东深刻总结了第一次国共合作的经验教训, 强调建立一个实行共同抗战到共同建国的纲领的重要性。

 抗日革命根据地政权建设的理论, 充分体现了毛泽东的法制思想。

 陕甘宁边区的政权建设是各抗日革命根据地的模范。

 在党中央和毛泽东的领导下, 陕甘宁边区政府设立了代表各抗日阶级、 阶层、 团体利益的民众参政会, 政权建设坚持“三三制” 的原则。

 从 1945 年到 1957 年, 是毛泽东法制思想得到比较全面发展的时期。毛泽东总结了 解放区政权建设的经验, 领导制定了 《共同纲领》, 并在此基础上于新中国成立后的 1954 年, 制定了 我国第一部宪法。

 从而极大地促进和保证了我国社会的政治、 经济、 文化生活的制度化和法律化, 形成了以《五四宪法》 为中心的法律体系。

  二、 基本原则

 (一)

 阶级性原则

  毛泽东指出, 法律是阶级意志的体现, 也是一定时代特征的反映。法律是一个历史的范畴, 随着产生它的经济基础和阶级条件的变化而变化。

 法律作为阶级斗争的工具, 将因阶级存在的基础消失而消失。

 但它的

 消亡并不与阶级的消亡同步, 要比阶级的消灭缓慢得多。

 毛泽东还指出, 法律是上层建筑, 它是由经济基础决定的, 有什么样的经济基础便有与之相适应的法律形式。

 社会主义国家的法律是劳动人民自己制定的, 是人民意志的体现。

 它维护革命的秩序, 保护劳动人民的利益,

 保护社会主义的经济基础,

 保护生产力。

  (二) 坚持党的领导和社会主义的原则

  毛泽东在指导制定 1954 年宪法时,

 明确指示宪法要体现民主原则和社会主义原则,

 坚持党在社会主义法制建设中的领导权,

 在中央政治局讨论 1954 年宪法草案初稿前,

 毛泽东曾为中央领导同志开列了国内外有关宪法的参考文件,

 其中包括法国 1946 年宪法,

 并特别注明它“可代表较进步完整的资产阶级内阁制宪法”。

 他要求中央领导善于吸收历史上进步的、 包括资产阶级民主有用的东西。

  (三)

 坚持原则性与灵活性相结合的原则

  毛泽东谈到 1954 年宪法时指出,

 这部宪法之所以得到广大人民群众拥护,

 主要的“一条是正确地恰当地结合了 原则性与灵活性”。

 宪法中规定, 一定要完成社会主义改造,

 实现国家社会主义工业化,

 这是原则性。要实行社会主义原则,

 是不是在全国范围内一天早晨一切实行社会主义呢? 这样形式上是很革命, 但缺乏灵活性,

 就行不通, 社会主义全民所有制的原则,

 要达到这个原则就要结合灵活性。

 灵活性是国家资本主义, 而且形式上不是一种, 而是各种, 实现不是一天,

 而是逐步, 这就灵活了 。

 实践证明原则性与灵活性相结合, 对维护法律体系的统一和尊严起着重要的作用。

 (四)

 制度化原则

  毛泽东认为, 为了 使各级政和各级组织机构活动有法可依, 有章可循,进行集体领导, 避免个人专断和互相推诿, 必须建立健全各项制度。

  首先,

 必须建立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

 充分发挥人民代表大会的作用, 其次,

 必须建立健全各项法律制度,

 使政府和各级组织的活动制度化, 一切重要问题必须集体讨论, 做出明确决定, 然后分别执行。

  三、 主要内容

 (一)

 坚持实事求是的思想。

 实事求是是毛泽东思想活的灵魂, 也是毛泽东法制思想的精髓。

 他主持制定的法律都是从各个时期政治经济文化建设的实际需要和可能出发的。

 首先他多次强调必须做到重证据而不轻信口供,

 严禁肉刑逼供。

 其次, 他要求严禁执法中的草率从事偏向。

 在肃反工作中, 针对有些政法工作人员的玩忽职守, 他强调指出:

 轻罪重判不对, 重罪轻判也不对。

  (二)

 走群众路线的思想。

 群众路线是党的生命线。

 毛泽东一贯提倡“从群众中来, 到群众中去” 的群众路线, 并把群众路线科学地运用到法制建设中, 在执法问题上, 毛泽东也坚持了 群众路线, 经常召开座谈会, 听取情况汇报, 发挥群众对执法的监督作用。

  (三)

 宪政思想。

 毛泽东法制思想较多地体现在他的宪政思想中, 这与中国新民主主义革命的主要任务是推翻三座大山、 夺取国家政权有关,也与新中国社会主义制度的初创、 探索分不开。

  (四)“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的思想。

 毛泽东历来主张.

 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早在. 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宪法大纲%中就规定:

 “公民, 在法律面

 前人人平等”。

 抗日战争时期他又指出:

 “各抗日阶级的人民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为此, 毛泽东十分痛恨党和政府中的特权分子和违法乱纪、 贪污腐化、 官僚主义分子。

  参考文献:

  ①毛泽东:

 反对官僚主义、 命令主义和违法乱纪(1953 年 1 月 5 日)

  ②毛泽东:

 在省市自治区党委书记会议上的讲话( 1957 年 3 月)

  ③《毛泽东选集》 第五卷

 作者简介:

 张静(1989―)

 女, 山西临汾人, 河南大学法学院法学专业 2008 级本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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