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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基本药物常识问答录(二)

时间:2022-11-19 15:15:03 来源:网友投稿

zoޛ)j馟?m5m5}{MO]?乡镇卫生院,拥有住院和手术功能。二是各地用药习惯存在一定差异。三是从大医院转下来的病人。对此,在国家基本药物制度设计中已留有政策空间,一是允许地方根据当地用药习惯和水平在合理用药范围内增补部分非目录药品。二是对服务人口多、规模较大、服务范围已经超出功能定位的中心乡镇卫生院,可以逐步引导转型为公立医院,执行公立医院的药品相关规定。三是对于医院下转的康复病人和慢性病人所需特殊用药,可由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提供药品代购等服务。四是国家基本药物目录将根据各地实施的实际情况适时进行动态调整。

11.国家基本药物目录如何调整?

在保持数量相对稳定的基础上,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医疗保障水平、疾病谱变化、基本医疗卫生需求、科学技术进步等情况,国家基本药物目录实行动态调整管理,不断优化基本药物品种、类别与结构比例。原则上每3年调整一次。国家基本药物工作委员会还可根据需要适时组织调整。

12.如何进一步规范地方增补药品?

2009年版目录实施以来,各地都以省为单位增补了一定数量的目录外药品,这对于缓解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用药不足的问题起到了积极作用。但同时也存在着一些不规范的增补现象。2012年版目录将地方增补药品中重合度较高的药品纳入遴选范围,把目录调整与规范药品增补结合起来。要坚持以省为单位统一增补,不得将权限下放到市(地)、县(市/区)或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并从严控制增补数量,使增补药品控制在合理水平。

13.地方如何确定执行基本药物政策的非国家基本药物目录药品品种?

各地在增加执行基本药物政策的非国家基本药物目录药品时,应坚持防治必需、结合当地财政承受能力和基本医疗保障水平从严掌握。具体品种由省级卫生行政部门会同发展改革(价格)、工业和信息化、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食品药品监管、中医药等部门组织专家论证,从国家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甲类)范围内选择,确因地方特殊疾病治疗必需的,也可从目录(乙类)中选择。增加药品应是多家企业生产的品种。 (未完待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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