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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交通建设市场信用考核管理办法活动方案

时间:2022-07-30 09:50:07 来源:网友投稿

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省交通建设市场信用考核管理办法活动方案,供大家参考。

省交通建设市场信用考核管理办法活动方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增强我省交通建设市场从业单位、人员的守法、诚信意识,引导我省交通建设市场健康、有序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省交通建设市场(含高速公路、普通国省干线公路、农村公路、水运工程、运输场站建设)的项目法人(或项目建设管理单位)、招标代理、勘察设计、设计咨询、施工、监理、试验检测、材料供应商、造价咨询等市场主体和从业人员。

  第三条 省交通运输厅(以下简称“省厅”)组织全省交通建设市场信用管理工作,负责审定并公布从业信用考核定级结果,其中省重点建设项目的从业信用考核工作会同省重点项目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省重点办”)开展。

  省高速公路建设总指挥部(以下简称“省高指”)、省公路中心、省港航中心、省运输中心、省交通质安中心、省交通造价站按照职责分工负责组织全省公路、水运、运输场站项目从业单位、人员信用的具体考核、管理工作。

  各设区市或管辖区(以下简称“各设区市”)交通运输局、公路中心、质量监督机构、造价部门、沿海港口中心(局)及县(市、区)交通运输局(以下简称“县交通局”)负责本管辖区交通建设市场的信用管理工作。

  项目法人负责本项目从业单位、人员的信用登记、考核工作。

  第四条 交通建设市场从业单位、人员信用管理原则上按照高速公路、普通国省干线公路、农村公路、水运工程、运输场站五大类进行分类考核。其中高速公路施工单位考核细分为路基土建工程(包括桥隧工程)、路面工程、机电工程三类;
高速公路施工监理单位考核细分为土建工程、机电工程监理二类;
普通国省干线公路施工、监理单位考核细分为建设、养护工程二类。

  信用考核结果的使用原则上按分类工程实行分类使用,特殊规定除外。

  第五条 交通建设市场从业单位、人员信用考核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以法律法规及规章为准则,以事实为依据,对从业单位、人员的信用情况进行客观、准确的考核评定。

  第二章 信用登记

  第六条 福建省公路水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系统为公路、水运项目及从业单位、人员信息的录入、公开平台。

  第七条 各单位应按照《福建省交通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实施细则》(闽交建〔20xx〕83号印发)有关要求,做好公路、水运项目和从业单位、人员信息的录入、审核工作。纳入考核的从业人员以系统生成并下发的年度考核名单为准,如发现系统从业人员信息与实际不符,则取消该岗位人员的考核。

  第八条 各单位应指定专人负责业绩档案信息录入和日常维护工作,省高指、省公路中心、省港航中心、省运输中心、省交通质安中心、省交通造价站应及时督促相关单位录入相关信息,保证从业单位和从业人员业绩档案信息的及时性、准确性。

  第三章 信用考核与公布

  第九条 交通建设工程从业单位和人员信用考核应按照相应的考核类别分类进行。项目法人及主要人员信用考核等级分AA级(信用好)、A级(信用较好)、B级(信用一般)、C级(信用较差)四等;
其他从业单位和人员信用考核等级分AA级(信用好)、A级(信用较好)、B级(信用一般)、C级(信用较差)、D级(信用差)五等。

  第十条 公路、水运、运输场站项目法人(或项目建设管理单位,以下同)及公路、水运项目设计、设计咨询、施工、监理、试验检测单位和其主要人员采取直接考核定级和综合评分定级相结合的双重考核方式;
其他从业单位、从业人员仅采取直接考核定级方式。

  项目法人主要人员指项目董事长、项目负责人(总经理)、项目技术负责人;

  设计单位主要人员指项目设计负责人;

  设计咨询单位主要人员指项目设计咨询负责人;

  施工单位主要人员指施工合同段项目经理及技术负责人;

  监理单位主要人员指总监办总监理工程师(不设总监理工程师的监理项目部,为驻地监理工程师)、试验室主任

  试验检测单位主要人员指试验检测合同段试验室主任。

  第十一条 项目法人主要考核基建程序、前期工作、工程进度、质量、安全、资金管理、维稳、环保和廉政建设等;
设计单位主要考核路线方案比选优化、征地拆迁准确率、设计变更、工程数量和造价准确性及设计文件完整性、设计深度、设计质量、后期服务情况等;
设计咨询单位主要考核地勘监理情况、咨询质量、合理化建议、设计错误发现率、服务情况等;
施工单位主要考核履约情况、工程进度、质量、安全、环保、工地党建、文明施工实施情况和资金使用情况等;
监理单位主要考核履约情况、工程进度、质量、安全、环保、工地党建监理和计量支付情况等;
试验检测单位主要考核试验检测工作开展情况、试验数据真实性等。

  第十二条 各考核单位要根据职责分工,加强舆情或投诉举报等不守信行为的核实处理,积极营造规范、诚信的交通建设市场环境。省厅(或省重点办)不定期对项目建设过程存在严重质量安全、进度严重滞后问题及违法违纪违约等不守信用行为的从业单位及从业人员进行直接考核定级,定级结果为C级、D级2个级别;
设区市(区)交通局可对农村公路项目从业单位直接考核定级为C级;
省厅直接考核定级为D级的从业单位及从业人员确定为失信行为。省高指、省公路中心、省港航中心、省运输中心、省交通质安中心、省交通造价站也可根据工程实施期间从业单位履约表现,报省厅审核同意后,对从业单位直接考核定级为C级。对存在现场管理混乱、进度滞后等问题,未达到C级定级标准的从业单位,由省厅或省级有关单位列入省级重点督查对象。不守信用行为如下:

  1.违反《招标文件》规定或合同约定;

  2.由于从业单位原因,工程进度严重滞后;

  3.施工过程中出现严重质量、安全问题或工程质量评定不合格的;

  4.出现违法违纪等行为。

  以上具体行为详见附件2。

  第十三条 省厅(省重点项目会同省重点办)每年年终组织对从业单位、人员进行考核,并确定其信用等级。省高指、省公路中心、省港航中心、省运输中心、省交通质安中心、省交通造价站根据各自职责,结合项目进展、质量安全、造价控制和从业单位支持交通抢险救灾等情况制定具体的评分标准;
各设区市交通、公路、质量监督、造价部门、沿海港口中心(局)、县交通局及高速公路项目法人按照省级相关部门制定的评分标准开展各类别考核工作。

  农村公路考核由各设区市(区)交通局具体组织,各设区市(区)交通局应结合实际制定具体实施办法,明确各考核评分单位和评分权重,负责确定、公示年度信用考核名单,汇总整理形成本辖区各从业单位和合同段考核得分,公示考核结果并受理、处理考核申诉(其中农村公路养护采取从业单位及其主要人员直接考核定级方式开展,对考核为C级及以下的进行不良信用登记,信用分为零分)。考核结果于每年1月底前报送省公路中心,省公路中心汇总整理并结合日常检查情况审核确定各从业单位、合同段信用考核得分及定级结果后,报送省厅研究公布。

  第十四条 各考核单位应完善考核管理机制,保证各合同考核次数均衡性,即一般情况下全年度对每一合同段的专项及日常抽查等考核次数至少达2次,且应保持相对均衡;
对于上半年完工或下半年新开工合同段,全年度信用考核不低于一次。

  各考核单位要建立检查项目名录库与专业人员名录库,探索采取聘请专家等方式充实专业检查人员,保证每次检查各专业考核评分人员不少于2人。考核评分结果要签字留档,做到评分结果可追溯,并加强库内专业人员培训,保证专业素质均衡,检查、扣分尺度一致。除列入重点督查、存在突出问题项目外,各考核单位应采取随机抽取检查项目、随机选派考评人员的方式开展信用考核,并针对考核通报存在问题明确各合同段“扣分值”,每次考核“扣分值”进行公开,未公开的不得作为年终考核评分的依据;
同时结合评分标准要求设置评分模块,每半年集中汇总各考核项目分模块得分,并统一录入《福建省交通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系统》。

  年度综合考核时,各考核单位应根据历次考核扣分情况,对照评分标准对从业单位进行综合考核,得出各合同段年度综合评分,将年度综合评分情况进行公开后,通过《福建省公路水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系统》报送考核得分。半年度(9月15日前)、年度考评结果应及时报送省厅,其中:高速公路项目法人、设区市公路中心、县交通局考核评分由设区市交通主管部门负责汇总后直接报送省厅,设区市或沿海港口中心(局)质监部门评分由省交通质安中心负责汇总后直接报送省厅,设区市造价部门评分由省交通造价站汇总后直接报送省厅。各考核单位综合得分保留1位小数。职责范围内考核项目未给出综合评分结果的,考核单位在报送年度考评结果时应向省厅逐项作出书面说明。

  每次高速公路项目初测验收、初步设计审查、定测验收、施工图审查时,省高指应负责下发审查专家、设计咨询单位评分表,审查结束后收回汇总。

  第十五条 每年4月(上半年完工、在建项目)、9月(下半年开工项目),各设区市(区)交通运输局、沿海港口中心(局)应将列入本年度考核的项目清单分别对口报送省高指、省公路中心、省港航中心汇总后报送省交通运输厅,省厅整理后在厅门户网站公示,公示期10天。参与年度综合评分的从业单位应具备以下条件:

  1.设计(设计阶段)、设计咨询单位:本年度已组织完成初步设计文件或一阶段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

  2.高速公路机电工程施工、监理单位:本年度完成机电工程交工验收的施工、监理合同段。

  3.项目法人、设计(后期服务阶段)及其他施工、监理、检测单位:年度新开工合同段动工时间(以开工令为准)达到6个月及以上,续建项目(或合同段)在建时间达到3个月及以上,且新开工或续建合同段当年完成的工作量(以监理计量为准)超过合同总价25%;
或合同段当年完成的工作量(以监理计量为准)超过合同总价50%。

  普通国省干线公路原则上对列入省厅年度投资计划的干线公路建设项目(合同价3000万元以上)、养护工程(国省道大桥及特大桥整桥拆除重建、双车道10公里以上路面重铺、四车道5公里以上路面重铺、合同价3000万元以上等)从业单位进行综合考核,按照市政程序实施且纳入市政行业管理的项目原则上不列入综合考核。农村公路原则上对施工合同价超过2000万元(含)的项目相应的施工、监理、设计单位进行综合考核。其他普通公路建设、养护项目需列入年度综合考核范围的,由各设区市交通主管部门(或市公路中心)于第一、二季度末向省公路中心提出申请,但应满足:(1)项目建设已办理质量监督和施工许可等手续;
(2)公路技术等级为二级及以上,且标段合同价1亿元以上或独立桥隧项目合同价5000万元以上。

  对于“BT、BOT、PPP”项目,施工仅考核具体负责合同段施工的单位,项目法人应在合同段施工前将具体施工单位名称等有关情况,按项目性质报备省高指或省公路中心、省港航中心。对设计施工总承包合同段,设计与施工单位分别考核。对联营体合同段,只考核同类别牵头单位及人员。

  每个合同段累计信用考核次数应与其施工工期相匹配,不得超过3个年度。其中:高速公路路面施工综合考评不得超过2个年度;
普通国省道路面重铺项目只参与1次综合考评(考评的年度为完成工程量最多的一年),其余年度则采取直接考核定级方式。

  单独立项的高速公路独立互通工程施工,仅对路基土建工程施工单位进行年度综合考核,互通批复概算超过3亿元(含)的综合考评不超过2个年度,互通批复概算低于3亿元的只参与1次综合考评(考评的年度为完成工程量最多的一年)。独立互通监理、检测、设计、项目法人与考核年度路基工程施工相应考核,路面、机电工程施工部分及其余年度路基工程施工部分采取直接考核定级方式。

  高速公路尾工项目合同价在1亿元(含)以内的合同段不参与综合考评,合同价在1亿元以上的合同段只参与1次综合考评(考评的年度为完成工程量最多的一年),其余年度则采取直接考核定级方式。

  直接考核定级为C级的从业单位、从业人员,在C级有效期限内仍可参加年度综合考核,但考核结果不能评为AA级或A级。

  不满足以上条件未参与综合评分定级的在建项目从业单位,列入参与信用评价的从业单位基数计算。

  第十六条 每年年终,省厅(省重点项目会同省重点办)对各考核单位评分结果(主要对分歧较大的评分内容)进行必要审核后,按以下评分权重值计算综合得分。

  1.高速公路项目

  项目法人:省高指、省交通质安中心、省交通造价站评分权重为70%、20%、10%;

  设计单位(设计阶段):省高指、省交通造价站、项目法人、审查专家、设计咨询单位评分权重为30%、15%、20%、20%、15%;

  设计单位(后期服务阶段):省高指、省交通质安中心、项目法人评分权重为40%、20%、40%;

  设计咨询单位:省高指、项目法人、审查专家评分权重为35%、35%、30%;

  施工、监理、第三方试验检测单位:省高指、省交通质安中心、项目法人评分权重分别为40%、30%、30%。

  2.普通国省干线公路建设项目

  项目法人:省公路中心、设区市交通主管部门、质监机构、造价部门评分权重为30%、40%、20%、10%;

  设计单位:省公路中心、设区市交通主管部门、质监机构、造价部门、县交通局评分权重为20%、20%、15%、15%、30%;

  省级质量监督的施工、监理单位:省公路中心、省交通质安中心、设区市交通主管部门、县交通局评分权重为20%、20%、35%、25%。

  非省级质量监督的施工、监理单位:省公路中心、设区市交通主管部门、质监机构、县交通局评分权重为30%、30%、20%、20%。

  若普通国省干线公路项目法人由市级成立,县交通局未评分的,综合得分按其他考核单位乘以相应权重后除以总评分权重。

  3.普通国省干线公路养护项目

  设区市质监机构监督的养护工程施工、监理单位:省公路中心、设区市公路中心、设区市质监机构评分权重为30%、40%、30%;

  其他养护工程施工、监理单位:省公路中心、设区市公路中心评分权重为40%、60%(设区市公路中心评分应包含质量安全监管得分)。

  4.农村公路建设项目

  农村公路建设项目评分权重由各设区市结合当地实际研究提出后,报省公路中心指导确定。

  5.水运工程项目

  项目法人:省港航中心、沿海港口中心(局)(或设区市交通主管部门)、质监机构、造价部门评分权重为35%、30%、25%、10%;

  施工、监理单位:省港航中心、沿海港口中心(局)(或设区市交通主管部门)、质监机构评分权重为35%、35%、30%;

  省部级审批项目的设计单位:省港航中心、沿海港口中心(局)(或设区市交通主管部门)、质监机构、造价部门评分权重为35%、30%、25%、10%;

  其他项目设计单位:省港航中心、沿海港口中心(局)(或设区市交通主管部门)、质监机构、造价部门评分权重为30%、35%、25%、10%;

  省部级审批项目的设计咨询单位:省港航中心、沿海港口中心(局)(或设区市交通主管部门)评分权重为60%、40%;

  其他项目的设计咨询单位:省港航中心、沿海港口中心(局)(或设区市交通主管部门)评分权重为40%、60%。

  注:以上沿海港口中心(局)(或设区市交通主管部门)评分权重中,沿海港口码头项目由沿海港口中心(局)负责考核,内河水运项目由设区市交通主管部门负责考核。

  6.运输场站项目

  项目法人:省运输中心、设区市交通主管部门评分权重为60%、40%;

  质监机构被考核复查为基本合格的,其评分权重降10%(如原权重30%的降为20%);
不合格的,取消其评分权重;
其被降低或取消的权重由其他考核单位平均分摊。

  第十七条 为平衡各合同段省级、非省级单位考核评分,对施工、监理、试验检测、设计、设计咨询、项目法人单位合同段综合评分进行以下调整。

  1.若5<│A-B│≤10分,则平均分高的权重合计降低10%,平均分低的合计提高10%;
(有2家的各降低或提高5%,3家的按评分权重高低各降低或提高4%、3%、3%,4家的各降低或提高2.5%);

  2.若10<│A-B│≤15分,则平均分高的权重合计降低20%,平均分低的合计提高20%;
(有2家的各降低或提高10%,3家的按评分权重高低各降低或提高7%、7%、6%,4家的各降低或提高5%);

  3.若15<│A-B│≤20分,则平均分高的权重合计降低30%,平均分低的合计提高30%;
(有2家的各降低或提高15%,3家的按评分权重高低各降低或提高10%,4家的各降低或提高7.5%;
权重合计未达30%的,扣完为止,并按均等原则相应降低或提高评分权重);

  4.若20分<│A-B│,则平均分高的权重合计降低40%,平均分低的合计提高40%;
(有2家的各降低或提高20%,3家的按评分权重高低各降低或提高14%、13%、13%,4家的各降低或提高10%;
权重合计未达40%的,扣完为止,并按均等原则相应降低或提高评分权重)。

  注:A取省级考核得分的平均分(含省高指或省公路中心、省港航中心、省运输中心、省交通质安中心、省交通造价站);
B为非省级考核得分的平均分(含设区市交通主管部门或沿海港口中心(局),市级公路中心、质监机构、造价部门,县交通局、项目法人);
A与B比较后,超过5分的,按就低原则,降低平均分高的考核单位评分权重,相应提高平均分低的考核单位评分权重。为进一步规范检查考评行为,省厅将加强对争议较大或与其他考核单位得分悬殊较大的信用评分进行督查,存在问题的将调低或取消该考评单位评分权重。

  第十八条 对在我省交通抢险救灾作出贡献并获得交通部、省政府或我厅表彰的项目法人、合同段给予加分,其中受交通部或省政府表彰的加2分、受我厅表彰的加1分。具体由省厅按以上权重计算得出合同段综合得分后,直接进行加分,作为该项目部最终得分。

  第十九条 各参建单位承担多个同一考核类别工程(以下简称“同类工程”)的,采用倒权重法(公式见附件1)计算综合得分;
各合同段及从业单位综合得分均保留1位小数。对于设计单位实施的同一合同段在同一考核年度内,既有设计阶段,又有后期服务阶段的,分别按照相应权重计算设计阶段、后期服务阶段得分后,再按照设计阶段60%、后期服务阶段40%的权重计算该合同段综合得分。

  第二十条 原则上综合得分≥95分为AA级,85分≤综合得分<95分为A级,75分≤综合得分<85分为B级, 60分≤综合得分<75分为 C级,60分以下为D级;
同时AA级还可按第二十二条规定从A级中产生。

  各考核类别参评单位基数达20家以上(含)的,项目法人考核为A级及以上的数量控制在本考核类别项目法人基数的70%以下(含),其他参评单位控制在本考核类别同类参评单位基数50%以下(含);
其中AA级单位控制在15%以下(含)。10家(含)至19家(含)的,A级及以上控制在本考核类别同类参评单位基数的7家至10家内,具体按递进公式〔7+(参评家数-10)×0.3〕并按“四舍五入”法计算;
其中AA级不超过3家。不足10家的,A级及以上从业单位不设控制比例,但不超过7家,其中AA级不超过3家。以上家数按四舍五入法计算后控制,AA级、A级从业单位按照评为A级合同段数量多少进行排序,A级合同段数量相同时按从业单位得分排序。如在基数控制临界范围有多家从业单位综合评分一致(保留1位小数),则按评分从高到低排序(不受小数点位数限制),选出分数较高的一家从业单位按AA级、A级定级,其他相应按A级、B级定级;
若综合评分完全一致,则均按AA级、A级定级。若AA级从业单位受比例控制降级的,考核等级降为A级。

  若出现以下情形,执行以下规定:

  1.合同段不能评为AA级、A级的情形:

  (1)任一考核单位评分75分以下的;

  (2)评分85分及以上的考核单位未超过50%的;

  (3)项目法人班子成员有1人或一般成员有2人发生违法违纪等廉政事件,项目法人不能评为AA级、A级;

  (4)施工合同段直接考核定级为C级或D级的,项目法人及相应的监理合同段不能评为AA级、A级;

  (5)省厅督查通报中要求列入重点督查的;

  (6)省级行业管理部门正式下文不予评为A级及以上的,或被省级行业管理部门约谈而不赴约、不履约的。

  2.从业单位不能评为AA级、A级的情形:

  (1)考核为A级及以上的合同段数量<50%;

  (2)直接考核定级为C级,且仍在C级有效期限内的;

  (3)任一项目部或任一考核类别考核等级为C级的;

  (4)在省重点项目年度考核中被省重点办考评为C级及以下的;

  (5)子公司被评为C级或D级的,上级母公司不能评为A级。

  3.任一合同段考核等级为D级的,从业单位最高只能评为C级。

  4.未参加我省交通建设市场信用考核以及初次入闽的单位、人员,其信用等级按B级对待。

  第二十一条 各设区市辖区农村公路项目从业单位AA级、A级比例执行第二十条相应规定,各设区市报送的考核得分应与考核等级相对应。省厅按算数平均法计算同一从业单位跨设区市合同段综合得分后,从业单位考核等级仍执行第二十条相应规定。

  第二十二条 从业单位AA级考核定级结果还可从A级中产生。具体按以下原则确定:

  1.同类工程合同段超过3个(含3个),各合同段各考核单位评分均为A级及以上的;

  2.同类工程合同段超过4个(含4个), 综合考核均为A级及以上的;

  3.同类工程合同段超过6个(含6个), 综合考核均为A级及以上的合同段达80%以上(含);

  4.连续2年综合考核结果为A级且2个年度综合得分均达到90分及以上的从业单位。

  第二十三条 参建单位主要人员,不另行组织综合考核,其所定级别直接采用所在合同段的综合评分定级结果,当参建单位主要人员同一考核年度在2个合同段任职并列入考核时,其所定级别按“就低”原则确定。其中综合评分定级为AA级、A级的主要人员,应在该岗位上的任职时间(以建设单位批复参建单位主要人员的文件时间为准)占年度考核期的80%以上。

  第二十四条 公路、水运工程施工、监理、勘察设计企业资质升级的,其信用评价等级不变。企业分立的,按照新设立企业确定信用评价等级,但不得高于原评价等级。企业合并的,按照合并前信用评价等级较低企业的等级确定合并后企业。

  第二十五条 综合考核结果在省厅网站公示(含合同段综合得分及从业单位考评结果),公示时,一并公布直接考核定级为C级、D级单位存在的主要问题,接受全社会监督。根据公示情况,省厅(省重点建设项目会同省重点办)对部分考核结果进行必要核实调整后,最终确定从业单位、人员信用考核等级。信用考核等级将在全省范围进行通报,并在省交通运输厅门户网站或信用交通福建网站[网址首页/信用考核结果适用情况(动态更新)]上公布,供社会查询。

  对于公示(开)期间的申诉事项,按“谁公示(开)谁受理”原则进行受理,具体受理工作由各考核单位在评分办法或细则中明确。对于省厅公示期间收到的申诉事项,省厅负责整理汇总后,由各考核单位办理答复意见并反馈申诉单位;
对再次提出申诉且较为复杂的事项,由省厅通过组织相关单位或专家进行必要核查后反馈申诉单位,对于同一申诉事项,省厅原则上不组织二次核查及反馈。

  第二十六条 交通建设市场从业单位、从业人员信用综合评分定级工作以年度为周期,每年进行一次,考核结果在下一年年初公布。

  第四章 信用结果使用

  第二十七条 直接考核定级为C、D级的从业单位和人员,其信用等级有效期限以省交通运输厅下发文件所确定的期限为准。直接考核定级为C、D级的从业单位和人员,整改有力、成效明显的,经核实确认后,可适当缩短C、D级执行时限,但最短不得少于一半;
反之延长执行时限。

  第二十八条 综合考核定级的从业单位、从业人员信用等级有效期限为自本年度综合评分定级公布之日起,至下年度综合评分定级公布之日止。上一年度信用考核定级为AA级、A级的高速公路项目从业单位,本年度未参评且至本年度综合评分定级结果公布之日止尚未享受上年度信用奖励的,可延期使用至下年度综合评分定级公布之日止。综合考核定级为AA级、A级的从业单位和人员,在奖励期限内,出现履约能力较差、工程进展滞后或工程质量、安全管理不力等情况,可暂停或取消其AA级、A级信用结果使用资格。具体暂停或取消程序参照直接考核定级为C级程序执行。

  第二十九条 对信用考核定级为AA级的项目法人,其主要人员在有效期限内信用定级结果的使用按以下条款执行:

  1.建议其主管部门对主要人员的年终绩效考核定为“优秀”;

  2.主要人员可优先推荐为省重点项目建设功臣候选人。

  第三十条 对信用考核定级为A级的项目法人,其主要人员在有效期限内信用定级结果的使用按以下条款执行:

  1.建议其主管部门对主要人员的年终绩效考核定为“优秀”;

  2.主要人员可优先推荐为省重点项目先进工作者候选人。

  第三十一条 对信用考核定级为C级的项目法人,其主要人员在有效期限内信用定级结果的使用按以下条款执行:

  1.建议其主管部门对主要人员的年终绩效考核定为“不称职”,扣减直至取消其绩效工资和奖金;

  2.建议其主管部门调整主要人员,且该项目主要人员今后不得在交通建设项目中任项目负责人或技术负责人;

  3.该项目列为上级主管部门挂牌重点监管项目,严格项目资金审计、质量监管和工程验收。

  各相关单位应另行制定项目法人考核奖惩实施细则,将项目法人考核等级同企业及主要人员评优评先、绩效奖金挂钩,实现奖优罚劣。

  第三十二条 列入国家、交通部及省级投资计划的依法公开招标交通建设项目,必须在项目勘察设计、设计咨询、施工、监理、试验检测招标资格审查和评标办法中设定“企业信用分”和“主要人员信用分”。监理、试验检测招标信用分分值为20分,施工、设计、设计咨询等招标信用分分值为10分,对评标采用合理低价法或经评审最低评标价法的其余分值为报价分;
采用综合评分法的,其余分值满分90分或80分”。具体分值为:施工招标项目企业信用分分值为7分,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信用分分值分别为2分、1分;
设计、设计咨询单位招标企业信用分分值为7分,设计、设计咨询负责人信用分分值3分;
监理招标企业信用分分值为13分,总监理工程师(或驻地监理工程师)、试验室主任信用分分值分别为5分、2分;
试验检测招标企业信用分分值为13分,试验室主任信用分分值为7分。

  对监理、试验检测、设计、设计咨询招标不采用综合评分法的,企业、人员信用分值可在本款前述分值基础上适当提高。

  仅采取直接考核定级方式的勘察、材料供应商、造价咨询等招标,也应设定信用分,对考核为C级及以下的,信用分为零分。

  第三十三条 对信用考核定级为AA级的其他参建单位(指施工、监理、设计、设计咨询和试验检测单位等,以下同)、主要人员,在有效期限内信用定级结果的使用按以下条款执行:

  1.资格审查阶段,当其他条件满足时,其履约信誉可免予审查,直接通过资格审查;

  2.信用分得分为满分。

  第三十四条 对信用考核定级为A级的其他参建单位、主要人员,在有效期限内信用定级结果的使用按以下条款执行:

  1.资格审查阶段,当其他条件满足时,其履约信誉可免予审查,直接通过资格审查;

  2.信用分得分为满分的95%。

  第三十五条 信用考核定级为B级的其他参建单位、人员,信用分得分为满分的70%。

  第三十六条 对信用考核定级为C级的其他参建单位、主要人员,在有效期限内信用定级结果的使用按以下条款执行:

  1.信用分得零分;

  2.由项目法人在资格预审和招标文件中规定:从业单位在1个交通建设项目内只能参加1个合同段的投标。

  第三十七条 对信用考核定级为D级的其他参建单位和主要人员,信用定级结果的使用按以下条款执行:

  1.根据情节轻重,给予2-5年的定级年限;

  2.根据情节轻重,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进行处罚;

  3.若未达到限制市场准入条件,则信用分为零分;
且由项目法人在资格预审和招标文件中规定:从业单位在1个交通建设项目内只能参加1个合同段的投标。

  第三十八条 除以下情况外,上述第三十三条至三十七条信用结果使用仅适用于参加我省考核定级类别对应的的同类工程投标。

  1.独立特大桥、特长隧道项目从业单位、从业人员考核定级结果对应的信用奖励、处理同时适用于高速公路土建及普通公路建设工程的投标;
若该从业单位在考核周期内同时参与高速公路土建及普通公路建设工程综合考核的,则执行分类工程考核定级结果。

  2.高速公路路基土建勘察设计、施工、监理评为A级或AA级且未参与普通公路建设考核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及主要从业人员,其信用奖励同时适用于普通公路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投标。

  3.高速公路路面施工评为A级或AA级且未参与普通公路养护施工考核的单位及主要从业人员,其信用奖励同时适用于普通公路养护施工投标。

  4.普通公路独立大桥、特大桥整桥拆除重建养护工程考核为A级或AA级且未参与普通公路建设工程考核的施工、监理单位及主要从业人员,其信用奖励同时适用于普通公路建设工程投标。

  5.普通国省干线公路建设施工、监理、设计考核为A级或AA级且未参与农村公路考核的单位及主要从业人员,其信用奖励同时适用于农村公路投标。

  6.C级、D级从业单位在有效期限内,不得在各类工程施工中承担分包任务。

  第三十九条 考核为AA级、A级的施工、监理、试验检测人员信用结果使用规定,仅适用于当年已完工合同段对应的从业单位评为AA级、A级的主要人员;
未完工项目评为AA级、A级的主要人员,参与新项目投标,或投标时与考核定级对应的从业单位不一致的,其信用结果使用一律按B级执行。

  第四十条 信用分对中标结果的影响应控制在合理范围内。原则上,同一标段AA级较B级信用投标单位,信用分差值对中标价的影响,设计、施工招标应控制在1%-5%,设计咨询、监理、试验检测单位招标不超过10%,具体根据拟招标合同价大小确定影响范围。招标单位和各级招投标监督主管部门应严格把关,对于监理、试验检测、设计、设计咨询招标不采用综合评分法的,可适当提高信用分对中标结果的影响。

  第四十一条 考核为AA级从业单位考核为A级的合同段数达8个的,享受AA级信用分规定且中标4个合同段;
A级的合同段数达11个的,享受AA级信用分规定且中标5个合同段;
A级的合同段数达14个及以上的,享受AA级信用分规定且中标6个合同段(封顶);
则从业单位相应的信用分规定失效。

  第四十二条 不符合第四十一条有关适用条件的,其信用分使用规定如下:

  1.承担独立特大桥、特长隧道项目考核为AA级、A级的从业单位(不含项目法人),在有效期限内在其参加的高速公路土建及普通公路建设工程投标中,AA级单位享受信用分规定且合计中标3个标段,A级单位享受信用分规定且合计中标2个标段,则从业单位相应的信用分规定失效。

  2.高速公路路基土建勘察设计、施工、监理评为A级或AA级的从业单位或主要人员且未参与普通公路建设考核的,享受A级或AA级信用分中标1个普通公路标段后,则不再享受普通公路投标信用分奖励。

  3.高速公路路面施工评为A级或AA级且未参与普通公路养护施工考核的从业单位或主要人员,享受A级或AA级信用分中标1个普通公路养护施工标段后,则不再享受普通公路养护施工投标信用分奖励。

  4.普通公路独立大桥、特大桥整桥拆除重建养护工程项目考核为AA级、A级的从业单位(仅适用于施工、监理单位),在有效期限内在其参加的普通公路建设、养护工程项目投标中,AA级单位享受信用分规定且合计中标3个标段,A级单位享受信用分规定且合计中标2个标段,则从业单位相应的信用分规定失效。

  5.普通国省干线公路建设施工、监理、设计考核为AA级、A级的从业单位,未参与农村公路考核的,在有效期限内在其参加的农村公路工程投标中,AA级单位享受信用分规定且合计中标3个标段,A级单位享受信用分规定且合计中标2个标段,则从业单位相应的信用分规定失效。

  6.高速公路项目AA级、A级从业单位延期使用一个年度的,享受同类别信用分规定且中标1个标段,则从业单位相应的信用分规定失效。

  7.其他考核为AA级、A级的从业单位,在有效期限内在其参加的省内同类工程投标中,AA级单位享受信用分规定且合计中标3个标段,A级单位享受信用分规定且合计中标2个标段,则从业单位相应的信用分规定失效。

  8.AA级、A级从业人员在有效期限内,已中标一次,则从业人员相应的信用分规定失效。该从业人员其后参加的投标,信用分按B级处理。

  9.是否中标以评标结束时间为准,即经评标委员会评审,推荐为第一中标候选人的从业单位及主要从业人员,等同于中标一次;
对享受信用奖励的,省厅即在信用交通福建网站公示,并计入信用奖励一次。

  第四十三条 综合考核定级达到AA级、A级的从业单位,若受比例限制调整为A级、B级,在后续信用分使用过程中同类别如有AA级、A级从业单位信用奖励失效或调整,则按排名先后顺序进行递补原则,依次递补为AA级、A级,递补前从业单位相应的信用分规定已失效的除外。递补后信用等级仅适用于同类别工程投标,并享受递补后信用等级信用分和中标合同段数量等规定,递补前享受A级信用已中标合同段数计入递补后AA级对应的中标合同段总数。

  AA级从业单位信用分使用过程中,出现某一类别AA级从业单位少于3家的(包括综合考核定级少于3家的),该类别所有考核为AA级从业单位信用分调整按A级执行,但中标合同段仍适用AA级相关规定。

  第三十二条至第四十三条有关信用结果使用规定,由项目法人在相应的资格预审和招标文件中进行规定。

  第四十四条 项目招投标时,若采取资格预审方式并采用信用结果使用规定的,执行资格预审文件递交截止日适用的最新信用考核结果,招标评标阶段采用资格预审时的信用考核结果;
若资格预审未采用信用结果使用规定或采取资格后审方式的,招标评标执行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日适用的最新信用考核结果。信用考核结果公布时间以发文通报时间为准。

  第四十五条 省高指、省公路中心、省港航中心及各设区市交通、港口主管部门应督促项目业主认真做好考核为AA级、A级的从业单位与主要从业人员中标情况的备案工作,并在评标结束后1天内函告省厅,以便及时更新从业单位及人员中标记录。

  第四十六条 各项目评标时,项目法人应负责查询并下载省厅门户网站或信用交通福建网站有关信用管理规定、最新公布的从业单位、从业人员年度考核情况,及奖励期限内已中标情况,供评审(标)委员会使用。同时评审(标)委员会应在评审(标)报告中注明有关信用结果使用的评审情况。

  第五章 附 则

  第四十七条 参与交通建设市场信用考核评分的工作人员,应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公正、客观地开展信用考核工作,并严格遵守有关廉政规定。考核人员出现违法违纪情况的,按照《福建省交通运输系统绩效管理考评办法和考核指标》有关规定,扣减所在单位年度绩效得分。

  第四十八条 相关主管部门应督促项目法人严格执行本办法有关规定,在项目《资格预审》、《招标文件》设置信用结果使用条款。对未执行本办法有关规定的,省厅将全省通报,并视情节轻重,调减或取消该项目省补资金。

  第四十九条 利用国际金融组织贷款、外国政府贷款和采用合资、合作、独资方式融资的交通建设项目,贷款方、出资方有特殊规定的,可以从其规定。

  第五十条 本办法解释权归福建省交通运输厅。

  第五十一条 本办法自20xx年10月30日起施行,其中第十五条修订内容自2021年度交通建设项目从业单位和从业人员信用考核时施行。省交通运输厅、省重点办《关于修订福建省交通建设市场信用考核管理办法的通知》(闽交建〔20xx〕65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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