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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节约能源条例版(精选文档)

时间:2023-02-12 17:05:05 来源:网友投稿

海南省节约能源条例最新版1  第二十八条县级以上人民*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合理安排节能资金。  节能资金主要用于支持节能技术和产品的示范与推广、重点节能和循环经济工程的实施、公共机构节能改造、节能宣传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海南省节约能源条例版(精选文档),供大家参考。

海南省节约能源条例版(精选文档)

海南省节约能源条例最新版1

  第二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合理安排节能资金。

  节能资金主要用于支持节能技术和产品的示范与推广、重点节能和循环经济工程的实施、公共机构节能改造、节能宣传培训、节能服务和表彰奖励等。

  第二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应当将符合本省实际需要的"节能技术研发应用作为*科技投入的重点领域,支持科研单位和企业开展节能技术应用研究,组织推广先进适用节能技术,促进节能技术创新与成果转化。

  省人民*节能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科技、住房与城乡建设等有关部门,结合本省实际,制定并公布节能技术、节能产品的推广目录,引导用能单位和个人使用节能技术和产品。

  第三十条 本省按照国家规定实行有利于节能的价格政策,运用价格手段引导用能单位和个人节能。

  完善峰谷电价政策,鼓励电力用户移峰填谷,提高用电效率;对能源消耗超过国家和本省能耗限额标准的用能单位,实行惩罚性电价政策;对属于淘汰类、限制类的主要耗能行业的用能单位,实行差别电价政策。

  实行居民用电阶梯电价,引导合理、节约用电。

  第三十一条 鼓励金融机构优先为符合条件的节能技术研发、节能产品生产以及节能技术改造等项目提供信贷支持。

  鼓励金融机构创新信贷产品,拓宽担保范围,提高服务效率,为节能服务机构提供项目融资等金融服务。

  鼓励和引导社会资金投资节能领域,促进节能技术改造和节能产业发展。

  第三十二条 鼓励和支持用能单位通过合同能源管理、能效水*对标、能效标识管理、设备融资租赁等市场机制推动技术改造和更新,降低能耗,节约能源。

  鼓励企业参与节能量交易和碳排放权交易,推进节能市场化。

  支持企业开展节能产品认证。取得节能产品认证证书的产品、设备应当优先列入*采购目录。

  第三十三条 各级人民*应当对在节能管理、节能技术研究和推广应用中有显著成绩,以及检举严重浪费能源行为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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