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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摩令”的法律价值分析

时间:2022-11-28 16:45:03 来源:网友投稿

【摘 要】2007年1月1日,广州“禁摩令”生效。政府实施“禁摩令”的主要原因在于摩托车“社会安全,交通拥挤,污染环境”等原因,这可以看出政府的的立法价值倾向于秩序这一法律价值,而对于交通自由权进行了限制。笔者在对“禁摩令“实施后广州存在的一系列相关问题进行实证分析的基础上,提出 “禁摩令”未能实现法的秩序价值,从而得出法的自由和秩序价值存在对立统一关系的结论。

【关键词】禁摩令;秩序;自由

中图分类号:D9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8283(2009)09-0216-02

1 “禁摩令”及其价值取向

1.1 “禁摩令”出台的社会背景

广州禁摩令是指广州市政府颁布的《关于限制摩托车在市区部分区域路段行驶的通告》(穗府[2004]11号)。根据该规定,从2007年1月1日起,广州市区全天24小时限行摩托车。政府实施禁摩令的原因主要在于摩托车“严重违章、飞车抢夺、交通杀手、噪音污染、空气污染、非法营运、影响形象”的七宗罪。该规定是在两名打工少女邓哲玉、朱凤梅遭受飞车抢夺致死后,禁摩呼声高涨的情形下出台的。从1991年广州开始限摩,经过了16个春秋,禁摩令应运而生。学术界对禁摩令所带来的理论和实践问题展开了激烈的争论。

1.2 禁摩令的价值取向

目前我国法学界对于法律价值的分类五花八门,归纳起来,学界一般认为法的基本价值具体表现在秩序、自由、正义、效率、平等、利益、人权、法治等等。“法律的价值甚多,…但总的说来,法律的最高价值可归纳为2个方面,这便是自由与秩序[1]。”就广州的“禁摩令”而言,也侧重体现了自由和秩序这两个基本价值的博弈上。下面对这两种法律基本价值作简单介绍。

1.2.1 自由价值

自由(freedom , liberty) 在拉丁语中,自由意味着从束缚中解放出来。近代以来,自由逐渐被分化为2个方面:一是消极自由,就是不受他人的干预和限制,能够独立的作出选择和活动。在这种情况下,一个人的自由就是他可以做别人无法阻止或强制的事情。二是积极自由,意指自己依赖自己,自己决定自己。在这种情况下,生活和活动取决于自己的决定,而不是取决于某种外在的力量或意志[2]。

马克思在《论犹太人问题》中也明确指出自由是人权的组成部分。自由能使人的潜力外在化,是人类发展的动力,是人们的目标之一。自由之于人具有重要的价值。自由体现了人性当中最为深刻的需要,是提升人的存在价值和维护人的尊严的第一前提。

1.2.2 秩序价值

法律秩序价值是法的基本价值之一。亚里士多德指出“ 法律和礼俗就是某种秩序, 普遍良好的秩序基于普遍遵守法律和礼俗的习惯[3]。” “与法律永相伴随的基本价值, 便是社会秩序[4]。”可见,秩序价值在法的价值体系中的重要地位。

所谓秩序,“意指在自然进程和社会进程中都存在着某种程度的一致性、连续性和确定性[5]。”它是和无序的概念相对的,无序表现为一种断裂情形,具有非连续性无规则性、和不可预测性。

人类社会从远古的野蛮到今天的文明,是从无序逐渐向有序,从习惯秩序、道德秩序向法律秩序发展。法律秩序依据其强制力所确立和维护的确定性、一致性、连续性的社会状态。没有必要的法律秩序,社会处于混乱无序、不可预测的状态,人类基本的生存和发展条件就会被破坏。有了法律秩序,人们获得参与社会的行为准则,对自己的行为做出预测和调控,以促进社会的效率或收益。法律秩序价值在于社会主体提供安全保障, 为社会关系提供依循的界限和规则, 使社会可以据以稳定、持续发展。

1.2.3“禁摩令”选择法的秩序价值

“自由是主体个性的发挥,是法律对社会主体需求之任意的记载和满足,而秩序是以法律规范为根据创造、确认和保障的人与人之间的关系和和谐有条理的状态[6]。”从自由和秩序所满足的社会主体的需求面不同,在法律的价值体系中似乎总是存在着这两者的对立面。立法者在制定法律的过程中必须对一部立法的价值有所取舍,于是便会出现某种立法上的价值取向问题。

无论是自行车、摩托车还是汽车,都是交通工具的一种,社会中无论是上级阶层还是下级阶层,都有权利根据各种交通工具的特点选择自己喜欢、适合自己的交通工具。而作为政府,必须保障每一种交通工具的道路通行权。从政府的颁布“禁摩令”的原因可以看出,禁摩旨在维护广州这个城市的城市交通安全、保障社会生活秩序。然而在部分群众看来,摩托车作为一种交通工具既实惠又方便快捷。广州是拥有众多城中村、城郊结合的大城市,摩托车对于多数人而言是不可或缺交通工具,不应当禁止。可见禁摩令限制了人民群众选择交通工具的自由,体现了政府的立法倾向法的秩序价值。

2 禁摩令实效与社会影响分析

2.1 “禁摩令”的实效

禁摩令实施已2年多,取得一定的社会实效,对打击“双抢”效果比较明显,“双抢”发案率有下降的趋势。禁摩后的两个月,“双抢”发案量同比“禁摩”前下降了30%[7]。但是随着禁摩的全面实施,用汽车为工具作案的案件有所增加,且作案手法将越来越恶劣,包括用面包车把人强拉入车内,抢完推出车外等。

可见,禁摩托车虽然在一定程度上减少了“双抢”,但摩托车仅仅是“双抢”的一种工具,它无法从根本上阻止犯罪的发生。禁摩对于解决“双抢”问题是治标不治本。

2.2 “禁摩令”带来的社会问题

禁摩的原因在于摩托车的七宗罪,政府出台“禁摩令”在一定程度上舍弃了法的自由价值,追求法的秩序价值,目的在于优化环境,改善生活秩序,保障社会安全。但是从禁摩两年以来的实施情况看来,该法的实效及其带来的社会问题不容乐观。

2.2.1 自行车显著增加,交通混乱

广州道路交通资源缺乏是一个长久以来的历史问题,缓解交通压力是禁摩的原因之一,但是随着摩托车的退出,其他交通工具出现猛增的趋势。据2005年广州市居民出行调查显示,广州全面禁摩后,受其影响的全市70九万摩托出行量中,15万将转移至自行车,4万转至轿车,其余60万必定增加公交车的压力。据调查统计,轿车平均载人仅为1.57人,摩托车为1.4人。摩托车占用的道路仅是轿车的1/4至1/6,摩托车综合效率要比轿车高4倍左右[8]。从这数据看来,摩托车的退出并不能解决交通拥挤问题。

广州“禁摩”后的半个月,单车销售量聚增二成[9]。然而广州大部分主干道道路没有自行车道、自行车道过窄或者自行车道机动车道合一、自行车人行道合一。而部分次干道虽然设有自行车道,但往往被用来停用自行车。自行车道的不完善导致猛增的自行车成为了难以解决的交通症结,许多自行车来回穿行于机动车道、人行道,交通行进缓慢,交通状况混乱不堪。

2.2.2 非机动车交通事故猛增

由于广州没有完善的自行车道,限制了他们的通行自由,导致自行车车主穿梭于人行道、机动车道,造成交通堵塞暂且不说,更严重的问题在于非机动车辆车主的人身安全得不到保障。根据信息时报热线调查,2007年12月广州平均每2天发生一宗自行车交通事故,半个月的死亡人数是2006年12月全月的2倍[9]。禁摩令出台的初衷是维护社会秩序,保障公民的人身安全。然而,它在减少“双抢”对人民人身财产安全的的危害的同时,却增加了道路安全隐患对于道路通行者人身侵害的危险。

2.2.3 禁摩并不能减少环境污染

“禁摩令”颁布的原因之一在于,摩托车的尾气排放量大。但从环保的方面看, 摩托车单位的排气量所产生的一氧化碳比汽车要高, 碳氢化合物和氮氧化合物的排放量则与汽车相差无几, 但是由于小汽车的总排气量是摩托车的10到15倍, 平均载客数却只有摩托车的1.5倍, 因此每个人采取小汽车的方式出行所造成的环境污染是摩托车出行方式的3到5倍。从禁摩后轿车的增加来看,禁摩并不能减少环境污染,相反,总排气量为摩托车3到5倍的轿车会增加环境的污染。因此,解决环境污染的问题不在于禁摩,而在于提高科技含量,改进尾气净化措施,减少车辆有害尾气的排放。

2.3 “禁摩令”未能实现法的秩序价值

交通压力不减反增,交通秩序更加混乱,非机动车辆车主人身安全缺乏保障、环境污染更加严重是“禁摩令”所留下的一系列的社会问题。这与禁摩的初衷实现法的秩序价值南辕北辙。法的秩序价值旨在通过法律规范的调整,实现确定性、一致性、连续性的社会状态。在这种社会状态下,一方面人们行为具有可预测性,社会秩序稳定;另一方面,社会有条不紊,人们处于安全状态,权利得到保障。虽然禁摩后“双抢”案件有了一定减少,人民的安全在一定程度上得到保障,但“禁摩令”未能解决实际问题,反而带来社会混乱。在这种无序的状态下,无论是机动车辆、自行车辆还是行人,都失去了他们对交通状态及其行为的预测,在这种情况下,人们毫无安全感可言。可见,“禁摩令”并没有实现它所预定的法的秩序价值。

3 “禁摩令”的反思

“禁摩令”未能实现法的秩序的原因在于它在考虑社会安全和秩序的时候,没有对公民的自由和权利进行有效的保护,剥夺了中小阶层选择摩托车作为交通工具的权利的同时,并没有给这部分人提供其他得以保障他们通行权的措施。这部分人的自由和权利无处申张,因此他们只能通过“抢夺”其他人的权利、“侵犯”其他人的自由的方式来争取他们的利益。最终导致禁摩令所希望实现的秩序价值落空,这是禁摩令的失败之处。那么,自由与秩序之间究竟存在什么样的关系呢?笔者认为:自由与秩序之间存在对立统一的关系。

3.1 自由与秩序的对立

法律的价值体系中似乎总是存在着自由与秩序的对立。自由是人以生俱来的一种基本欲望,人对其追求是无穷无尽的,由此迸发出来的力量在自由的号召下变成了为所欲为,社会秩序混乱不堪。但人必须过有组织的社会生活,必须受社会秩序的制约,所以人不可能彻底摆脱拘束。有了法律秩序,社会中的各种关系可依法律确定其界限,社会的运行有条不紊,人处于安全的状态,免受侵略、掠夺,或一旦遭受侵害便能通过法律途径挽回损失,但这时,人类的自由就会受到一定程度的限制。由此可以看出,法律的秩序价值本身就意味着对自由的一定程度的限制。

3.2 自由与秩序的统一

法律的价值体系是统一、完整的,自由价值与秩序价值的关系表现为两者的统一。

3.2.1 秩序与自由两者互相依存

秩序是人类实现自由的手段和条件。“秩序是法的直接追求,其他价值是以秩序价值为基础的法的企望。没有秩序价值的存在,就没有法的其他价值。”[10]自由作为法的价值的一种也只有通过社会秩序才能存在。在一个混乱不堪、充满暴力与不安的社会中是很难实现人的自由,而且只有当社会秩序得到健康的发展,自由才可能增长。而秩序必须保障人的必要的自由,否则人们对于自由的渴望将会促使人们冲破秩序的牢笼。自由对于人类而言具有终极的价值,人类社会的一切制度设置和秩序安排,其最终的目的都是为了人类自由目的的实现。“从一定意义上说,法律就是对人类内在要求的意志自由和作为其外在表现形式的行为自由的满足和确认,确认和维护自由是法律本身的特性之一。”[11]

3.2.2 秩序与自由两者互相渗透

秩序是实现了人类某种自由的秩序,而自由又总是在秩序中的自由,没有自由的秩序毫无价值,人类社会将因此失去了生命力和创造力,甚至在一定情况下会导致秩序无法实现。没有秩序的自由是肆无忌惮、弱肉强食,使人类社会的发展偏离其应有的轨道并使自身的生存遭受威胁。因此,秩序与自由的统一不仅是社会规范的真谛所在,也是人类理想生活模式的真谛所在。

“社会主义法治就是创造和保障这种不断发展着的自由的社会控制系统。”[12]我们所要追求的也必须是自由与秩序的统一。一个合理的、运行良好的社会必须在秩序与自由之间形成一种张力,从而使社会生活既具有稳定的秩序又具有足够的自由空间。如果只有秩序,没有自由,社会就会停滞不前;如果只有自由,没有秩序,社会就会混乱不堪。在理想的社会生活模式中,人们不仅能在稳定的社会秩序中享受到生活的安宁,又能在自由的环境中享受到创造的快乐。

参考文献:

[1] 谢晖.法律信仰的理念与基础[M].济南:山东人民出版社,1997:152.

[2] 张文显.二十世纪西方法哲学思潮研究[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6:444-445.

[3] [古希腊]亚里士多德.政治学[M].北京:商务印书馆,1996:1.

[4] [英]彼得•斯坦,约翰•香德.西方社会的法律价值[M].北京:中国人民公安大学,1990:38.

[5] [美]博登海默.法理学:法律哲学与法律方法[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227-228.

[6] 谢晖.法律信仰的理念与基础[M].济南:山东人民出版社,1997:180.

[7] 广州公安局长称禁摩后双抢案件下降三成[OL//].[2008-10-30]. http://news.tom.com/2007-02-02/OI27/84950260.html.

[8] 广东代表列七大理由反对禁摩:禁摩无法律依据[OL//].[2008-11-2]. http://news.tom.com.

[9] “禁摩“后单车事故凸现隐患[OL//].[2008-11-2]. /newscenter/2007-01/16/content_9054128.htm.

[10] 卓泽渊.法的价值论[M].北京:法律出版社,1999:185.

[11] 吕世伦,文正邦.法哲学论[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9:534.

[12] 谢鹏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基本内容[J].学习时报,2006(24):15-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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