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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国促进基础教育公平性与卫生资源配置均等化的经验及启示

时间:2022-11-24 08:25:03 来源:网友投稿

一、促进基础教育公平性

(一)保障公共经费对基础教育的供给是确保低收入人群享受平均教育的重要前提

在美国、英国等发达国家,印度等发展中国家,公共经费均占义务教育投资总额的85—90%左右,远高于我国。如英国义务教育经费中,中央政府负担了60%,地方税收负担了36%。个人负担的学费和来自民间的捐赠仅占4%。这种教育经费来源结构充分保障了不同收入家庭的子女能够公平、平等地享有教育资源与教育机会。义务教育由政府兴办,其经费由政府公共经费承担,是国际通行的做法,也是被教育经济学理论以及各国实际证明了的最能兼顾公平与效率的做法。这样才能实现基础教育投资社会效益的最大化,并切实保证每一适龄儿童获得接受义务教育的平等机会。

(二)调整政府间财权事权格局是使落后地区享受均等义务教育的重要手段

法国、日本等国在19世纪末也曾将义务教育投资的责任主要让基层承担。这种低重心的财政负担机制往往导致基层地方财政“事权过多、财权不足”并因各地财力的差异而影响义务教育的真正普及。为解决这一问题,各国都加大了中央和州、省一级地方政府的投资责任,使政府投资重心适度上移。如日本通过采取国库负担制度、国库补助制度以及地方交付税制等,解决了经济落后地区教育经费不足的问题,保证了义务教育制度的落实。韩国中央政府对地方政府的转移支付占到了教育预算总额的74.6%,从而使各地区教育经费的投入能大体均衡。参照各国经验,我国也应适时调整中央与地方财政负担比例,并建立起有效的政府财政转移支付制度,帮助经济落后地区具备兴办义务教育所应有的财力,保证义务教育在地区间获得较为均衡的发展。

(三)关注落后地区和弱势群体受教育的公平性

韩国政府在推进免费义务教育时,采取了先从农村、渔村、岛屿等教育发展条件较差的地区开始;当政府财力增强时,再在大、中城市实施全面免费教育的战略。日本1950年颁布了“偏僻地区教育振兴法”,规定政府财政给予偏僻山区和岛屿的教育设施建设以特别支持,以改善这些地区的教育发展环境;1956年颁布了“贫困生入学中央财政补助最低标准法”,对家庭经济困难儿童、残障儿童和偏僻地区儿童建立了扶助制度。美国在促进义务教育公平性方面,则主要采取了联邦政府教育经费优先投向欠发达地区、各州政府将教育经费的增量主要投向更困难的学校的做法。各国经验都证明,对初级与中级教育投资的社会效益要超过高等教育,经济较落后的地区教育投资的回报一般要超过经济较发达地区,面向低收入家庭的公共教育投入所产生的“正外部性”往往超过富裕家庭。

(四)通过立法保障公共教育的必要投入

日本上世纪60年代初每年用于教育基建的投资占GDP的1%以上,在人均GDP1000美元时,教育经费支出占GDP达到5%。东亚四小龙在其经济开始腾飞之际,也都无不重视对教育的投入。各国都将政府公共教育投入增长的目标写入有关的法律规定,向国民做出公开承诺。如日本在教育财政方面颁布有《义务教育国库负担法》、《日本私立学校振兴财团法》等法律,将教育财政制度纳入法制轨道。美国西部各州在1852—1885年间,都先后颁布了《强迫就读法》,以立法的形式,强制推行全民免费义务教育。此外,由于公共教育投资的回报可能会有一个“时滞”,需要政府制定立足中长期发展的教育投资规划。建议我国政府也应逐步将教育投资规划纳入法制化轨道,在每一个5年规划中规定政府公共教育经费增长的量化目标,保证其逐步增长,争取在2020年左右提高到占GDP的5.5%左右。

(五)鼓励社会兴学、办学,拓宽教育投融资渠道

从OECD等发达国家的有关经验看,基础教育由政府主要兴办,并非排斥民间资金、民间机构的进入;鼓励社会兴学、办学,可以补政府资金的不足,广开教育资金渠道。如OECD国家目前平均有13%的中小学生在私立学校就读,其中10.6%在“公办私立”(即政府投资、私人运营)的学校就学。韩国政府在鼓励社会办学方面,采取个人捐资、企业投资、私立学校基金制、开放教育市场等多种方式,吸纳民间资金参与,从而拓宽了教育投融资渠道。我国应参照各国的经验,对社会资金兴办教育提供优惠政策,拓宽教育投资渠道,并逐步建立起作为公共产品的义务教育完全由各级政府共同承担;作为准公共产品的中、高等教育由政府、社会、个人分担;作为私人产品的其他教育服务完全向社会主体开放的新型教育投融资体制。

二、在促进医疗卫生资源配置均等化方面

(一)伴随未来国民经济的高增长,公共卫生支出与卫生设施投资应保持相应的增长速度

各国经济增长与其卫生支出增长的关系,有几个共同特征:一是国民经济从中低收入国家向中高收入国家转变的经济高增长期,往往也是卫生支出与卫生设施投资高增长的时期。二是随着经济的发展,政府卫生支出所占比重明显上升,个人支出份额明显下降。如在OECD国家,卫生费用的绝大部分由政府承担。在OECD的22个主要国家中,只有5个国家的政府承担的份额小于70%。2000年发达国家政府卫生经费所占份额平均为73.0%,高于发展中国家十几个百分点。同年,我国卫生总支出占GDP比重与政府卫生支出占卫生费用的份额这两个指标(5.3%、39.4%),不仅明显低于发达国家(8.5%、73.0%),也低于世界平均水平(5.7%、61.8%),甚至低于许多发展中国家。我国应调整公共财政支出结构,逐步提高政府支出在医疗卫生费用中的比重,以逐步实现基本卫生服务设施的均等配置,消除卫生服务可及性上的不平等,提高全民健康水平。

(二)优化医疗卫生支出与投资结构,政府投资应向公共卫生、农村医疗等领域倾斜

各国政府在制定卫生发展政策时,往往会明确政府投入的优先领域,以最大限度实现卫生资源配置的高效性与公平性。如日本将政府财力主要集中于全国性的传染病防治体系、为边远地区及弱势群体提供医疗服务等具有明显外部性、公益性强、低营利性的公共卫生服务领域。不少发达国家政府卫生支出中的很大一部分支出用于公共卫生方面,对医院的投入则主要依赖非政府部门来完成。我国政府卫生支出往往集中于对各级政府医院的投入,对公共卫生、社区健康服务、农村医疗等真正需要政府资金支持的领域投入不足。政府在卫生领域投资职能的“错位”,也是目前我国卫生服务体系发展不平衡与低效率的一个主要原因。我国未来一个时期政府投资应更多地关注贫困人群、农村与边远地区、妇女儿童与老年人口,提高公共医疗服务在这

些弱势群体中的可及性,对正外部性明显的公共卫生、基层医疗服务体系,政府更应该责无旁贷,优先予以考虑。

(三)实行区域卫生规划制度,统筹规划协调各地区卫生设施的建设与发展

挪威政府将全国19个市划分为5个大区,统筹配置卫生资源,一方面着重加强各地区之间的医疗合作;另一方面严格新建设施在较发达区域的准入,以解决各区域卫生资源配置不平衡的问题。目前,我国政府的首要任务是防止医疗卫生服务体系区域发展差距的进一步扩大。可以参照国外经验,将全国各地按照其医疗卫生设施水平的高低,划分为几类区域,在政府投入上区别对待,促进各地医疗卫生资源配置的均等化。

(四)加大各级政府财政对农村边远地区医疗体系建设的支持力度,拓宽农村边远地区卫生设施建设的融资渠道

各国政府在消除城乡医疗差别方面,主要采取了以下这些政策措施:一是制定政策目标。二是通过立法,保证国家对农村边远地区医疗设施建设与相关运营经费给予补助的标准的落实。三是增加农村地区卫生支出预算。四是建立专门的基金,通过提供财政激励机制,鼓励社会投资。

(五)充分发挥社会资金与民间组织的作用

各国在建立医疗服务供给体系时,都特别强调政府的主导作用;但政府主导也并不意味着完全由政府医院垄断,并不意味着限制私立机构进入医疗服务领域。新加坡政府认为私营机构在初级保健服务方面具有优势,因此公立医院主要集中于高度专业化的医疗服务领域。美国目前60%的社区医院都是由非赢利性的私立机构运营,它们提供了约70%的床位数、约70%的住院服务和约30%的护理服务。我国医疗体制改革中,应充分发挥社会、民间资金的作用,逐步建立起政府与民间合理分工、恰当定位的医疗服务供给体系。将民间机构能作好的领域向民间资金开放,政府资金就能更集中地投向公益性更强、外部性更明显的领域。

(六)改革公共服务提供模式,建立独立公正的医疗服务监管体系

英国政府自1990年开始对其公立医疗系统的管理体制进行改革,改革的重点是改变原先的公共服务提供模式,减少政府在医疗服务中的直接参与,完成其作为服务购买者与服务提供者(及设施建造者)角色的分离。通过对公立医院进行重组,利用公共合同替代原来的行政关系,在公立医院中引入竞争机制和市场化的管理模式;同时成立一系列新的独立监管机构,对公立医院与私立医院采取“一视同仁”的监管。通过改革,解决了由于“政府过度管制”而导致的公立医院处于垄断地位、医疗供给效率低下、服务质量降低、价格失灵、不能对顾客需求进行有效反应等一系列问题。

目前,我国以政府医院为主导的医疗服务供给体系,同时存在政府与市场双重失灵、效率与公平双重缺失的问题,我们应借鉴英国的经验,通过改革,理顺政府——医院——医疗服务消费者之间的关系,使政府部门在医疗服务体系中的角色定位逐步由目前的行政领导、服务提供向服务购买(体现公益性)与行业监管(体现公正性)转变。

(作者单位:国家发展改革委投资研究所)

(本栏目策划、编辑:苏小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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