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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疗(休)养管理办法 工会组织疗休养方案

时间:2023-06-17 12:30:02 来源:网友投稿

职工疗(休)养管理办法 职工疗(休)养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鼓励先进,引导干部职工立足岗位、爱岗敬业、创先争优,全面落实让人心暖起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金融系统基层工会经费收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职工疗(休)养管理办法 ,供大家参考。

职工疗(休)养管理办法

  职工疗(休)养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鼓励先进,引导干部职工立足岗位、爱岗敬业、创先争优,全面落实让人心暖起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金融系统基层工会经费收支管理实施办法》(金工发[2018]3号)等有关规定,结合系统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系统在册职工。

  第三条

  系统先进职工疗休养工作由工会统一安排。

  第四条

  机关工龄满15年、市州中支及县支行工龄满10年的在册职工,同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可参加先进职工疗(休)养:

  (一)荣获市级以上各类个人荣誉的;

  (二)荣获与所在单位同级(含同级)以上地方政府个人荣誉的。

  以上荣誉需有荣誉授予单位正式文件或证书为依据。

  第五条

  原则上职工只可参加一次由工会组织的疗(休)养。

  第六条

  工会统一制定年度职工疗(休)养计划和实施方案,周密选定疗(休)养活动出行路线和地点,确定疗(休)养活动批次,分配各单位参加疗休养人员名额,对疗(休)养期间的食宿、交通、活动内容等进行统筹安排,并选派工作人员统一带队,全程陪同,协助做好组织联络和服务保障等工作。

  第七条

  根据工会经费及疫情防控相关情况和要求,适时组织开展先进职工疗休养,原则上每年机关、系统各一批,每批疗休养人数不超过30人(不含领队和工作人员)。

  第八条

  各单位、各部门要积极配合,按照西宁中支工会确定的年度疗(休)养计划和分配名额,严格审查疗(休)养人员的资格,认真做好推荐、审核和选送工作。

  第九条

  疗(休)养安排在工会指定的疗(休)养地点,每次只选择一个疗(休)养地点。

  第十条

  疗(休)养主要以休息疗养、康复治疗、开展健康体检和讲座、形势报告、学习培训、座谈交流、文体活动、参观考察等方式开展。

  第十一条

  疗(休)养时间一般不超过5天(不含往返)。外出参观原则上不超过2天。参观考察以免费的革命传统教育基地、先进企业及社区、社会主义新农村、博物馆、纪念馆等为主,将疗休养活动与爱国主义教育结合起来。

  第十二条

  参加疗休养的人员按出勤对待。往返路途所需交通费由参加疗(休)养人员所在单位负担;住宿费、伙食费、活动费、人身意外保险等费用由工会承担。

  第十三条

  职工在参加疗(休)养前要做好自身健康状况检查,并做好相关准备。

  第十四条

  参加疗(休)养人员要严格执行中央八项规定、正风肃纪十条禁令及工会经费收支管理办法等规章制度,文明出行、勤俭节约、遵纪守规。

  第十五条

  各单位、各部门及参加人员配合做好疗(休)养工作须注意以下事项:

  (一)严禁不符合条件的人员参加疗(休)养;

  (二)严禁借疗(休)养名义组织公款或变相公款旅游;

  (三)疗(休)养期间不得变动住宿地点和跨省(市、区)异地活动;

  (四)疗(休)养期间须服从组织安排,统一行动,不得擅自离团、脱团,不得携带家属或随员。

  第十六条

  本办法及未尽事宜由工会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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