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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在规范行政执法工作中的作用

时间:2022-11-18 12:35:03 来源:网友投稿

摘 要 律师在民主法制的影响下产生,是实现依法治国不可缺少的力量。民主法制通过依法行政实现,是依法治国的具体方法。律师在社会主义法律的实施中发挥着重要作用,在依法行政中有着重要功能,律师与依法行政存在着密不可分的内在联系。本文针对律师与依法行政之间的关系,当前律师在依法行政工作中发挥的作用、情况、产生问题展开研究,并提出几点建议,希望能对强化律师在规范行政执法工作中的作用有所裨益。

关键词 律师 行政执法 规范作用

作者简介:胡志翔,新疆正嘉律师事务所。

中图分类号:D926.5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16.08.353

一、律师与依法执政的关系

(一)律师和依法行政都与依法治国有着密不可分的关系

律师在我国的依法治国工作中发挥着不可缺少的作用。在如今,没有律师的国家,对实现法治社会将无从谈起,如果没有完全发挥出律师作用,那国家的法治就会出现诸多问题。依法行政是依法治国工作中十分关键的一个环节,是依法执政的具体措施。

(二)律师和依法行政具有相同的目标

二者均希望以按法律办事的方式,维护国家利益、集体和个人合法权益不受侵害,为社会公平公正保驾护航,实现依法治国的目标,努力构建一个民主、文明、和平安定、富强的社会主义强国。

二、律师在规范行政执法工作中的作用

(一)律师参与行政立法,促进政府依法行政在立法方面保证立法工作具有科学性和规范性

要想实现行政执法工作的规范化,必须要先构建一个完整、科学、合理的法律体系。鼓励律师参与行政法律法规的起草和制定并提高参与度,这利于立法技术和实践操作问题的妥善解决,同时保证依法行政具有行政精神,然后严格按照宪法、法律的规定,制定出与我国国情相符合,具有实效性的法律。以律师参与行政立法工作的方式,做到与现有法律不冲突且具有统一性,还能使新的行政法规与政府行政的精神相一致,达到构建法治政府的要求。

(二)律师参与政府部门重大行政决策并列席会议,为政府决策进行风险评估工作,给政府行政执法工作的规范化提供帮助

政府的管理工作中总是会难以避免的面临种类繁多的法律问题,当政府部门进行重要决策时,要兼顾决策的合法性与决策对行政机关内部审查制度的遵守,符合法律实体,而此时,政府的重大行政决策也对律师提出的建议和方法有很大的需求。

(三)律师提供律师建议对规范行政执法工作具有推动作用

在律师执业和办案过程中我们经常会发现政府部门存在“缺位”和“越位”的问题,对此律师若能从法律角度出发,结合自身法律工作经验给政府部门提供具有建设性的建议与看法,为政府规范行政执法工作的不断完善提供力量。律师还可以对改革发展进行研究,在发现新问题时采取各种方法向行政机关进行反馈并提供研究报告、作出律师建议,推动行政执法工作规范化更好的发展。

三、律师参与规范行政执法工作的现状

律师的社会职责在我国法治建设进程的不断推进中逐渐扩大,从最初的打官司、顾问及代办等具体业务发展向律师参政议政、参与立法、提供公益性法律服务等更高领域,这一发展走向促进了依法行政的顺利开展、实现。如今,越来越多的政府及各级行政机关聘请律师为其进行法律工作,从中可以看出律师在规范依法行政执法工作中的参与度非常高,但是还远远达不到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的要求,还要不断努力推进。根据我国依法行政的现状,律师参与规范行政执法工作仍然有许多问题,主要有:

(一)政府不规范的执法方式与“排外”工作思路降低了律师参政议政热情

就目前的情况来看,部分政府部门人员在进行执法工作时缺乏严格性,没有严格遵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具有很强的主观随意性;行政执法方式过于简单,经常用感情处理问题,没有按照一定的程序展开工作,也没有进行有效的沟通工作;不欢迎甚至排斥律师参政议政、参与规范依法执政工作,认为律师会给政府的执法工作带来不利影响。政府的这种“不信任”很容易给律师一个消极的暗示,从而使律师参政议政的积极性和热情度大大降低,从而在参政议政方面开始产生不作为的消极思想。这样的一个消极反应链的恶性循环于政府于律师于整个社会来看都是极为不利的,因此,如何提升律师参政的积极性,政府在规范自身行政思路和执法工作方面必须下功夫。

(二)律师的职责范围不明朗与参政地位的被边缘化

参政议政是律师参与规范依法执政工作最便捷、重要的方式之一,但是一些律师对参政议政的热情不足,认为这是政治活动,不在其职责范围内,殊不知这正是自己的分内之事,这也是律师参与到治理国家中去的公民基本的责任与义务,而国家和政府对于律师的参政议政的“职责”似乎也并未进行强制要求和规定,导致律师的参政议政的职责范围始终不明朗;另一方面,由于律师在我国具有很强的社会地位意识,他们在的执业过程中很容易被一些部门歧视、刁难,由此导致与政府及相关参政人员的冲突和矛盾,甚至造成律师的心理自卑和厌政倾向,而律师的这种参政地位的被边缘化现象在较长一段时间内不但没有好转的迹象,反而给相当一部分律师造成了参政的心理阴影;此外,由于上述的各种原因,部分有条件参政议政或已经在这一行列的律师,受之前参政的心理阴影等消极因素的影响,对这一工作开始失去并不热衷,没有主动性、积极性,敷衍了事。因此,如何明确律师的职责范围与改变其参政地位的被边缘化的现象在改善律师参政问题的解决中必须加以考虑。

(三)缺乏科学完整的律师参政议政规章制度与体系

大部分情况下,由于部分政府官员放不下身段,在与律师进行参政议政问题的沟通时,往往持以一种高高在上的姿态,其不愿意与律师进行平等交流的态度常常导致他们之间的沟通难度非常大,这将直接影响到双方交流和沟通的效率和效果,而在目前的条件之下;我国并没有建成科学完整的律师参政议政规章制度与体系,一些对于政府如何与律师进行深层次的沟通和对话的体制和规范并没有建立,对于全党政机关法律顾问、公职律师制度国有企业法律顾问、公司律师制度等规范制度还需要进一步健全,律师参政议政问题只有在一个科学完整的律师参政议政规章制度与体系下才有可能得以解决。

四、关于律师参与规范行政执法工作问题的解决建议

(一)思想上加强相关参政主体对于新政策和新方向的认识,提升其政治敏感度

对于目前国家倡导的法律顾问制度和公职律师公司律师制度,相关参政主体要明确其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目标任务等方面的内容,一方面,对于政府工作人员来说,特别是上层领导,必须在思想上树立官本位的态度,始终坚持“权为民所用,情为民所系,利为民所谋”的为人民服务的宗旨,坚持广大人民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法制规则,严肃执政,合理执政,依法行政,在与律师讨论相关政治问题时,要尊重其参政权利与地位,给其一定的参政空间和发言权。另一方面,对于广大律师也必须加强法律意识,提升思想方面的认识。坚持把宪法和法律作为自己工作的准绳和依据,牢固树立公平正义的和谐社会而工作的思想,同时必须时刻以一个责任人的身份主动积极的参加到依法行政的事物中去。

(二)提升律师综合素质,努力向新形势下法律顾问制度和公职律师公司律师制度规定的律师参政要求靠近

对于广大律师来说,首先应该从提高其政治觉悟着手,不断提高他们的政治素养,这就需要让他们对依法行政从一般认识提升到理论高度,从而更好地让他们深刻认识政治与法律的关系,并在此基础上理清律师与政治的相关关系。因为从目前律师行业律师的整体素质来看,相较于政府这样的行政执法机构而言,他们在业务水平方面,是素质相当高的,但就政治素质来看,他们则远远赶不上政府的行政队伍,同时这也很好的解释了为何律师很少地进入参政议政的行列。从现实情况来看,相当一部分律师都还算不上一个真正的“从政人员”,甚至一些在行业内一些赫赫有名的律师也是同样。不少律师对于律师应该涉猎政治内容或者精通政治常常持怀疑和反对的态度,这是由于在他们看来,他们长久以来对于美国律师是很崇拜的,并常常因此把美国律师的某些做法奉为圭列。但事实上,美国的律师其实对政治是最精通的,而且往往是民主和霸权政治兼通,这与其特殊的国情显然是有很大关系的,而对中国律师来说,也应具体情况具体分析,毕竟中国的国情不同于外国,不可以做一个打着“政治和法律”的幌子赚钱的工具,至少,一个了解和熟悉政治的律师,既具有当总统的潜质,又有做领导的政治素质,再不济,他也一定是个更加明辨是非和道理的好律师,这就像现在的“十字形”人才,对于那些只懂打基本的官司的律师,则永远无法有很多的机会真正融入政治圈。为此,对于律师来说,需要不断提升自己的洞察力和政治觉悟,律师事务所按照党的要求不断完善基层组织,定期开展各种专题讲座和培训不断提升律师的政治敏感度。

同时,广大律师需要明确的是在国家不断完善相关制度为其营造良好的参政议政的制度背景和环境下,他们也需要提高自身参政的能力,严格按照法律顾问制度和公职律师公司律师制度中对与法律顾问的要求提升自己各方的素质和参政议政的信心,以主人翁的姿态更好的参与到治理国家的行列中去。

(三)建立和完善相关长效协调系统,切实加强对律师参政议政工作的组织领导和有效管理

根据《关于推行法律顾问制度和公职律师公司律师制度的意见》的相关要求,党内法规工作机构、政府相关部门及国有企业,需要分别对负责本单位法律顾问、公职律师、公司律师的日常业务领导和管理工作,同时还要承担律师顾问资格的工作人员进行审核等工作。因此,政府在面对《纲要》曾对建成法治政府目标达成最终期限的时间短、任务巨的双重压力时,切不可自乱阵脚,需要明确的是,建成法治政府目标的达成依赖的是多方面力量的协调与配合,这期间律师则是一个相当重要的主体,因此政府在达成这一目标的过程中,必须建立一个协调、沟通的平台,同时辅以必要的相关规定,以保证一个长效机制的长期建立,同时,党内及国有企业在本单位和机构内也同样需要对律师参政议政工作的领导和管理切实负起责任,最终建立一个多方互动协调、执行顺畅的长效协调系统。

(四)赋予律师“特权”,完善关于律师参政行政的追责制监督方式

按照上文提到的《意见》要求,对应当听取律师的意见而未接受,应当请律师参加重大会议而未实行,由此造成一定损失及各种消极影响的,相关机构的主要负责人应被依法追责。同时,为了激发律师参与我国依法治国热情与积极性,可以尝试利用立法方式,赋予律师对司法及行政等国家机关的监督权这一项“特权”。一方面,这可以在公权和私利之间形成一个恰到好处的制衡,同时,这也可以很好地改善目前我国律师在社会中相对劣势的处境,另一方面,这一举措对于律师对于参政议政的自信与热情,最后,对于司法和行政官员腐败行为将起到很好的监督作用,这将大大促进我国依法行政目标的实现。

五、结语

律师作为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要以中央第十八届中央委员会提出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对依法行政,构建法治型政府的全面部署为依据,明确我们作为法律工作者的责任与义务,为规范行政执法工作提供一份力量。

参考文献:

[1]周维珩.行政执法与律师服务关系探析.今日财富.2010(7).

[2]王训伟、卢娟.造就一支以公职律师为带头人的高素质行政执法队伍.工商行政管理.201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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